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及其产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及其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41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513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70386.3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普天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08L55/02,C08L67/02,C08L69/00,C08L5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同时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0386.3,名称为“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其按重量份数表示包括:
热塑性树脂,其包含ABS树脂50~60份、回收PET工程树脂35~45份及回收聚碳酸酯0.1~2份,所述回收聚碳酸酯吸水率为0.06~0.10%,玻璃转化温度为130~170℃,粘均分子量为17000~20000,所述ABS树脂吸水率为0.02~0.10%,玻璃转化温度为95~110度,MI值流动指数为250℃/10kg下的3~10g/min;
增韧填充材料,其包含壳结构增韧剂1~3份及颗粒状填充材料1~3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PET工程树脂为宏聚塑胶的PET工程树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壳结构增韧剂,其核为丁二烯-苯乙烯橡胶、外壳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状填充材料为聚酯类高分子使用的结晶促进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ABS/回收PET复合材料还包括所述ABS、回收PET、回收PC以外的热塑性树脂、橡胶质聚合物、流动改性剂中至少一种。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ABS/回收PET复合材料还包含稳定剂、脱模剂、抗菌剂、分散剂、光催化剂系防污剂、光致变色剂至少一种。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稳定剂为磷系稳定剂、受阻酚系抗氧剂、紫外线吸收剂、光稳定剂中至少一种。
8. 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品为经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ABS/回收PET复合材料成型后产生的产品。”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1735579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6日)公开了一种高性能回收PET/ABS合金,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加入了回收聚碳酸酯并限定了其用量以及吸水率、玻璃化转变温度和粘均分子量;(2)权利要求1中所用增韧剂为核壳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增韧剂可以为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3)权利要求1中组分用量和对比文件1不同;(4)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ABS的吸水率、玻璃化转变温度以及MI值流动指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成本较低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聚碳酸酯为本领域常用的工程塑料,能够和ABS以及PET形成复合材料,选择在ABS/回收PET复合材料中添加聚碳酸酯为本领域常规选择,而使用回收聚碳酸酯能够降低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回收聚碳酸酯,并且没有试验数据证明加入回收聚碳酸酯对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带来什么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回收聚碳酸酯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试验过程中进行调节的,这种调节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聚碳酸酯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以及粘均分子量会影响其和其他聚合物的混合性能,进而影响复合材料的性能;吸水率会影响复合材料的吸水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所需产品的吸水率等性能选择具有合适吸水率、玻璃化转变温度以及粘均分子量的聚碳酸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具有核壳结构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为本领域常用增韧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的基础上,选择具有核壳结构的共聚物为本领域常规选择,由此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复合材料中各组分的用量会影响材料的拉伸强度、抗冲击强度、化学稳定性等物理化学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各组分用量进行调节,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百分比的基础上,容易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ABS的吸水率、玻璃化转变温度以及MI流动指数会影响最终产品的吸水性、加工性能以及热性能,因此有动机根据产物的使用需求选择具有合适吸水率、玻璃化转变温度以及MI流动指数的ABS,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经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ABS/回收PET复合材料成型后产生的产品。根据使用需求将复合材料制成产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应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本申请的ABS、回收PET、回收PC分别在带有除湿干燥机烘箱中干燥,称取干燥后的ABS、回收PET、回收PC并混合,称取壳结构增韧剂、结晶促进剂及其他助剂,然后加入到高速混合机中高速预混,将上述步骤中混合物加入到双螺杆挤出机上熔融挤出造粒,再按ASTM标准测试所得材料的机械性能,按照ASTM D256测试冲击强度、ASTM D638测试拉伸强度、ASTM D790测试弯曲强度及弯曲模量、ASTM D1238测试流动性MI值、UL-94标准测试阻燃性,由此可见,本申请的回收PC及回收PET复合材料具有良好的机械强度、流动性。并且,将本申请得到的复合材料(40%回收PET)与三星的相关产品做比较,可知本申请复合材料的流动指数、伸展率、热变形温度均高于三星的相关产品。本申请通过利用ABS树脂为基体,加入宝特瓶回收的PET工程树脂与复合型增韧剂、晶核剂,形成同时具有良好的更高的机械强度、更高流动性复合树脂组合物。本申请通过反复实验结果发现,通过两种不同增韧剂进行复配与晶核剂的协成作用,能够实现上述目的。解决了现有回收树脂材料力学性能不足易脆化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是显而易见地,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包括具有特定吸水率、玻璃转化温度和粘均分子量的回收聚碳酸酯;(2)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ABS树脂的吸水率、玻璃转化温度以及MI值流动指数;(3)权利要求1中的增韧填充材料包括壳结构增韧剂;(4)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用量和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似性能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对于上述区别,聚碳酸酯为本领域常见的工程塑料,将其加入ABS/PET复合材料中可以对其机械性能进行调节,而使用回收聚碳酸酯能够降低成本,因此根据对ABS/回收PET复合材料性能的需要选择在其中添加回收聚碳酸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聚碳酸酯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以及粘均分子量会影响其和其他聚合物的混合性能,进而影响复合材料的性能;吸水率会影响复合材料的吸水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产品性能的需要选择使用具有合适吸水率、玻璃转化温度以及粘均分子量的回收聚碳酸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ABS树脂的吸水率、玻璃转化温度以及MI流动指数会影响最终产品的吸水性、加工性能以及热性能,因此有动机根据产品性能的需要选择使用具有合适吸水率、玻璃转化温度以及MI流动指数的ABS树脂。具有核壳结构的增韧剂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添加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增韧剂为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的基础上,容易选择例如以丁二烯-苯乙烯橡胶为核、甲基丙烯酸甲酯为壳的具有核壳结构的三元共聚物等材料作为增韧剂。复合材料中各组分的用量会影响材料的拉伸强度、抗冲击强度、化学稳定性等物理化学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各组分用量进行调节,从而获得具有所需性能的复合材料。同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1)-(4)能够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高性能回收PET/ABS合金继承了PET的高流动性,适合于注塑成体积大、结构复杂的零部件。在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ABS/回收PET复合材料不具创造性的情形下,通过上述复合材料成型后的产品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6项),其中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将权利要求6和7补入权利要求1中。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其按重量份数表示包括:
热塑性树脂,其包含ABS树脂50~60份、回收PET工程树脂35~45份及回收聚碳酸酯0.1~2份,所述回收聚碳酸酯吸水率为0.06~0.10%,玻璃转化温度为130~170℃,粘均分子量为17000~20000,所述ABS树脂吸水率为0.02~0.10%,玻璃转化温度为95~110度,MI值流动指数为250℃/10kg下的3~10g/min;
增韧填充材料,其包含壳结构增韧剂1~3份及颗粒状填充材料1~3份;
所述ABS/回收PET复合材料还包含稳定剂、脱模剂、抗菌剂、分散剂、光催化剂系防污剂、光致变色剂至少一种,所述稳定剂为磷系稳定剂、受阻酚系抗氧剂、紫外线吸收剂、光稳定剂中至少一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收PET工程树脂为宏聚塑胶的PET工程树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壳结构增韧剂,其核为丁二烯-苯乙烯橡胶、外壳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状填充材料为聚酯类高分子使用的结晶促进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ABS/回收PET复合材料还包括所述ABS、回收PET、回收PC以外的热塑性树脂、橡胶质聚合物、流动改性剂中至少一种。
6. 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品为经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ABS/回收PET复合材料成型后产生的产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具有良好的更高的机械强度、更高流动性。通过在ABS/回收PET复合材料中添加两种不同增韧剂,也即含壳结构增韧剂及颗粒状填充材料,使其进行复配与晶核剂的协成作用,也可以形成同时具有良好的更高的机械强度、更高流动性复合树脂组合物,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回收树脂材料力学性能不足易脆化的问题。此外,由于ABS/回收PET复合材料还包含稳定剂、脱模剂、抗菌剂、分散剂、光催化剂系防污剂、光致变色剂至少一种,可以使ABS/回收PET复合材料保持化学平衡,降低表面张力,防止光、热分解或氧化分解等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并不存在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2014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同时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性能回收PET/ABS合金,并具体公开了其组成按重量百分比计如下:回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30%~80%、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 10%~50%、增强剂1%~10%、相容剂2%~15%、增韧剂0.5%~5%、多羟基化学偶联剂0.5%~3%、抗氧化剂0.1%~1%;所述增强剂为AS树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玻璃纤维、玄武岩纤维、有机蒙脱土、气相纳米二氧化硅、纳米碳酸钙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物;所述增韧剂为乙丙橡胶、聚丁二烯橡胶、丁基橡胶、丁腈橡胶、丁苯橡胶、苯乙烯-丁二烯热塑性弹性体、氢化苯乙烯-丁二烯热塑性弹性体、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氯化聚乙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纳米气相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物;抗氧剂为四(β-(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0016]、[0019]、[0021]、[0023]段)。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中的有机蒙脱土、气相纳米二氧化硅、纳米碳酸钙等属于权利要求1中的颗粒状填充材料,上述材料也常作为聚酯类高分子使用的结晶促进剂。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包括具有特定吸水率、玻璃转化温度和粘均分子量的回收聚碳酸酯;(2)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ABS树脂的吸水率、玻璃转化温度以及MI值流动指数;(3)权利要求1中的增韧填充材料包括壳结构增韧剂;(4)权利要求1中对稳定剂等添加做了进一步限定,且各组分用量和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ABS/回收PET复合材料及其产品,该复合材料同时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机械强度。本申请实施例1-3对所制得的复合材料的机械性能和流动性进行了测试。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10同样测试了所得产品的机械性能,其中对比文件1制得的产品缺口抗冲击性能介于18.2-21.3MPa之间、拉伸强度介于50.9-61.8Mpa之间、断裂伸长率介于19.2-23.5%之间、弯曲强度介于123.6-130.5之间、弯曲模量介于4397.6-4871.5MPa之间(参见对比文件1表1)。对比文件1的产品所测性能均优于本申请所得产品的对应性能,并在说明书第[0032]段提及所述高性能回收PET/ABS合金继承了PET的高流动性。因此,经过分析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似性能的ABS/回收PET复合材料。
对于区别(1),聚碳酸酯为本领域常见的工程塑料,将其加入ABS/PET复合材料中可以对其机械性能进行调节,而使用回收聚碳酸酯能够降低成本,因此根据对ABS/回收PET复合材料性能的需要选择在其中添加回收聚碳酸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聚碳酸酯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以及粘均分子量会影响其和其他聚合物的混合性能,进而影响复合材料的性能;吸水率会影响复合材料的吸水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产品性能的需要选择使用具有合适吸水率、玻璃转化温度以及粘均分子量的回收聚碳酸酯。
对于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ABS树脂的吸水率、玻璃转化温度以及MI流动指数会影响最终产品的吸水性、加工性能以及热性能,因此有动机根据产品性能的需要选择使用具有合适吸水率、玻璃转化温度以及MI流动指数的ABS树脂。
对于区别(3),具有核壳结构的增韧剂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添加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增韧剂为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的基础上,容易选择例如以丁二烯-苯乙烯橡胶为核、甲基丙烯酸甲酯为壳的具有核壳结构的三元共聚物等材料作为增韧剂。
对于区别(4),磷系稳定剂、受阻酚系抗氧剂、紫外线吸收剂、光稳定剂等稳定剂,以及脱模剂、抗菌剂、分散剂、光催化剂系防污剂、光致变色剂等添加剂均属于聚合物中常用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复合材料相应性能的需要选择是否添加这些成分。同时,复合材料中各组分的用量会影响材料的拉伸强度、抗冲击强度、化学稳定性等物理化学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各组分用量进行调节,从而获得具有所需性能的复合材料。同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1)-(4)能够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形成同时具有良好的更高的机械强度、更高流动性复合树脂组合物,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回收树脂材料力学性能不足易脆化的问题。此外,由于ABS/回收PET复合材料还包含稳定剂、脱模剂、抗菌剂、分散剂、光催化剂系防污剂、光致变色剂至少一种,可以使ABS/回收PET复合材料保持化学平衡,降低表面张力,防止光、热分解或氧化分解等作用,且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不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产品所测性能均优于本申请所得产品的对应性能,可见从整体考虑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并未产生更好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属于稳定剂的抗氧化剂,同时稳定剂、脱模剂、抗菌剂、分散剂、光催化剂系防污剂、光致变色剂均属于常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性能需要选择是否添加,其效果可以预期(可参考“《塑料橡胶加工助剂》,山西省化工研究所,化学工业出版社,1983年05月第1版”,“塑料材料手册(修订版),罗河胜,广东科技出版社,2004年01月”,“《聚合物材料用化学助剂》,肖卫东等,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等工具书)。
权利要求2-5分别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回收PET工程树脂、壳结构增韧剂、颗粒状填充材料、其他复合材料组分和添加剂等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经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ABS/回收PET复合材料成型后产生的产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高性能回收PET/ABS合金继承了PET的高流动性,适合于注塑成体积大、结构复杂的零部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段)。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ABS/回收PET复合材料不具创造性的情形下,通过上述复合材料成型后的产品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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