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缓冲的仿生运动鞋大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效缓冲的仿生运动鞋大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72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623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46025.X
申请日:2016-10-26
复审请求人:吉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聪
合议组组长:何莉莉
参审员:申红胜
国际分类号:A43B13/18,A43B13/26,A43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某项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其它现有技术文件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相对于现有技术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46025.X,名称为“高效缓冲的仿生运动鞋大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吉林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2016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0001-0034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544724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效缓冲的仿生运动鞋大底,该运动鞋大底的材料为弹性耐磨材料,包括前脚掌部(1)和后脚跟部(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脚掌部(1)包括多个等距排列的前脚掌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2),前脚掌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2)是由前脚掌部凹坑(5)、前脚掌部凸出部(9)和粘弹性材料填充物(11)组成,所述的前脚掌部凹坑(5)和前脚掌部凸出部(9)的形状为倒立的正六棱台,粘弹性材料填充物(11)填充在前脚掌部凹坑(5)内;所述的前脚掌部凹坑斜面(6)和前脚掌部凸出部斜面(10)与水平面成45°~75°;所述的前脚掌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2)间的距离大于前脚掌部凹坑(5)的六边形内切圆半径并且小于前脚掌部凹坑(5)的六边形内切圆直径;
所述的后脚跟部(3)包括多个等距排列的后脚跟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4),所述的后脚跟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4)是由后脚跟部凹坑(7)、后脚跟部凸出部(8)和后脚跟粘弹性材料填充物(12)组成,所述的后脚跟部凹坑(7)和后脚跟部凸出部(8)的形状为正六棱柱,粘弹性材料填充物(12)填充在后脚跟部凹坑(7)内;所述的后脚跟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4)间的距离大于后脚跟部凹坑(7)的六边形内切圆半径的二分之一并且小于后脚跟部凹坑(7)的内切圆半径;
所述的前脚掌部凹坑(5)和后脚跟部凹坑(7)分别用粘弹性材料填充物(11)和粘弹性材料填充物(12)填充,所述的粘弹性材料填充物(11)和粘弹性材料填充物(12)为同一种材料;材质较软的粘弹性材料填充物与材质较硬的大底组成软硬结合的仿生耦合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效缓冲的仿生运动鞋大底,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前脚掌部凹坑(5)和后脚掌部凹坑(7)具有相同的深度,所述的凹坑深度大于大底本体厚度;所述的前脚掌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2)和后脚跟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4)的均匀排列;所述的前脚掌部凹坑(5)间的距离和后脚跟部凹坑(7)间的距离不同。”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用于运动鞋;(2)前脚掌部和后脚跟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的凹坑、凸出部的具体形状,以及前脚掌部凹坑的斜面、凸出部的斜面与水平面的具体夹角以及前脚掌部和后脚跟部的缓冲储能结构单元之间的距离;(3)本申请的填充物是粘弹性材料填充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应用减震鞋底;(2)如何设置缓冲储能结构单元形态和分布;(3)选择何种性质的填充物可以减震。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减震鞋底,并且将减震鞋底用于需要减震效果好的运动鞋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可以具体设置缓冲储能结构单元的形态的分布,而具体地将前脚掌部凹坑和前脚掌部凸出部的形状设置为倒立的正六棱台,使得前脚掌部凹坑斜面和前脚掌部凸出部斜面与水平面成45°~75°,并使得前脚掌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间的距离大于前脚掌部凹坑的六边形内切圆半径并且小于前脚掌部凹坑的六边形内切圆直径;以及将后脚跟部凹坑和后脚跟部凸出部的形状设置为正六棱柱,并使得后脚跟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间的距离大于后脚跟部凹坑的内切圆半径的二分之一并且小于后脚跟部凹坑的内切圆直径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该选择并不会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减震块的材料为高弹MD,而将其设置为粘弹性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该选择也不会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运动鞋大底具有缓冲功能,而对比文件1的耐磨层即为对比文件1的大底,不具有缓冲功能。目前市场的减震鞋底大都是通过设计具有较好缓冲效果的中底以满足运动鞋的减震需求,将大底直接设置为具有缓冲减震功能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2)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凸出部和凹坑的形状为正六棱柱或正六棱台,并且这些结构之间等距排列,而对比文件1中凹坑与凸出部个体之间形体和体积差异很大,无明显规律性,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横向距离与纵向距离并不相等,本发明这种凸出部和凹坑的形状为正六棱柱或正六棱台并且等距排列的排列方式使得使运动鞋在运动过程中鞋底受力均匀、避免局部应力集中现象的产生,进而可以延长运动鞋大底的使用寿命、提高穿戴舒适性。(3)本发明选择前脚掌凸出部斜面和前脚掌部凹坑斜面与水平面成45°-75°的角度范围是根据猫科和犬科动物的爪垫角质层的凸出结构斜面与水平面所成角度测量而得,在该角度范围内,角质层表现出优异的抓地能力,并非常规技术选择,具有创造性。(4)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前脚掌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间的距离与后脚跟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间的距离,因为人在运动过程中后脚跟部受力比较大而且受力集中,所以将缓冲储能结构单元间的距离设计的较小,增加后脚跟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分布的密度,提高运动鞋后脚跟部的缓冲能力,而前脚掌部在运动中受力稍小,蹬地时需要一定的回弹力,所以缓冲储能结构单元分布密度相对于后脚跟部较小,这均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在硬质的鞋大底的前脚掌部和后脚跟部分别设置多个减震单元,所述减震单元由凹坑、凸出部和弹性填充物形成,前脚掌部的凹坑和凸出部为倒立的棱台形状,减震元件沿鞋底纵向方向大致等距排列,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大致相同;(2)将凹坑、凸出部的形状设置为正六棱台或正六棱柱,并将前脚掌部的凹坑斜面和突出部斜面与水平面成的该锐角的角度具体设置45°~75°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具体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鞋底横向方向上等距排列,但是在鞋底上设置三个以上的多个减震元件时,使得该多个减震元件等距排列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填充物为高弹MD减震块,本申请中的填充物为粘弹性材料填充物,但是二者均具有弹性,均能缓冲冲击能量的作用,粘弹性材料也是鞋底领域的常用材料,将凹坑内的填充物设置为粘弹性材料填充物以使其不仅通过弹性进行缓冲,还能通过粘性耗散一部分冲击能量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0001-0034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某项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其它现有技术文件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相对于现有技术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效缓冲的仿生运动鞋大底,对比文件1(CN104544724 A,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0段、图1-2)公开了一种双密度减震鞋底,包括MD中底1、高弹MD减震块2和防滑耐磨橡胶片3,中底的下表面设有容纳减震块的凹部,所述减震块的高度大于所述凹部的深度;所述防滑耐磨片覆盖在中底的下表面,所述中底与减震块两者通过模内压一体成型,所述防滑耐磨片用贴合方式覆盖在中底的下表面。结合附图2可知,所述减震鞋底包括前脚掌部和后脚跟部,所述前脚掌部包括多个前脚掌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所述前脚掌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是由前脚掌部的耐磨橡胶片形成的凹坑、前脚掌部耐磨橡胶片形成的凸出部和前脚掌部高弹MD减震块2组成,所述前脚掌部高弹MD减震块2填充在前脚掌部凹坑内,附图2公开了所述前脚掌部凹坑斜面和前脚掌部凸出部斜面与水平面夹角为锐角;所述后脚跟部包括多个后脚跟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所述后脚跟部缓冲储能结构单元是由后脚跟部的耐磨橡胶片形成的凹坑、后脚跟部耐磨橡胶片形成的凸出部和后脚跟部高弹MD减震块2组成,所述后脚跟部高弹MD减震块填充在后脚跟部凹坑内;所述前脚掌部凹坑和后脚跟部凹坑分别用前脚掌部高弹MD减震块和后脚跟部高弹MD减震块填充,所述前脚掌部高弹MD减震块和后脚跟部高弹MD减震块为同一种材料。减震块设于中底下表面凹部内,脚蹬地的时候,减震块就会把作用于地面的力吸收一部分用于自身的形变起到减震,中底具有的稳定支撑性使得中底的凹部会限制减震块的形变,使得减震块用于自身形变的力受到控制,能够将脚底作用于地面的力有效传递至地面,使得提供充足的动力,不易产生疲劳。通过减震块在中底下表面不同位置的设置,使得中底不同位置上获得不同的弹性,结合中底和减震块自身不同密度的更换选择,增加鞋底的弹性变化选择,满足鞋子的各种种类和功能要求。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进行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中底与减震块模内压一体成型,防滑耐磨片用贴合的方式覆盖在中底下表面,由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防滑耐磨橡胶片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大底,由于橡胶具有弹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大底材料为弹性耐磨材料”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减震块设于中底下表面凹部内,脚蹬地的时候,减震块就会把作用于地面的力吸收一部分用于自身的形变起到减震,中底具有的稳定支撑性使得中底的凹部会限制减震块的形变,使得减震块用于自身形变的力受到控制,能够将脚底作用于地面的力有效传递至地面,使得提供充足的动力,不易产生疲劳”(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鞋底的支撑性来自于中底,缓冲储能单元位于中底以控制减震块吸收用于自身形变的力,而本申请的缓冲储能单元位于大底上;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减震块在中底下表面不同位置的设置,使得中底不同位置上获得不同的弹性,结合中底和减震块自身不同密度的更换选择,增加鞋底的弹性变化选择,满足鞋子的各种种类和功能要求” (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段),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缓冲减震功能来自于与中底及在中底不同位置上设置的不同的减震块,由于减震块与中底的密度不同而形成“双密度”减震鞋底,这与本申请的大底的弹性储能单元中填充材质较软的粘弹性材料与材质较硬的大底组成软硬结合的耦合结构以实现缓冲减震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的鞋底结构使得对比文件1的鞋大底无法独立存在以使鞋底获得其所需要的缓冲减震功能。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 本申请的鞋大底为运动鞋大底,大底上包括缓冲储能结构单元,而对比文件1的大底并不独立的具有缓冲减震功能,鞋底的缓冲储能单元位于中底上,并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缓冲储能单元的形状、倾斜角度、排列方式及填充材料也均有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运动鞋大底缓冲能力不足,容易出现应力集中的问题。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实际上是通过中底与减震块配合实现缓冲储能的减震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鞋底并非用于运动鞋,其大底并不独立的具有缓冲减震功能,在对比文件1采用中底及与中底弹性、密度均不同的减震块结合使用进行缓冲减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大底设计为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独立的大底,自身具有缓冲储能单元实现缓冲减震效果,更没有动机将中底上缓冲储能单元的形状、倾斜角度、排列方式及填充材料根据大底的实际需要进行变更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殊结构的带缓冲储能单元的大底结构,并且,目前尚无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说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中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已有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而且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运动鞋大底的缓冲能力不足,容易出现应力集中的问题。
在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要想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尚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此外,正是由于权利要求1中位于鞋大底上特定形状、倾斜角度、排列方式及填充材料的缓冲储能结构单元的存在,本申请改进了现有鞋大底缓冲能力不足,容易出现应力集中的问题,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在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均具备创造性。
驳回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在硬质的鞋大底的前脚掌部和后脚跟部分别设置多个减震单元,所述减震单元由凹坑、凸出部和弹性填充物形成,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大致相同,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凹坑和凸出部的形态与排列方式与其存在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缓冲储能结构单元的发明构思。(2)将凹坑、凸出部的形状设置为正六棱台或正六棱柱,并将前脚掌部的凹坑斜面和突出部斜面与水平面成的该锐角的角度具体设置45°~75°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鞋底上设置三个以上的多个减震元件时等距排列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粘弹性材料也是鞋底领域的常用材料,选择粘弹性材料作为填充物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前部和后部的缓冲储能单元,其之间的具体不同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具体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1)对比文件1并非“硬质的鞋大底的前脚掌部和后脚跟部分别设置多个减震单元”,如上述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中所述,本申请通过将大底设计为可以独立实现缓冲减震的结构以获得具有足够缓冲能力的运动鞋大底,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中底与减震块配合缓震,大底起到防滑耐磨作用,无法独立实现缓冲减震功能。也即对比文件1属于本申请的背景技术所述的硬质鞋大底与带缓冲功能的鞋中底的情况。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将耐磨橡胶材料做成的鞋大底设计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独立实现缓冲减震功能的鞋大底以解决运动鞋大底的应力集中问题的技术启示。
(2)在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大底可以独立的具有缓冲储能块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中底的缓冲储能块形状、倾斜角度、排列方式及填充材料也不能为本申请的大底的缓冲储能块的结构、材料、形状及分布等带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进行常规选择,将对比文件1的并不位于鞋大底的缓冲部件结构及材料进行改进,应用到鞋大底上以解决鞋大底的应力集中问题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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