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应用的抗粘连水性木器透明面漆配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31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08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64574.3
申请日:2016-06-21
复审请求人:云和县泊璟工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悦
合议组组长:李珊
参审员:朱红霞
国际分类号:C09D133/00;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64574.3、名称为“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应用的抗粘连水性木器透明面漆配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319967A,公开日为2013年9月25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2017年9月11日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应用的抗粘连水性木器透明面漆配方,其特征是,包括重量百分比5.1%-26.4%去离子水、1%-3%二丙二醇丁醚、1%-4%二丙二醇甲醚、0.1%-0.5%水性消泡剂、0.3%-0.6%水性流平剂、0.1%-0.3%水性杀菌防霉剂、65%-75%丙烯酸乳液、5%-10%抗粘连剂、0.2%-0.5%手感剂和0.3%-1%增稠剂;所述手感剂为水性手感剂,所述增稠剂为水性增稠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应用的抗粘连水性木器透明面漆配方,其特征是,重量百分比10.1%去离子水、2%二丙二醇丁醚、3%二丙二醇甲醚、0.3%水性消泡剂、0.4%水性流平剂、0.1%水性杀菌防霉剂、0.4%手感剂、0.2%水性防腐剂、75%丙烯酸乳液、8%抗粘连剂和0.5%增稠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应用的抗粘连水性木器透明面漆配方,其特征在于,其使用方法为喷刷两道,第一道涂刷量为1±0.1g/dm2,间隔24小时后刷涂第二道;第二道喷涂量为0.8±0.1g/dm2,放置7天后测试。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应用的抗粘连水性木器透明面漆配方,其特征在于,所述使用方法针对贴面胶合板时,贴面胶合板在喷涂第二道前用400#水砂纸轻轻打磨一遍并擦去表面的浮灰。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应用的抗粘连水性木器透明面漆配方,其特征在于,其生产工艺为按顺序边搅拌边加入重量百分比10.1%去离子水、2%二丙二醇丁醚、3%二丙二醇甲醚、0.3%水性消泡剂、0.4%水性流平剂、0.1%水性杀菌防霉剂、0.4%手感剂、0.2%水性防腐剂,得预分散浆; 在另外一个缸中加入重量百分比75%丙烯酸乳液、8%抗粘连剂得混合液一; 在搅拌状态下,将预分散浆加入混合液一中,得混合液二;在搅拌速度300~400r/min,时长20~25分钟状态下,缓慢滴加入重量百分比0.5%增稠剂,调整粘度至60-70KU”。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丙烯酸乳液,增稠剂是水性增稠剂,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水性丙烯酸树脂和增稠剂,权利要求1限定了二丙二醇甲醚和二丙二醇丁醚具体的质量百分比,抗粘连助剂的用量和对比文件1不同;权利要求1所述木器漆中还含有一定量的水性手感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用水性苯丙乳液(属于丙烯酸乳液的下位概念)替换水性丙烯酸树脂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体系中含有增稠剂,且涂料以水作为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涂料实际对贮存稳定性的需求可以想到将增稠剂选择为水性增稠剂,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成膜助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成膜助剂可以是二丙二醇丁醚和二丙二醇甲醚两种任意混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涂层实际对成膜性能的需求经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二者合适的质量百分比。对于抗粘连剂,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所述木器漆中含有抗粘连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涂料实际对抗粘连效果的需求可以调整其用量,经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其合适的质量百分比。向水性木器涂料中添加水性手感剂来提高涂膜的表面手感、抗划伤和耐磨等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应用的抗粘连水性木器透明面漆配方,其特征是,包括重量百分比10.1%去离子水、2%二丙二醇丁醚、3%二丙二醇甲醚、0.3%水性消泡剂、0.4%水性流平剂、0.1%水性杀菌防霉剂、0.4%手感剂、0.2%水性防腐剂、75%丙烯酸乳液、8%抗粘连剂和0.5%增稠剂;
其使用方法为喷刷两道,第一道涂刷量为1±0.1g/dm2,间隔24小时后刷涂第二道;第二道喷涂量为0.8±0.1g/dm2,放置7天后测试;所述使用方法针对贴面胶合板时,贴面胶合板在喷涂第二道前用400#水砂纸轻轻打磨一遍并擦去表面的浮灰;
其生产工艺为按顺序边搅拌边加入重量百分比10.1%去离子水、2%二丙二醇丁醚、3%二丙二醇甲醚、0.3%水性消泡剂、0.4%水性流平剂、0.1%水性杀菌防霉剂、0.4%手感剂、0.2%水性防腐剂,得预分散浆;在另外一个缸中加入重量百分比75%丙烯酸乳液、8%抗粘连剂得混合液一;在搅拌状态下,将预分散浆加入混合液一中,得混合液二;在搅拌速度300~400r/min,时长20~25分钟状态下,缓慢滴加入重量百分比0.5%增稠剂,调整粘度至60-70KU”。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采用的都是普通的搅拌混合工艺,各组分之间只是单纯的物理混合,并不涉及化学反应,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特定的工艺参数给所述涂料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性纯丙烯酸树脂也可用水性苯丙乳液替换,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所述抗粘连涂料也可以应用于高湿的条件下。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4月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是: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丙烯酸乳液,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水性丙烯酸树脂,权利要求1中的面漆可应用于高湿条件下。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水性纯丙烯酸树脂包括丙烯酸乳液、丙烯酸树脂水分散体和丙烯酸水溶液(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涂料基础教程》,朱万强编,第21页,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30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选择其中一种适用的具有核壳结构的水性丙烯酸树脂如丙烯酸乳液。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配方中的绝大部分组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各个组分在涂料领域中的作用是确定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如丙烯酸乳液和抗粘连剂主要影响漆的抗粘连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水性树脂与水性涂料》,闫福安编著,第251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年1月31日)。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对比文件1中的抗粘连涂料也可以应用于高湿的条件下,且和本申请具有相当的技术效果。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的使用方法为本领域水性木器漆的涂装检测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涂料实用手册》,潘继民主编,第15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4月30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面漆在温度高于25℃时抗粘连的特征。而对于在高湿环境下抗粘连的特征,虽然本申请的实施例中进行了本申请产品与市售产品的对比试验,证明其在高温高湿条件下的抗粘连性优于市售产品,但是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市售产品的配方组分,不能证明本申请木器漆在高湿环境下的抗粘连性优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木器漆。本申请涂料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具有良好抗粘连性能的关键在于其使用了核壳结构的乳液体系。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抗粘连水性木器漆中使用的水性纯丙烯酸树脂也为核壳结构,并且具有抗粘连性、耐干热性和耐热水性。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配方中的绝大部分组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各个组分在涂料领域中的作用是确定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对比文件1中的抗粘连涂料也可以应用于高湿的条件下,且和本申请具有相当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月 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5月1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应用的抗粘连水性木器透明面漆配方,其特征是,包括重量百分比10.1%去离子水、2%二丙二醇丁醚、3%二丙二醇甲醚、0.3%水性消泡剂、0.4%水性流平剂、0.1%水性杀菌防霉剂、0.4%手感剂、0.2%水性防腐剂、75%丙烯酸乳液、8%抗粘连剂和0.5%增稠剂;
其生产工艺为按顺序边搅拌边加入重量百分比10.1%去离子水、2%二丙二醇丁醚、3%二丙二醇甲醚、0.3%水性消泡剂、0.4%水性流平剂、0.1%水性杀菌防霉剂、0.4%手感剂、0.2%水性防腐剂,得预分散浆;在另外一个缸中加入重量百分比75%丙烯酸乳液、8%抗粘连剂得混合液一;在搅拌状态下,将预分散浆加入混合液一中,得混合液二;在搅拌速度300~400r/min,时长20~25分钟状态下,缓慢滴加入重量百分比0.5%增稠剂,调整粘度至60-70KU”。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同时解决了高温又高湿环境下的水性漆极易发生产品粘连问题。这是现有技术没有公开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工艺步骤和条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温高湿条件下应用的抗粘连水性木器透明面漆配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抗粘连水性木器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9、0015、0027-0031段):水性纯丙烯酸树脂75份、水性多功能助剂0.1份、消泡剂0.1份、成膜助剂6.3份、防冻剂1份、防腐杀菌剂0.1份(相当于杀菌防霉剂,且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抗粘连助剂1份、流平剂0.5份、增稠剂1份、水14.9份。所述成膜助剂为二丙二醇丁醚和二丙二醇甲醚中的一种或者两种任意混合。所述水性纯丙烯酸树脂含有核壳结构,Tg值为0℃-120℃,具有抗粘连性、耐干热性和耐热水性,能够有效的保护基材不受任何破坏,且与基材表面具有很好的粘结力。本发明的具有良好的抗粘连性,密封可抗60-80℃ 48h叠加1公斤粘连性。涂料为水性体系,因此可以确定其使用的消泡剂、流平剂、防腐杀菌剂均为水性助剂。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为:(1)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丙烯酸乳液,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水性丙烯酸树脂,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去离子水,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水,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量的手感剂和防腐剂;(2)权利要求1中除防腐杀菌剂外的其他组分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中不同;(3)权利要求1中的面漆可应用于高湿条件下,还限定了木器漆的制备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木器漆的表面手感、抗划伤和耐磨性,以及在高湿条件下的抗粘连性。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0007段):水性纯丙烯酸树脂为核壳结构,具有抗粘连性、耐干热性和耐热水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水性纯丙烯酸树脂包括丙烯酸乳液、丙烯酸树脂水分散体和丙烯酸水溶液(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选择其中一种适用的具有核壳结构的水性丙烯酸树脂如丙烯酸乳液。出于保证制备调制的漆的纯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用不含有杂质的去离子水作为溶剂。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水性木器涂料表面手感的改善以及抗划伤、防粘连、耐磨性的提高可以通过乳化蜡或改性有机硅助剂来得到,它们均是通过迁移到涂膜表面发挥作用的,尤其是高分子量的聚硅氧烷类手感剂,由于它具有高的表面活性,可以显著提高涂膜的滑爽性,赋予涂膜非常优异的光滑触感,同时兼具抗划伤、防粘连、提高耐磨性的功能(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另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木器漆中含有防腐杀菌剂这一组分,以起到防腐的作用,出于同样的防腐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引入防腐剂这一组分。
对于区别(2):出于抗粘连水性木器透明面漆的性能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上述组分作用和功能的了解,通过有限实验能够选择各个组分的合适含量。
对于区别(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配方中的绝大部分组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各个组分在涂料领域中的作用是确定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如丙烯酸乳液和抗粘连剂主要影响漆的抗粘连性。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对比文件1中的抗粘连涂料也可以应用于高湿的条件下,且和本申请具有相当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抗粘连水性木器漆的制备方法(说明书第0014段):将水性纯丙烯酸树脂投入分散缸中,按照上述的重量份,在1200r/min转速下状态下将水性多功能助剂、消泡剂、成膜助剂、防冻剂、防腐杀菌剂、抗粘连助剂、流平剂、增稠剂和水边搅拌边缓慢加入分散缸中,充分搅拌30min后即可。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将各个组分混合搅拌制得木器漆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分散的难易程度等可以对加料顺序进行调整,从本申请公开的技术内容也无法得出采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加料顺序给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搅拌速度和搅拌时间取决于各组分混合的均匀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体系达到的分散程度可以进行调整的。漆料的粘度会影响涂料在储存过程中的稳定性和施工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涂料的贮存稳定性和施工性能经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其合适的粘度范围。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13日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工艺三方面均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的问题,具体请参见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1)-(3)的评述;而对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在温度高于25℃或者湿度大于85%的条件下不易产生粘连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抗粘连涂料在60-80℃的高温下具有良好的抗粘连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即对比文件1的涂料在温度高于25℃的条件下也能够抗粘连,公开了本申请的面漆在温度高于25℃时抗粘连的特征。而对于在高湿环境下抗粘连的特征,虽然本申请的实施例中进行了本申请产品与市售产品的对比试验,证明其在高温高湿条件下的抗粘连性优于市售产品,但是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市售产品的配方组分,不能证明本申请木器漆在高湿环境下的抗粘连性优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木器漆。相反,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本申请所述涂料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具有良好抗粘连性能的关键在于其使用了核壳结构的乳液体系。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抗粘连水性木器漆中使用的水性纯丙烯酸树脂也为核壳结构,并且具有抗粘连性、耐干热性和耐热水性(说明书第0007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水性纯丙烯酸树脂包括丙烯酸乳液、丙烯酸树脂水分散体和丙烯酸水溶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选择其中一种适用的具有核壳结构的水性丙烯酸树脂,如丙烯酸乳液。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配方中的绝大部分组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各个组分在涂料领域中的作用是确定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如丙烯酸乳液和抗粘连剂主要影响漆的抗粘连性。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对比文件1中的抗粘连涂料也可以应用于高湿的条件下,且和本申请具有相当的技术效果。
因此,请求人的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3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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