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66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91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64817.5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周翠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秀丽
合议组组长:徐晓亚
参审员:赵晓玲
国际分类号:A41C3/00;A41B17/00;D06M11/38;D06M11/44;D06M11/66;D06M15/03;D06M101/40;D06M10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64817.5、名称为“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期为2017年01月25日,申请人为周翠华。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421856Y,公告日期为2001年03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O3816884A,公开日期为2014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O1816461A,公开日期为2010年09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3段;2018年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外层纤维纺布与内层抗菌纤维,所述内层抗菌纤维采用无机抗菌纤维与有机抗菌纤维混合;所述无机抗菌纤维采用光催化改性碳纤维编纺而成,其配方为光催化剂10-13份、长纤碳纤维20-25份、碱性剂20-24份、溶剂30-40份、渗透剂11-13份;所述有机抗菌纤维采用抗菌剂改性聚氨酯纤维编纺而成,其配方为壳聚糖12-15份、聚氨酯纤维18-25份、引发剂3-6份、溶剂40-60份;所述无机抗菌纤维的制备方法如下:
步骤1,将长纤碳纤维放置碱性剂中,浸泡钝化后,采用蒸馏水清洗晾干,钝化时间为8-24h;
步骤2,将步骤1处理的长纤碳纤维进行编纺形成纤维网;
步骤3,将渗透剂与光催化剂放入溶剂中,超声后得到光催化溶液;
步骤4,将步骤2所得纤维网放置在光催化溶液中进行超声镀膜,得到无机抗菌纤维网,超声频率为10-15MHz,超声时间为10-30mi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纤维纺布采用无纺布棉纤维材料混编而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抗菌纤维的配方中光催化剂采用纳米二氧化钛、纳米二氧化锌、纳米二氧化锆中的一种,碱性剂采用氢氧化钾溶液或者氢氧化钠溶液,碱性剂浓度为2-5mol/L,溶剂采用无水乙醇,渗透剂采用氨基磺酸钠。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抗菌纤维的配方中引发剂采用过氧化二叔丁基或过氧化二异丙苯,溶剂采用乙醇、丙醇、异丙醇中的一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抗菌纤维的制备方法,其步骤如下:
步骤1,将聚氨酯纤维混编成纤维网结构;
步骤2,将壳聚糖放入溶剂中,搅拌缓慢添加引发剂,得到混合液,所述缓慢添加速度为10-20mL/min;
步骤3,将步骤1所得纤维网放入步骤2所得混合液中,密封加压反应,密封压力为2-13MPa,反应温度为60-80℃,反应时间为4-6h;
步骤4,将步骤3中反应后的纤维网溶液进行加压加热烘干,得到有机抗菌纤维,加压压力为15-18MPa,加热温度为100-110℃,烘干时间为1-3h。”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内层抗菌纤维还混合有无机抗菌纤维;所述无机抗菌纤维的制备方法如下:步骤1,将长纤碳纤维放置碱性剂中,浸泡钝化后,采用蒸馏水清洗晾干,钝化时间为8-24h;步骤2,将步骤1处理的长纤碳纤维进行编纺形成纤维网;步骤3,将渗透剂与光催化剂放入溶剂中,超声后得到光催化溶液;步骤4,将步骤2所得纤维网放置在光催化溶液中进行超声镀膜,得到无机抗菌纤维网,超声频率为10-15MHZ,超声时间为10-30min;所述有机抗菌纤维的配方为壳聚糖12-15份、聚氨酯纤维18-25份、引发剂3-6份、溶剂40-60份。然而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同时使用有机无机抗菌成分增加抗菌性能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用负载二氧化钛的光催化改性碳纤维进行抗菌的技术启示,而甲壳质纤维的制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周翠华(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外层纤维纺布与内层抗菌纤维,所述内层抗菌纤维采用无机抗菌纤维与有机抗菌纤维混合,所述无机抗菌纤维采用光催化改性碳纤维编纺而成,其配方为光催化材料10-13份、长纤碳纤维20-25份、碱性剂20-24份、溶剂30-40份、渗透剂11-13份;所述有机抗菌纤维采用抗菌剂改性聚氨酯纤维编纺而成,其配方为壳聚糖12-15份、聚氨酯纤维18-25份、引发剂3-6份、溶剂40-60份;所述无机抗菌纤维的制备方法,其步骤如下:
步骤1,将碳纤维放置碱性剂中,浸泡钝化后,采用蒸馏水清洗晾干,所述钝化时间为8-24h;
步骤2,将碳纤维进行编纺形成纤维网;
步骤3,将渗透剂与光催化剂放入溶剂中,超声后得到光催化溶液;
步骤4,将纤维网放置在光催化溶液中进行超声镀膜,得到无机抗菌纤维网,所述超声频率为10-15MHz,超声时间为10-30min;
所述有机抗菌纤维的制备方法,其步骤如下:
步骤1,将聚氨酯纤维混编成纤维网结构;
步骤2,将壳聚糖放入溶剂中,搅拌缓慢添加引发剂,得到混合液,所述缓慢添加速度为10-20mL/min;
步骤3,将纤维网放入混合液中,密封加压反应,所述密封压力为2-13MPa,反应温度为60-80℃,反应时间为4-6h;
步骤4,将反应后的纤维网溶液进行加压加热烘干,得到有机抗菌纤维,所述加压压力为15-18MPa,加热为100-110℃,烘干时间为1-3h。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纤维纺布采用无纺布棉纤维材料混编而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采用纳米二氧化钛、纳米二氧化锌、纳米二氧化锆中的一种,所述碱性剂采用氢氧化钾溶液或者氢氧化钠溶液,所述碱性剂浓度为2-5mol/L,所述溶剂采用无水乙醇,所述渗透剂采用氨基磺酸钠。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发剂采用过氧化二叔丁基或过氧化二异丙苯,所述溶剂采用乙醇、丙醇、异丙醇的一种。”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认为: 1)对比文件3虽然给出了内衣面料同时使用有机无机抗菌的教导,但只是对现有技术有方向性指引,并未教导以本申请的方式实现,本申请以普通纤维为基材,与对比文件3有本质的不同,这种不同不但提高了抗菌材料的性价比,也为进一步利用普通无抗菌功能的面料提供了技术启示;2)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制备方法以普通纤维为基材,获得具有抗菌效果的改性聚氨酯纤维,而无论是该成分组成,还是该制备方法都是现有技术没有披露的;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选用的材料价格低廉,制备工艺简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文胸为运动文胸,其内层抗菌纤维还混合有无机抗菌纤维;2)所述无机抗菌纤维的配方为光催化材料10-13份、长纤碳纤维20-25份、碱性剂20-24份、溶剂30-40份、渗透剂11-13份,制备方法如下:步骤1,将长纤碳纤维放置碱性剂中,浸泡钝化后,采用蒸馏水清洗晾干,钝化时间为8-24h;步骤2,将步骤1处理的长纤碳纤维进行编纺形成纤维网;步骤3,将渗透剂与光催化剂放入溶剂中,超声后得到光催化溶液;步骤4,将步骤2所得纤维网放置在光催化溶液中进行超声镀膜,得到无机抗菌纤维网,超声频率为10-15MHz,超声时间为10-30min;所述有机抗菌纤维的配方为壳聚糖12-15份、聚氨酯纤维18-25份、引发剂3-6份、溶剂40-60份,其制备方法包括步骤1,将聚氨酯纤维混编成纤维网结构;步骤2,将壳聚糖放入溶剂中,搅拌缓慢添加引发剂,得到混合液,所述缓慢添加速度为10-20mL/min;步骤3,将纤维网放入混合液中,密封加压反应,所述密封压力为2-13MPa,反应温度为60-80℃,反应时间为4-6h;步骤4,将反应后的纤维网溶液进行加压加热烘干,得到有机抗菌纤维,所述加压压力为15-18MPa,加热为100-110℃,烘干时间为1-3h。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抗菌性,简化生产工艺和成本。其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给出了有机抗菌纤维混合无机抗菌纤维来增强抗菌性能的技术启示,而对于将无机抗菌成分和有机抗菌成分分别形成不同的纤维,还是将抗菌成分形成在同一载体纤维中,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二氧化钛作为光催化剂负载在活性碳纤维上,碳纤维的具体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选择;通过织物后处理来对聚氨酯纤维进行抗菌涂层整理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抗菌性能的实现方式是通过将纤维网放入壳聚糖混合液中一定时间,加热烘干后将壳聚糖负载于在纤维网表面,这种方式在本领域中属于公知技术,并给出了公知常识性证据《染整生产疑难问题解答 第2版》 (唐育民,第235页,中国纺织出版社 2010.01),以及《壳聚糖及其抗菌纤维的研究进展》(李娟等,《人造纤维》 2010年第3期,第16页左栏第12行至右栏17行,2009年3月31日);2)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其制备方法和组分对于权利要求的限定仅在于抗菌纤维中的抗菌剂的类型、载体和负载方式,而这些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首先,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对碳纤维的具体种类进行限定,其次,对于碳纤维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对比文件2中,为了增加二氧化钛的负载量选用细菌纤维素材料,而当需求改变,对抗菌性光触媒剂负载的量要求不那么高时,选择普通碳纤维以降低成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再次,本申请为产品权利要求,其工艺步骤对结构并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0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以普通纤维为基材将抗菌材料固定在纤维上形成抗菌纤维结构,提高抗菌材料的性价比,即使对比文件3给出了内衣面料同时使用有机无机抗菌的教导,也未教导如何获得成本低,性价比高的产品;2)本申请的有机抗菌纤维采用抗菌剂改性聚氨酯纤维编织而成,获得具有抗菌效果的改性聚氨酯纤维,而无论是该成分组成,还是该制备方法都是现有技术没有披露的,也未提供任何现有技术或是公知常识证据;3)对比文件2的应用领域与本申请不同,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处理方面差异巨大,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选用的材料价格低廉,制备工艺简单;4)审查员采用众多“容易想到”、“可以进行选择”来论述,却未提供相关证据,忽视了本申请在工艺方面的创造性尝试与取得的成果。
在此基础上,经过合议,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8月23日提交了修改的申请文件,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3段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抗菌运动文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甲壳质类抗菌文胸,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1):一种甲壳质类抗菌文胸,包括吊带,扣子和乳罩等,其中,乳罩包括织物外层1、填料2和无纺布内层3,其中无纺布内层3是由甲壳质类纤维通过针刺或水刺而制成,织物外层1可以是机织物或针织物,如以棉纱、氨纶、锦纶制成的机织物或针织物,所用的甲壳质类纤维是以甲壳质、甲壳胺、甲壳质衍生物、甲壳胺衍生物制成的,并且通过纯纺或湿纺制成纱线。
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乳罩的织物外层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外层纤维纺布,无纺布内层3由甲壳质类纤维形成,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内层抗菌纤维。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文胸为运动文胸,其内层抗菌纤维还混合有无机抗菌纤维;2)所述无机抗菌纤维的配方为光催化材料10-13份、长纤碳纤维20-25份、碱性剂20-24份、溶剂30-40份、渗透剂11-13份,制备方法如下:步骤1,将长纤碳纤维放置碱性剂中,浸泡钝化后,采用蒸馏水清洗晾干,钝化时间为8-24h;步骤2,将步骤1处理的长纤碳纤维进行编纺形成纤维网;步骤3,将渗透剂与光催化剂放入溶剂中,超声后得到光催化溶液;步骤4,将步骤2所得纤维网放置在光催化溶液中进行超声镀膜,得到无机抗菌纤维网,超声频率为10-15MHz,超声时间为10-30min;所述有机抗菌纤维的配方为壳聚糖12-15份、聚氨酯纤维18-25份、引发剂3-6份、溶剂40-60份,其制备方法包括步骤1,将聚氨酯纤维混编成纤维网结构;步骤2,将壳聚糖放入溶剂中,搅拌缓慢添加引发剂,得到混合液,所述缓慢添加速度为10-20mL/min;步骤3,将纤维网放入混合液中,密封加压反应,所述密封压力为2-13MPa,反应温度为60-80℃,反应时间为4-6h;步骤4,将反应后的纤维网溶液进行加压加热烘干,得到有机抗菌纤维,所述加压压力为15-18MPa,加热为100-110℃,烘干时间为1-3h。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抗菌性,简化生产工艺和成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抗菌内衣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70]段):内层为抗菌功能纤维;所述的抗菌功能纤维,由纳米竹碳,纳米银系抗菌剂,甲壳素,相容剂,纤维母粒组成。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同时使用有机和无机抗菌成分来增加内衣的抗菌性能,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有机抗菌纤维混合无机抗菌纤维来增强抗菌性能的技术启示,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运动文胸的抗菌性能,容易想到使运动文胸同时具有有机和无机抗菌成分,从而形成一种智能运动文胸,而对于将无机抗菌成分和有机抗菌成分分别形成不同的纤维,还是将抗菌成分形成在同一载体纤维中,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分别对无机抗菌纤维和有机抗菌纤维、制备方法进行了限定,对于无机抗菌纤维来说,本申请中采用光催化改性碳纤维编纺而成,同时用方法特征对产品进行了限定,然而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产品权利要求,其所保护的是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无机抗菌纤维的制备方法和配方特征在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上的限定作用体现在具备光催化剂膜的长纤碳纤维网,针对该结构和组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负载二氧化钛的纳米活性碳纤维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7]段、附图1):活性碳纤维具有较高的比表面积,是负载二氧化钛的理想载体,将二氧化钛负载到纳米活性碳纤维上可以提高负载量,加快光催化效率,活性碳纤维上负载二氧化钛晶体,将由细菌发酵得到的细菌纤维素纯化处理、冷冻干燥,然后将干燥后的细菌纤维素材料浸泡在二氧化钛前驱体溶液中,超声处理30~60min并用乙醇清洗后放入气氛炉中碳化处理加热至550℃~600℃,材料冷却后放入氢氧化钾水溶液中浸泡10~30min,烘干后经进一步活化处理,冷却后得到一种具有三维网络结构的活性碳纤维上均匀负载二氧化钛晶体的复合材料。对比文件2中二氧化钛作为光催化剂负载在活性碳纤维上,其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二氧化钛的光催化作用下的杀菌性能来增强抗菌性能,而碳纤维的具体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选择。对于应用领域,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应用于生物医用领域,而生物医用领域的抗菌消毒可以应用于口罩、防护服、手术衣等纺织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同样为纺织品的运动内衣中,并形成纤维网,这种应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
对于有机抗菌纤维,本申请中采用抗菌剂改性聚氨酯纤维编纺,并用方法特征对抗菌性能进行了限定,同上所述,本申请是产品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1中有机抗菌纤维制备方法对于其结构和/或组成的限定在于:壳聚糖通过浸泡方式负载于聚氨酯纤维网中。对于运动文胸中,为了增加运动舒适性,内层添加聚氨酯纤维来增加其弹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于抗菌性能,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所用的甲壳质类纤维是以甲壳质、甲壳胺、 甲壳质衍生物、甲壳胺衍生物制成的,并且通过纯纺或湿纺制成纱线的基础上,而在本领域中公知的是,生产壳聚糖纤维的方法大致有交联法、涂层法、多聚体法、湿法纺丝法和微晶法,因此通过织物后处理来对聚氨酯纤维进行抗菌涂层整理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抗菌性能的实现方式是通过将普通纤维网放入壳聚糖混合液中一定时间,加热烘干后将壳聚糖负载于在纤维网表面,这种方式在本领域中属于公知技术,具体可参考《染整生产疑难问题解答 第2版》 (唐育民,第235页,中国纺织出版社 2010.01),其中公开了通过将壳聚糖溶液对锦纶织物和聚氨酯纤维进行抗菌涂层整理;以及《壳聚糖及其抗菌纤维的研究进展》(李娟等,《人造纤维》 2010年第3期,第16页左栏第12行至右栏17行,2009年3月31日),其中公开了生产壳聚糖纤维的常用方法包括交联法、涂层法、多聚体法、湿法纺丝法及微晶法;2)如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其制备方法和组分对于权利要求的限定仅在于抗菌纤维中的抗菌剂的类型、载体和负载方式,而这些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于应用领域,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可以应用于生物医用领域,而生物医用领域中抗菌消毒可以应用于口罩、防护服、手术衣等纺织品,因此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跨领域的问题;对于材料选择,首先,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对碳纤维的具体种类进行限定,其次,对于碳纤维种类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对比文件2中,为了增加二氧化钛的负载量选用经过特殊处理的细菌纤维素材料作为纳米活性碳纤维的前驱体,而当需求改变,对抗菌性光触媒剂负载的量要求不那么高时,选择普通碳纤维以降低成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首先,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提供了意见1)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其次,本申请是产品权利要求,即便是本申请在工艺方面有所改进,如果这种改进没有体现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中,也不能作为该产品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织物外层1可以是以棉纱织成机织物或者针织物(参见同上),而采用无纺织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活性碳纤维上负载二氧化钛晶体。二氧化锌、二氧化锆也是常见的光催化剂,而为了增加光催化剂在纤维表面的负载量,选用纳米级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用乙醇清洗、放入氢氧化钾水溶液中浸泡(参见同上),而氨基磺酸钠也是常用的碱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其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引发剂和溶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过氧化二叔丁基或过氧化二异丙苯为常用的引发剂,乙醇、丙醇、异丙是常用的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其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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