具有弹性锁闩的电连接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弹性锁闩的电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40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69587
优先权日:2013-04-16
申请(专利)号:201410306349.8
申请日:2014-04-16
复审请求人:泰科电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顾赟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戴金琪
国际分类号:H01R13/40,H01R13/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06349.8,名称为“具有弹性锁闩的电连接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泰科电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16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连接器(102),包括:
具有腔室(110)的外壳(106),以及接收在所述腔室(110)中的插入件组件(108);
其中所述插入件组件(108)包括前插入件(146)、后插入件(148)和孔环(150),其中所述后插入件在所述前插入件和所述孔环之间;
所述插入件组件具有穿过其的空腔(114),该空腔被配置为接收触头(112),该触头被配置为用于电连接到配合连接器(104)的配合触头(122),所述插入件组件具有弹性锁闩(166),该弹性锁闩(166)从后插入件的外周边(168)延伸并接合所述外壳以将所述插入件组件保持在所述腔室中,所述弹性锁闩(166)与所述后插入件一体模制;
插入件组件(108)的前插入件(146)包括凸缘(164),所述外壳(106)具有沿着该外壳的内周边(188)的肩部(186)和凹槽(190),所述凸缘抵接所述外壳的肩部(186),所述弹性锁闩(166)被偏斜朝向为接收在所述凹槽(190)中;
所述插入件组件(108)的空腔(114)具有在其中的保持指状部(194),该保持指状部被配置为将所述触头(112)保持在所述空腔中,保持指状部与后插入件一体模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凹槽(190)包括沿着所述外壳(106)的内周边(188)定位的多个凹部,每个凹部被构造成接收至少一个弹性锁闩(166)。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插入件组件在装载方向(124)上装载到所述外壳的腔室(110)中,直到所述插入件组件的凸缘抵接所述外壳的肩部,以防止所述插入件组件在所述装载方向上相对于所述外壳的附加移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孔环(150)被结合到所述后插入件(148),以及该后插入件被结合到所述前插入件(146)。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外壳(106)还包括在其远端处的安装凸缘(105),该安装凸缘(105)被配置为安装到装置的面板上。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外壳(106)还包括保持机构,该保持机构被配置为用于耦连到配合连接器(104)的外壳(116)。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外壳(106)的腔室(110)和所述插入件组件(108)具有矩形轮廓。
8. 如权利要求1的电连接器(102),还包括可旋转安装到所述外壳(106)的耦连螺母(132),该耦连螺母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外壳,所述耦连螺母具有包括螺纹的内周边(138),所述螺纹被配置为旋拧到配合连接器(104)的外壳(116)。”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1312018Y,授权公告日:2009年09月16日;
对比文件2:CN 101807762A,公开日:2010年08月18日。其中,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插入件组件具有弹性锁闩,该弹性锁闩从后插入件的外周边延伸并接合外壳以将插入件组件保持在腔室中,所述弹性锁闩与所述后插入件一体模制;外壳具有沿着该外壳内周边的凹槽,所述弹性锁闩被偏斜朝向为接收在所述凹槽中;(2)所述插入件组件的空腔具有在其中的保持指状部,该保持指状部被配置为将所述触头保持在所述空腔中,保持指状部与后插入件一体模制。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6和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8的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没有结合启示,因为二者连接器的基本结构均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片状定位片8为分离的附加装置,对比文件1中弹性栓锁件8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其未公开弹性锁闩“从后插入件的外周边延伸”,而本申请提出的新型构造的连接器,具有特殊构造的后插入件,带来了有益效果。(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都未公开保持指状部、耦连螺母,对比文件1中螺母9未公开其可以旋拧到配合连接器外壳。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连接器(102),包括:
具有腔室(110)的外壳(106),以及接收在所述腔室(110)中的插入件组件(108);
其中所述插入件组件(108)包括前插入件(146)、后插入件(148)和孔环(150),其中所述后插入件在所述前插入件和所述孔环之间;
所述插入件组件具有穿过其的空腔(114),该空腔被配置为接收触头(112),该触头被配置为用于电连接到配合连接器(104)的配合触头(122),所述插入件组件具有弹性锁闩(166),该弹性锁闩(166)从后插入件的外周边(168)延伸并接合所述外壳以将所述插入件组件保持在所述腔室中,所述弹性锁闩(166)与所述后插入件一体模制;
插入件组件(108)的前插入件(146)包括凸缘(164),所述外壳(106)具有沿着该外壳的内周边(188)的肩部(186)和凹槽(190),所述凸缘抵接所述外壳的肩部(186),所述弹性锁闩(166)被偏斜朝向为接收在所述凹槽(190)中;
所述插入件组件(108)的空腔(114)具有在其中的保持指状部(194),该保持指状部被配置为将所述触头(112)保持在所述空腔中,保持指状部与后插入件一体模制;
可旋转安装到所述外壳(106)的耦连螺母(132),该耦连螺母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外壳,所述耦连螺母具有包括螺纹的内周边(138),所述螺纹被配置为旋拧到配合连接器外壳(116)。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凹槽(190)包括沿着所述外壳(106)的内周边(188)定位的多个凹部,每个凹部被构造成接收至少一个弹性锁闩(166)。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插入件组件在装载方向(124)上装载到所述外壳的腔室(110)中,直到所述插入件组件的凸缘抵接所述外壳的肩部,以防止所述插入件组件在所述装载方向上相对于所述外壳的附加移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孔环(150)被结合到所述后插入件(148),以及该后插入件被结合到所述前插入件(146)。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外壳(106)还包括在其远端处的安装凸缘(105),该安装凸缘(105)被配置为安装到装置的面板上。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外壳(106)还包括保持机构,该保持机构被配置为用于耦连到配合连接器外壳(116)。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外壳(106)的腔室(110)和所述插入件组件(108)具有矩形轮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采用了前插入件、后插入件和孔环三部分构造的插入件组件,以及通过前插入件的凸缘与外壳的肩部抵接以阻止插入件组件向前的运动,通过片状定位片8、定位台阶面11配合实现插入件组件与外壳的固定以阻止插入件组件向后的运动,即对比文件2能够阻止插入件组件在两个方向上运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插入件组件与外壳的固定结构不同,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弹性锁闩从插入件组件的外周边延伸,外壳内周面设置有凹槽,弹性锁闩接收在凹槽中实现插入件组件与外壳的固定,阻止插入件组件向后的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片状定位片8、定位台阶面11结构以实现插入件组件与壳体的固定,而对比文件2中片状定位片8、定位台阶面11结构设置在后插入件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相应地将弹性锁闩的位置为从后插入件的外周边延伸,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接收接触件6(相当于触头)保持在绝缘体(相当于插入件组件)的穿孔(相当于空腔)中,而在孔腔中设置保持指状部以对触头进行保持,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触头从空腔中脱出而进行的常规设置;且一体模制是本领域常用的绝缘体的制造方法。(3)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器壳体10还包括连接螺母9,该连接螺母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连接器壳体10,该连接螺母具有包括螺纹的内周边(参见附图2)。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连接螺母通常是可以旋转且用于与配合连接器的外壳连接,从而实现连接器间的锁紧,将该连接螺母9设置为旋拧到配合连接器的外壳,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弹性锁闩从后插入件的外周边延伸,与所述后插入件一体模制,其接合外壳,被偏斜朝向为接收在沿外壳内周边设置的凹槽中;还包括可旋转安装到所述外壳的耦连螺母,该耦连螺母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外壳,所述耦连螺母具有包括螺纹的内周边,所述螺纹被配置为旋拧到配合连接器外壳。(2)所述插入件组件的空腔具有在其中的保持指状部,该保持指状部被配置为将所述触头保持在所述空腔中,保持指状部与后插入件一体模制。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内容。区别技术特征(2)是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进行的适应性设置。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答复如下:(1)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公开其连接器外壳和后插入件之间通过弹片和凹槽实现插入件的保持锁紧,然而在其使用时存在增设的该弹片14会增加附加工具和安装时间,并发生不期望的移动等问题,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去寻找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从而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对于延伸弹片的公知成型手段,将弹性锁闩从壳体单独设置调整为与后插入件一体设置,接合至外壳的凹槽中,从而得到操作简易且稳定性增强的连接器外壳-插入件组件,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都未单独公开本申请中弹性锁闩的结构、位置及其连接关系,然而,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并不具备创造性。
(2)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连接螺母9的基础上,设置连接器与配合连接器外壳之间的螺纹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触头在插入件中要保持稳定性是电连接器的常规指标,且采用保持指状部保持所述空腔中的触头是惯用技术手段,基于与上述成型连接器外壳-插入件之间的保持部件弹性锁闩同样的使用问题和启示,将所述插入件-触头之间的保持部件同样设置为与后插入件一体模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没有结合启示,因为二者连接器的基本结构均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片状定位片8为分离的附加装置,对比文件1中弹性锁闩件8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其未公开位于前插入件和孔环中间的后插入件上设置从其周边延伸的弹性锁闩,也没有公开外壳具有分别用于接合前插入件凸缘和弹性锁闩的肩部和凹槽。(2)指状的保持结构是本领域已有的机械结构,但本申请中是将保持指状部设置后插入件上、与后插入件一体模制,且位于在插入组件的腔体中。通过这样的设置,可获得方便地定位触头的位置、使其在电连接器组装后自然位于腔体的大致中间位置、可方便适用不同的场合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启示该螺母9可以旋拧到配合连接器外壳,即使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也无法获得本申请所限定的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替换文本,本复审决定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4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1312018Y,授权公告日:2009年09月16日;
对比文件2:CN 101807762A,公开日:2010年08月18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2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连接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3)电连接器包括:具有腔室的连接器壳体1(相当于外壳),以及接收在所述腔室中的绝缘体(相当于插入件组件);其中所述绝缘体包括前绝缘体5(相当于前插入件)、中绝缘体7(相当于后插入件)和后绝缘体9(相当于孔环),其中所述中绝缘体7在所述前绝缘体5和所述后绝缘体9之间;所述绝缘体具有穿过其的穿孔(相当于空腔),该穿孔被配置为接收接触件6(相当于触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接触件6被配置为用于电连接到配合连接器的配合触头;连接器壳体1的内壁上与中绝缘体7相应的位置处设置有矩形定位槽,矩形定位槽内安装有片状定位片8,片状定位片8上设置弹片14(相当于弹性锁闩),弹片14的自由端13与中绝缘体上设置的定位台阶面11顶止配合(结合附图2,定位台阶面11构成了一接收弹片14的凹槽),以将绝缘体保持在所述腔室中;绝缘体的前绝缘体5包括台阶面(相当于凸缘),所述连接器壳体1具有沿着该连接器壳体1的内周边的定位凸台16(相当于肩部),台阶面与定位凸台16相配合,实现前绝缘体5与连接器壳体1向前的止推配合,结合附图1可知所述台阶面抵接所述连接器壳体1的定位凸台16。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弹性锁闩从后插入件的外周边延伸,与所述后插入件一体模制,其接合外壳,被偏斜朝向为接收在沿外壳内周边设置的凹槽中;还包括可旋转安装到所述外壳的耦连螺母,该耦连螺母至少部分地围绕所述外壳,所述耦连螺母具有包括螺纹的内周边,所述螺纹被配置为旋拧到配合连接器外壳。(2)所述插入件组件的空腔具有在其中的保持指状部,该保持指状部被配置为将所述触头保持在所述空腔中,保持指状部与后插入件一体模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节约附加工具和安装时间、提高保持稳定性;连接电连接器及其配合连接器;避免触头在插入件中移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混装结构连接器(相当于一种电连接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5行至第5页第8行,附图2-3):连接器包括具有腔室的连接器壳体10(相当于外壳)以及接收在所述腔室中的连接器绝缘体15(相当于插入件组件),连接器绝缘体15上设有弹性倒爪8(相当于弹性锁闩),该弹性倒爪8从所述连接器绝缘体15的外周边延伸并接合连接器壳体1以将连接器绝缘体15保持在所述腔室中,所述连接器壳体10具有卡槽(相当于凹槽),弹性倒爪8被偏斜朝向为接收在所述卡槽中,由附图2可知卡槽沿着连接器壳体10的内周边设置。该连接器的接线端还设有连接螺母9。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起到的作用与相应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由于对比文件2已公开其连接器外壳和后插入件之间通过弹片和凹槽实现插入件的保持锁紧,然而在其使用时存在增设的该弹片14会增加附加工具和安装时间,并发生不期望的移动等问题,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去寻找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从而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对于延伸弹片的公知成型手段,将弹性锁闩从壳体单独设置调整为与后插入件一体设置,接合至外壳的凹槽中,从而得到操作简易且稳定性增强的连接器外壳-插入件组件,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连接螺母9的基础上,设置连接器与配合连接器外壳之间的螺纹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触头在插入件中要保持稳定性是电连接器的常规指标,且采用保持指状部保持所述空腔中的触头是惯用技术手段,基于与上述成型连接器外壳-插入件之间的保持部件弹性锁闩同样的使用问题和启示,将所述插入件-触头之间的保持部件同样设置为与后插入件一体模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中多个弹性锁闩均匀分布于插入件组件的外周边(参见附图3),将凹槽设置为包括沿着外壳的内周边定位的多个凹部且每个凹部构造成接收至少一个弹性锁闩,使弹性锁闩卡持于凹槽中以实现插入组件的固定,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弹性锁闩的分布位置对凹槽结构进行的适应性设置。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2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绝缘体(相当于插入件组件)在装载方向上装载到连接器壳体1(相当于外壳)的腔室中,直到所述绝缘体的台阶面(相当于凸缘)抵接所述连接器壳体1的定位凸台16(相当于肩部),以防止所述绝缘体在所述装载方向上相对于所述连接器壳体1的附加移动。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2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后绝缘体9(相当于孔环)被结合到中绝缘体7(相当于后插入件),以及该中绝缘体7被结合到前绝缘体5(相当于前插入件)。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 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2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连接器壳体1(相当于外壳)还包括在其远端处的安装板3(相当于安装凸缘)。
安装凸缘配置为安装到装置的面板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 权利要求6中的保持机构为电连接器配合连接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7中的外壳腔室和插入件组件轮廓形状为一种简单的常规变形。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和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公开“绝缘体的前绝缘体5包括台阶面(相当于凸缘),所述连接器壳体1具有沿着该连接器壳体1的内周边的定位凸台16(相当于肩部),台阶面与定位凸台16相配合”、“弹片14的自由端13与中绝缘体上设置的定位台阶面11顶止配合(结合附图2,定位台阶面11构成了一接收弹片14的凹槽)”,并公开了其连接器外壳和后插入件之间通过弹片和凹槽实现插入件的保持锁紧,然而在其使用时存在增设的该弹片14会增加附加工具和安装时间,并发生不期望的移动等问题,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去寻找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从而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对于延伸弹片的公知成型手段,将弹性锁闩从壳体单独设置调整为与后插入件一体设置,接合至外壳的凹槽中,从而得到操作简易且稳定性增强的连接器外壳-插入件组件,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都未单独公开本申请中弹性锁闩的结构、位置及其连接关系,然而,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并不具备创造性。
(2)触头在插入件中要保持稳定性是电连接器的常规指标,且采用保持指状部保持所述空腔中的触头是惯用技术手段,根据对比文件2中各前、中、后插入件以及触头的结构和位置,基于与上述成型连接器外壳-插入件之间的保持部件弹性锁闩同样的使用问题和启示,将保持指状部设置后插入件上、与后插入件一体模制,且位于在插入组件的腔体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能够获得相应预期的技术效果。
(3)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连接螺母9的基础上,设置连接器与配合连接器外壳之间的螺纹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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