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光学玻璃、玻璃预制件、光学元件及光学仪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保光学玻璃、玻璃预制件、光学元件及光学仪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26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472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23545.0
申请日:2015-06-12
复审请求人: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莲莲
合议组组长:牛文婧
参审员:李阳
国际分类号:C03C3/064,C03C3/097,C03C4/00,G02B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3545.0,名称为“环保光学玻璃、玻璃预制件、光学元件及光学仪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6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3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915875 A,公开日为2007年2月21日) 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进一步说明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5(CN101857357 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3日)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2017年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环保光学玻璃,其特征在于,其组成成分按重量百分比组成含有:SiO2:25~45%、TiO2:20~40%、BaO:5~20%、Na2O:7~20%、K2O:5~20%、Nb2O5:1~4.95%、ZrO2:0.26~5%,且不含WO3、P2O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其特征在于,还包括:ZnO:0~5%、MgO:0~5%、CaO:0~5%、Al2O3:0~3%、Li2O:0~3%、Sb2O3:0~0.5%。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其特征在于,其中,ZnO:0~3%和/或MgO:0~3%和/或ZrO2:0.26~3%。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其特征在于,其中,SiO2/(SiO2 TiO2):0.40~0.80。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其特征在于,其中,SiO2/(SiO2 TiO2):0.40~0.60。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其特征在于,其中,SiO2:30~40%。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其特征在于,其中,TiO2:25.5~35%。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其特征在于,其中,Nb2O5:1~4.95%。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其特征在于,其中,Na2O:8~15%和/或K2O:5~15%和/或BaO:8~15%。
10. 如权利要求1~9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玻璃折射率为1.70~1.75,阿贝数为25~35。
11. 采用权利要求1~9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制成的玻璃预制件。
12. 采用权利要求1~9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制成的光学元件。
13. 采用权利要求1~9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制成的光学仪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4和10,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11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对比文件2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Nb2O5对光学玻璃的折射率是何种影响,不可能对其含量进行常规调整从而得到本申请的光学玻璃。实施例给出的数据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相反。(2)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SiO2/(SiO2+TiO2)值、折射率以及透射性质。审查员关于SiO2/(SiO2+TiO2)的计算以及限定是在知道本申请技术方案后作出的,非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3出发不经创造性劳动不可能发现SiO2、TiO2含量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与透过率有关。(3)与对比文件5相比,对比文件5不含有ZrO2,没有公开ZrO2的作用,审查员不能采用通知书中所述加入ZrO2的因果关系的论述方法。对比文件5为公开Na2O、K2O具体含量,且Na2O和K2O的作用与本申请不同,不可能在对比文件5基础上得到本申请Na2O和K2O各自含量范围。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如下:
“1. 环保光学玻璃,其特征在于,其组成成分按重量百分比组成含有:SiO2:25~45%、TiO2:20~40%、BaO:5~20%、Na2O:7~20%、K2O:5~20%、Nb2O5:1~4.95%、ZrO2:0.26~5%,且不含WO3、P2O5,SiO2/(SiO2 TiO2):0.40~0.80,透射比达到80%时对应的波长λ80小于425nm,透射比达到5%时对应的波长λ5小于370nm,所述光学玻璃折射率为1.70~1.75,阿贝数为25~3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2属于相同的玻璃体系,玻璃组成中都含有SiO2、TiO2、BaO、Na2O、K2O、Nb2O5,且各组分的数值含量有重叠,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5结合,进而调整光学玻璃的参数性能。虽然对比文件5不含ZrO2,未公开Na2O、K2O具体含量,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加入适量ZrO2以及Na2O、K2O具体含量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K2O和Na2O为助熔剂,其含量过高,则影响玻璃的研磨性能、化学稳定性;其含量过低,则高折射率组份难熔,且K2O和Na2O影响玻璃的光学指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2段)。对比文件5公开了Na2O是玻璃助熔剂,可以降低玻璃的转变温度,K2O可以使玻璃易于熔解,增加玻璃的透明度和光泽。可见对比文件2、5所公开的K2O和Na2O作用与本申请所提及的“Na2O可以有效降低玻璃的转变温度,提高玻璃的熔化性能以及调整玻璃的光学常数。如果此组分的含量超过20%,则玻璃的化学稳定性显著变差。K2O用于调节光学常数以及降低玻璃的熔解温度。如果此组分的含量超过20%,则玻璃的化学稳定性显著变差”类似,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作用不同。再者,针对SiO2/(SiO2+TiO2),虽然对比文件5没有明确公开SiO2/(SiO2+TiO2)含量比,但是计算可知,对比文件5的SiO2/(SiO2+TiO2)含量比在约0.46-约0.65之间,其客观上已经满足本申请所限定的含量范围,本申请对SiO2/(SiO2+TiO2)含量的进一步限定并未带来难以预料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5出发想要得到本申请的光学玻璃,需要改进的是玻璃的密度和λ5指标,但对比文件2公开的ZrO2作用中不含这两项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2)本申请中K2O和Na2O作用与对比文件2和5中的作用不同,因此无法在对比文件5和2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的K2O和Na2O含量范围。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
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5年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摘要。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环保光学玻璃,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光学玻璃,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光学玻璃包括以下成分:28wt%~43wt%的SiO2;23wt%~33wt%的TiO2;6wt%~20wt%的BaO;6wt%~20wt%的R2O。BaO能增加光学玻璃的折射率、光泽和化学稳定性,BaO的含量限定为6wt%~20wt%,优选为10wt%~20wt%。R2O包括K2O和/或Na2O。光学玻璃还可以包括0~5wt%的SrO、0~5wt%的CaO、0~5wt%的MgO、0~12wt%的Nb2O5和0~5wt%的WO3(即可为0)中的一种或几种。Nb2O5是赋予玻璃高折射率的组分,并且具有改进玻璃的析晶性能与抗失透性的作用。Nb2O5的含量可以为0~12wt%,还可以为4wt%~12wt%。本发明提供的光学玻璃不添加澄清剂,不需添加非环保元素(即为环保光学玻璃,且对比文件5未公开含有P2O5和ZrO2,相当于其含量为0),折射率为1.72~1.82,阿贝数为24~29,透射比达到80%时,对应的波长(λ80)小于420nm(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31]、[0033]-[0049]段)。可以看出,对比文件5公开的SiO2、TiO2、BaO、折射率、阿贝数、λ80数值落入权利要求1相应数值范围内,Nb2O5数值与权利要求1相应数值范围重叠。计算可知,SiO2/( SiO2 TiO2)比在约0.46-约0.65之间,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Na2O 7-20%、K2O 5-20%,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ZrO2 0.26-5%;(2)权利要求1限定了λ5小于370n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具有期望光学性能的玻璃。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5公开了Na2O是玻璃助熔剂,可以降低玻璃的转变温度。K2O可以降低玻璃的黏度,使玻璃易于熔解,并能降低玻璃的结晶倾向,增加玻璃的透明度和光泽。R2O的含量限定为6wt%~20wt%,优选为8wt%~20wt%(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43]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折射率高色散环保重火石光学玻璃,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光学玻璃的重量百分比组成为:SiO2:20-44%,特别优选的SiO2含量为25-37%、TiO2:22-34%、Nb2O5:5-22%、Na2O:7-18%、BaO:9-17%、K2O:0-9%、CaO:0-3%、ZrO2:0-3%、SrO:0-0.5%、Sb2O3:0-0.5%。玻璃中助熔剂Na2O K2O的总含量为7-27%,其中Na2O的含量为7-18%,K2O的含量为0-9%;优选的Na2O的含量为10-16%,K2O的含量为0-8%。ZrO2可以使玻璃具有高折射率,同时改善玻璃化学稳定性能、膨胀性能,可以用ZrO2部分的替代TiO2,使光性能指标达到要求(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段、倒数第2段,第3页第1、6段)。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5同属环保光学玻璃,两者的玻璃主要成分相同、含量相近,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的光学玻璃组成、含量中寻求技术启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5中Na2O、K2O的含量,并添加适量的ZrO2,从而获得具有期望光学性能的玻璃。
对于上述区别(2):参考对区别(1)的分析可知,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本申请的光学玻璃组成、含量是显而易见的,则由此获得的玻璃的性能参数λ5也是可以预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5公开了:所述光学玻璃还可以包括0~5wt%的SrO、0~5wt%的CaO、0~5wt%的MgO、0~12wt%的Nb2O5和0~5wt%的WO3中的一种或几种,对比文件5公开的CaO、MgO数值范围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且对比文件5未公开含有ZnO、Al2O3、Li2O、Sb2O3,相当于其含量为0。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MgO还可以为 1~5wt%(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46]段),未公开含有ZnO,相当于其含量为0。对于ZrO2,对比文件2公开了ZrO2含量为0-3%,优选为0-2%,特别优选0-1.5%(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因此在对比文件5、2的上述启示下,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5公开了:28wt%~43wt%的SiO2;23wt%~33wt%的TiO2,计算可知,SiO2/( SiO2 TiO2)在约 0.46-约0.65之间,与权利要求4数值范围部分重叠。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7分别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5公开了:28wt%~43wt%的SiO2、23wt%~33wt%的TiO2,Nb2O5的含量还可以为4wt%~12wt%,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获得权利要求5-7限定的SiO2、TiO2、Nb2O5含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5公开了:10wt%~20wt%的BaO;6wt%~20wt%的R2O。对于Na2O和/或K2O的含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Na2O:7-18%、K2O:0-9%,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进一步获得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采用权利要求1~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制成的玻璃预制件。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1~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是显而易见的,而将光学玻璃具体应用于制备玻璃预制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采用权利要求1~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制成的光学元件。对比文件5公开了将光学玻璃制成光学元件(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30]段)。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1~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用光学玻璃制备光学元件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采用权利要求1~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制成的光学仪器。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1~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环保光学玻璃是显而易见的,而将光学玻璃具体应用于制备光学仪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玻璃的光学性能指标,对比文件2公开了ZrO2可以使玻璃具有高折射率,同时改善玻璃化学稳定性能、膨胀性能,可以用ZrO2部分的替代TiO2,使光性能指标达到要求。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能够想到加入适量ZrO2,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至于玻璃的密度和λ5指标属于性能参数,取决于玻璃的组成、结构,在玻璃的组成、结构是显而易见的情况下,获得上述性能参数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申请对玻璃的密度和λ5指标的限定带来玻璃组成、结构的变化。(2)对比文件2公开了K2O和Na2O为助熔剂,其含量过高,则影响玻璃的研磨性能、化学稳定性;其含量过低,则高折射率组份难熔,且K2O和Na2O影响玻璃的光学指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2段)。对比文件5公开了Na2O是玻璃助熔剂,可以降低玻璃的转变温度,K2O可以使玻璃易于熔解,增加玻璃的透明度和光泽。可见对比文件2、5所公开的K2O和Na2O作用与本申请所提及的“Na2O可以有效降低玻璃的转变温度,提高玻璃的熔化性能以及调整玻璃的光学常数。如果此组分的含量超过20%,则玻璃的化学稳定性显著变差。K2O用于调节光学常数以及降低玻璃的熔解温度。如果此组分的含量超过20%,则玻璃的化学稳定性显著变差”类似,都涉及转变温度、光学指标、熔化性能、化学稳定性等,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作用不同。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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