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过程中保持稳定的PC/ABS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加工过程中保持稳定的PC/ABS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34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29784
优先权日:2012-04-27
申请(专利)号:201380022135.1
申请日:2013-04-24
复审请求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晓静
合议组组长:李开扬
参审员:陈辉
国际分类号:C08L55/02,C08L6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分析该技术方案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2135.1, 发明名称为“在加工过程中保持稳定的PC/ABS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由“拜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14-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7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1-15页、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热塑性模塑组合物,其包含
A)40.0-99.5重量份的至少一种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其具有小于300ppm的OH端基含量,
B)0.5-60.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接枝聚合物,其具有小于100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
C)0.0-30.0重量份的乙烯基均聚物或乙烯基共聚物,
D)0.0-40.0重量份的其它常规聚合物添加剂,
其中组分A)-D)的重量份之和为100重量份。
2. 如权利要求1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A具有小于20ppm的游离双酚A(BPA)含量。
3. 如权利要求1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A通过界面法制备。
4.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B是B1)在B2)上的接枝聚合物
B1)基于组分B计,80-93重量%的B1.1)和B1.2)的混合物
B1.1)基于混合物B1计,70-80重量%的至少一种选自下组的单体:乙烯基芳族化合物、环上取代的乙烯基芳族化合物和甲基丙烯酸(C1-C8)-烷基酯,和
B1.2)基于混合物B1计,20-30重量%的至少一种选自下组的单体:乙烯基氰、(甲基)丙烯酸(C1-C8)-烷基酯和不饱和羧酸的衍生物,
B2)基于组分B计,20-7重量%的至少一种玻璃化转变温度<>
5.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B通过本体或溶液聚合法制备。
6.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不含通过熔融聚合法制备的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
7.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不含通过乳液或悬浮聚合法制备的接枝聚合物和乙烯基均聚物或乙烯基共聚物。
8.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A的OH端基浓度小于200ppm。
9.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B具有小于20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
10.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A具有小于10ppm的 游离双酚A含量。
11.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整个配混的组合物具有小于20ppm和大于0.5ppm的游离双酚A含量。
12.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包含:
A)50.0-95.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其具有小于300ppm的OH端基含量,
B)4.5-49.5重量份的至少一种接枝聚合物,其具有小于100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
C)0.0-20.0重量份的乙烯基均聚物或乙烯基共聚物,
D)0.5-20.0重量份的其它常规聚合物添加剂。
13.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包含:
A)60.0-90.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其具有小于300ppm的OH端基含量,
B)6.0-36.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接枝聚合物,其具有小于100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
C)3.0-15.0重量份的乙烯基均聚物或乙烯基共聚物,
D)1.0-10.0重量份的其它常规聚合物添加剂。
14.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组分A的重均摩尔质量Mw为26000-32000g/mol。
15.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模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选自下组的成员作为组分D:阻燃剂、阻燃增效剂、烟雾抑制剂、抗滴落剂、内润滑剂和外润滑剂和内脱模剂和外脱模剂、流动性助剂、抗静电剂、导电性添加剂、UV稳定剂、光稳定剂、热稳定剂、抗氧化剂、酯交换抑制剂、水解稳定剂、抗菌添加剂、提高耐刮擦性的添加剂、IR吸收剂、光学增亮剂、荧光添加剂、填料和增强材料、酸以及染料和颜料。”
驳回决定指出:(1)对比文件1(CN 102292393A,公开日2011年12月21日)公开了一种聚碳酸酯模塑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9-11段)。针对权利要求1组分A中所述PC,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所述PC的OH端基含量。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31段公开了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相同的制备方法、原料,且对比文件1中链终止剂(酚类终止剂)的量通常为所用芳族二羟基化合物总摩尔数的0.5摩尔%至10摩尔%(参见说明书第18段),该用量与本申请说明书的用量相同(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6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推定对比文件1所述PC具有与本申请PC相同的OH端基含量。针对权利要求1组分B中所述接枝聚合物,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所述接枝聚合物的镁和钙的含量。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4-44段公开了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相同的制备方法、原料。如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选用苯乙烯、丙烯腈通过本体或溶液或本体-悬浮聚合法接枝改性二烯烃橡胶(例如基于丁二烯、异戊二烯等)或二烯烃橡胶的混合物或二烯烃橡胶或它们的混合物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推定对比文件1所述接枝聚合物具有与本申请接枝聚合物相同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当权利要求1所述组分C、D取0时,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当权利要求1所述组分C、D取不为0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含有所述组分C、D。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添加所述助剂以提高组合物相应的性能。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组合物包含其它添加剂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7-54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加入所述组分C、D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确定其合适的用量。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5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所述PC的游离双酚A (BPA)含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对比文件1所述PC的游离双酚A (BPA)含量为0。退一步,即使对比文件1所述PC的游离双酚A (BPA)含量不为0,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31段公开了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相同的制备方法、原料,且对比文件1中链终止剂(酚类终止剂)的量通常为所用芳族二羟基化合物总摩尔数的0.5摩尔%至10摩尔%(参见说明书第18段),该用量与本申请说明书的用量相同(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6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推定对比文件1所述PC具有权利要求2,10-11所述的游离双酚A (BPA)含量。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11,14-15不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12-13所述组分A、B的用量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组分C、D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用量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6,并对权利要求书顺序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聚碳酸酯/ABS模塑组合物,所述组合物特征在于提高的耐应力开裂性、在加工过程中更稳定的高光泽度以及优选在不利的加工条件下(高温、高剪切和/或长的停留时间)较小的聚碳酸酯热降解和甚至在配混条件较苛刻(温度较高)时减小的游离双酚A含量(参见说明书[0014]段)。对比文件1以其低锂离子含量及其超过最低水平和优选不超过最高水平的所规定的钠和/或钾离子含量为特征的该组合物表现出改进的抗水解性(对比文件1的摘要部分)。原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至少一种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其具有小于300 ppm的OH端基含量”;b)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至少一种接枝聚合物,其具有小于100 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因此,本申请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应当具有新颖性。由表1中本发明实施例1-3和对比例CE1-CE3可以看出:只有如本发明实施例1-3的本发明的组合物才具有所希望的性能特征,其一方面包含具有低的OH端基含量的聚碳酸酯,另一方面包含具有低含量的锂、钠、钾、镁和钙的ABS接枝聚合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06]段)。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建议所述两项区别特征,也没有预期到通过所述两项特征的组合而实现的改进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2)本申请两项区别特征实质上并不是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的特征,并且可以直接地确定(不是“隐含”)要求保护的产品的特定组成,不属于可用“推定原则”评价新颖性。(3)对比文件1中获得聚碳酸酯分子量为28kg/mol,本申请中的分子量为27 kg/mol(参见本申请的实施例部分,组分A-1和A-2),组分A-2的OH端基含量为480 32 ppm,远大于300ppm,仅依据说明书中的一般性描述(而非具体实施例操作)而推定OH端基含量相同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热塑性模塑组合物,其包含
A)40.0-99.5重量份的至少一种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其具有小于300ppm的OH端基含量,
B)0.5-60.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接枝聚合物,其具有小于100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
C)0.0-30.0重量份的乙烯基均聚物或乙烯基共聚物,
D)0.0-40.0重量份的其它常规聚合物添加剂,
其中组分A)-D)的重量份之和为100重量份,
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含通过熔融聚合法制备的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特征。权利要求1所述OH端基含量、以及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实质上同样属于性能特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31段以及第34-44段公开了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相同的制备方法、原料,有理由推定上述含量相同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06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当C、D含量为零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限定了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具有小于300 ppm的OH端基含量;(2) 权利要求1限定了接枝聚合物具有小于100 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对比文件1未限定上述两种含量。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耐应力开裂性、改善与光泽度、聚碳酸酯降解有关的加工稳定性。对比文件1指出通过MVR变化%反映组合物的水解性能。技术手册(《聚碳酸酯及其应用》,金祖铨 吴念等编著,第229页倒数第2段至237页最后1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2009年08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指出:聚碳酸酯在光、热、湿热和氧等作用下会发生降解,使其色泽变黄,力学性能下降;聚碳酸酯的端羟基以及聚碳酸酯中所含的微量水,均会降低聚碳酸酯的稳定性。由该公知常识证据1可知,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水解性能最终反映的是组合物中聚碳酸酯的稳定性和力学性能。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为:改善聚碳酸酯的加工稳定性和力学性能。对于区别(1),《聚碳酸酯》(晨光化工厂编,燃料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6页第3节,第143页第4节,1973年03月第1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指出:尽管分子量增高使-OH和-COOH的活性大大减弱,但这些端基的存在对树脂的热稳定性仍是不利的,因此必需设法防止。同时,公知常识性证据1指出:聚碳酸酯在光、热、湿热和氧等作用下会发生降解,使其色泽变黄,力学性能下降;聚碳酸酯的端羟基以及聚碳酸酯中所含的微量水,均会降低聚碳酸酯的稳定性。上述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有力证明了将聚碳酸酯中的端羟基控制在极低量能保证聚碳酸酯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通过聚碳酸酯的制备工艺来将端羟基的含量控制在尽量低的数值范围内。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镁和钙的具体含量,公知常识性证据2教导了,杂质对聚碳酸酯性能的影响、其来源以及如何降低聚碳酸酯中的杂质。因此,依据该公知常识性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深知降低聚碳酸酯模塑组合物(PC/ABS)中聚碳酸酯、以及作为合金组分的接枝聚合物的杂质含量的必要性,也知道降低哪些杂质以及如何降低这些杂质含量。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二)针对权利要求1中所述组分C、D取不为0时的技术方案(当C、D含量不为零时),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组合物可包含其它添加剂,例如至少一种选自乙烯基芳族化合物……单体的(共)聚合物、其它聚合添加剂等(参见说明书第[0047]-[0054]段)。由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未发现C和D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C、D含量不为零的技术方案,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与C、D含量为零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基于与前述C、D含量为零的技术方案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三)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6页第2-4段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降低双酚A杂质的含量以及如何降低其含量,因此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34]-[0039]段),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8分别进一步限定了端羟基和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和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 和10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游离双酚A的含量,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 和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 和12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作了限定,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 和12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热塑性芳族聚碳酸酯具有24,000至32,000克/摩尔的重均分子量(Mw,例如通过超离心或散射光测量法测量)(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其与权利要求13所述26 000-32 000 g/mol具有相同端值。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4所述的部分物质(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其余物质为本领域常用的普通添加剂。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和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3项),将复审通知书(第一次)针对文本的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顺序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包括两项区别特征“OH端基含量”与“具有小于100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的组合,通过所述两项特征的组合实现本申请显著改进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教导了可以通过二酚与例如碳酸二苯酯的反应经由熔体聚合法制备,而未公开或教导“所述组合物不含通过熔融聚合法制备的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因此特征“所述组合物不含通过熔融聚合法制备的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应当为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改进聚碳酸酯的抗水解性,而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改进聚碳酸酯的加工稳定性和力学性能,未有现有技术将术语抗水解性与 “加工稳定性和力学性能”解释为相同或相近的含义。(4)虽然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公知常识性证据2,但基于该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有限次试验得到区别1和2的临界值,更无法预期到在该临界值范围之内和之外的技术效果的显著差异。本申请的实施例1和对比例CE1-2的实验结果可以看出,区别特征“具有小于300mm的OH端基含量”与“具有小于100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的组合实现了所希望的技术效果,即在ESC和光泽度降低方面的显著改进(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的表1);首先比较实施例1与CE1和比较CE2与CE3(或者比较实施例1与CE2和比较CE1与CE3),然后再将两次比较的结果进行比较,则所述区别特征的协同效应显而易见。(5)?MVR的衡量标准分为?MVR(加工)和 ?MVR(水解),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三份资料:US7943686B2、US2009/0281216A1、US2009/0239991A1的电子件(共44页)来证明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热塑性模塑组合物,其包含A)40.0-99.5重量份的至少一种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其具有小于300ppm的OH端基含量, B)0.5-60.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接枝聚合物,其具有小于100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C)0.0-30.0重量份的乙烯基均聚物或乙烯基共聚物,D)0.0-40.0重量份的其它常规聚合物添加剂,其中组分A)-D)的重量份之和为100重量份,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含通过熔融聚合法制备的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和其中所述组分A具有小于20ppm的游离双酚A(BPA)含量。”
合议组于2018 年10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当C、D含量为零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限定了至少一种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其具有小于300 ppm的OH端基含量;(2) 权利要求1限定了至少一种接枝聚合物,其具有小于100 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对比文件1未限定上述两种含量;(3)权利要求1限定了游离双酚A的含量,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PC的游离双酚A (BPA)含量。本申请权利要求1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耐应力开裂性、改善光泽度、与聚碳酸酯降解有关的加工稳定性。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或教导如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但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第229页倒数第2段至237页最后1段)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参见第16页第3节,第143页第4节)有力证明了将聚碳酸酯中的端羟基控制在极低量能保证聚碳酸酯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通过聚碳酸酯的制备工艺来将端羟基的含量控制在尽量低的数值范围内,从而提高树脂的热稳定性、力学性能并改善色泽。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镁和钙的具体含量、以及游离双酚A的含量,碱土金属镁和钙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锂、钠和/或钾一样,对聚碳酸酯来说都属于杂质。公知常识性证据2教导了,杂质对聚碳酸酯性能的影响、其来源以及如何降低聚碳酸酯中的杂质(参见该证据第16页第2-4段)。因此,依据该公知常识性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深知降低聚碳酸酯模塑组合物(PC/ABS)中聚碳酸酯、以及作为合金组分的接枝聚合物的杂质含量的必要性,也知道降低哪些杂质以及如何降低这些杂质含量。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对组合物中原料的端羟基OH含量,锂、钠、钾、镁、钙的总含量以及游离双酚A的含量进行限定,但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给出的技术启示可知,降低上述杂质含量、以及降低的方法是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公知常识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降低原料中端羟基含量、锂、钠、钾、镁、钙的总含量以及游离双酚A的含量,并将这些杂质含量降低到尽可能低的值,从而提高树脂的热稳定性、力学性能并改善色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当权利要求1所述组分C、D含量取不为0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当C、D含量不为0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1含有所述组分C、D。本申请说明书未记载组分C可改善组合物的何种性质,组分D是可根据所需要的其他组合物性能可添加的任选的添加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69]-[0090]段)。本申请说明书表1的实施例1-3和对比例CE1-3所采用的相同含量的C1和C2。由此未发现C和D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故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C、D含量取不为0的技术方案,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与C、D含量为0的技术方案相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组合物可包含其它添加剂(参见说明书第[0047]-[0054]段)。对比文件1给出了加入所述组分C、D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确定其合适的用量。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三)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34]-[0039]段),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和9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游离双酚A的含量,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和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 和11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作了限定,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 和1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热塑性芳族聚碳酸酯具有24,000至32,000克/摩尔的重均分子量(Mw,例如通过超离心或散射光测量法测量)(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其与权利要求12所述26 000-32 000 g/mol具有相同端值。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公开了权利要求13所述的部分物质,其余物质为本领域常用的普通添加剂。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和1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主张:(1)从程序方面来说,在合议组未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没有作出复审决定,而是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这样的操作显然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程序规定。合议组采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的形式更正相关内容,未经过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2)复审请求人坚持于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意见。合议组并没有说明为何“使用相界面法来制备聚酯碳酸酯”的记载可以等同于“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含通过熔融聚合法制备的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的公开或教导。(3)合议组对三步法评价创造性标准发生改变没有法律依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27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1-15页、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分析该技术方案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塑性模塑组合物(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碳酸酯模塑组合物,具体公开了:其包含 A) 占A)和B)总量的52至95重量份,优选53至85重量份,最优选55至75重量份的芳族聚碳酸酯和/或芳族聚酯碳酸酯(优选二酚与碳酰卤采用相界面法反应制备),和B) 占A)和B)总量的5至48重量份,优选15至47重量份,最优选25至45重量份的通过本体、溶液或本体-悬浮聚合法制备的橡胶改性的接枝聚合物,含量大于0至小于或等于4 ppm,优选0.2至3.6 ppm,特别优选0.3至3.2 ppm,最优选0.4至2.5 ppm的锂,和各自量大于1.5 ppm,优选大于2 ppm的钠和/或钾。该芳族聚酯碳酸酯可通过已知方式线型或支化(在这方面,参见DE-A 2940024和DE-A 3007934)(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3]、[0029]、 [0062]段)。合议组核实了对比文件1中所引证的DE 2940024A(参见该文件说明书实施例1和2)和DE 3007934A(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3),均是采用相界面法来制备聚酯碳酸酯。当聚酯碳酸酯通过相界面法制备时,其不可能含有通过熔融聚合法制备的聚碳酸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当C、D含量为零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限定了至少一种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其具有小于300 ppm的OH端基含量;(2) 权利要求1限定了至少一种接枝聚合物,其具有小于100 ppm的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对比文件1未限定上述两种含量;(3)权利要求1限定了游离双酚A的含量,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PC的游离双酚A (BPA)含量。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指出所请求保护的组合物特征在于提高的耐应力开裂性、在加工过程中更稳定的高光泽度以及优选在不利的加工条件下较小的聚碳酸酯降解和甚至在配混条件较苛刻时减小的游离双酚A含量(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段)。本申请说明书表1列出了实施例1-3与对比例CE1-3的模塑组合物的组成与性能。其中对比例CE1与实施例1是组成相似的模塑组合物,两者区别仅在于对比例CE1含30重量份的B2(B2是Mg、Li、Na、K等总含量大于340ppm的接枝聚合物),实施例1含30重量份的B1(B1是本体法制备的ABS接枝聚合物,Li < 2="">< 2="" ppm,k="">< 2="" ppm,mg="">< 1="" ppm和ca:="" 4="" ppm),实施例1与对比例ce1的模塑组合物的其他组成与含量均相同(均采用相同的a1,故两者组分a的游离双酚a含量相同)。对比例ce1的ecs为2.3、光泽度降低39%和?mvr(加工)为132%,均劣于实施例1的相应性能:="">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模塑组合物的耐应力开裂性、改善光泽度、与聚碳酸酯降解有关的加工稳定性。
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或教导如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但本领域公知:聚碳酸酯上大分子的端基主要影响树脂的热稳定性:在高温下羟基会引起酯类醇解,羧基会促使酯类酸性水解,并将进一步促进聚碳酸酯的游离基链锁降解。尽管分子量增高使-OH和-COOH的活性大大减弱,但这些端基的存在对树脂的热稳定性仍是不利的,因此必需设法防止(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6页第3节,第143页第4节)。同时,公知常识性证据1指出:聚碳酸酯在光、热、湿热和氧等作用下会发生降解,使其色泽变黄,力学性能下降;聚碳酸酯的端羟基以及聚碳酸酯中所含的微量水,均会降低聚碳酸酯的稳定性(参见该证据第229页倒数第2段至237页最后1段)。上述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均指出了聚碳酸酯中端羟基对聚碳酸酯性能的不良影响,并且强调了要防止端羟基的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通过聚碳酸酯的制备工艺来将尽量降低端羟基的含量,从而保证或提高树脂制品的热稳定性、力学性能并改善色泽。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镁和钙的具体含量、以及游离双酚A的含量,碱土金属镁和钙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锂、钠和/或钾一样,对聚碳酸酯来说都属于杂质。公知常识性证据2指出:无论是吡啶法或是界面缩聚法,得到的聚碳酸酯一般是溶于有机溶剂中呈溶液状态,它除了溶剂以外还含有不易除去的各种杂质及电解质,这些杂质和未反应的双酚A(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游离双酚A),都能使聚碳酸酯的性能变劣。因此净制和离析聚碳酸酯溶液,得到既合乎使用要求、又适于热塑性加工的固态聚碳酸酯就很有必要。杂质来源于原料和生成的副产物及未反应物,这些杂质含量不一定很多,但微量的杂质,特别是碱的存在,会使成型件的颜色加深,质量变坏。可通过洗涤、电场作用方式等除去杂质(参见该证据第16页第2-4段)。该公知常识性证据2教导了,杂质对聚碳酸酯性能的影响、其来源以及如何降低聚碳酸酯中的杂质。因此,依据该公知常识性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深知降低聚碳酸酯模塑组合物(PC/ABS)中聚碳酸酯、以及作为合金组分的接枝聚合物的杂质含量的必要性,也知道降低哪些杂质以及如何降低这些杂质含量。
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对组合物中原料的端羟基OH含量,锂、钠、钾、镁、钙的总含量以及游离双酚A的含量进行限定,但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给出的技术启示可知,降低上述杂质含量、以及降低的方法是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公知常识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降低原料中端羟基含量、锂、钠、钾、镁、钙的总含量以及游离双酚A的含量,并将这些杂质含量降低到尽可能低的值,从而提高树脂的热稳定性、力学性能并改善色泽。对比文件1中未提及本申请权利要求1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了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动机和启示,基于这个前提,为保证产品获得优良性能而采用必要的除杂措施对原料进行除杂,是作为熟悉并掌握本领域技术知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素养和基本能力,这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权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1所述组分C、D含量取不为0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当C、D含量不为0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1含有所述组分C、D。本申请说明书未记载组分C可改善组合物的何种性质,组分D是可根据所需要的其他组合物性能可添加的任选的添加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69]-[0090]段)。本申请说明书表1的实施例1-3和对比例CE1-3所采用的相同含量的C1和C2。由此未发现C和D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故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C、D含量取不为0的技术方案,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与C、D含量为0的技术方案相同。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组合物可包含其它添加剂。例如,可以向该组合物中加入聚合成分和功能添加剂。特别地,至少一种选自乙烯基芳族化合物、乙烯基氰化物(不饱和腈)、(甲基)丙烯酸(C1至C8)-烷基酯、不饱和羧酸和不饱和羧酸衍生物(如酐和酰亚胺)的单体的(共)聚合物可作为组分C添加。苯乙烯和丙烯腈的共聚物特别优选。同样适合作为组分C)的是(甲基)丙烯酸(C1-C8)-烷基酯(如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和丙烯酸叔丁酯)的均聚物。通过乳液聚合法制成的橡胶改性的共聚物(组分D)也可用作其它聚合添加剂。通常作为抗冲改性剂供应的这些市售接枝聚合物优选是丙烯腈/苯乙烯/丁二烯(ABS)和/或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丁二烯(MBS)(参见说明书第[0047]-[0054]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加入所述组分C、D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确定其合适的用量。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4和5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对组分B介质聚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该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枝聚合物B包含下列成分的无规共聚物:B.1 占B)的50至97重量%,优选65至95重量%,特别优选80至9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乙烯基单体,其接枝在B.2 占B)的3至50重量%,优选5至35重量%,特别优选10至2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玻璃化转变温度<><><>< -50℃的接枝基料上,b)的制备通过如us-3="" 243="" 481、us-3="" 509="" 237、us-3="" 660="" 535、us-4="" 221="" 833和us-4="" 239="" 863(经此引用并入本文)中所述的本体或溶液或本体-悬浮聚合法以已知方式进行。单体b.1优选是下列的混合物b.1.1="" 占b.1的50至99重量%,优选65至85重量%的至少一种选自乙烯基芳族化合物和在核上被取代的乙烯基芳族化合物(例如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对甲基苯乙烯或对氯苯乙烯)的单体,和b.1.2="">
3、从属权利要求6-7分别进一步限定了端羟基和锂、钠、钾、镁和钙的总含量,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和9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游离双酚A的含量,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和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 和11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作了限定,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 和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了组分A的重均摩尔质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热塑性芳族聚碳酸酯具有24,000至32,000克/摩尔的重均分子量(Mw,例如通过超离心或散射光测量法测量)(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其与权利要求12所述26000-32000 g/mol具有相同端值。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中包含组分D的具体物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组合物还可包含其它常规聚合物添加剂(组分E),如防火剂、防滴落剂(例如氟化聚烯烃、硅氧烷和芳族聚酰胺纤维)、润滑剂和脱模剂,例如季戊四醇四硬脂酸酯,成核剂、抗静电剂、稳定剂、填料和增强物质(例如玻璃或碳纤维、云母、高岭土、滑石、CaCO3和玻璃薄片)以及染料和颜料(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3所述的部分物质,其余物质为本领域常用的普通添加剂。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和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的程序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合议组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依法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无不妥当。《专利审查指南》相关部分未对复审通知书次数作出任何规定。合议组采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的形式更正的相关内容涉及对比文件公开事实认定的矫正,履行了法定的听证义务,无需通过更正通知书的形式。(2)复审请求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理解上与合议组存在分歧,但请复审请求人不要忽略合议组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分歧问题业已明确进行说明,在此再次解释如下: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9]段公开了该芳族聚酯碳酸酯能通过已知方式是线型或支化(在这方面,参见DE-A 2940024和DE-A 3007934)。合议组核实了对比文件1所引证的DE 2940024A(参见该文件说明书实施例1和2)和DE 3007934A(参见该文件说明书实施例1-3),均是采用相界面法来制备聚酯碳酸酯。本申请说明书第[0048]段记载了所述芳族聚酯碳酸酯可以为直链的或者可以以已知的方式支化(同样在此方面参见DE-A 2940024和DE-A 3007934)。可见就聚酯碳酸酯的制造方法来说,本申请说明书和对比文件1所引证的现有技术文件是一致的。当聚酯碳酸酯通过相界面法制备时,其必然不含有通过熔融聚合法制备的聚酯碳酸酯。即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容,可明确知道“采用相界面法来制备聚碳酸酯时,所述组合物不含通过熔融聚合法制备的芳族聚碳酸酯或聚酯碳酸酯”。(3)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区别1和2的临界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有限次试验得到的。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也没有教导或建议所述两项区别特征,但在针对权利要求1进行评述时引入了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其证明了所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述公知常识教导下,知道如何降低哪些杂质含量并如何进行降低。至于杂质含量所能降低到的临界值受现有工艺水平制约,首先现有技术中并未提及存在无法突破的杂质含量临界值。其次,退一步来说,假使本申请对突破临界值上有所贡献,但采取何种手段实现这种突破的贡献也未记载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故虽然通过所述两项特征的组合,使得组合物性能有所改善,但是所述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的教导针对组合物可能存在的典型技术缺陷而实施的技术改进,而且对组合物性能的主要改善效果能够预期。(4)合议组对本申请严格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三性进行审查,评价创造性的标准未发生改变。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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