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烯烃后处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烯烃后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31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42027
优先权日:2006-12-29
申请(专利)号:201410445935.0
申请日:2007-12-12
复审请求人:巴塞尔聚烯烃意大利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雨竹
合议组组长:宋泳
参审员:张娜
国际分类号:C08F6/00,C08F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45935.0,发明名称为“聚烯烃后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巴塞尔聚烯烃意大利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本申请是母案申请号为200780048673.2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4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7项、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进行由一种或多种α-烯烃的聚合制得的聚烯烃的后处理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1) 使从聚合反应器中排出的聚烯烃与饱和蒸汽的对流流接触,由此从所述聚烯烃中汽提掉气体并在所述聚烯烃的颗粒上形成冷凝蒸汽,其中在汽蒸器的上部引入聚烯烃颗粒,且其通过重力落下,对流地接触在汽蒸器底部引入的饱和蒸汽的物流,并且其中所述饱和蒸汽的数量范围为30~150kg/1000kg聚烯烃并且所述饱和蒸汽的数量比在聚烯烃颗粒上冷凝的蒸汽的数量过量至少50wt%;
(2) 通过干燥惰性气体的对流流干燥聚烯烃颗粒,干燥惰性气体的所述流保持聚烯烃颗粒处于流化状态下,所述冷凝蒸汽的蒸发使聚烯烃冷却;
其中所述聚烯烃在步骤(1)中的停留时间为10~45分钟,所述蒸汽处理步骤(1)在95~120℃的温度和1.1~1.5巴的压力下操作。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步骤(1)期间,使所述聚烯烃进行加热。
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步骤(1)中饱和蒸汽的所述流包含数量低于20wt%的惰性气体。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步骤(1)和(2)在两个分开容器的序列中连续进行。
5. 权利要求1或4的方法,其中所述聚烯烃以“柱塞流”状态通过步骤(1)的容器下降。
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干燥惰性气体是温度为85~115℃的干燥氮气。
7.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聚烯烃在步骤(2)中的停留时间为2~15分钟。”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进行由一种或多种α-烯烃的聚合制得的聚烯烃的后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Polypropylene Handbook》第二版,Nello Pasquini主编,第369、373、375页,公开日为2005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Spherizone聚丙烯生产工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具体描述了步骤(1)和(2)的工艺。对于权利要求1的步骤(1),对比文件2(US3920624,公开日为1975年11月18日)公开了一种从聚烯烃中分离烃残余物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步骤(1)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给出了在经过上述汽提步骤之后对聚烯烃颗粒进行干燥处理的教导。对于权利要求1的步骤(2),对比文件3(“聚丙烯流化床降温干燥数学模拟”,李善春等,《化工机械》,第32卷第5期,第271-274页,公开日为2005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聚丙烯流化床干燥器(D502)。当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在汽提装置后连接如对比文件3所教导的干燥装置时,由于聚丙烯颗粒表面存在冷凝蒸汽,因此在后继干燥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由冷凝蒸汽蒸发所导致的聚丙烯冷却。可见,对比文件3的干燥方法包括通过干燥惰性气体的对流流干燥聚烯烃颗粒,干燥惰性气体的所述流保持聚烯烃颗粒处于流化状态,以及结合对比文件2的教导得出的冷凝蒸汽的蒸发使聚烯烃冷却的步骤,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步骤(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聚烯烃在汽提步骤,即权利要求1所述步骤(1)中停留时间越长则汽提效果越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生产效率和最终聚烯烃中残留烃浓度的需要合理确定聚烯烃在步骤(1)中的停留时间。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汽提步骤中使用的饱和蒸汽量对汽提效果有直接影响,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汽提效果的需要确定出在步骤(1)中使用饱和蒸汽量的合理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由于存在蒸汽冷凝放热,因此聚烯烃必然会在权利要求1所述步骤(1)期间被加热,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巴塞尔聚烯烃意大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根本就没有提及饱和蒸汽,也没有提到使聚合物颗粒表面润湿的水膜可以是由蒸汽凝结在颗粒表面产生的,以及将汽提容器内颗粒的温度保持在粘着温度100℃以下。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为什么本申请步骤(1)中的饱和蒸汽允许在甚至相对高的温度下处理粘性聚合物而不存在聚合物软化和团聚。2. 本申请的目的在于实现催化剂组分的有效钝化以及从聚合反应器中排出的聚烯烃粉末中除去未反应单体和重质烃;而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除去和回收残余挥发物(例如聚合溶剂)的连续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仅仅因为对比文件2中提到了烃,就从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中得到任何暗示或动机去想到本申请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从聚烯烃中分离烃残余物的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步骤(1)中饱和蒸汽数量范围为30-150kg/1000kg聚烯烃并且所述饱和蒸汽的数量比在聚烯烃颗粒上冷凝的蒸汽的数量过量至少50wt%,并限定了所述聚烯烃在步骤(1)中的停留时间为10-45分钟,所述蒸汽处理步骤(1)在95-120℃的温度和1.1-1.5巴的压力下操作;(2)权利要求1限定了步骤(2)中,通过干燥惰性气体的对流干燥聚烯烃颗粒,干燥惰性气体的所述物流保持聚烯烃颗粒处于流化状态下,所述冷凝蒸汽的蒸发使聚烯烃冷却;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内容。后处理中采用饱和蒸汽还是过热蒸汽对聚合物处理对处理效果有显著影响。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以饱和蒸汽对聚合物进行后处理的工艺步骤,即公开了本申请解决聚α-烯烃后处理工艺中的关键技术手段。对于步骤(1)存在的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生产效率和最终聚烯烃中残留烃浓度的需要合理确定聚烯烃在步骤(1)中的停留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汽提效果的需要确定在步骤(1)中使用的饱和蒸汽量的合理范围,并保证冷凝后饱和蒸汽的量足够用于汽提。对于蒸汽的压力和温度,对于饱和水蒸汽而言,压力和温度是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两者中一个确定,则相应地另一个也相应地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汽提效果的需要,选择饱和蒸汽的温度或压力。对于步骤(2)存在的区别,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对比文件2后采用步骤(2)的方式,通过干燥惰性气体的对流干燥聚烯烃颗粒,干燥惰性气体的所述物流保持聚烯烃颗粒处于流化状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聚烯烃必然会在权利要求2所述步骤(1)期间被加热。对于权利要求3限定的惰性气体含量,为了保证汽提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控制氮气的含量在较低的范围内。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所做的修改涉及: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聚烯烃是粘性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进行由一种或多种α-烯烃的聚合制得的聚烯烃的后处理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1)使从聚合反应器中排出的聚烯烃与饱和蒸汽的对流流接触,由此从所述聚烯烃中汽提掉气体并在所述聚烯烃的颗粒上形成冷凝蒸汽,其中在汽蒸器的上部引入聚烯烃颗粒,且其通过重力落下,对流地接触在汽蒸器底部引入的饱和蒸汽的物流,并且其中所述饱和蒸汽的数量范围为30~150kg/1000kg聚烯烃并且所述饱和蒸汽的数量比在聚烯烃颗粒上冷凝的蒸汽的数量过量至少50wt%;
(2)通过干燥惰性气体的对流流干燥聚烯烃颗粒,干燥惰性气体的所述流保持聚烯烃颗粒处于流化状态下,所述冷凝蒸汽的蒸发使聚烯烃冷却;
其中所述聚烯烃在步骤(1)中的停留时间为10~45分钟,所述蒸汽处理步骤(1)在95~120℃的温度和1.1~1.5巴的压力下操作,
其中所述聚烯烃是粘性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1)饱和蒸汽物流的使用降低了聚烯烃颗粒中的催化剂残留物和未反应单体的含量,其具有高效率、低停留时间和聚合物团聚的低风险,即使是处理粘性聚合物。尽管在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3中使用的饱和蒸汽,但该实施例的关注点同样根本就不在于饱和蒸汽,其仅仅被提及作为该实施例方法中所使用的汽提气体。饱和蒸汽并非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方法的关键内容,由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得到任何教导或暗示去想到使用饱和蒸汽是解决本申请中α-烯烃后处理的方法的关键技术手段。(2)本申请的方法中,汽提和干燥是操作于纯净的聚合物,对比文件2的方法应用于粒料。为了获得粒料,必须将聚合物熔融并进一步结晶;此外,作为挤出工艺的结果,粒料的表面并不像纯净的聚合物一样是多孔的。因此,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聚合物形式来说烃的除去完全不同。就汽提步骤而言,本申请比操作于粒料上的方法更高效,因此具有非常低的停留时间。在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3中的方法花费了4.6小时,而在本申请中仅仅花费了10~45分钟。基于对比文件2的内容,不可能仅仅通过简单调整方法中的变量就能得到申请的内容和效果。就干燥步骤而言,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教导具有本申请所有技术特征的干燥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4年09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进行由一种或多种α-烯烃的聚合制得的聚烯烃的后处理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从聚烯烃中分离烃残余物的处理方法,并在实施例3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使高密聚烯烃颗粒形成的柱塞流在容器中逐步下降,在4-5psig的压力下使饱和水蒸汽从容器底部进入,与高密聚乙烯颗粒进行对流接触以分离回收聚合物颗粒中的烃残余物(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3,图1)。同时还公开了使聚合物颗粒表面润湿的水膜可以是由向上流动的蒸汽凝结在颗粒表面产生的,以及将汽提容器内颗粒的温度保持在粘着温度100℃以下,在汽提后使颗粒通过任意常规干燥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栏第34-40行,第4栏第21-45行,实施例3,表V,图1)。在对比文件2的后处理方法中包括使从聚合反应器中排出的聚烯烃与饱和蒸汽发生对流接触,通过蒸汽分离聚烯烃颗粒中残留烃并在颗粒上形成冷凝蒸汽的步骤;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由于聚烯烃颗粒为固态,而水蒸汽为气态,因此它们之间的接触方式只能是在容器(通常可称为汽蒸器)中,通过从上部引入聚烯烃颗粒,使其在依靠重力落下的过程中,对流地接触在容器底部引入的饱和蒸汽的物流来完成的。上述过程对应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1);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汽提后将颗粒通过任意常规干燥装置,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2)。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步骤(1)中饱和蒸汽数量范围为30-150kg/1000kg聚烯烃并且所述饱和蒸汽的数量比在聚烯烃颗粒上冷凝的蒸汽的数量过量至少50wt%,并限定了所述聚烯烃在步骤(1)中的停留时间为10-45分钟,所述蒸汽处理步骤(1)在95-120℃的温度和1.1-1.5巴的压力下操作;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了处理的是从聚合反应器中排出的聚烯烃,且所述聚烯烃是粘性的,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高密聚烯烃颗粒;(2)权利要求1限定了步骤(2)中,通过干燥惰性气体的对流干燥聚烯烃颗粒,干燥惰性气体的所述物流保持聚烯烃颗粒处于流化状态下,所述冷凝蒸汽的蒸发使聚烯烃冷却;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内容。
根据本申请说明的记载,“出于安全、经济和生态原因,存在对于从制得的聚烯烃中除去未反应的(共聚)单体、有机化合物和较低挥发性的烷烃的需求”,现有技术中通常使用氮气和/或过热蒸汽对聚合物进行处理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上述方法存在聚合物在容器内停留时间长和不适于粘性聚合物等缺陷(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19-20行,第1页第29行-第2页第31行)。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实现催化剂组分的有效钝化以及从聚合反应器中排出的聚烯烃粉末中除去未反应单体和重质烃,并适用于进行粘性聚合物后处理的令人满意的方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2-14行)。“步骤(1)中饱和蒸汽的使用……确保了汽提掉残留的未反应单体的高动力学,且由此降低了……聚合物的停留时间。饱和蒸汽在与聚合物颗粒接触时部分冷凝……防止了聚合物颗粒的任意团聚”(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9-27行)。聚合物在干燥步骤(2)中,“由于聚合物的流化状态,能够避免窜槽,确保了在低的停留时间下从聚合物中彻底除水”(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20-22行)。
根据本申请实施例1-3的记载,采用本申请处理方法以饱和蒸汽分别处理聚丙烯和丙烯/乙烯/1-丁烯共聚物的实施例1和2均在较短停留时间内高效率地降低了聚合物中烃的残留浓度,而以过热蒸汽处理丙烯/乙烯/1-丁烯共聚物的实施例3则发生了聚合物团聚,无法有效降低其中烃的残留浓度。可见,后处理中采用饱和蒸汽还是过热蒸汽对聚合物处理对处理效果有显著影响。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以饱和蒸汽对聚合物进行后处理的工艺步骤,即公开了本申请解决聚α-烯烃后处理工艺中的关键技术手段。具体到上述对比文件2未公开的具体工艺细节:
首先,对于步骤(1)存在的区别,在汽提过程停留时间越长则汽提效果越好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生产效率和最终聚烯烃中残留烃浓度的需要合理确定聚烯烃在步骤(1)中的停留时间。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汽提步骤中使用的饱和蒸汽量对汽提效果有直接影响,如果大部分饱和蒸汽均在聚烯烃颗粒表面发生了冷凝,则无法保证蒸汽的汽提效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汽提效果的需要确定在步骤(1)中使用的饱和蒸汽量的合理范围,并保证冷凝后饱和蒸汽的量足够用于汽提。对于蒸汽的压力和温度,对于饱和水蒸汽而言,压力和温度是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两者中一个确定,则相应地另一个也相应地确定。通常而言,更高的饱和蒸汽的压力,对应于更高的饱和蒸汽的温度,则汽提效率也更高,但过高的温度容易引发聚烯烃颗粒发生团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汽提效果的需要,选择饱和蒸汽的温度或压力。另外,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了从聚合反应器中排出的聚烯烃,并且聚烯烃是粘性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高密聚烯烃颗粒;但由于在某些烯烃聚合方法或者催化剂体系的存在下,可以直接聚合得到聚烯烃颗粒,此时从聚合反应器中排除的聚烯烃即为聚烯烃颗粒;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可以对聚合物颗粒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的方法用于处理从聚合反应器排出的聚烯烃。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聚烯烃是粘性的”这一特征,合议组注意到,申请文件中关于粘性聚合物的相关记载如下:“粘性聚合物”定义为这样的聚合物,虽然颗粒在低于粘着温度下,其在高于粘着温度的温度下团聚。“粘着温度”,通常表示流化床或填充床中的聚合物颗粒,定义为聚合物的流化或流动性由于聚合物床中颗粒的团聚而停止、或者显著降低时的温度(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30行至第4页第1行)。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经核实,“粘性聚合物”并非本领域中具有确切含义的技术术语;其次,本申请说明书对于“粘性聚合物”的定义也是含混不清的;因此“所述聚烯烃是粘性”的技术特征所覆盖的聚烯烃范围并非能够清楚确定。即使将所述的粘性聚合物理解为“在低于粘着温度的温度下为颗粒,在高于粘着温度的温度下团聚的聚合物”,则由于大部分聚烯烃颗粒在一定的温度以上均会发生一定程度的粘连、粘附或团聚,则权利要求限定的“所述聚烯烃是粘性”的内容包含了本领域常规的聚烯烃,因此基于该技术特征,无法确定所述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粘性的聚烯烃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聚烯烃具备何种差异或者区别。
其次,对于步骤(2)存在的区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聚丙烯流化床干燥器(D502),其工艺特点为:聚丙烯粉末由容器顶部物料入口进入,氮气由容器底部进入与聚丙烯粉末形成对流接触,使粉末在流化状态下进行干燥,聚丙烯粉末进入干燥器的温度为105℃,离开干燥器的温度为77.5℃,循环氮气进入干燥器的温度为110.0℃,离开干燥器的温度为77.5℃,D502流化床干燥器干燥所需热量主要由聚丙烯颗粒自身携带的热量提供。因此,热氮气传给颗粒的热量可忽略,其作用是流化物料和携带湿分(参见对比文件3第271-274页,图1-2)。由进出干燥容器的聚丙烯和氮气的温度变化以及对氮气作用的描述可知,所用氮气必然为干燥的氮气,而聚丙烯温度的降低,主要是由于其所含湿分的蒸发所导致的。当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在汽提装置后连接如对比文件3所教导的干燥装置时,由于聚丙烯颗粒表面存在冷凝蒸汽,因此在后继干燥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由冷凝蒸汽蒸发所导致的聚丙烯冷却。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对比文件2后采用步骤(2)的方式,通过干燥惰性气体的对流干燥聚烯烃颗粒,干燥惰性气体的所述物流保持聚烯烃颗粒处于流化状态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5对上述方法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烯烃颗粒通过蒸汽在其表面凝聚而润湿,由于存在蒸汽冷凝放热,因此聚烯烃必然会在权利要求1所述步骤(1)期间被加热。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以惰性气体如氮气对蒸汽进行稀释(参见对比文件第4栏第21-28行),对比文件2未公开惰性气体的数值范围,但为了保证汽提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蒸汽的分压确定氮气的含量,控制氮气的含量在较低的范围内。此外,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6-7对方法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干燥步骤(2)中用于干燥的氮气温度为110℃,聚丙烯物料在干燥器内的停留时间为156.5s(约2.5分钟)(参见对比文件3第272页,表1)。可见,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饱和蒸汽物流的使用降低了聚烯烃颗粒中的催化剂残留物和未反应单体的含量,其具有高效率、低停留时间和聚合物团聚的低风险,即使是处理粘性聚合物。可见使用饱和蒸汽对于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来说是关键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3公开了使用的饱和蒸汽,即其公开了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其也应该能达到与本申请类似的技术效果。无论复审通知书还是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均没有认定“使用饱和蒸汽”构成了对比文件2的关键技术手段。
(2)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使从聚合反应器中排出的聚烯烃与饱和蒸汽的对流流接触”,但其也限定了“由此从所述聚烯烃中汽提掉气体并在所述聚烯烃的颗粒上形成冷凝蒸汽,其中在汽蒸器的上部引入聚烯烃颗粒”,“通过干燥惰性气体的对流流干燥聚烯烃颗粒”的内容。根据上述内容无法确定本申请的方法作用于其声称的“未经造粒的纯净的聚合物”,考虑到一定的聚合方法或者催化剂体系可以直接得到聚烯烃颗粒,也无法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一定是作用于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将聚合物熔融并进一步结晶、挤出工艺的结果”。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可以作用于聚合物颗粒,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的方法用于处理从聚合反应器排出的未经挤出的聚烯烃颗粒,也容易想到将所述的方法用于聚合物熔融结晶、挤出得到的聚烯烃颗粒。至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不同的聚合物颗粒对于处理效率方面的差异,本申请实施例2与实施例3的对比可以看出,对于同样的聚合物颗粒,采用饱和蒸汽和过热蒸汽对处理效果影响明显,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无法确认聚合物颗粒的类型对处理效果存在怎样的影响。至于具体的处理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生产效率和最终聚烯烃中残留烃浓度的需要合理确定。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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