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烟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抽油烟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07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642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83069.X
申请日:2013-10-16
复审请求人: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 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芦秋敏
合议组组长:邱俊杰
参审员:梁月明
国际分类号:F24C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存在结合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且效果可以预期,则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83069.X,名称为“抽油烟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731544U,公开日为2011年2月2日)、对比文件2(CN202511352U 公开日为 2012年10月31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2]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包括双面进风风机系统和双面进风壳体,所述双面进风风机系统被放置于所述双面进风壳体内;
所述双面进风风机系统包括背对设置的第一进风口(1)和第二进风口(2);
所述双面进风壳体包括背对设置的第一进风部(5)和第二进风部(6),所述第一进风口(1)与第一进风部(5)相对设置,所述第二进风口(2)与第二进风部(6)相对设置;
所述双面进风壳体呈倒置的四棱锥台结构,所述第一进风部(5)与第二进风部(6)分别设置于所述四棱锥台的两个背对的侧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双面进风壳体包括背对设置的第一壁体(3)和第二壁体(4);
所述第一进风部(5)设置于所述第一壁体(3),所述第二进风部(6)设置于所述第二壁体(4);
所述第一壁体(3)和所述第二壁体(4)均倾斜设置,且所述第一壁体(3)与所述第二壁体(4)自上而下逐渐靠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四棱锥台还包括第三侧面,该第三侧面连接设置于所述两个背对的侧面之间;
所述抽油烟机还包括人机交互装置,该人机交互装置设置于所述第三侧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使用状态下,所述第三侧面朝向用户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使用状态下,所述第三侧面自上而下向远离用户的方向延伸。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集油装置(7),该集油装置(7)被放置于所述双面进风壳体的底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进风部(5)处与第二进风部(6)处分别设置有过滤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进风部(5)包括关闭与开启两种模式;
所述第二进风部(6)包括关闭与开启两种模式。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双面进风壳体采用一体成型结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进风口(1)在水平方向上朝向所述第一进风部(5);
所述第二进风口(2)在水平方向上朝向所述第二进风部(6)。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双面进风风机系统包括蜗壳、叶轮和电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的附图5,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双面进风壳体呈倒置的四棱锥台结构”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双面进风壳体是适应塔形外壳1的内腔的结构设置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侧面进风的抽油烟机,无论单面进风还是双面进风,其气流流动主要与进风面和气流流动相交的夹角有关,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7和本申请的附图1可知,对比文件1中与气流流动相交的两个进风面布置形式和夹角与本申请相似,都是上宽下窄的U型,与气流流动相交的夹角均为锐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照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简单地改变;其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的双面进风壳体大体呈四棱台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解决本领域公认的问题和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双面进风壳体的另一投影面进行改变,设置为倒置的四棱锥台结构,且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2]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存在结合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且效果可以预期,则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抽油烟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的第[0019]-[0020]段,图1-图7):一种带有两侧进风的导流板的吸油烟机,包括外壳1、导流板2以及风机系统3等,外壳1包括其上设置的顶板101以及前部、后部对应设置的前板102、后板103;前板102为四边形板体经折弯后形成的三面环绕结构,后板103为四边形结构,所形成的外壳1整体为塔型结构。外壳1的下方内侧安装有导流板2,导流板2包括底面与左右两个侧面,其截面为U形。导流板2的左右两个侧面分别与外壳1的前板102、后板103相连(U型开口朝向顶板101的方向),并形成封闭区域,在封闭区域内设置有风机系统3。有必要在此指出的是,上述封闭区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封闭,这是因为顶板101上需设置有开口以便安装风管。导流板2的左侧面上设置有左进风口201,导流板2的右侧面上设置有右进风口202,左进风口201与右进风口202对称设置。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以下内容:左右导流板2与外壳1的前板102、后板103形成双面进风壳体,风机系统被放置于该双面进风壳体内;所述双面进风壳体包括背对设置的第一进风部和第二进风部,双面进风壳体大体呈四棱台结构,第一进风部与第二进风部分别设置于所述四棱台的两个背对的侧面上。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风机系统为双面进风风机系统,包括背对设置的第一进风口和第二进风口,第一进风口与第一进风部相对设置,第二进风口与第二进风部相对设置;2)双面进风壳体构成的四棱台为呈倒置的四棱锥台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气流更为顺畅。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抽油烟机用的抽风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3]段,图1-图5),当电机1运行时,电机1同时驱动叶轮件9与风轮件7运行,叶轮件9与风轮件7分别通过进风口10与吸风口13同时吸烟, 双面吸烟,而油烟分别排向壳体6的顶端与外壳8的顶端,通过排气管排出。由于进风口10、安装口11、固定口12及吸风口13是相互相通的,风可从进风口10、安装口11、固定口12及吸风口13吸入,加大了进风空间,且壳体6与外壳8径向设置于电机1左右两端,达到360度立体进风的效果。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面进风风机系统,包括背对设置的第一进风口和第二进风口。为进行抽风排烟,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抽油烟机中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双面进风风机系统,即双面进风风机系统的第一进风口和第二进风口分别与双面进风壳体的第一进风部和第二进风部相对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双面进风壳体大体呈四棱台结构,然而,油烟排出气流顺畅是本领域公认要解决的问题和本领域普遍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解决本领域公认的问题和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有动机且能够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面进风壳体形状进行调整,例如将四棱台进一步设计为倒置的四棱锥台结构,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段提到:导流板2包括底面与左右两个侧面,其截面为U形。导流板2的左右两个侧面分别与外壳1的前板102、后板103相连(U型开口朝向顶板101的方向),并形成封闭区域,在封闭区域内设置有风机系统3。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1-图7可以明确看出:对比文件1的双面进风壳体包括背对设置的第一壁体和第二壁体,第一进风部设置于所述第一壁体,第二进风部设置于所述第二壁体,所述第一壁体和所述第二壁体均倾斜设置,且所述第一壁体与所述第二壁体自上而下逐渐靠近。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参见同上),双面进风壳体大体呈四棱台结构,该结构包括前板102(相应于第三侧面),前板102连接设置于两个背对的侧面之间。另外,抽油烟机还包括人机交互装置,该人机交互装置设置于所述第三侧面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可以明确看出,使用状态下,所述第三侧面朝向用户设置。可见,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如上第1点所述,为了使气流顺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双面进风壳体设置为倒置的四棱锥台结构,此时,使用状态下,所述第三侧面即自上而下向远离用户的方向延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图1),为了有效收集吸油烟机分离出的油污,前板102、后板103的底部均设置为U型槽结构,并相互连接,形成全封闭的环形导油槽。上述导流板2底面的前端与外壳1的前板102相连,底面的后端插入全封闭的环形导油槽中,全封闭环形导油槽的底部还设置出油孔,出油孔下方设置油杯4。可见,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为了过滤油烟,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第一进风部处与第二进风部处分别设置有过滤装置;为了分别控制不同方向的进风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第一进风部和第二进风部都包括关闭与开启两种模式;为了便于制造及结构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双面进风壳体采用一体成型结构;为了使气流排出更为顺畅,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第一进风口和第二进风口在水平方向上分别朝向所述第一进风部和第二进风部。这些都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抽油烟机用的抽风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3]段,图1-图5),双面进风风机系统包括蜗壳、叶轮和电机。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9、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5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U形导流板2自身并非独立的构件,必须与外壳1的前板102、后板103相连,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与本申请的双面进风壳体相对应的构件,应是包括导流板2、前板102和后板103的整个外壳1,而外壳1与本申请的双面进风壳体完全不同;退一步讲,即使把对比文件1的U形导流板2切割下来与本申请的双面进风壳体来比对,基于本抽油烟机领域集烟腔设计的基本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前板102、后板103设计为自上而下相互靠近以使得导流板2些许接近倒置的四棱锥台结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导流板2与外壳1的前板102、后板103共同形成双面进风壳体,对比文件1的外壳1的其余部分主要起聚拢油烟的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需要聚拢油烟时,可以设置外罩容纳双面进风壳体,而不设置外罩,只保留双面进风壳体,则相应的聚拢油烟的功能丧失,而在不设置外罩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流场不变,必然要在导流板2的另外两侧设置用于封闭的部件,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于侧面进风的抽油烟机,其气流流动主要与进风面和气流流动相交的夹角有关,对比文件1中与气流流动相交的两个进风面布置形式和夹角与本申请相似,都是上宽下窄的U型,与气流流动相交的夹角均为锐角,至于前板102和后板103的设置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各种设置,如为了安装制作方便、壳内风机安装、壳内气流流动等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1的双面进风壳体的另一投影面进行改变,因此,将双面进风壳体的另外两面也设置为自上而下相互靠近以使得壳体形成为倒置的四棱锥台结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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