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61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584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78845.X
申请日:2014-04-2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霍芳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他区别特征是在现有技术中作出的常规选择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78845.X,名称为“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4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权利要求1-3、5-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495433A,公开日2004年5月12日)、对比文件2(CN202353179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25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CN103376409A,公开日2013年10月3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实时检测空调机组压缩机的电流值,得到检测电流值;
当所述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且小于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
所述第二预设电流值大于所述第一预设电流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当所述检测电流值大于所述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过载保护;
当所述检测电流值等于第三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
所述第三预设电流值小于所述第一预设电流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使用相序检测电路实时检测空调机组是否出现逆相;
若是,则控制空调机组进入逆相保护;
若否,则控制空调机组正常运行。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空调机组压缩机启动前,使用相序检测电路检测空调机组是否出现缺相或逆相;
若是,则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或逆向保护;
若否,则控制空调机组正常运行。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实时检测空调机组压缩机的电流值,得到检测电流值之前,包括如下步骤:
将所述第一预设电流值、所述第二预设电流值和所述第三预设电流值保存到控制器中。
6. 一种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检测模块和第一缺相 保护模块;
所述检测模块,用于实时检测空调机组压缩机的电流值,得到检测电流值;
所述第一缺相保护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且小于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
所述第二预设电流值大于所述第一预设电流值。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缺相保护模块和过载保护模块;
所述第二缺相保护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电流值等于第三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
所述过载保护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电流值大于所述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过载保护;所述第三预设电流值小于所述第一预设电流值。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逆相保护模块;
所述逆相保护模块,用于使用相序检测电路实时检测空调机组是否出现逆相;
若是,则控制空调机组进入逆相保护;
若否,则控制空调机组正常运行。
9. 根据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启动前检测模块;
所述启动前检测模块,用于在所述空调机组压缩机启动前,使用相序检测电路检测空调机组是否出现缺相或逆相;
若是,则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或逆向保护;
若否,则控制空调机组正常运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保存模块;
所述保存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预设电流值、所述第二预设电流值和所述第三预设电流值保存到控制器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6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5,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7,同时适应性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预设任何第二预设电流值进行对比,其检测断相的原理是传感器读数的一个突变(变为零或升高70%),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预设值并进行对比。对比文件2中PLC检测到电流为零或电流值大于上一个时间点的电流时判定为缺相;在PLC检测的电流值超过预设值若干分钟,判定为过载,可见对比文件2无论是缺相保护还是过载保护的检测方法均不涉及同时预设两个电流值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检测缺相是可以在压缩机启动和运作过程中进行的,而对比文件2压缩机启动和运作检测缺相的方法并不相同,检测过载仅在运作过程中进行,因此对比文件1的整体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如何进行结合,即便结合,过载保护的预设电流值与对比文件1缺相检测的高70%的预定值之间的关系如何也是完全不清楚的。其他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中没有通过预设三个电流值,然后将实测电流值进行对比的缺相和过载的保护方法,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压缩机的缺相电流小于过载电流,没有明显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是否需要设置第二预设电流值。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实时检测空调机组压缩机的电流值,得到检测电流值;
当所述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且小于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
所述第二预设电流值大于所述第一预设电流值;
当所述检测电流值大于所述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过载保护;
当所述检测电流值等于第三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
所述第三预设电流值小于所述第一预设电流值。
5. 一种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检测模块和第一缺相保护模块;
所述检测模块,用于实时检测空调机组压缩机的电流值,得到检测电流值;
所述第一缺相保护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且小于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
所述第二预设电流值大于所述第一预设电流值
所述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系统还包括:
第二缺相保护模块和过载保护模块;
所述第二缺相保护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电流值等于第三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
所述过载保护模块,用于当所述检测电流值大于所述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过载保护;所述第三预设电流值小于所述第一预设电流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当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连续运行过程中,通过传感器检测压缩机的电流值,当传感器的读数从预定值变为比预定值高大约70%的一个值时(高大约70%的这个值实质上就是缺相电流,与本申请的第一预设电流值相同),表明缺相,或者当传感器的计数从预定的值变为零(即第三预设电流值)时,表明缺相,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或等于第三预设电流值,判断压缩机缺相。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预定时间内检测电流值大于预设电流值,则判断压缩机过载,并进入过载保护(这里的预设电流值即为过载电流,与本申请的第二预设电流值相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对比文件1中的检测电流值大于预设的过载电流值时,判断压缩机过载并进入过载保护。
《煤矿设备电气控制与PLC应用技术(三菱FX系列、西门子S7-200系列)》(王栋等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第167-169页)一书中记载了:电气设备的实际电流值超过额定值称为过电流,过电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断相保护等。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间与过电流的大小有关,动作延时取决于过载程度,过载程度越大延时越短,过载程度越小延时越长。断相保护中,一种观点认为断相运行将导致电动机绕组过热而损坏,因此断相保护采用过热保护或过电流反时限特性保护的手段。在电动机两相由额定电流升至1.15倍额定电流,而第三相由0.9倍额定电流降至0时,起动器应在2h内动作。可见,过载保护和断相保护均可以通过电流变化来判定,并且二者均可以采用过电流反时限特性保护,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作为过载电流和断相电流的具体过电流数值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如过载和断相造成的实际危害大小)进行确定,使过载电流大于断相电流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之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1涉及运行中的断相(即缺相)保护,对比文件2涉及运行中的缺相和过载保护,并且缺相和过载实质上都属于过电流的情况,因此二者结合不存在障碍。具体到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时,判断压缩机缺相,以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预定时间内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二预设电流值,则判断压缩机过载,并进入过载保护的基础上,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载电流大于缺相电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得出在检测电流值大于缺相电流(即第一预设电流)且小于过载电流(即第二预设电流)时进入缺相保护。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并陈述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他区别特征是在现有技术中作出的常规选择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压缩机系统中的断相的系统和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页):压缩机元件10通过一个三相电机而分别含有流入和流出线12、14,该电机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三个引线16、18、20提供电力,相位以公知方式通过引线16、18、20提供给压缩机元件10以用于压缩机元件10的操作,传感器22安装在一个单独的引线18上,引线18还连接一个处理单元24,传感器22用于执行对应于引线18中电流量的测量(即检测压缩机的电流值),并用于根据这个信号的量发送一个信号给处理单元24,处理单元24用于从传感器22接收信号,并确定引线16、18、20中的任何一个是否有断相发生,对于一个典型的三相空调系统,如果引线16或20中断相,处理单元24可以根据引线18中突然的电流(即检测电流值)增加,比如50%或更多的电流来诊断断相,该方法可以用于在起动或连续运行中检测断相,在压缩机不间断操作的情况下,当某一相下降时,如果是具有传感器的引线18失相,那么传感器的读数从某一预定的值变为零(即第三预设电流值);在压缩机运行且相位在引线16或20中下降的情况下,其中引线16或20上没有传感器,有传感器的引线上的读数将突然从一个预定值变为比预定值高大约70%的一个值(该值即为缺相电流,也即第一预设电流值),其远远高于测量和制造公差范围,这也清楚的表明失相。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且小于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第二预设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当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过载保护。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杆式冷水机组的三相保护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9]段、图1):该三相保护装置可进行压缩机缺相启动保护、压缩机缺相运行保护和压缩机过载保护,通过电流互感器采集电流,可以监控压缩机的过载情况,具体为:PLC预设压缩机正常运行时的线电流值或相电流值,电流互感器采集线电流和相电流,当PLC检测到任意一个线电流超过预设的线电流值或任意一个相电流超过预设的相电流值T分钟,判定压缩机过载,PLC发出指令给继电器KA1,继电器KA1触点断开,从而断开接触器控制回路,实现压缩机过载保护。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压缩机运行过程中缺相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过载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过载保护。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压缩机缺相运行时,压缩机的工作电流会增大以至于出现过电流现象,即缺相时也可认为是一种过载现象,至于具体过载电流的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控制需求进行设定,设定过载电流大于缺相电流,并在检测电流大于过载电流时进入过载保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三相电路出现逆相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不允许发生的。因此,使用相序检测电路实时检测空调机组是否出现逆相,若是,则控制空调机组进入逆相保护,若否,则控制空调机组正常运行,这是本领域中常规的三相保护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断相检测系统和方法可以在启动或连续运行中检测断相(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三相保护装置可进行压缩机缺相启动保护(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8]段)。可见对比文件1和2中都公开了可以在压缩机启动前进行缺相保护。在此基础上,由于三相电路存在逆相时也存在很大风险,会对电机等设备造成损坏,因而在压缩机启动前通过相序检测电路进行逆相检测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预设电流值及第三预设电流值,而为了进行相应控制,将该第一预设电流值及第三预设电流值保存在控制器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PLC预设压缩机正常运行时的线电流值或相电流值(即将过载电流保存在控制器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空调机组的相序保护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压缩机系统中的断相的系统和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页):压缩机元件10通过一个三相电机而分别含有流入和流出线12、14,该电机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三个引线16、18、20提供电力,相位以公知方式通过引线16、18、20提供给压缩机元件10以用于压缩机元件10的操作,传感器22(即检测模块)安装在一个单独的引线18上,引线18还连接一个处理单元24,传感器22用于执行对应于引线18中电流量的测量,并用于根据这个信号的量发送一个信号给处理单元24,处理单元24用于从传感器22接收信号,并确定引线16、18、20中的任何一个是否有断相发生,对于一个典型的三相空调系统,如果引线16或20中断相,处理单元24可以根据引线18中突然的电流增加,比如50%或更多的电流来诊断断相,该方法可以用于在起动或连续运行中检测断相,在压缩机不间断操作的情况下,当某一相下降时,如果是具有传感器的引线18失相,那么传感器的读数从某一预定的值变为零(对应地,系统必然具有第二缺相保护模块);在压缩机运行且相位在引线16或20中下降的情况下,其中引线16或20上没有传感器,有传感器的引线上的读数将突然从一个预定值变为比预定值高大约70%的一个值(对应地,系统必然具有第一缺相保护模块),其远远高于测量和制造公差范围,这也清楚的表明失相。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且小于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第二预设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还设有过载保护模块,当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二预设电流值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过载保护。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杆式冷水机组的三相保护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9]段、图1):三相保护装置可进行压缩机缺相启动保护、压缩机缺相运行保护和压缩机过载保护(相应地,必然具有过载保护模块),通过电流互感器采集电流,可以监控压缩机的过载情况,具体为:PLC预设压缩机正常运行时的线电流值或相电流值,电流互感器采集线电流和相电流,当PLC检测到任意一个线电流超过预设的线电流值或任意一个相电流超过预设的相电流值T分钟,判定压缩机过载,PLC发出指令给继电器KA1,继电器KA1触点断开,从而断开接触器控制回路,实现压缩机过载保护。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压缩机运行过程中缺相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缺相保护,过载时控制空调机组进入过载保护。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压缩机缺相运行时,压缩机的工作电流会增大以至于出现过电流现象,即缺相时也可认为是一种过载现象,至于具体的过载电流的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控制需求进行设定,设定过载电流大于缺相电流,并在检测电流大于过载电流时进入过载保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三相电路出现逆相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不允许发生的。因此,使用相序检测电路实时检测空调机组是否出现逆相,若是,则控制空调机组进入逆相保护,若否,则控制空调机组正常运行,这是本领域中常规的三相保护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6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断相检测系统和方法可以在启动或连续运行中检测断相(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三相保护装置可进行压缩机缺相启动保护(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8]段)。可见对比文件1和2中都公开了可以在压缩机启动前进行缺相保护。在此基础上,由于三相电路存在逆相时也存在很大风险,会对电机等设备造成损坏,因而在压缩机启动前通过相序检测电路进行逆相检测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预设电流值及第三预设电流值,而为了进行相应控制,将该第一预设电流值及第三预设电流值保存在控制器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PLC预设压缩机正常运行时的线电流值或相电流值(即将过载电流保存在控制器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预设任何第二预设电流值进行对比,其检测断相的原理是传感器读数的一个突变(变为零或升高70%),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预设值并进行对比。对比文件2中PLC检测到电流为零或电流值大于上一个时间点的电流时判定为缺相;在PLC检测的电流值超过预设值若干分钟,判定为过载,可见对比文件2无论是缺相保护还是过载保护的检测方法均不涉及同时预设两个电流值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检测缺相是可以在压缩机启动和运作过程中进行的,而对比文件2压缩机启动和运作检测缺相的方法并不相同,检测过载仅在运作过程中进行,因此对比文件1的整体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如何进行结合,即便结合,过载保护的预设电流值与对比文件1缺相检测的高70%的预定值之间的关系如何也是完全不清楚的。其他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中没有通过预设三个电流值,然后将实测电流值进行对比的缺相和过载的保护方法,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压缩机的缺相电流小于过载电流,没有明显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是否需要设置第二预设电流值。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针对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连续运行过程中,通过传感器检测压缩机的电流值,当传感器的读数从预定值变为比预定值高大约70%的一个值时(高大约70%的这个值实质上就是缺相电流,等同于本申请的第一预设电流值),表明缺相,或者当传感器的计数从预定的值变为零(即第三预设电流值)时,表明缺相,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或等于第三预设电流值,判断压缩机缺相。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预定时间内检测电流值大于预设电流值,则判断压缩机过载,并进入过载保护(这里的预设电流值即为过载电流,与本申请的第二预设电流值相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对比文件1中的检测电流值大于预设的过载电流值时,判断压缩机过载并进入过载保护。
《煤矿设备电气控制与PLC应用技术(三菱FX系列、西门子S7-200系列)》(王栋等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第167-169页)一书中记载了:电气设备的实际电流值超过额定值称为过电流,过电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断相保护等。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间与过电流的大小有关,动作延时取决于过载程度,过载程度越大延时越短,过载程度越小延时越长。断相保护中,一种观点认为断相运行将导致电动机绕组过热而损坏,因此断相保护采用过热保护或过电流反时限特性保护的手段。在电动机两相由额定电流升至1.15倍额定电流,而第三相由0.9倍额定电流降至0时,起动器应在2h内动作。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过载保护和断相保护均可以通过电流变化来判定,并且二者均可以采用过电流反时限特性保护,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作为过载电流和断相电流的具体过电流数值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例如根据过载和断相造成的实际危害大小来确定具体的过载电流和断相电流的阈值),当过载造成的危害比断相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时,使过载电流大于断相电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1涉及运行中的断相(即缺相)保护,对比文件2涉及运行中的缺相和过载保护,并且缺相和过载实质上都属于过电流的情况,因此二者结合不存在障碍。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一预设电流值时,判断压缩机缺相,以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预定时间内检测电流值大于第二预设电流值,则判断压缩机过载,并进入过载保护的基础上,当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过载电流(即第二预设电流)大于缺相电流(即第一预设电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在检测电流值大于缺相电流(即第一预设电流)且小于过载电流(即第二预设电流)时进入缺相保护,并在检测电流值大于过载电流(即第二预设电流)时进入过载保护。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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