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水制造方法及纯水制造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纯水制造方法及纯水制造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30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5866
优先权日:2008-03-31
申请(专利)号:201510473701.1
申请日:2009-03-13
复审请求人:栗田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立民
合议组组长:晏杰
参审员:王卫刚
国际分类号:C02F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73701.1、发明名称为“纯水制造方法及纯水制造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11862.9、申请日为2009年3月13日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栗田工业株式会社,分案申请日为2015年8月5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3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4日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JP 特开平9-220560A,公开日为1997年8月26日)和对比文件2(JP 特开2001-179252A,公开日为2001年7月3日)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JP 特开平9-192658A,公开日为1997年7月29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8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0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纯水制造方法,其包含以下工序:
通过对导入到槽1中并从该槽1中送出的有机物浓度5~50μg/L的一次纯水照射紫外线将水中的有机物氧化分解的第1紫外线氧化工序,
通过使第1紫外线氧化工序的处理水通过混床式非再生型离子交换装置或电子去离子装置接触离子交换树脂而进行去离子,制造二次纯水,将该二次纯水的一部分返回到该槽1中的第1去离子工序,
通过对经过第1去离子工序的二次纯水的剩余部分照射紫外线将水中的有机物氧化分解的第2紫外线氧化工序,和
通过使第2紫外线氧化工序的处理水接触离子交换树脂而进行去离子,制造三次纯水,将该三次纯水的一部分返回到所述二次纯水的所述剩余部分中的第2去离子工序;
其特征在于:
在第1紫外线氧化工序中,以该第1紫外线氧化工序的处理水的有机物浓度成为1~10μg/L、H2O2浓度成为1~30μg/L的照射强度照射紫外线,
同时在第2紫外线氧化工序中,以该第2紫外线氧化工序的处理水的有机物浓度成为0.1~5μg/L、H2O2浓度成为1~20μg/L的照射强度照射紫外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纯水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1紫外线氧化工序与第2紫外线氧化工序之间以及第2紫外线氧化工序与第2去离子工序之间的至少一方中包含使水接触过氧化氢分解催化剂的过氧化氢分解工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纯水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1去离子工序中进行过氧化氢分解工序。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纯水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2过氧化氢分解工序与第2去离子工序之间包含将利用过氧化氢的分解所产生的溶解氧除去的脱氧工序。
5. 一种纯水制造装置,其包含:
导入有机物浓度5~50μg/L的一次纯水的槽1、和对从该槽1中送出的一次纯水照射紫外线将水中的有机物氧化分解的第1紫外线氧化部件,
通过使第1紫外线氧化部件的处理水通过混床式非再生型离子交换装置或电子去离子装置接触离子交换树脂而进行去离子,制造二次纯水,将该二次纯水的一部分返回到所述槽1中的第1去离子部件,
通过对经过第1去离子部件的二次纯水的剩余部分照射紫外线将水中的有机物氧化分解的第2紫外线氧化部件,和
通过使第2紫外线氧化部件的处理水接触离子交换树脂而进行去离子,制造三次纯水,将该三次纯水的一部分返回到所述二次纯水的所述剩余部分中的第2去离子部件;
其特征在于:
在第1紫外线氧化部件中,以该第1紫外线氧化部件的处理水的有机物浓度成为1~10μg/L、H2O2浓度成为1~30μg/L的照射强度照射紫外线,
同时在第2紫外线氧化部件中,以该第2紫外线氧化部件的处理水的有机物浓度成为0.1~5μg/L、H2O2浓度成为1~20μg/L的照射强度照射紫外线。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纯水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第1紫外线氧化工序与第2紫外线氧化工序之间以及第2 紫外线氧化工序与第2去离子工序之间的至少一方中具有使水接触过氧化氢分解催化剂的过氧化氢分解部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对于对比文件1中关于三次纯水装置的认定没有依据。(2)对比文件1没有将二次纯水进行循环的动机。(3)对比文件1图4中纯水是经过使用点后再进行回流,本申请并不经过使用点进行回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20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对比文件1-3,并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由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知,其中的反渗透装置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一次纯水制造装置,低压紫外线灯氧化系统13和混合床离子交换单元14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二次纯水制造装置,低压紫外线灯氧化系统16和混合床离子交换单元17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三次纯水制造装置。由此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如本申请中将所述工序加以定义,但不妨碍其事实上公开了本申请的三次纯水装置。(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多余的三次纯水返回到二次纯水的处理工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将二次纯水部分回流到一次纯水中。(3)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三次纯水经过使用点回流,但是并不影响其公开了将三次纯水的一部分返回到二次纯水的操作。其次,在纯水输送和回收领域,将制得的纯水以最短途径送至用水设备,采用循环管道动态输水以保持水质稳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通过二次纯水循环管路34将一部分纯水循环返回水槽20而不经过使用点(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1)。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8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0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纯水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纯水制造装置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3]-[0047]段及附图4):经过反渗透装置12的水(相当于一次纯水)被引入到低压紫外线灯氧化系统13中,分解溶解性有机物;水中离子组分通过混合床离子交换单元14去除(相当于得到二次纯水)。然后水进入真空脱气设备15,通过加入氮气的方法,去除水中的溶解气体例如溶解氧。水再次进入低压紫外线灯氧化系统16降解溶解性有机物,水中的离子组分通过混合床离子交换单元17去除(相当于得到三次纯水)。最后,水进入超滤膜装置,以除去超小体积的细颗粒物;制造的超纯水供应给使用点19,多余的超纯水回流到真空脱气设备15的前段(相当于将部分三次纯水返回到二次纯水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限定了一次纯水有机物的浓度,并且以处理后水中有机物的浓度和H2O2浓度限定了第一紫外线和第二紫外线的照射强度;(2)将部分二次纯水返回到一次纯水的处理工序中;(3)限定了纯水首先导入到槽1,且第1去离子工序的去离子装置为混床式非再生型离子交换装置或电子去离子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去除纯水中有机物的同时抑制纯水中过氧化氢的浓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反渗透处理后有机物浓度为5-50ug/L的一次纯水是本领域的常规纯水;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超纯水制造装置中经过紫外线氧化器的水中过氧化氢的浓度从1ug/L以下升至5-50ug/L(该范围与1-30ug/L,1-20ug/L部分重叠)(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9]段及附图1),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纯水制造装置中紫外线氧化会提高过氧化氢的浓度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过氧化氢浓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本领域的普通知识,紫外线氧化产生的过量过氧化氢会使后续的膜装置和离子交换树脂产生劣化。在此基础上,为控制纯水制造装置中过氧化氢的生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一次纯水中有机物的浓度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紫外线的照射强度,以解决在去除有机物的同时抑制过氧化氢浓度的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多余的三次纯水返回到二次纯水的处理工序中,而且在流体输送领域中,采用部分回流以控制流量或水质变化对单元设备操作条件的影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维持纯水制造装置中处理状态的相对稳定,以保证供水水质、避免因用水负荷变化等导致流量发生显著波动或水质变化对单元设备的冲击,容易根据需要将二次纯水部分回流到一次纯水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1紫外线氧化工序以及第一混合床型离子交换床,在此基础上,使用储槽储水以及使用混床式非再生型离子交换装置或电子去离子装置用作去离子装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和3对过氧化氢分解工序的设置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紫外线氧化工序之后设置负载钯催化剂的过氧化氢分解工序(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54]段及附图3),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分解生成的过氧化氢以避免对后端装置产生负荷,同时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2属于相同的纯水制造领域,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过氧化氢分解工序设置的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处理步骤中过氧化氢浓度范围进行的常规设置。
权利要求4对脱氧工序的设置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1去离子工序与第2紫外线氧化工序之间设置真空脱气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4),在此基础上,将去除溶解氧的脱氧工序设置在第2过氧化氢分解工序与第2去离子工序之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过氧化氢分解后水中溶解氧浓度进行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纯水制造装置,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纯水制造装置,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及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问题。
由之前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对过氧化氢分解工序的设置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照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将制造的超纯水供给到使用点后,使用点没有使用的超纯水被返送到超纯水制造装置的真空脱气装置的前后,并不是在超纯水制造装置内进行水循环,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超纯水制造装置内的水进行循环的技术概念,也没有公开在一次系统中进行水循环的技术概念。(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槽1,没有给出将二次纯水的一部分返回到槽1中的启示;本申请通过配置槽1,解决了“流量低时,在UV装置的筒内、离子交换树脂塔内发生偏流,UV照射、离子交换变得不均匀,UV氧化、离子交换效率产生不均”这一现有技术中没有认识到的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反渗透装置12的出水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一次纯水,低压紫外线灯氧化系统13和混合床离子交换单元14的出水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二次纯水,低压紫外线灯氧化系统16和混合床离子交换单元17的出水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三次纯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事实上公开了本申请的三次纯水制造装置。而且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4可以确定,虽然其三次纯水经过使用点回流,但是并不影响其公开了将三次纯水的一部分返回到超纯水制造装置的混床式离子交换装置17的上游,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通过二次纯水循环管路34将一部分纯水循环返回水槽20而不经过使用点(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1);而且在本领域中,采用部分回流以调节流量或水质变化对单元设备操作条件的影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维持纯水制造装置中二次纯水系统处理状态的相对稳定、保证供水水质,根据需要容易想到将二次纯水部分回流到进入的一次纯水中。
对于意见(2),在水处理领域,在多级处理单元之间使用中间槽缓冲流量、水质变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参数控制需要在将二次纯水部分回流到一次纯水中时设置相应的中间缓冲槽并且容易想到将循环回水回流到该缓冲槽中以控制流量、水质变化,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流量低时,在UV装置的筒内、离子交换树脂塔内发生偏流,UV照射、离子交换变得不均匀,UV氧化、离子交换效率产生不均”是现有技术中没有认识到的技术问题,也未记载通过在一次系统的流程内配置槽1,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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