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人工奶嘴以及具有人工奶嘴的哺乳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43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5573
优先权日:2013-02-28
申请(专利)号:201410073528.1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康贝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宇
合议组组长:周忠丽
参审员:杨芳
国际分类号:A61J11/02,A61J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该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就能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3528.1,名称为“人工奶嘴以及具有人工奶嘴的哺乳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康贝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65645A,公开日期为 2012年09月12日;
对比文件2:JPH05115535A,公开日期为 1993年05月14日;
对比文件3:CN1708277A ,公开日期为 2005年12月14日;
对比文件4:CN1977786A ,公开日期为 2007年06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图1-2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工奶嘴,其特征在于,具备:
基部,其上端具有悬垂部;
被形成于所述悬垂部的上方的、奶嘴腹部以及具有乳孔的乳头部,
所述奶嘴腹部以及所述乳头部整体为大致圆锥形状,该大致圆锥形状的中心轴线相对于所述基部的中心轴线而向授乳时的上颚侧倾斜,
在该人工奶嘴被安装于安装部件上时,所述安装部件与所述悬垂部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工奶嘴,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部还具有圆筒状的颈部,所述悬垂部被形成于所述颈部的上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工奶嘴,其特征在于,
所述奶嘴腹部具有作为越趋向上方直径越逐渐缩小的环状的凸曲面的第一奶嘴腹部以及第二奶嘴腹部,所述第一奶嘴腹部与所述第二奶嘴腹部之间通过由环状的凹曲面构成的第一细腰部而划分形成,第二奶嘴腹部与所述乳头部之间通过由环状的凹曲面构成的第二细腰部而划分形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工奶嘴,其特征在于,
所述乳头部为大致球形状,在授乳时的所述乳头部的下颚侧的表面上形成有凹曲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工奶嘴,其特征在于,
所述奶嘴腹部的上颚侧的表面被形成为,与其下颚侧的表面相比而表面整体的凹凸较少。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工奶嘴,其特征在于,
所述乳孔被形成在所述乳头部的靠上颚侧的顶部附近。
7. 一种哺乳器,具备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人工奶嘴和哺乳器本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奶嘴腹部以及所述乳头部整体的中心轴线相对于所述基部的中心轴线而向授乳时的上颚侧倾斜;(2)在该人工奶嘴被安装于安装部件上时,所述安装部件与所述悬垂部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哺乳器具备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人工奶嘴和哺乳器本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人工奶嘴和哺乳器本体的哺乳器,由于权利要求1、3至6中的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其他说明指出:新加入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康贝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意见,未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间隙G1是仅用于确保通气孔的间隙,在考虑人工奶嘴20由软质合成树脂等弹性材料形成时,构成间隙G1的间隔片52、52附近以外的部分的悬伸部47显然会与盖子3的凸缘部34紧贴,并不是“安装部件和悬垂部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这一结构。再有,从附图可知,间隙G1显然不是能够起到当婴儿较深地衔住人工奶嘴时可以防止婴儿嘴唇在安装部件和人工奶嘴的悬垂部之间被夹这一良好效果的间隙,因而不会产生在全周范围内形成该间隙的动机,而且,在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提及防止婴儿嘴唇被夹这一问题。在对比文件2-3中,也没有公开“在该人工奶嘴被安装于安装部件上时,所述安装部件与所述悬垂部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且没有提及防止婴儿嘴唇被夹这一问题。对比文件4并没有公开申请中的安装部件,且在使用实际的安装部件而安装于哺乳器本体上时,并不清楚该安装部和膨胀部33a是否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由于对比文件4中并没有公开与安装部件相当的结构,因此“当婴儿较深地衔住人工奶嘴时都可以用来防止婴儿嘴唇在安装部件和人工奶嘴的悬垂部之间被夹”并不能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大致圆锥形状的中心轴线相对于所述基部的中心轴线而向授乳时的上颚侧倾斜;(2)在该人工奶嘴被安装于安装部件上时,所述安装部件与所述悬垂部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哺乳器具备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人工奶嘴和哺乳器本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人工奶嘴和哺乳器本体的哺乳器,由于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人工奶嘴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合议组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陈述了意见,未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具有技术特征“在该人工奶嘴被安装于安装部件上时,所述安装部件与所述悬垂部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这一特征,且没有提及防止婴儿嘴唇被夹这一问题。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安装部5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部件,但对比文件4中并没有公开申请中的安装部件,且在使用实际的安装部件而安装于哺乳器本体上时,并不清楚该安装部和膨胀部33a是否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当婴儿较深地衔住人工奶嘴时都可以用来防止婴儿嘴唇在安装部件和人工奶嘴的悬垂部之间被夹”并不能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启示。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通常技术手段。此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防止婴儿嘴唇被夹在安装部件和人工奶嘴的悬垂部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要面对的技术问题,能考虑到这一技术难题本身就是具有创造性的。另外,合议组在安装本领域的盖时,想当然地认为通过对比文件4的结构而能够起到与本申请同样的效果,从而进一步认定存在用于改良对比文件1的动机。再有,对比文件1中并不是“所述安装部件与所述悬垂部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这一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及独立权利要求7也因此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图1-2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该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就能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而言:
1.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人工奶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人工奶嘴20,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43-0098段、图1-13):人工奶嘴20是整体成为大致圆锥状的中空体的成形品(参见说明书0052段);人工奶嘴具有,与安装对象、例如图1的瓶子1的开口部对应地被扩径的基部21;与该基部21连续地形成且以逐渐缩径的方式延伸的奶嘴环部22;和从该奶嘴环部22延伸并在到达前端之前中途没有被扩径、且一边以比上述奶嘴环部的上述缩径率小的缩径率一点点逐渐缩径一边延伸的奶嘴部23,在奶嘴部的附图中,在上端形成有用于喷出饮料的开口25(参见说明书0053段);基部21具有,在奶嘴环部22的更下部,在全周范围内朝向直径方向外方鼓出的鼓出部42,形成在该鼓出部的下表面上的悬伸部47;和凸缘部41,其与该悬伸部47相对面,且在人工奶嘴20的下端(参见说明书0079段)。
可见,对比文件1中悬伸部47相当于悬垂部,其位于基部21上端;奶嘴环部22相当于奶嘴腹部,被形成于悬伸部47上方;奶嘴部23相当于乳头部,被形成于奶嘴环部22上方;开口25相当于乳孔,位于奶嘴部23上;结合附图4可以确定,奶嘴环部22和奶嘴部23整体为大致圆锥形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大致圆锥形状的中心轴线相对于所述基部的中心轴线而向授乳时的上颚侧倾斜;(2)在该人工奶嘴被安装于安装部件上时,所述安装部件与所述悬垂部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人工奶嘴更适合于婴儿的哺乳运动并且如何防止婴儿嘴唇被夹在安装部件和人工奶嘴的悬垂部之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人工奶嘴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10-0025段,图1-2):图1是包括本实施例的奶嘴的主体部分的中心线的面的纵向剖视图;奶嘴1具有凸缘部分2,主体部分3和乳头部4(参见说明书0012段);主体部分3具有比中心线6低的部分3A,其凸出量大于上部3B的凸出量,并且具有接近母亲乳房的凸出形状,与常规情况相同,主体部分3可以相对于中心线6对称地形成(参见说明书0014段);乳头部4的中心线9相对于主体部分3的中心线6设定为在授乳时具有向上的倾斜角度(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15段、附图1-2);乳头部4中,优选的实施方案中,从最大直径d1的外径,被适配为向所述主体部分之间的连接部7逐渐减小,在连接部7内形成具有外径d2的收缩部分(参见说明书0016段);由于乳头部分预先向上倾斜,乳头部分充分地进入口腔并可靠地容纳在上颌的凹陷部分中,并且即使在其稍微变形时也可以容易地进行护理(参见说明书0025段)。可见,对比文件2中主体部分3的3A、3B部分相当于奶嘴腹部,主体部分3的3A、3B部分至凸缘部分2之间的部分相当于基部,主体部分3的3A部分和乳头部4整体为大致圆锥形状,结合附图1-2可以确定,中心线6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基部的中心轴线,中心线9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大致圆锥形状的中心轴线。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使人工奶嘴更适合于婴儿的哺乳运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奶瓶使用的安全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防止婴儿嘴唇被夹在安装部件和人工奶嘴的悬垂部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需要面对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人工奶嘴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行至第7页第2行,图1-10):包括乳头部2、与乳头部2相连续的碗状的主体部3、乳头部2与主体部3之间的边界部4以及形成于主体部3的周缘部上的安装部5(说明书第4页第25行至第27行);主体部3具有山形的膨胀部33a(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1行);安装部5,包括在主体部3的周缘部上形成的凸缘部5a、在凸缘部5a的下表面上形成的突状部5b以及在凸缘部5a的一部分上设置的空气阀5c(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7行至第9行);为了将人工奶嘴1安装到哺乳瓶上,将凸缘5嵌入哺乳瓶的开口部,并将凸缘部5a固定到哺乳瓶与哺乳瓶的盖之间(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5行至第17行)。可见,对比文件4中主体部3与安装部5共同相当于基部,哺乳瓶的盖相当于安装部件,结合附图1-10可以确定,对比文件4中膨胀部33a的下侧相当于悬垂部,其具有远离凸缘部5a向上倾斜的角度。尽管对比文件4中没有明确公开哺乳瓶的盖的形状,以及将凸缘部5a安装在哺乳瓶的盖上时膨胀部33a的下部与哺乳瓶的盖之间是否分离。但本领域中,哺乳瓶的盖通常均为具有水平的环状上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对比文件4的人工奶嘴1通过凸缘部5a安装在哺乳瓶上时,哺乳瓶的盖具有水平的环状上表面,安装后哺乳瓶的盖的上表面与人工奶嘴1用于安装盖子的缩径部位的上缘高度齐平,而由于膨胀部33a下部的倾角的存在,膨胀部33a的下部与哺乳瓶的盖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由于膨胀部33a下部倾角的存在,不会出现婴儿嘴唇被夹在哺乳瓶的盖和膨胀部33a之间的情况,即,可以起到当婴儿较深地衔住人工奶嘴时,防止婴儿嘴唇被夹在安装部件和人工奶嘴的悬垂部之间的技术效果,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人工奶嘴1的具有膨胀部33a下部的倾角用于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且当将对比文件4的膨胀部33a下部的倾角用于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安装部件3的具体结构和安装位置,得到的“悬垂部”与“安装部件”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合议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技术特征“在该人工奶嘴被安装于安装部件上时,所述安装部件与所述悬垂部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但关于这一特征,对比文件4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并未将对比文件4中的安装部5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部件,而是将主体部3与安装部5共同相当于基部,对比文件4中哺乳瓶的盖相当于安装部件。尽管对比文件4中没有明确公开哺乳瓶的盖的形状,以及将凸缘部5a安装在哺乳瓶的盖上时膨胀部33a的下部与哺乳瓶的盖之间是否分离,但本领域中常见的哺乳瓶的盖通常均为具有水平的环状上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哺乳瓶的盖(安装部件)特别地设计为具有外高内低的圆环状上表面并达到不与人工奶嘴分离的效果,对比文件4的人工奶嘴1以常见的方式安装于哺乳瓶上时,就会得到膨胀部33a的下部与哺乳瓶的盖在全周范围内分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通常的做法,而这样的结构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膨胀部33a下部的倾角用于对对比文件1以进行改进,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盖3为扁平的圆筒体(参见说明书0051段),具有平坦的上表面(参见图3a、3b、10),当将对比文件4的膨胀部33a下部的倾角用于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时,得到的“悬垂部”与“安装部件”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对于“防止婴儿嘴唇被夹在安装部件和人工奶嘴的悬垂部之间”这一技术问题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需要面对的,合议组认为,奶瓶使用的安全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必须考虑的,婴儿嘴唇被夹在安装部件和人工奶嘴的悬垂部之间将引起婴儿的哭闹、导致奶瓶无法正常使用,这一问题的发现并不困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奶瓶时容易考虑到的。另一方面,安装部件与人工奶嘴的悬垂部之间距离增大会使得婴儿嘴唇不容易被夹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4中虽然没有明确表明可以使得婴儿嘴唇不容易被夹到,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4的人工奶嘴就可以得知该结构具有使得婴儿嘴唇不容易被夹到的效果。复审通知书中已经指出对比文件1中具有间隔片52、52,在这两个间隔片的位置盖子3与悬伸部47接触并未全周分离;但防止婴儿嘴唇被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考虑的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4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人工奶嘴1的具有膨胀部33a下部的倾角用于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且当将对比文件4的膨胀部33a下部的倾角用于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安装部件3的具体结构和安装位置,得到的“悬垂部”与“安装部件”在全周范围内是分离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基部21还具有圆筒状的颈部,悬伸部47被形成于颈部的上端(参见图4);对比文件4中主体部3与安装部5共同相当于基部,其具有圆筒状的颈部,膨胀部33a的下部被形成于颈部的上端。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人工奶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4页第27行-第8页第6行,图4-9):奶嘴10具有杆部20和与该杆部20连接的基部40,奶嘴10还具有固定结构80(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5-26行);杆部20具有第一端部22、第二端部24、外表面26和长度L,基部40包括具有外表面46的乳晕区域45和具有外表面56的球状区域50(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7-29行),杆部20的第二端部24沿杆部边缘35固定到基部40的乳晕区域45上,并由该乳晕区域包围,杆部边缘35是圆形的,乳晕区域45设计成模拟女性乳房的乳晕,乳晕区域45具有向外弯曲、凸起或隆起的形状(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8-11行),乳晕区域45沿乳晕边缘47连接至球状区域50并被该球状区域包围(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1行),球状区域50包括上部52和下部54,上部52从乳晕边缘47向下弯曲延伸以形成向外凸起或隆起的形状(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2行)。可见,对比文件3中杆部20相当于乳头部,基部40相当于奶嘴腹部,球状区域50的上部52相当于第一奶嘴腹部,乳晕区域45相当于第二奶嘴腹部,乳晕区域45和球状区域50皆为越趋向上方直径越逐渐缩小的环状的凸曲面,乳晕边缘47相当于第一细腰部,杆部边缘35相当于第二细腰部,结合图4、7、8中可以确定,杆部边缘35、乳晕边缘47皆为环状的凹曲面构成。从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使人工奶嘴更适合于婴儿的哺乳运动。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5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将乳头部形成为大致球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将奶嘴腹部以及乳头部整体的中心轴线相对于所述基部的中心轴线而向授乳时的上颚侧倾斜。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将奶嘴腹部设置为凹凸形状。为了进一步使人工奶嘴与婴儿口腔贴合,适合于婴儿的哺乳运动,选择将乳头部的下颚侧的表面上形成有凹曲面,奶嘴腹部的上颚侧的表面被形成为,与其下颚侧的表面相比而表面整体的凹凸较少,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乳头部4的顶端形成有诸如小孔或十字切口的吸入口8(参见说明书0015段)。吸入孔8相当于乳孔,结合图1-2可以确定,其被形成在所述乳头部的靠上颚侧的顶部附近。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哺乳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哺乳器(参见说明书0043- 0098段、图1-13),其具备人工奶嘴和瓶子1(参见说明书0044-0047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瓶子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哺乳器本体。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人工奶嘴均不具备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哺乳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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