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静音无叶风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静音无叶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31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01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22913.2
申请日:2017-09-30
复审请求人:程凌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舒红宁
合议组组长:朱明慧
参审员:陈丽丽
国际分类号:F04D29/62(2006.01);;F04D29/66(2006.01);;F04B4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22913.2,名称为“一种静音无叶风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程凌军,申请日为2017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4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第1-43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图1-8)、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静音无叶风扇,包括基座和喷嘴,所述基座内设置有控制板,且基座内具有中空的腔体,所述腔体内安装有与控制板电连接的风机组件,且腔体的上方与喷嘴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腔体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台阶,所述台阶顶部具有环形支撑面,所述风机组件包括风机主体和凸出于风机主体设置的环形搭持部,所述环形搭持部搭持于环形支撑面上,其中,所述环形支撑面与环形搭持部之间设置有将风机主体与台阶隔离的有第一减震件,并且,所述风机组件的后端外侧壁与腔体内侧壁之间设置有将风机主体与基座隔离的第二减震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减震件为粘接于环形支撑面上的硅胶圈或者发泡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搭持部上设置有安装孔,支撑柱穿过安装孔搭持于环形支撑面上,所述支撑柱顶部具有防止支撑柱从安装孔中脱出的弹性限位部,且支撑柱的底部具有限位凸块,同时,所述支撑柱上套装有处于压缩状态下的弹簧,且弹簧的上端抵紧于环形搭持部的下端,弹簧的下端抵紧于支撑柱的限位凸块上,其中,第一减震件为处于压缩状态下的弹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组件的后端套装有对风机组件进行径向限位的限位圈,所述第二减震件为设置于限位圈外侧的减震圈,所述减震圈抵紧于腔体的内壁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圈与风机组件之间设置有止转结构;
或者,所述限位圈与减震圈一体成型。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本体外侧套装有安装壳体,所述环形搭持部由在安装壳体上向外凸起形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主体内设置有电机,与电机电连接的线束贯穿风机主体并伸出风机主体外侧,所述环 形搭持部上设置有走线孔,所述线束穿过走线孔和环形支撑面与风机组件下方的控制板电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位于走线孔的下方,所述风机主体外壁上设置有卡线支架,与控制板电连接的线束由卡线支架约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包括上部的安装筒体和位于安装筒体下方的底座,所述安装筒体底部具有隔离底板,且安装筒体的侧壁上设置有进风孔,所述控制板位于隔离底板与底座所围合形成的安装腔内,所述风机组件上设置有贯穿隔离底板与控制板电连接的线束。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筒体底部具有伸入底座内的环形限位筋,其所述环形限位筋的高度不小于5mm。 ”
驳回决定中引用下列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16456A, 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5283672A, 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04235078A, 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静音无叶风扇,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所述风机组件的后端外侧壁与腔体内侧壁之间设置有将风机主体与基座隔离的第二减震件”,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实现风机组件减震的同时,防止风扇发生倾倒”,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手持式真空吸尘器,对比文件2不涉及“防倾倒”的技术问题,没有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于电机振动引起的倾倒在本领域中是很直观的(如开启电机后发现机体与其一同晃动甚至倾倒,是容很容易观察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针对如何减振和振动隔离来达到相应的防倾倒效果,继而去具有这种电机和叶轮组成的机芯安装结构中寻求振动隔离的方案。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仅在下端部具有振动隔离结构,而对于上端部其不具有振动隔离结构,那么对于上端部的振动隔离是存在问题的(如其上端部是采用硬性连接,那么其显然不具有减振效果,或者上端是悬空的悬臂状态,那么当电机振动而晃动过大时则可能碰撞到外壳壁引发噪音或整机的晃动),而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机芯的两端支撑和振动隔离的结构,如前所述的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意识到这种两端支撑和振动隔离的效果是优于对比文件1的单端结构的,因此可以将其用于改进以增强整个机芯的振动隔离效果,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这样的减振效果更好以最终用于更好的防倾倒,同时对比文件2的支撑和减震效果能够满足各个角度的使用状态,那么也更可满足无叶风扇的垂直状态的需要,虽然其可能没有支撑强度的要求,但本申请中也未针对该点有体现出有结构改进或变化,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A22.3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指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手段相同,都是在风机组件的不同位置分别设置第一减震件与第二减震件,技术效果相同,都是使得基座的震动减小,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 月1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将驳回所依据的文本中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进一步将说明书中的内容“且减震圈与限位圈通过二次注塑成型为一体”补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要保证密封效果,环形密封圈32的安装要求很高。O形密封圈当具有足够厚度来产生压缩量的前提下,客观上是有一定的减震效果,但其也是建立在具有足够厚度以产生足够大的压缩量的前提下。而对比文件3中的环形密封圈3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联想到环形密封圈32还具有减震的作用。密封与减震是一对矛盾的存在。本申请中,由于减震圈通过二次注塑的方式与限位圈一体成型,因此,风机组件在安装完毕后,可以直接将减震圈与限位圈套装于风机组件的后端,也可以先将减震圈与限位圈套装在风机组件的后端再安装风机组件,本申请中,减震圈并不需要被夹紧,并且限位圈与风机组件安装后,两者之间势必会存在安装缝隙,风机组件与限位圈之间势必不具有密封作用。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在马达壳体25的外侧设置限位圈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要设置单独的限位圈对马达壳体25进行径向限位,更没有动机会将减震圈与限位圈通过二次注塑成型为一体。
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静音无叶风扇,包括基座和喷嘴,所述基座内设置有控制板,且基座内具有中空的腔体,所述腔体内安装有与控制板电连接的风机组件,且腔体的上方与喷嘴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腔体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台阶,所述台阶顶部具有环形支撑面,所述风机组件包括风机主体和凸出于风机主体设置的环形搭持部,所述环形搭持部搭持于环形支撑面上,其中,所述环形支撑面与环形搭持部之间设置有将风机主体与台阶隔离的有第一减震件,并且,所述风机组件的后端外侧壁与腔体内侧壁之间设置有将风机主体与基座隔离的第二减震件,所述风机组件的后端套装有对风机组件进行径向限位的限位圈,所述第二减震件为设置于限位圈外侧的减震圈,所述减震圈抵紧于腔体的内壁上,且减震圈与限位圈通过二次注塑成型为一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减震件为粘接于环形支撑面上的硅胶圈或者发泡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搭持部上设置有安装孔,支撑柱穿过安装孔搭持于环形支撑面上,所述支撑柱顶部具有防止支撑柱从安装孔中脱出的弹性限位部,且支撑柱的底部具有限位凸块,同时,所述支撑柱上套装有处于压缩状态下的弹簧,且弹簧的上端抵紧于环形搭持部的下端,弹簧的下端抵紧于支撑柱的限位凸块上,其中,第一减震件为处于压缩状态下的弹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圈与风机组件之间设置有止转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本体外侧套装有安装壳体,所述环形搭持部由在安装壳体上向外凸起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主体内设置有电机,与电机电连接的线束贯穿风机主体并伸出风机主体外侧,所述环形搭持部上设置有走线孔,所述线束穿过走线孔和环形支撑面与风机组件下方的控制板电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位于走线孔的下方,所述风机主体外壁上设置有卡线支架,与控制板电连接的线束由卡线支架约束。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包括上部的安装筒体和位于安装筒体下方的底座,所述安装筒体底部具有隔离底板,且安装筒体的侧壁上设置有进风孔,所述控制板位于隔离底板与底座所围合形成的安装腔内,所述风机组件上设置有贯穿隔离底板与控制板电连接的线束。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静音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筒体底部具有伸入底座内的环形限位筋,其所述环形限位筋的高度不小于5mm。”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A22.3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弹性橡胶制成的密封圈某种意义上是具有减震的作用,但本请求人的认同是建立在密封圈是由弹性的橡胶制成的,是密封圈的材质本身可以作为减震件来使用,而不是密封圈可以作为减震件来使用。尽管合议组给出了上述现有技术的证据记载(《密封元件O形密封圈》,进森德重著,机械工业出版社,1976年6月,第1-3页),但本请求人相信该现有技术强调的也是密封圈是由弹性的橡胶制成,而弹性的橡胶可以用来作为减震件来使用,而不会认为密封圈可以完全的替代减震件。因此,至少对比文件3中的环形密封圈可以作为减震件使用的技术启示不是那么的明显和直接。由于限位圈与减震圈二次注塑成型为一体,且套装于风机组件的后端,限位圈与减震圈一起与风机组件形成松动配合,相比于对比文件3中的马达壳体与环形密封圈的紧固配合来说,风机组件具有更大活动量和位移量,由于不存在硬约束的问题,风机组件可以自适应的调整自身位置,动平衡性也更好。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风机组件在动转的过程中,由于不存在硬约束,风机组件可以自适应的调整自身位置,动平衡性更好”。产生该技术效果的原因,正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这种结构的连接设置所带来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以及对比文件3与现有技术结合的基础上,均无法直接找到,不具有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19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第1-43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图1-8)、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创造性
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静音无叶风扇。对比文件3(CN104235078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无叶风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5):其包括基座3和喷嘴1,基座3内设置有电路装置37(即控制板),且基座3内具有中空的腔体,腔体内安装有与电路装置37电连接的风机组件,且腔体的上方与喷嘴1连接,腔体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台座28(即台阶),其顶部具有一支撑面,风机组件包括风机主体和凸出于风机主体设置的凸块30(相当于搭持部),凸块30搭持于支撑面上,支撑面与凸块30之间设置有将风机主体与台座28隔离的支撑构件29,支撑构件为弹簧元件,能有效吸收振动和噪音,也即减震件(即第一减震件),可见该风扇也即是静音无叶风扇; 并且,风机组件的后端外侧壁与腔体内侧壁之间设置有将风机主体与基座隔离的环形密封圈32,密封圈抵紧于腔体的内壁上;
虽然对比文件3未记载环形密封圈具有减震的作用,但环形密封圈具有减震作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证据4(《密封元件O形密封圈》,进森德重著,机械工业出版社,1976年6月,第1-3页)第一章记载了相关内容:“O形密封圈在安装时具有相当大的压缩量,O形圈就是依靠这种压缩所产生的反弹力来进行密封的,因此这种密封圈又称为“压缩密封圈。O形圈的材料选择合适的合成橡胶的种类和配比”。由于密封圈是弹性橡胶制成,且具有相当大的压缩量,即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变形,密封圈避免了风机组件与基座的直接接触,当风扇在径向上有震动时,由于密封圈的弹性材料和弹性变形能够缓冲,削弱震动,基座不会发生明显的震动现象,起到了本申请第二减震件相同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环形密封圈32在密封的同时,客观上起到减震的作用,功能上具有本申请的第二减震件的作用。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支撑面是环形的,搭持部也是环形的;所述风机组件的后端套装有对风机组件进行径向限位的限位圈,所述第二减震件为设置于限位圈外侧的减震圈,且减震圈与限位圈通过二次注塑成型为一体。
而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凸块30和台座28,且支撑构件为4个的基础上,凸块与台座对应设置多个以形成支撑关系,或者将凸块与台座设置成环形的形成支撑关系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于风机在运行时会出现震动,而保持风机在固定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致力于所追求的,为了对其径向进行更好地定位,在风机组件外侧设置径向限位的限位圈,然后再在限位圈外侧设置减震圈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限位圈与减震圈设置二次注塑一体或分体设计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由以上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CN103216456A)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静音无叶风扇,并公开了在腔体内壁上设有向内凸起的环形座86(即台阶),其顶部具有环形支撑面,风机组件包括风机主体和凸出于风机主体设置的环形凸缘92(相当于环形搭持部),环形凸缘92搭持于环形支撑面上,环形支撑面与环形凸缘92之间设置有将风机主体与环形座86隔离的橡胶制成的环形密封件88(相当于第一减震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3),且其作用与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使用环形橡胶件来减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这种橡胶件来替换对比文件3中的弹簧减震装置,这是一种常规替换,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环形密封件88优选为泡沫环形密封件(即发泡圈)或橡胶形成的基础上(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6页,图1-5),本申请中采用的硅胶圈只是其上的常规替换,同时采用粘接设置也是常用的附接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CN104235078A)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附图5):弹簧元件的上端抵紧于凸块30的下端,弹簧元件的下端抵紧于台座28,支撑构件29也即为处于压缩状态下的弹簧元件;
而对于特征“所述搭持部上设置有安装孔,支撑柱穿过安装孔搭持于支撑面上,所述支撑柱顶部具有防止支撑柱从安装孔中脱出的弹性限位部,且支撑柱的底部具有限位凸块,同时弹簧也是套装在支撑柱上的,弹簧下端抵紧支撑柱的限位凸块上”,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弹簧元件支撑于两部件之间的结构的基础上,通常对于弹簧的可活动支撑结构,在其内设置支撑柱来支撑、引导弹簧,防止其过度扭曲或错位变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手段,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设置弹簧内置支撑柱的结构,那么要设置支撑柱也自然需要相应的安装孔或者设置防止可活动的构件从其脱出的限位结构,可见这些特征都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常规设置即可得到的,同时支撑柱设置限位凸块以抵止弹簧也是常规改动,也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限位圈与风机组件之间设置有止转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要尽量保持震动所发生的位移最小化,所以在限位圈与风机组件之间设置止转结构防止其径向上的位移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3中相应地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附图5):风机本体外侧套装有叶轮罩22(即安装壳体),凸块30由在叶轮罩22上向外凸起形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1中相应地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6页,图1-5):风机主体内设置有电机64,与电机64电连接的线束贯穿风机主体并伸出风机主体外侧,环形凸缘92上设置有走线的凹部104(即走线孔),线束穿过凹部104和环形支撑面与风机组件下方的控制电路58电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是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位于走线孔的下方,所述风机主体外壁上设置有卡线支架,与控制板电连接的线束由卡线支架约束”,而对于通常沿内壁走线的结构而设置引导和卡线的支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3中相应地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5)基座3包括上基座8(即安装筒体)和位于其下方的下基座10(即底座),且上基座8的侧壁上设置有空气入口9(即进风孔),电路装置37位于下基座10的安装腔内,本申请中为了防止电机碳刷的碳粉影响电路板而设置将两者腔体分开的隔离板是容易想到的,同时为了线缆的通过而设置相应的贯穿孔等结构也是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是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安装筒体底部具有伸入底座内的环形限位筋,其所述环形限位筋的高度不小于5mm”,而对于内置构件限位所需而相应设置限位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手段,其具体设置的高度也是根据所需具体要求可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有如下意见:《密封元件O形密封圈》(进森德重著,机械工业出版社,1976年6月,第1-3页)已经公开了密封圈的材料,由于密封圈是弹性橡胶制成,且具有相当大的压缩量,即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变形,密封圈避免了风机组件与基座的直接接触,当风扇在径向上有震动时,由于密封圈的弹性材料和弹性变形能够缓冲,削弱震动,基座不会发生明显的震动现象,起到了本申请第二减震件相同的作用,由于其弹性材料的构成,同时起到减震的作用,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关注点在密封上,也不能否认其具有的减震作用。
由于风机在运行时会出现震动,而保持风机在固定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致力于所追求的,对比文件3的密封圈弹性压缩在马达壳体与外壳体之间,其也起到了径向定位的作用,为了对其径向进行更好地定位,在风机组件外侧设置专用的、定位效果更好的径向限位的限位圈,然后再在限位圈外侧设置减震圈以达到更好定位与减震的目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限位圈与减震圈设置二次注塑一体或分体设计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本申请说明书第35段记载:“风机组件是通过环形搭持部与环形支撑面的搭持配合实现安装的,相比于现有技术通过螺钉或者卡扣安装风机组件来说,安装结构更加简单,并且,风机组件在动转的过程中,由于不存在硬约束,风机组件可自适应的调整自身位置,动平衡性更好”,可以确定其存在的优点“风机组件在动转的过程中,由于不存在硬约束,风机组件可自适应的调整自身位置,动平衡性更好”是“风机组件是通过环形搭持部与环形支撑面的搭持配”相对于其卡扣安装,螺钉安装来说的,与第二减震件无关,即与对比文件3中的密封圈没有关系,且对比文件3中也公开了风机组件包括风机主体和凸出于风机主体设置的凸块30(相当于搭持部),凸块30搭持于支撑面上(参见对比文件3附图1-5),能达到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4 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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