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农业生产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72
决定日:2019-06-06
委内编号:1F2409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08003.5
申请日:2016-07-01
复审请求人:无锡江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琳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温锐
国际分类号:A01G9/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常用技术手段的使用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08003.5,名称为“一种农业生产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江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1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7(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493794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包括作业轨道(2)、作业车体(3)、农业生产辅具(4)、供电装置(5),作业轨道(2)安装在地面上或空中钢结构(10)上,作业车体(3)可在作业轨道(2)上行走,农业生产辅具(4)可连接到作业车体(3)上,供电装置(5)为该农业生产设备(1)提供电源;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是犁地辅具,或平整辅具,或开沟辅具,或腹膜辅具,或移栽辅具,或播种辅具,或收割辅具,或施肥辅具,或除草辅具,或搭架辅具,或料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作业车体(3)包括车体(3-1)、行走装置(3-2)和辅具连接机构(3-3),行走装置(3-2)和辅具连接机构(3-3)安装在车体(3-1)上,辅具连接机构(3-3)可与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对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具连接机构(3-3)可为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提供驱动力。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作业车体(3)还包括辅具回转机构(3-4),该辅具回转机构(3-4)可将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回转180度。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作业车体(3)还包括辅具角度调整机构(3-5),该辅具角度调整机构(3-5)可调整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的作业角度。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作业车体(3)还包括辅具横向移动机构(3-6),该辅具横向移动机构(3-6)可调整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的横向作业宽度。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作业车体(3)还包括辅具升降机构(3-7),该辅具升降机构(3-7)可调整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的高低作业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装置(5)是电缆移动供电装置,或滑触线移动供电装置,或电瓶供电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管理中心(6),控制管理中心(6)控制该农业生产设备(1)的运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该农业生产设备(1) 安装在大棚内。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物流通道(7)和物流车体(8),物流车体(8)可在物流通道(7)上行走,所述作业轨道(2)并排纵向布置在物流通道(7)的一侧或两侧。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作业车体(3)和/或农业生产辅具(4)可放置在所述物流车体(8)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物流车体(8)上安装有支撑轨道(8-1),该支撑轨道(8-1)可与所述作业轨道(2)对接,所述作业车体(3)可从作业轨道(2)行走到物流车体(8)上,或从物流车体(8)行走到作业轨道(2)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辅具库(9),所述物流通道(7)延伸至辅具库(9)内,辅具库(9)内安装有存储架(9-1)、辅具取送装置(9-2)、辅具清洗装置(9-3)和辅具吹干装置(9-4),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和作业车体(3)可放置在存储架(9-1)上,辅具取送装置(9-2)可将农业生产辅具(4)从存储架(9-1)上取出,并放置在物流车体(8)上。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农药化肥库(11),所述物流通道(7)延伸至农药化肥库(11)内。”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农业生产辅具是犁地辅具,或平整辅具,或开沟辅具,或腹膜辅具,或移栽辅具,或播种辅具,或收割辅具,或施肥辅具,或除草辅具,或搭架辅具,或料框",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8、10-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一样属于农业生产设备;其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农业生产辅具的种类做出选择,由于犁地辅具,平整辅具,开沟辅具,腹膜辅具,移栽辅具,播种辅具,收割辅具,施肥辅具,除草辅具,搭架辅具,料框为常见农业生产辅具,对于这些应用于农业生产设备中的常见农业生产辅具,其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声称对于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在复审请求书中记载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作业车体的机构、控制管理中心的设置、物流通道和物流车体及其具体设置方式、辅具库的具体设置、农业生产设备安装在大棚内等具体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解决了如何实现操作人员在控制管理中心内完成整个农业大棚的蔬菜、花卉、药材的有序化种植,可以进行程序控制,实现同种蔬菜的标准化种植,实现了蔬菜大棚内无人化种植技术,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搭架辅具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不是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则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基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上述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物流通道和物流车体,作业轨道布置在物流通道的侧面,存放辅具的辅具库以及能够实现的清洗等功能的设备。由此可见,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辅具存放时实现的功能以及实现辅具到达工作相应位置的具体手段。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通过设置物流轨道和物流车体运输工具的方式为本领域常见运输手段;为便于将辅具运输到相应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物流轨道设置在作业轨道侧面;本领域公知,辅具放置在辅具库,运输车可以延伸到辅具库,辅具需要存放,取送,清洗和吹干,本领域技术人不难依据需求对具备这些功能的设备做出常规技术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辅助工具需要围绕作物做全方位的作业,如角度调整,上下引动,横向移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依据实际需求对具有这些功能的机构做出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上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作业轨道安装于地面上或者空中钢结构上,所述农业生产辅具是犁地辅具,或平整辅具,或开沟辅具,或腹膜辅具,或移栽辅具,或播种辅具,或收割辅具,或施肥辅具,或除草辅具,或搭架辅具,或料框;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7、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苗床监视管理系统,其中包括控制单元,用于控制药液喷施单元对苗床上不同区域的种苗进行定量的喷施药液,是将一种工业自动化的生产系统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解决了在控制单元内苗床种植自动监测、定量施肥的技术问题,达到了自动化控制、标准化种植、减少人工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农业生产类型选择相适应的农业辅具从而实现自动化生产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容易做出的生产设备的改造,而根据具体生产类型利用不同的程序进行生产是必须要做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掌握技术常识容易做出的常用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可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无人化种植,该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记载于复审请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该农业生产辅具是搭架辅具,该搭架辅具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农业设备,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包括作业轨道(2)、作业车体(3)、农业生产辅具(4)、供电装置(5),作业轨道(2)安装在地面上或空中钢结构(10)上,作业车体(3)可在作业轨道(2)上行走,农业生产辅具(4)可连接到作业车体(3)上,供电装置(5)为该农业生产设备(1)提供电源;
所述作业车体(3)包括车体(3-1)、行走装置(3-2)和辅具连接机构(3-3),行走装置(3-2)和辅具连接机构(3-3)安装在车体(3-1)上,辅具连接机构(3-3)可与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对接;
该农业生产设备还包括控制管理中心(6),控制管理中心(6)控制该农业生产设备(1)的运行;
该农业生产设备(1)安装在大棚内;
该农业生产设备还包括物流通道(7)和物流车体(8),物流车体(8)可在物流通道(7)上行走,所述作业轨道(2)并排纵向布置在物流通道(7)的一侧或两侧;
所述作业车体(3)和/或农业生产辅具(4)可放置在所述物流车体(8)上;
所述物流车体(8)上安装有支撑轨道(8-1),该支撑轨道(8-1)可与所述作业轨道(2)对接,所述作业车体(3)可从作业轨道(2)行走到物流车体(8)上,或从物流车体(8)行走到作业轨道(2)上;
该农业生产设备还包括辅具库(9),所述物流通道(7)延伸至辅具库(9)内,辅具库(9)内安装有存储架(9-1)、辅具取送装置(9-2)、辅具清洗装置(9-3)和辅具吹干装置(9-4),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和作业车体(3)可放置在存储架(9-1)上,辅具取送装置(9-2)可将农业生产辅具(4)从存储架(9-1)上取出,并放置在物流车体(8)上;
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是搭架辅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具连接机构(3-3)可为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提供驱动力。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作业车体(3)还包括辅具回转机构(3-4),该辅具回转机构(3-4)可将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回转180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作业车体(3)还包括辅具角度调整机构(3-5),该辅具角度调整机构(3-5)可调整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的作业角度。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作业车体(3)还包括辅具横向移动机构(3-6),该辅具横向移动机构(3-6)可调整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的横向作业宽度。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农业生产设备(1),其特征在于所述作业车体(3)还包括辅具升降机构(3-7),该辅具升降机构(3-7)可调整所述农业生产辅具(4)的高低作业位置。
7、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装置(5)是电缆移动供电装置,或滑触线移动供电装置,或电瓶供电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7(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农业生产设备,其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针对包含技术特征“作业轨道安装在空中钢结构上”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CN103493794A)公开了一种苗床监视管理系统(相当于一种农业生产设备),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1-0102段,图1-5):包括作业轨道2-6、第一行走单元105(相当于作业车体)、药液喷施单元103(相当于农业生产辅具)、供电装置,作业轨道2-6安装在苗床上方的空中,第一行走单元105可在作业轨道2-6上行走,药液喷施单元103可连接到第一行走单元105上(参见说明书第0058-0063段),该苗床监视管理系统中包括控制单元102分别与图像采集单元101、药液喷施单元102、第一行走单元105等通过线缆相连(参见说明书第0091段),即公开了包括供电装置,供电装置为该苗床监视管理系统提供电源;作业车体包括支撑架2-2(相当于车体)、轨道轮2-1、皮带轮2-5、轮轴2-7、第一电机2-3(共同相当于行走装置)和立杆2-4(相当于辅具连接机构),轨道轮2-1、皮带轮2-5、轮轴2-7、第一电机2-3和立杆2-4安装在支撑架2-2上,立杆2-4可与药液喷施单元103对接;包括控制单元102(相当于控制管理中心),控制单元102控制该苗床监视管理系统的运行(参见说明书第0091段);该苗床监视管理系统安装在温室(相当于大棚)内(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
权利要求1上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作业轨道安装在空中钢结构上,还包括物流通道和物流车体,物流车体可在物流通道上行走,所述作业轨道并排纵向布置在物流通道的一侧或两侧;所述作业车体和/或农业生产辅具可放置在所述物流车体上;所述物流车体上安装有支撑轨道,该支撑轨道可与所述作业轨道对接,所述作业车体可从作业轨道行走到物流车体上,或从物流车体行走到作业轨道上;还包括辅具库,所述物流通道延伸至辅具库内,辅具库内安装有存储架、辅具取送装置、辅具清洗装置和辅具吹干装置,所述农业生产辅具和作业车体可放置在存储架上,辅具取送装置可将农业生产辅具从存储架上取出,并放置在物流车体上;农业生产辅具是搭架辅具。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实现更广泛的农业生产操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苗床监视管理系统,对苗床上不同区域的种苗进行定量的喷施药液,是将一种工业自动化的生产系统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解决了自动监测、定量施肥的技术问题,达到了自动化控制、减少人工的技术效果,而农业生产的操作众多,其各自所需使用特定工具进行是公知常识,当面对不同的生产操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农业自动化生产系统进行相应改造,对农业生产辅具的具体类型进行相应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自动化生产系统中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设置相应的生产辅助系统以提高自动化程度是常用的技术手段,运输系统、工具存储系统等均是常见的生产辅助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苗床监视管理系统,是将一种工业自动化的生产系统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解决了自动监测、定量施肥的技术问题,达到了自动化控制的技术效果,而农业生产的操作众多,其各自所需使用特定工具进行是公知常识,当面对不同的生产操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农业自动化生产系统进行相应改造从而选择不同辅具进行相应的农业生产是容易做出的机构的变形,而由于农业生产操作选择不同工具的需求,工具的运输和存储则需要有相应辅助系统实现,而运输系统选用轨道与车体配合使用的是常见的运输系统形式,具体的轨道设置方向、物流车体的放置部件等是根据实际自动化系统需求、场地环境等容易做出的运输系统类型以及布置方式的选择;工具存储系统选择存储架形式以及设置相应的取送、清洗、吹干装置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农用机械的使用特点容易做出的存储形式以及辅助设备的技术选择,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而将物流系统与存储系统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苗床监视管理系统中,第一行走单元1-5可架设于温室顶部的圆形管道为支撑,则圆形管道为钢结构而将作业轨道安装在该空中的钢结构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安装方式以及管道材料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另一技术方案中“作业轨道安装在地面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苗床监视管理系统中, 作业轨道2-6安装在苗床上方的空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类型、安装环境、成本需求等,将作业轨道安装于地面上是对于作业车体运行位置的常用技术选择,无需创造性劳动,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应用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8-0084段,图1-4):当作业车体通过第二行走单元106搭载药液喷施单元103在苗床上方与第一行走单元105的移动方向不同的方向上移动时,药液喷施单元103与第二电机连接,药液喷施单元103的喷杆固定卡4-7与滑块3-7、4-8固定,其一端连接喷嘴4-12,滑块3-7与摄像机固定板3-11固定连接,滑块3-7与导轨3-13连接,第二电机通过法兰安装在电机固定板3-6上,第二电机带动链轮旋转,链轮与链条啮合,使得第二电机、电机固定板滑块沿导轨直线运动,从而实现了药液喷施单元沿着链条移动,则其中第二电机、链轮、链条、喷杆固定卡、滑块、摄像机固定板、电机固定板共同相当于药液喷施单元的辅具连接结构,该辅具连接机构为药液喷施单元提供了驱动力。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4、6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作业车体的辅具回转机构、角度调整机构、辅具升降机构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不同的农业生产操作需要的作业工具不同,且其应用方式如相对于地面的高度、角度等均不相同,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现了自动化控制的农业生产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辅具的选择以及使用方式的不同,将作业车体中选择适当的调整结构以适应不同的生产需求是必要也容易做出的调节结构的选择,如回转机构、角度调整机构、升降机构及其具体实现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或推理容易做出的调整机构类型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8-0070段):作业车体还包括第二行走单元106(相当于辅具横向移动机构),该第二行走单元106可调整药液喷施单元1-3的横向作业宽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供电装置的具体类型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单元102分别与药液喷射单元102、第一行走的安远1-5、第二行走单元106、第一编码器107、第二编码器108等通过线缆相连,拖链3-2内部可以容纳上述线缆(参见说明书第0091段),在此基础上,将具体供电装置根据应用环境等具体需求,选择为电缆移动供电装置、滑触式移动供电装置或电瓶供电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供电装置的常用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回应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苗床监视管理系统,其中包括控制单
元,用于控制药液喷施单元对苗床上不同区域的种苗进行定量的喷施药液,是将一种工业自动化的生产系统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解决了在控制单元内苗床种植自动监测、定量施肥的技术问题,达到了自动化控制、标准化种植、减少人工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农业生产类型选择相适应的农业辅具从而实现自动化生产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容易做出的生产设备的改造,搭架辅具是本领域常见的辅助工具类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容易做出的辅具类型的选择,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