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行车车把夹具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73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45618
优先权日:2012-07-26
申请(专利)号:201510475834.2
申请日:2012-12-13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岛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文梅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刘安琦
国际分类号:B62K2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75834.2,名称为“自行车车把夹具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210538749.2,发明名称为“自行车车把夹具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岛野,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26日,分案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5(即第1-10页);2017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即第1-13页)。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030068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包括:
固定螺母,所述固定螺母构造成联接到车把夹具,所述固定螺母包括螺纹孔,所述螺纹孔具有螺栓进入开口和螺栓退出开口,所述螺纹孔具有介于螺栓进入开口与螺栓退出开口之间的第一轴向长度,所述固定螺母限定出邻近螺栓退出开口设置的螺栓轴接收空间;以及
固定螺栓,所述固定螺栓包括头部和从头部延伸出的轴,所述轴具有第一螺纹部分、第二螺纹部分和设置在第一螺纹部分与第二螺纹部分之间的无螺纹部分,第一螺纹部分设置成与第二螺纹部分相比更靠近固定螺栓的头部,第一螺纹部分和第二螺纹部分的尺寸设定成螺纹接合固定螺母的螺纹孔,无螺纹部分具有第二轴向长度,所述第二轴向长度比固定螺母的螺纹孔的第一轴向长度长;
其中,固定螺母包括附接孔,所述附接孔用于接收附接销以将固定螺母牢固地附接到车把夹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螺栓轴接收空间包括与螺纹孔对准的无螺纹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无螺纹孔具有大于螺纹孔的第一轴向长度的轴向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所述附接孔相对于固定螺母的螺纹孔垂直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固定螺栓的无螺纹部分具有比固定螺栓的第一螺纹部分和第二螺纹部分的直径小的直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第一螺纹部分的轴向长度大于第二螺纹部分的轴向长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还包括:
部件安装支架,所述部件安装支架构造成通过固定螺栓附接到车把夹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部件安装支架包括被阶梯地成形以限定出第一孔部段和第二孔部段的孔,所述固定螺母设置在第一孔部段中,而所述固定螺栓延伸通过第二孔部段中。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部件安装支架包括伸长槽口,所述伸长槽口构造成当部件安装支架被固定到车把夹具时基本上平行于车把夹具的纵向中心轴线延伸。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部件安装支架包括凹槽,所述凹槽构造成接合车把夹具的外表面,以防止部件安装支架相对于车把夹具旋转。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还包括:
附接到部件安装支架的换档操作装置、悬架控制器和车座高度控制器中的至少一个。
12. 一种用于将换档操作装置、悬架控制器和车座高度控制器中的至少一个附接到车把夹具的部件安装支架,所述部件安装支架包括:
孔,所述孔被阶梯地成形以限定出第一孔部段和第二孔部段,第一孔部段构造成接收固定螺母,而第二孔部段构造成接收固定螺栓,用于通过固定螺母将部件安装支架附接到车把夹具。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部件安装支架,还包括:
凹槽,所述凹槽构造成接合车把夹具的外表面,以防止部件安装支架相对于车把夹具旋转。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部件安装支架,还包括:
伸长槽口,所述伸长槽口构造成当部件安装支架被固定到车把夹具时基本上平行于车把夹具的纵向中心轴线延伸。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部件安装支架,其中,
第一孔部段具有第一直径;
第二孔部段具有小于第一直径的第二直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换档操作装置、悬架控制器和车座高度控制器中的至少一个附接到车把夹具的部件安装支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操作装置,其实质公开了一种用于将换档操作装置附接到车把夹具的连接构件23(即部件安装支架),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2保护的部件安装支架还可以用于附接悬架控制器和车座高度控制器中的至少一个,部件安装支架的孔被阶梯地成形以限定出第一孔部段和第二孔部段,第一孔部段构造成接收固定螺母。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2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固定螺母移动。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附加到部件安装支架上的常规部件,例如,使得部件安装支架还可以用于附接悬架控制器和车座高度控制器中的至少一个,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为了防止固定螺母移动,根据实际的结构需求,将孔设置成被阶梯地成形以限定出第一孔部段和第二孔部段,第一孔部段构造成接收固定螺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限定的技术特征“连接构件23包括凹槽86,该凹槽接收第二操作单元22的壳体54的突出肋,以防止其间的相对旋转”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为了防止部件安装支架相对于车把夹具旋转,在部件安装支架设置凹槽,将凹槽构造成接合车把夹具的外表面,以防止部件安装支架相对于车把夹具旋转,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部件安装支架的孔为阶梯地形成第一孔部段和第二孔部段,其中第一孔部段用于收纳螺母,第二孔部段构造成接收固定螺栓,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自行车的操作部件从车把夹具脱落,采用了通过附接销将固定螺母连接到夹具上的技术手段,但上述技术手段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2中,即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技术方案未记载本申请中安装支架与车把夹具的附接方式;(2)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构件23(即部件安装支架)的第一附接部分上的保持部分设置有螺栓穿过的开口78。还公开了连接构件上的保持部件76上设置有比臂开口78半径大的凹入区域82,该凹入区域82可以与与夹具的第一带部件34上的凹槽42b配合,从附图4-6可以看出,该凹入区域82包纳凹槽50以及夹具表面42a,凹槽50中用于收纳螺母44;(3)权利要求12只是限定了“第一孔部段用于接收固定螺母”,也并未再记载该螺母与第一孔部段的其他相关联的特征。从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19段-第27段以及附图4-6中可以看出,固定螺母设置在保持部件76形成的凹入区域82的内部与固定螺栓配合连接,螺母在夹紧状态下与夹具表面42抵触配合,通过螺栓螺母实现连接构件与夹具的固定连接。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用于实现安装支架通过螺栓固定在螺母上。然而,为了实现安装支架与固定螺母的固定连接,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安装支架上形成阶梯孔(固定螺母与螺栓的外径不同,因此需要形成阶梯孔),其中一个孔部段接收固定螺母,从而实现上述固定连接,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换档操作装置、悬架控制器和车座高度控制器中的至少一个附接到车把夹具的部件安装支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操作装置,其实质公开了一种用于将换档操作装置附接到车把夹具的连接构件23(即部件安装支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3限定的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从属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新颖性。关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螺栓螺母配合将安装支架固定到车把上的技术方案,但是并未限定在螺栓变得松弛时防止固定螺母从车把夹具脱落的相关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将换档操作装置附接到车把夹具的连接构件23(即部件安装支架),连接构件23(相当于部件安装支架)包括开口78(相当于本申请 “部件安装支架包括孔”),开口78的开口部段侧壁和凹入区域82侧壁形成阶梯状(相当于本申请 “孔被阶梯成型限定出第一孔部段和第二孔部段”),凹入区域段接受固定螺母44,开口78开口部段接收固定螺栓46,通过固定螺母44将连接构件23附接到车把夹具30。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2,增加了特征“其中,固定螺母包括附接孔,所述附接孔用于接收附接销以将固定螺母牢固地附接到车把夹具;或者其中,固定螺母包括管状部分和凸缘部分,所述凸缘部分用于将固定螺母附接到车把夹具”。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中通过限定固定螺母的特别附接方式,部件安装支架通过固定螺母而牢固地附接到车把夹具,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接方式与本申请截然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关结合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从其他现有技术寻找相关技术启示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包括:
固定螺母,所述固定螺母构造成联接到车把夹具,所述固定螺母包括螺纹孔,所述螺纹孔具有螺栓进入开口和螺栓退出开口,所述螺纹孔具有介于螺栓进入开口与螺栓退出开口之间的第一轴向长度,所述固定螺母限定出邻近螺栓退出开口设置的螺栓轴接收空间;以及
固定螺栓,所述固定螺栓包括头部和从头部延伸出的轴,所述轴具有第一螺纹部分、第二螺纹部分和设置在第一螺纹部分与第二螺纹部分之间的无螺纹部分,第一螺纹部分设置成与第二螺纹部分相比更靠近固定螺栓的头部,第一螺纹部分和第二螺纹部分的尺寸设定成螺纹接合固定螺母的螺纹孔,无螺纹部分具有第二轴向长度,所述第二轴向长度比固定螺母的螺纹孔的第一轴向长度长;
其中,固定螺母包括附接孔,所述附接孔用于接收附接销以将固定螺母牢固地附接到车把夹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螺栓轴接收空间包括与螺纹孔对准的无螺纹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无螺纹孔具有大于螺纹孔的第一轴向长度的轴向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所述附接孔相对于固定螺母的螺纹孔垂直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固定螺栓的无螺纹部分具有比固定螺栓的第一螺纹部分和第二螺纹部分的直径小的直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第一螺纹部分的轴向长度大于第二螺纹部分的轴向长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还包括:
部件安装支架,所述部件安装支架构造成通过固定螺栓附接到车把夹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部件安装支架包括被阶梯地成形以限定出第一孔部段和第二孔部段的孔,所述固定螺母设置在第一孔部段中,而所述固定螺栓延伸通过第二孔部段中。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部件安装支架包括伸长槽口,所述伸长槽口构造成当部件安装支架被固定到车把夹具时基本上平行于车把夹具的纵向中心轴线延伸。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其中,
部件安装支架包括凹槽,所述凹槽构造成接合车把夹具的外表面,以防止部件安装支架相对于车把夹具旋转。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行车部件固定结构,还包括:
附接到部件安装支架的换档操作装置、悬架控制器和车座高度控制器中的至少一个。
12. 一种用于将换档操作装置、悬架控制器和车座高度控制器中的至少一个附接到车把夹具的部件安装支架,所述部件安装支架包括:
孔,所述孔被阶梯地成形以限定出第一孔部段和第二孔部段,第一孔部段构造成接收固定螺母,而第二孔部段构造成接收固定螺栓,用于通过固定螺母将部件安装支架附接到车把夹具;
其中,固定螺母包括附接孔,所述附接孔用于接收附接销以将固定螺母牢固地附接到车把夹具;或者
其中,固定螺母包括管状部分和凸缘部分,所述凸缘部分用于将固定螺母附接到车把夹具。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部件安装支架,还包括:
凹槽,所述凹槽构造成接合车把夹具的外表面,以防止部件安装支架相对于车把夹具旋转。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部件安装支架,还包括:
伸长槽口,所述伸长槽口构造成当部件安装支架被固定到车把夹具时基本上平行于车把夹具的纵向中心轴线延伸。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部件安装支架,其中,
第一孔部段具有第一直径;
第二孔部段具有小于第一直径的第二直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申请文件,经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0页;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换档操作装置、悬架控制器和车座高度控制器中的至少一个附接到车把夹具的部件安装支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操作装置,其实质公开了一种用于将换档操作装置附接到车把夹具的连接构件23(即部件安装支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6-23段,附图1-7):连接构件23(相当于部件安装支架)包括开口78(相当于本申请 “部件安装支架包括孔”),开口78的开口部段侧壁和凹入区域82侧壁形成阶梯状(相当于本申请 “孔被阶梯成型限定出第一孔部段和第二孔部段”),凹入区域段接受固定螺母44,开口78开口部段接收固定螺栓46,通过固定螺母44将连接构件23附接到车把夹具30。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其中,固定螺母包括附接孔,所述附接孔用于接收附接销以将固定螺母牢固地附接到车把夹具;或者其中,固定螺母包括管状部分和凸缘部分,所述凸缘部分用于将固定螺母附接到车把夹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限定了采用附接销或者借助螺母凸缘结构对螺母的活动进行限制的技术方案,通过对固定螺母采用不同的附接方式,防止螺母从车把夹具中脱落。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结构及由此形成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由于采用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固定螺母不容易从车把夹具中脱落。因此,相对于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13-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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