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全身性地起作用的活性剂的杀寄生虫口服兽用组合物、方法及其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全身性地起作用的活性剂的杀寄生虫口服兽用组合物、方法及其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38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40049
优先权日:2012-02-06
申请(专利)号:201380014170.9
申请日:2013-01-31
复审请求人:梅里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蕾
合议组组长:李钢
参审员:孟晋东
国际分类号:A61K31/422,A61P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4170.9,名称为“包含全身性地起作用的活性剂的杀寄生虫口服兽用组合物、方法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梅里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06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9月1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46段(即第1-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30和32分别如下:
“1. 一种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所述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用于治疗和/或预防动物中的寄生虫感染或侵扰,其包含:
a)异噁唑啉活性剂化合物A:


b)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其中所述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包括表面活性剂、一种或多种填充剂、一种或多种粘合剂和至少一种湿润剂、溶剂或润滑剂或者其组合,其中所述表面活性剂是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
30. 权利要求1的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和/或预防动物中的寄生虫侵扰和/或感染的药物中的用途。
32. 权利要求1中的式(I)的化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和/或预防动物中的寄生虫侵扰和/或感染的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包含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其中所述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包括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所述表面活性剂是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CN101765592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30日)公开了一种活性化合物A的用于处理动物寄生物感染或侵染的可咀嚼组合物(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01]、[0183]、[0787]段,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限定了组合物为软的并且限定了所包含的表面活性剂的具体成份;②限定了药物组合物中其他载体成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用于本发明的组合物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聚乙二醇脂肪酸酯等(参见说明书第[0554]段)。可见,对比文件1对于表面活性剂选择聚乙二醇脂肪酸酯给出了技术启示。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是常见的聚乙二醇脂肪酸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作为表面活性剂。此外,可咀嚼组合物的质地为软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填充剂、粘合剂、湿润剂、溶剂或润滑剂均是常用的载体成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30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0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较进一步的区别在于限定了组合物的用途,但该用途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29和3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9和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32-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梅里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没有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1)对比文件1仅提供了口服剂型的非常概括性的教导,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聚乙二醇脂肪酸酯对化合物A的增溶作用,相应技术效果是非显而易见的。提交附件4证明,Solutol? HS15有不能用于本发明组合物的口服剂型的相反教导。而且,附件8证明NexGard?取得了商业成功。(2)附件5-7确认:NexGard?含有聚乙二醇12-羟基硬脂酸酯,本申请说明书图1-5中测试的制剂是含有聚乙二醇12-羟基硬脂酸酯的制剂。况且,在本申请说明书的效力实施例2至18中,所使用的所有组合物均包括聚乙二醇12-羟基硬脂酸酯表面活性剂。因此,本申请实施例2-18中观察到的各种效力与本发明要保护的其中要求包含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表面活性剂的组合物密切相关。说明书清楚地记载了本发明要求保护的组合物中的无活性赋形剂对其取得意想不到的高生物利用度的技术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参见说明书第[0336]、[0249]、[0255]段和图5),是组合物能够实现快速起效和长效功效的关键因素。附件1证明,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供的溶解度对比图中的Triton? X-100不适用于医药产品。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表面活性剂(例如Solutol? HS15)对异噁唑啉化合物A的水溶性和意想不到的生物利用度的影响;结合其有利的适口性和安全性(毒性),可提供优异的软咀嚼兽用组合物。复审请求人提供附件2和3证明NexGard软咀嚼型组合物中的afoxolaner(即化合物A)相对于同为异噁唑啉化合物的BravectoTM(包含13.65%(w/w)fluralaner和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硫酸钠)调味咀嚼物具有意想不到的高水平的生物利用度。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3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附件1-4如下:
附件1:陶氏化学关于“Triton? X-100”的技术数据表,无公开日期,英文,复印件共2页;
附件2:“The intravenous and oral pharmacokinetics of afoxolaner used as a monthly chewable antiparasitic for dogs”,Laura Letendre等,Veterinary Parasitology,2014年04月,第201卷第3-4期,第190-197页,英文,复印件共8页;
附件3:“Pharmacokinetics of fluralaner in dogs following a single oral or intravenous administration”,Susanne Kilp等,Parasites & Vectors,2014年03月,第7卷:第85号论文,英文,复印件共5页;
附件4:BASF提供的 Solutol? HS 15技术数据表,公开日期为2010年08月31日,英文,复印件共8页。
复审请求中提及的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已提交的附件5-8如下:
附件5:共同发明人Susan Cady的声明和履历,英文,复印件共9页;
附件6:来自欧洲药品管理局的Nexgard?产品特性摘要,首次批准日期:2014年02月11日,英文,复印件共18页;
附件7:来自美国FDA的Nexgard?信息自由摘要,批准日期:2013年09月14日,英文,复印件共22页;
附件8:来自Animal Pharm和FiercePharma等的NexGard?商业成功的证据,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9日、2014年08月01日、2016年02月09日和2016年04月29日,英文,复印件共1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原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附图1-5 所对应的具体组合物组成,因此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得出附图1-5 所对应组合物中必然包含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事实上,虽然说明书实施例1中的表1-24中记载了本申请可选的组合物制剂的成分组成,然而这些制剂并不都包含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例如实施例1表2-5)。可见,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仅是本申请可选择的一种表面活性剂而已,并不是本申请组合物中所必不可少的特定成分。因此,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能得出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能够产生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补充资料所欲证明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在原始申请中明确记载并得到确认的技术效果,不能据此认定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对比文件1对于可咀嚼组合物中的表面活性剂选择聚乙二醇脂肪酸酯给出了技术启示。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是常见的聚乙二醇脂肪酸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作为表面活性剂。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与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7-8,说明书第[0001]段)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限定了组合物剂型为软的可咀嚼的兽用组合物;②限定了具体表面活性剂和增加的载体类型。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787]段)给出了将组合物制成可咀嚼兽用组合物的教导,至于其质地是软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技术手段的一般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基于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554]、[0785]-[0786]段)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常规技术手段对表面活性剂为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和载体作出常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的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含有该化合物的组合物的用途(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因而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用于处理动物寄生虫感染或侵扰的用途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29和3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552]、[0722]、[0786]、[0788] 、[0791]、[0921-0970]段),或者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9和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32-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含有化合物A的抗寄生虫的兽用组合物制成可咀嚼兽用组合物的教导,其具体质地和口味等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技术手段能够选择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在同一技术方案中公开了组合物包括表面活性剂,还教导了可用于本发明的组合物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聚乙二醇脂肪酸酯等。基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具体的表面活性剂为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作出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种载体类型以及具体种类,其具体种类和用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的产品性状能够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的。附件4是厂商对Solutol? HS15的使用领域建议,而其使用领域随科技进步完全可能被拓展,况且注射剂辅料的安全性要求通常要高于口服制剂,因而附件4不能证明存在相反技术教导。附件8没有证明NexGard?取得的商业成功仅仅是由对组合物结构和组成的选择所带来的。②对于附件5-7,即便证明NexGard?含有聚乙二醇12-羟基硬脂酸酯,然而,说明书制备实施例(表1-表49)中记载了多种不同的表面活性剂,所以虽然本申请说明书的效力实施例2至18中所使用的所有组合物均包括聚乙二醇12-羟基硬脂酸酯表面活性剂,但这些实施例均为有效性测试,并不对应任何溶出或生物利用度测试;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图5所采用的试验样品是NexGard?。因而仍然不能证明图5所采用的组合物必然包括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作为表面活性剂。况且,图5的血浆浓度的对照组是化合物A的PEG/乙醇溶液,由于化合物的溶解度由其当时所处的溶解介质决定,因此体外状态为溶液不意味着化合进入体内后还能保持溶液状态,而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刘耕陶主编,《当代药理学》(第二版),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8年05月第2版,第997-999页),本发明的可咀嚼组合物中增加的表面活性剂能够对药物起到促进溶出和吸收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说明书附图5不能证明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附件1只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轻易地根据现有技术和常规试验排除在安全性等各方面明显不适合于本发明的口服组合物的表面活性剂,即便其增溶效果较好,却不能因此证明本发明选择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表面活性剂(例如Solutol? HS15)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由于不同的取代基团依然能够导致同类化合物具有截然不同的溶出行为,因而附件2和3的体内吸收结果不具有可比性,仍然不能证明本发明对特定表面活性剂的选择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33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申请文件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对组合物的形式和制备没有给出支持性教导;实施例中涉及多种具体表面活性剂,而没有就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给出启示,说明书也仅概括性列举聚乙二醇脂肪酸酯,因此其教导与本发明相悖。合议组简单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常规技术手段选择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表面活性剂属于事后之明。(2)附件2和本申请说明书证明,为了使组合物对外寄生虫有效,需要在受保护动物的血液中含有最低浓度的活性剂。从组合物吸收到血流中的活性成分的量越高将产生越高的效力和越持久的效力。事实上,合议组在针对图5的PEG/乙醇溶液相关意见中认同了这一事实。因此,在说明书中证明的效力结果与活性剂的溶出和生物利用度显然是相关的。附件2、9和10证明afoxolaner属于BCS II类化合物,化合物保持在适当位置的溶液中是其从胃肠道吸收到血流中的限制步骤。提供对比数据说明,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表面活性剂并不能提高所有具有相同核心结构的异噁唑啉化合物的溶解度。因此本发明由于NexGard(中存在的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表面活性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附件8证明的NexGard(产品所取得的商业成功正是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所有优点,包括高生物利用度及其长效作用。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3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l与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附件9-10如下:
附件9:“A Theoretical Basis for a Biopharmaceutic Drug Classification:The Correlation of in vitro Drug product Dissolution and in vivo Bioavailability”,Amidon GL等,Pharmaceutical Research,1995年03月第12卷第3期,第413-420页,英文,复印件共8页;
附件10:《Formulating Poorly water soluble drugs》,Robert O. Williams III等,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AG,2016年第2版,封面、版权页、前言、目录、编者和第1章第1-7页,英文,复印件共19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过程中未提交申请文件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2014年09月1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46段(即第1-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所述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用于治疗和/或预防动物中的寄生虫感染或侵扰,其包含:a)异噁唑啉活性剂化合物A:
和b)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其中所述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包括表面活性剂、一种或多种填充剂、一种或多种粘合剂和至少一种湿润剂、溶剂或润滑剂或者其组合,其中所述表面活性剂是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
对比文件1(CN101765592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30日)公开了一种用于防治无脊椎害虫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选自式1的化合物,例如4-[5-[3-氯-5-(三氟甲基)苯基]-4,5-二氢-5-(三氟甲基)-3-异噁唑基]-N-[2-氧代-2-[(2,2,2-三氟乙基)氨基]乙基]-1-萘甲酰胺(即化合物A)等的化合物和至少一种附加组分,所述附加组分选自表面活性剂、固体稀释剂(即填充剂)和液体稀释剂(即溶剂),所述组合物任选还包含至少一种附加生物学活性化合物或试剂(参见权利要求1、7-8)。该组合物适用于农业、非农业和动物健康用途,在农业和非农业环境中使用它们来防治无脊椎害虫诸如节肢动物,以及在一般环境中使用它们来处理动物寄生物感染或侵染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剂型为软的可咀嚼的兽用组合物;(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包含的表面活性剂的具体成份,并限定了增加的其他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类型。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优选的实施方案是配制成可咀嚼和/或可食用产品的组合物(例如可咀嚼的处理物或可食用的片剂)。此类产品将理想地具有受待保护动物喜爱的味道、质构和/或芳香,以有利于式1的化合物的口腔给药(参见说明书第[0787]段),因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组合物制成可咀嚼兽用组合物的教导,至于其质地是软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技术手段的一般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包括表面活性剂,还公开了可用于本发明的组合物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聚乙二醇脂肪酸酯等(参见说明书第[0554]段)。基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常规技术手段对表面活性剂为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作出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载体选自适于口服的粘合剂和填料以及浓缩饲料载体(参见说明书第[0785]段),如果需要,可加入润滑剂(例如硬脂酸镁)、崩解剂(例如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琼脂、藻酸)(参见说明书第[0786]段)。而且填充剂、粘合剂、湿润剂、溶剂和润滑剂等均是用于药物制剂、食品或饲料制造中的常规辅料成分。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9引用权利要求1,对组合物的组成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适宜的附加成分的实例是稳定剂诸如抗氧化剂、铺展剂、防腐剂、粘附促进剂、活性增溶剂(参见说明书第[0791]段),可用本领域已知的适用于口服组合物的粘合剂/填料来配制本发明的化合物,诸如糖和糖衍生物(例如乳糖、蔗糖、甘露醇、山梨糖醇)、淀粉(例如玉米淀粉、小麦淀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纤维素及衍生物(例如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乙基羟基纤维素)、蛋白质衍生物(例如玉米蛋白、凝胶)、和合成聚合物(例如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参见说明书第[0786]段),如果杀寄生物组合物为浓缩饲料形式,则所述载体通常选自高性能饲料、饲料用谷类或浓缩蛋白质(参见说明书第[0788]段)。湿润剂即保水剂实例是乙二醇和其他多元醇、甘油和山梨醇(参见说明书第[0722]段)。液体稀释剂包括例如水、N,N-二甲基烷酰胺(例如N,N-二甲基甲酰胺)、柠檬烯、二甲基亚砜、N-烷基吡咯烷酮(例如N-甲基吡咯烷酮)、乙二醇、三甘醇、丙二醇、双丙二醇、聚丙二醇、碳酸亚丙酯、碳酸亚丁酯、石蜡(例如白矿物油、正链烷烃、异链烷烃)、烷基苯、烷基萘、甘油、三乙酸甘油酯、山梨醇、甘油三乙酸酯、芳烃、脱芳构化脂族化合物、烷基苯、烷基萘、酮(如环己酮、2-庚酮、异佛尔酮和4-羟基-4-甲基-2-戊酮)、乙酸酯(如乙酸异戊酯、乙酸己酯、乙酸庚酯、乙酸辛酯、乙酸壬酯、乙酸十三烷基酯和乙酸异冰片酯)、其他酯(如烷基化乳酸酯、二元酯和γ-丁内酯)、以及可以是直链、支链、饱和或不饱和的醇(如甲醇、乙醇、正丙醇、异丙醇、正丁醇、异丁醇、正己醇、2-乙基己醇、正辛醇、癸醇、异癸醇、异十八醇、鲸蜡醇、月桂醇、十三烷醇、油醇、环己醇、四氢糠醇、双丙酮醇和苄醇)。液体稀释剂还包括饱和的和不饱和的脂肪酸(通常为C6-C22)的甘油酯,如植物种子和果实的油(例如橄榄油、蓖麻油、亚麻籽油、芝麻油、玉米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葡萄籽油、红花油、棉籽油、豆油、油菜籽油、椰子油和棕榈仁油)、动物源脂肪(例如牛脂、猪脂、猪油、鳕鱼肝油、鱼油),以及它们的混合物。液体稀释剂还包括烷基化(例如甲基化、乙基化、丁基化)的脂肪酸,其中脂肪酸可以通过源自植物和动物的甘油酯的水解获得,并且可通过蒸馏纯化。典型的液体稀释剂描述于Marsden的“SolventsGuide”第2版(Interscience,New York,1950)中(参见说明书第[0552]段)。因而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同样是药物制剂、食品或饲料领域中常用的辅料成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需剂型及其性状对常用的具体成分进行常规选择。对于各成分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常规用量范围内基于所需产品性状等因素作出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的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和/或预防动物中的寄生虫侵扰和/或感染的药物中的用途。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的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含有该化合物的组合物适用于农业、非农业和动物健康用途,在农业和非农业环境中使用它们来防治无脊椎害虫诸如节肢动物,以及在一般环境中使用它们来处理动物寄生物感染或侵染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因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用于处理动物寄生虫感染或侵扰的用途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引用权利要求30,对用途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治对象为猫蚤、美洲犬蜱和回归热蜱等(参见说明书第[0921-0970]段),公开了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中的式(I)的化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和/或预防动物中的寄生虫侵扰和/或感染的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包含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其中所述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包括一种或多种表面活性剂,所述表面活性剂是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参见对权利要求1和30的评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包含式(I)的化合物(即化合物A)的软的可咀嚼兽用组合物用于处理动物寄生虫感染或侵扰的用途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其中式(I)的化合物相同的用途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3引用权利要求32,对用途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对权利要求31的评述,同理,在权利要求3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化合物A的抗寄生虫的兽用组合物,还教导了优选的实施方案是配制成可咀嚼和/或可食用产品的组合物(例如可咀嚼的处理物或可食用的片剂),并且此类产品将理想地具有受待保护动物喜爱的味道、质构和/或芳香,因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组合物制成可咀嚼兽用组合物的教导,其具体质地和口味等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种载体类型以及具体种类,其中的填充剂、粘合剂、湿润剂、溶剂和润滑剂等均是用于药物制剂、食品或饲料制造中的常规辅料成分,其具体种类和用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的产品性状完全能够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在同一技术方案中公开了组合物包括表面活性剂,还教导了可用于本发明的组合物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聚乙二醇脂肪酸酯等。基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具体的表面活性剂为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作出常规选择。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具体示例性教导与本发明相悖,然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记载的具体组份并非对其他未记载的组份的排除,因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供对本发明的反向教导。在说明书和意见陈述中并没有记载将化合物A制成本发明请求保护的产品需要解决何种技术难题或者克服何种技术偏见的情况下,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2)用于证明本发明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对比试验必须针对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并且给出了相应的试验数据的技术效果提供。说明书制备实施例(表1-表49)中记载了包括聚乙二醇12-羟基硬脂酸酯在内的多种不同的表面活性剂;说明书中第[0516]-[0563]段的各种效力实施例2至18中的所有组合物虽然均包括聚乙二醇12-羟基硬脂酸酯表面活性剂,但这些实施例均为有效性测试,并不对应任何溶出或生物利用度测试;说明书既没有记载附图1-附图5的组合物中的“无活性赋形剂”的具体成分,也没有记载附图1-附图5所采用的试验样品是NexGard?;附图1-附图4证明本发明的组合物的释放度储存后稳定,附图5证明本发明20或40mg/kg剂量给药时的血浆浓度高于25mg/kg剂量给药的PEG/乙醇溶液。基于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供的关于Solutol HS15(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 对化合物A的增溶作用高于其他多种表面活性剂,以及关于不同的表面活性剂对不同的类似化合物的增溶作用不同的试验资料,都并未针对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试验数据,因而附件2、9和10以及意见陈述中提供的补充试验资料仍然不能证明对聚乙二醇羟基硬脂酸酯表面活性剂使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对于附件8,由于其不能证明NexGard?取得的商业成功仅仅是由对组合物结构和组成的选择所带来的,因而同样不能证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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