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以及管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25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400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03440.6
申请日:2013-08-30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晓庆
合议组组长:覃冬梅
参审员:姜玲玲
国际分类号:G06Q5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所述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3440.6,名称为“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以及管理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申请日为2013年08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4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6、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1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4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具备:
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可行驶在矿山的规定的登记路径上的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位置信息;
作业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所述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
处理装置,其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网眼,求出在所述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和
输出装置,其将所述累计数据与所述网眼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进行输出,
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是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任一者的累计数据,进行使得能够识别所述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所述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所述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的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其中,所述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具备评价装置,其基于所述累计数据来对所述规定区间中的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状态进行评价。
3. 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具备:
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可行驶在矿山的规定的登记路径上的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位置信息;
作业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所述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
处理装置,其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网眼,求出在所述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所述网眼的格子的开口的数目根据多个所述作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作业信息的累计数 据的累计的程度而改变;和
输出装置,其将所述累计数据与所述网眼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进行输出,
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是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任一者的累计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其中,
所述输出装置将多个不同的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在同一画面内同时进行输出。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其中,
所述输出的路径是与矿山机械的1循环的实际工作相关的整个路径。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其中,
在格子状的网眼内输出所述图像。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其中,
所述设计包括颜色、形状以及大小这三者当中的至少一者。
8. 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方法,所述矿山机械具备: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可行驶在矿山的规定的登记路径上的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位置信息;作业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所述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处理装置,其包含计算机;和输出装置,其与所述处理装置连接,其中,
由所述位置信息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矿山机械在所述路径上的位置信息,
由所述作业信息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矿山机械在所述路径上的作业信息,
由所述处理装置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网眼,求出在所述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
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是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任一者的累计数据,
进行使得能够识别所述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所述与车辆错误相关 的信息、所述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的显示,
将所述累计数据与所述网眼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在所述输出装置中进行输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矿山机械的管理方法,其中,
由所述输出装置将多个不同的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在同一画面内同时进行输出。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矿山机械的管理方法,其中,
基于所述累计数据来对所述规定区间中的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状态进行评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10414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2:WO2013100925A1,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4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具备输出装置,其将所述累计数据与所述路径的所述规定区间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进行输出并能够对所述累计数据内的信息识别显示;(2)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网眼,求出在所述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剩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4-6、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在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3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来说,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具备输出装置,其将所述累计数据与所述路径的所述规定区间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进行输出;(2)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网眼,求出在所述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所述网眼的格子的开口的数目根据多个所述作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的累计的程度而改变。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剩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0项权利要求,其中具体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3和8。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和8内容如下:
“1. 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具备:
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可行驶在矿山的规定的登记路径上的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位置信息;
作业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所述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
处理装置,其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多个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多个网眼,求出在所述多个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和
输出装置,其将所述累计数据与所述多个网眼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进行输出,
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是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任一者的累计数据,基于所述累计数据的累计的程度,从所述多个网眼中确定一个以上的要进行使得能够识别所述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所述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所述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的显示的网眼,针对所确定的网眼进行能够识别的显示。”
“3. 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具备:
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可行驶在矿山的规定的登记路径上的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位置信息;
作业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所述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
处理装置,其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多个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 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多个网眼,求出在所述多个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所述多个网眼的格子的开口的数目根据多个所述作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的累计的程度而改变;和
输出装置,其将所述累计数据与所述多个网眼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进行输出,
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是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任一者的累计数据。”
“8. 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方法,所述矿山机械具备: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可行驶在矿山的规定的登记路径上的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位置信息;作业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所述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处理装置,其包含计算机;和输出装置,其与所述处理装置连接,其中,
由所述位置信息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矿山机械在所述路径上的位置信息,
由所述作业信息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矿山机械在所述路径上的作业信息,
由所述处理装置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多个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多个网眼,求出在所述多个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 数据,
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是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任一者的累计数据,
将所述累计数据与所述多个网眼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在所述输出装置中进行输出,
基于所述累计数据的累计的程度,从所述多个网眼中确定一个以上的要进行使得能够识别所述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所述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所述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的显示的网眼,并针对所确定的网眼进行能够识别的显示。”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多个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将累计数据与预先规定了位置的多个网眼建立对应”和“基于累计数据的累计程度,选择至少一个网眼来进行能够识别的显示”,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需要监视的场所,掌握行驶在其路径上的多个机械发生了哪种问题,并且容易对其进行评价,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和8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3和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4-7和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多个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以网格布局对矿区进行分块化展示、在网格布局的基础上展示路径信息、以网格为基础统计多个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在各个网格内的累计数据、根据需要对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某个或全部进行数据累计、利用显示装置展示各种输出信息(网格布局等)、以及根据累计数据的累计程度标识对应的分块/网格;相应的技术效果“能够在需要监视的场所,掌握行驶在其路径上的多个机械发生了哪种问题,容易对其进行评价”也是所述以网格布局展示矿区、以网格为基础统计多个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在各个网格内的累计数据、展示累计数据的累计程度所必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0项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针对所确定的网眼进行能够识别的显示”和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并针对所确定的网眼进行能够识别的显示”均修改为“针对所确定的所述网眼进行所述能够识别的显示,并且显示确定一个以上的所述网眼时使用的所述累计数据”。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具备:
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可行驶在矿山的规定的登记路径上的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位置信息;
作业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所述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
处理装置,其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多个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多个网眼,求出在所述多个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和
输出装置,其将所述累计数据与所述多个网眼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进行输出,
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是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任一者的累计数据,基于所述累计数据的累计的程度,从所述多个网眼中确定一个以上的要进行使得能够识别所述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所述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所述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的显示的网眼,针对所确定的所述网眼进行所述能够识别的显示,并且显示确定一个以上的所述网眼时使用的所述累计数据。”
“8. 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方法,所述矿山机械具备: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可行驶在矿山的规定的登记路径上的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位置信息;作业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所述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处理装置,其包含计算机;和输出装置,其与所述处理装置连接,其中,
由所述位置信息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矿山机械在所述路径上的位置信息,
由所述作业信息检测装置检测所述矿山机械在所述路径上的作业信息,
由所述处理装置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多个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多个网眼,求出在所述多 个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
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是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任一者的累计数据,
将所述累计数据与所述多个网眼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在所述输出装置中进行输出,
基于所述累计数据的累计的程度,从所述多个网眼中确定一个以上的要进行使得能够识别所述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所述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所述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的显示的网眼,针对所确定的所述网眼进行所述能够识别的显示,并且显示确定一个以上的所述网眼时使用的所述累计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矿山中对矿山机械行驶的路径进行区别并确定”,其未公开涉及网眼的技术特征,即便以经纬度网格方式展示地图那样显示网格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不具备将这样的显示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动机;退一步讲,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显示方式的基础上显示网格,由于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涉及“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的累计数据”这样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权利要求1中的“针对所确定的所述网眼进行所述能够识别的显示,并且显示确定一个以上的所述网眼时使用的所述累计数据”这样的显示方式;因此,“构建预定范围内的网眼布局、以网眼为基础展示路径、以网眼为基础统计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标识累计数据的累计程度以及基于网格布局的信息展示”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由于针对所确定的网眼进行能够识别的显示,因此能够在需要监视的场所掌握行驶在其路径上的多个矿山机械发生了哪种问题,而且由于还显示确定一个以上的所述网眼时使用的累计数据,因此进一步还具有评价在哪条路径的哪个区间内发生了怎样的事件、以及此事件发生次数为何种程度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和8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1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4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所述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相同的对比文件,即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下述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10414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9、13-20、68、77、84-97、101、123-127、134、144、153-166、170-173段,图1-4、6、22-23和25):
如图1-4所示,所述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包括多辆翻斗车20和管理装置10(相当于“处理装置”);其中,每一辆翻斗车20(相当于“矿山机械”)包括位置信息检测装置29(相当于“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和车载信息收集装置30(相当于“作业信息检测装置”),所述管理装置10连接有显示装置16(相当于“输出装置”);
所述位置信息检测装置29,其被搭载于可在登记路径上行驶的每一辆翻斗车20中,以用于检测翻斗车20的位置(相当于“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可行驶在矿山的规定的登记路径上的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位置信息”);其中,所述登记路径登记于所述管理装置10中的管理侧存储装置13中,此外翻斗车20还可在其他路径上行驶;
所述车载信息收集装置30,其被搭载于每一辆翻斗车20中,以用于取得并收集翻斗车20的各种运转状态信息(相当于“作业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所述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并将收集到的翻斗车20的各种运转状态信息(相当于“作业信息”)发送给所述管理装置10,并存储于所述管理侧存储装置13中;所述运转状态信息例如是:翻斗车20的位置信息(纬度、经度以及高度的坐标)、行驶时间、行驶距离、引擎水温、异常有无、异常之处、燃料消耗率或者积载量等,所述运转状态信息主要用在翻斗车20的预防保全以及异常诊断等中(具体参见说明书第68段);
所述管理装置10,具体的是所述管理装置10中的管理侧处理装置12,从所述管理侧存储装置13提取各翻斗车20的各种运转状态的信息进行解析,例如(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6、153-158段,图22-23):所述管理侧处理装置12从在相同路径上进行了行驶的多个翻斗车20的运转信息中,提取每一辆翻斗车20的路面凹凸事件的发生频度Q,所述发生频度Q是翻斗车20在搬送作业的每1周期中的路面凹凸事件发生的次数,所述路面凹凸事件的信息(相当于“作业信息”)与该路面凹凸事件发生时的通过位置信息检测装置29所定位得到的位置信息建立关联地被存储(相当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在判断为至少2台以上(相当于“累计数据”)的翻斗车20的发生频度Q值为规定的阈值Qt以上的情况下,进一步在判断各个翻斗车20的路面凹凸事件的发生位置在规定范围LA内的情况下,基于提取发生了路面凹凸事件的路径以及其位置制作路面铺修提案,将路面需要铺修的路径以及路面需要铺修的位置在报告中以图形以及文字进行输出(相当于“能够识别的显示”);又例如(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0、170-174段,图25):对于已制作拥塞发生改善提案以及行驶速度改善提案的路径,管理侧处理装置12还可进一步根据历史信息制作变更提案,具体的,对于提取的路径(必然是相同路径),提取在该路径上进行了行驶的多个翻斗车20的运转信息,从中提取在规定时间内每一辆翻斗车20发生的长时间停止事件(相当于“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如果有至少2台以上(也相当于“累计数据”)的翻斗车20发生了长时间停止事件(相当于“求出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和“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是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则在判断发生了长时间停止事件的各翻斗车20没有错误事件的情况下,进一步判断发生了长时间停止事件的各个翻斗车20的停车位置是否处于规定范围LB内,如果判定发生了长时间停止事件的各翻斗车20的停车位置处于规定范围LB,即认为在翻斗车20行驶的路径的设计上尚有改善的余地,则针对提取出的路径进一步制作“路径设计变更提案”,之后,基于路径设计变更提案,将用于识别路径的路径识别ID以及与路径识别ID对应的路径图以图形以及文字进行输出;可见,其必然以路径为基础统计各个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的累计数据,并据此确定路径上是否发生问题;
所述显示装置16,与所述管理侧处理装置12通信,用于显示信息,例如显示路径并以不同颜色区分该路径的不同坡度信息(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44段,图2);
此外,翻斗车20的所述各种运转状态的信息还可包括引擎34G的冷却水温度(相当于“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管理侧处理装置12中的异常解析部12h通过所述引擎34G的冷却水温度可以判断翻斗车20是否异常(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0、172段);所述各种运转状态的信息还可包括表示加速器33A的操作量的信息以及基于驾驶员操作加速器33A的操作量的信息而获取的翻斗车20的驾驶员的操作状态(相当于“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0段);此外,还将翻斗车20的位置信息、倾斜计信息、排土信息、燃料消耗率信息、操作历史信息以及事件信息(也必然属于运转状态的信息)等与产生这些的信息的(车载信息收集装置30所取得的)时间建立对应关系,并存储到车载存储装置31,还可传递至管理侧存储装置13进行存储(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7、134、165段,图2);可见,管理侧存储装置13中存储了各个翻斗车20的所有行驶路径上的所有信息采集时间点、与该时间点对应的位置信息、以及各种运转状态的信息(也相当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也即:管理侧存储装置13中存储了各个翻斗车20的所有行驶路径上能够采集到的所有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处理装置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多个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多个网眼,求出在所述多个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累计数据还包括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任一者的累计数据,基于累计数据的累计的程度,从所述多个网眼中确定一个以上的要进行使得能够识别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的显示的网眼,针对所确定的所述网眼进行能够识别的显示,并且显示确定一个以上的所述网眼时使用的所述累计数据,通过输出装置将累计数据与所述多个网眼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进行输出;而对比文件1中,管理侧处理装置12以路径为基础,统计相同路径上的运转状态信息的累计数据,据此进行路径拥塞发生改善/变更提案或者行驶速度改善/变更提案,并以图形以及文字形式输出报告;也就是说,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要求1中,构建预定范围内的网眼布局,以网眼为基础展示路径,以网眼为基础统计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并标识累计数据的累计程度,以及基于网格布局的信息展示;而对比文件1是以路径为基础统计运转状态信息的累计数据。
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发现矿山路径上发生问题的区域以及问题的程度。
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理由如下:首先,为了便于用户快速了解预定地理区域中的特定区块/位置处的信息,以网格布局对所述预定地理区域进行分块化信息展示、在网格布局的基础上展示道路、标识特定网格的局部信息等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典型的例子是以经纬度网格方式展示的地图,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中,位于管理装置10中的管理侧存储装置13中存储了各个翻斗车20的所有行驶路径上的所有信息采集时间点、与该时间点对应的位置信息(纬度、经度以及高度的坐标)、以及各种运转状态的信息”的基础上,也即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管理装置10具备矿区各个翻斗车20的所有行驶路径上能够采集到的包含位置信息在内容所有信息”的基础上,以网格布局对矿区进行分块化展示、在网格布局的基础上展示路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路径为基础统计各个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的累计数据,并据此确定路径上是否发生问题”,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在某区域内累计各个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以确定该某区域是否发生问题”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当以网格布局对矿区进行分块化展示时,为了便于用户了解特定分块内是否发生问题,以网格为基础统计多个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在各个网格内的累计数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路径为基础统计各个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的累计数据,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可包括引擎34G的冷却水温度(相当于“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基于驾驶员操作加速器33A的操作量的信息而获取的翻斗车20的驾驶员的操作状态(相当于“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管理装置10还具有显示装置16”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某个或全部进行数据累计以便用户了解该些信息、利用显示装置16展示各种输出信息(网格布局等)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最后,为了便于用户直观查看/了解特定分块/网格内的累计数据反映的问题情况,根据累计数据的累计程度标识对应的分块/网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6、153-158段,图22-23):在判断同一路径上有至少2台以上(相当于“累计数据”)的翻斗车20的路面凹凸事件的发生频度Q为规定的阈值Qt以上的情况下,基于提取发生了路面凹凸事件的路径以及其位置制作路面铺修提案,隐含公开了:认为所述路径的所述位置存在凹凸不平,翻斗车20存在颠簸(相当于“对规定区域中的矿山机械的作业状态进行评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9、13-20、68、77、84-97、101、123-127、134、144、153-166、170-173段,图1-4、6、22-23和25):
如图1-4所示,所述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包括多辆翻斗车20和管理装置10(相当于“处理装置”);其中,每一辆翻斗车20(相当于“矿山机械”)包括位置信息检测装置29(相当于“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和车载信息收集装置30(相当于“作业信息检测装置”),所述管理装置10连接有显示装置16(相当于“输出装置”);
所述位置信息检测装置29,其被搭载于可在登记路径上行驶的每一辆翻斗车20中,以用于检测翻斗车20的位置(相当于“位置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可行驶在矿山的规定的登记路径上的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位置信息”);其中,所述登记路径登记于所述管理装置10中的管理侧存储装置13中,此外翻斗车20还可在其他路径上行驶;
所述车载信息收集装置30,其被搭载于每一辆翻斗车20中,以用于取得并收集翻斗车20的各种运转状态信息(相当于“作业信息检测装置,其被搭载于所述矿山机械,检测所述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并将收集到的翻斗车20的各种运转状态信息(相当于“作业信息”)发送给所述管理装置10,并存储于所述管理侧存储装置13中;所述运转状态信息例如是:翻斗车20的位置信息(纬度、经度以及高度的坐标)、行驶时间、行驶距离、引擎水温、异常有无、异常之处、燃料消耗率或者积载量等,所述运转状态信息主要用在翻斗车20的预防保全以及异常诊断等中(具体参见说明书第68段);
所述管理装置10,具体的是所述管理装置10中的管理侧处理装置12,从所述管理侧存储装置13提取各翻斗车20的各种运转状态的信息进行解析,例如(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6、153-158段,图22-23):所述管理侧处理装置12从在相同路径上进行了行驶的多个翻斗车20的运转信息中,提取每一辆翻斗车20的路面凹凸事件的发生频度Q,所述发生频度Q是翻斗车20在搬送作业的每1周期中的路面凹凸事件发生的次数,所述路面凹凸事件的信息(相当于“作业信息”)与该路面凹凸事件发生时的通过位置信息检测装置29所定位得到的位置信息建立关联地被存储(相当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在判断为至少2台以上(相当于“累计数据”)的翻斗车20的发生频度Q值为规定的阈值Qt以上的情况下,进一步在判断各个翻斗车20的路面凹凸事件的发生位置在规定范围LA内的情况下,基于提取发生了路面凹凸事件的路径以及其位置制作路面铺修提案,将路面需要铺修的路径以及路面需要铺修的位置在报告中以图形以及文字进行输出(相当于“能够识别的显示”);又例如(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0、170-174段,图25):对于已制作拥塞发生改善提案以及行驶速度改善提案的路径,管理侧处理装置12还可进一步根据历史信息制作变更提案,具体的,对于提取的路径(必然是相同路径),提取在该路径上进行了行驶的多个翻斗车20的运转信息,从中提取在规定时间内每一辆翻斗车20发生的长时间停止事件(相当于“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如果有至少2台以上(也相当于“累计数据”)的翻斗车20发生了长时间停止事件(相当于“求出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和“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是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则在判断发生了长时间停止事件的各翻斗车20没有错误事件的情况下,进一步判断发生了长时间停止事件的各个翻斗车20的停车位置是否处于规定范围LB内,如果判定发生了长时间停止事件的各翻斗车20的停车位置处于规定范围LB,即认为在翻斗车20行驶的路径的设计上尚有改善的余地,则针对提取出的路径进一步制作“路径设计变更提案”,之后,基于路径设计变更提案,将用于识别路径的路径识别ID以及与路径识别ID对应的路径图以图形以及文字进行输出;可见,其必然以路径为基础统计各个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的累计数据,并据此确定路径上是否发生问题;
所述显示装置16,与所述管理侧处理装置12通信,用于显示信息,例如显示路径并以不同颜色区分该路径的不同坡度信息(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44段,图2);
此外,翻斗车20的所述各种运转状态的信息还可包括引擎34G的冷却水温度(相当于“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管理侧处理装置12中的异常解析部12h通过所述引擎34G的冷却水温度可以判断翻斗车20是否异常(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0、172段);所述各种运转状态的信息还可包括表示加速器33A的操作量的信息以及基于驾驶员操作加速器33A的操作量的信息而获取的翻斗车20的驾驶员的操作状态(相当于“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0段);此外,还将翻斗车20的位置信息、倾斜计信息、排土信息、燃料消耗率信息、操作历史信息以及事件信息(也必然属于运转状态的信息)等与产生这些的信息的(车载信息收集装置30所取得的)时间建立对应关系,并存储到车载存储装置31,还可传递至管理侧存储装置13进行存储(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7、134、165段,图2);可见,管理侧存储装置13中存储了各个翻斗车20的所有行驶路径上的所有信息采集时间点、与该时间点对应的位置信息、以及各种运转状态的信息(也相当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也即:管理侧存储装置13中存储了各个翻斗车20的所有行驶路径上能够采集到的所有信息。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3中,处理装置决定预先规定了位置且表现了水平面内的位置范围的格子状的多个网眼,基于与所述位置信息建立了对应的所述作业信息,使所述路径的规定区间对应于沿着水平面的所述多个网眼,求出在所述多个网眼的内侧包含的所述路径的各个区间中的多个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累计数据还包括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至少任一者的累计数据,所述多个网眼的格子的开口的数目根据多个所述作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的累计的程度而改变;通过输出装置将累计数据与所述多个网眼建立对应并与所述路径一起以图像进行输出;而对比文件1中,管理侧处理装置12以路径为基础,统计相同路径上的运转状态信息的累计数据,据此进行路径拥塞发生改善/变更提案或者行驶速度改善/变更提案,并以图形以及文字形式输出报告;也就是说,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要求3中,构建预定范围内的网眼布局,以网眼为基础展示路径,以网眼为基础统计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并标识累计数据的累计程度,以及基于网格布局的信息展示;而对比文件1是以路径为基础统计运转状态信息的累计数据。
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发现矿山路径上发生问题的区域以及问题的程度。
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理由如下:首先,为了便于用户快速了解预定地理区域中的特定区块/位置处的信息,以网格布局对所述预定地理区域进行分块化信息展示、在网格布局的基础上展示道路、标识特定网格的局部信息等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典型的例子是以经纬度网格方式展示的地图,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中,位于管理装置10中的管理侧存储装置13中存储了各个翻斗车20的所有行驶路径上的所有信息采集时间点、与该时间点对应的位置信息(纬度、经度以及高度的坐标)、以及各种运转状态的信息”的基础上,也即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管理装置10具备矿区各个翻斗车20的所有行驶路径上能够采集到的包含位置信息在内容所有信息”的基础上,以网格布局对矿区进行分块化展示、在网格布局的基础上展示路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路径为基础统计各个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的累计数据,并据此确定路径上是否发生问题”,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在某区域内累计各个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以确定该某区域是否发生问题”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当以网格布局对矿区进行分块化展示时,为了便于用户了解特定分块内是否发生问题,以网格为基础统计多个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在各个网格内的累计数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路径为基础统计各个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的累计数据,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可包括引擎34G的冷却水温度(相当于“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基于驾驶员操作加速器33A的操作量的信息而获取的翻斗车20的驾驶员的操作状态(相当于“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管理装置10还具有显示装置16”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与车辆错误相关的信息以及与特定驾驶操作相关的信息中的某个或全部进行数据累计以便用户了解该些信息、利用显示装置16展示各种输出信息(网格布局等)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此外,为了便于用户直观查看/了解特定分块/网格内的累计数据反映的问题情况,根据累计数据的累计程度标识对应的分块/网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而关于如何标识网格内累计数据的累计程度,无论是在网格内采用不同的颜色、采用不同的图形/符号、还进一步细分该网格以利用该网格内细分网格的密度/开沟数量等,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信息标识方法,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参见2.1节针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网格布局对矿区进行分块化展示、以网格为基础统计多个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在各个网格内的累计数据、利用显示装置16展示各种输出信息;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方便用户查看信息,将多个不同的所述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在同一画面内同时进行输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参见2.1节针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网格布局对矿区进行分块化展示以及在网格布局的基础上展示路径信息;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101段)“翻斗车20的搬运作业的1周期路径是指,翻斗车20在排土场DP1排土后以空车的状态向装载场LP移动,在装载场LP装载了货物后,移动至排土场DP2,并将货物进行排土为止”,在此基础上,在网格布局的基础上展示路径信息时,具体展示矿山机械/循环的实际工作相关的整个路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或3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网格布局对矿区进行分块化展示、利用显示装置16展示各种输出信息;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方便用户查看信息,在格子状的网眼内输出图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颜色、形状、大小等均是本领域公知的标识元素,根据需要使用该些元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方法,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相比,该权利要求8中除了用特征“处理装置,其包含计算机”和“输出装置,其与所述处理装置连接”替换产品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处理装置”和“输出装置”外,该权利要求8限定的其他特征均实质与产品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特征相对应;然而所述特征“处理装置,其包含计算机”和“输出装置,其与所述处理装置连接”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说明书第77段和图2):所述管理装置10(相当于“处理装置”)例如是计算机,管理装置10在其输入输出部15连接有显示装置16(相当于“输出装置”);因此,结合2.1节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对应一致,参见针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可知,其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或9,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对应一致,参见针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所述意见(1),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领域中大量电子地图/纸质地图均是以经纬度网格方式展示路径和地区,并且如何快速直观的向用户展示信息是本领域普遍追求的目标,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68、97、134、165段)“矿山机械的管理系统中,位于管理装置10中的管理侧存储装置13中存储了各个翻斗车20的所有行驶路径上的所有信息采集时间点、与该时间点对应的位置信息(纬度、经度以及高度的坐标)、以及各种运转状态的信息”的基础上,为了向管理者直观展示矿区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公知的网格化信息展示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以及“与异常驾驶相关的累计数据”,具体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16、153-158段,图22-23):管理侧处理装置12从在相同路径上进行了行驶的多个翻斗车20的运转信息中,提取每一辆翻斗车20的路面凹凸事件(相当于“作业信息”)的发生频度Q,如果判定存在至少2台以上(相当于“累计数据”)的翻斗车20的发生频度Q值为规定的阈值Qt以上,且判断各个翻斗车20的路面凹凸事件的发生位置在规定范围LA内的情况下,将路面需要铺修的路径以及路面需要铺修的位置在报告中以图形以及文字进行输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20、170-174段,图25):对于提取的路径,如果有至少2台以上(也相当于“累计数据”)的翻斗车20发生了长时间停止事件(相当于“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是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而长时间停止事件相当于“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且判定发生了长时间停止事件的各翻斗车20的停车位置处于规定范围LB,则针对提取出的路径进一步制作“路径设计变更提案”;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异常驾驶相关的信息的累计数据”的相关内容,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是以路径为基础统计各个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的累计数据,并据此确定路径上是否发生问题,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在某区域内累计各个翻斗车20的运转状态信息以确定该某区域是否发生问题”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当以网格布局对矿区进行分块化展示时,为了便于用户了解特定分块内是否发生问题,以网格为基础统计多个矿山机械的作业信息在各个网格内的累计数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针对所确定的所述网眼进行所述能够识别的显示,并且显示确定一个以上的所述网眼时使用的所述累计数据”这样的显示方式;
因此,“构建预定范围内的网眼布局、以网眼为基础展示路径、以网眼为基础统计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标识累计数据的累计程度以及基于网格布局的信息展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所述意见(2),合议组认为:参见前段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构建预定范围内的网眼布局、以网眼为基础展示路径、以网眼为基础统计作业信息的累计数据、标识累计数据的累计程度以及基于网格布局的信息展示,因此,相应的技术效果“掌握行驶在其路径上的多个矿山机械发生了哪种问题”、“评价在哪条路径的哪个区间内发生了怎样的事件、以及此事件发生次数为何种程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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