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14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86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45196.6
申请日:2013-06-1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轶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张妍
国际分类号:G06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45196.6,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4-5、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TW 201005586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1日)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都属于电子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并能获得相同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当权利要求4和5引用权利要求1时,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但是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4和5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4和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9-10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4-5,因此权利要求6、9-10也不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同时,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2-5、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该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和易于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4和5引用权利要求2-3时,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0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2-5,因此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和2;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01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有相背的第一正面与第一反面,所述第二本体包括有相背的第二正面与第二反面,且所述第一本体能够插入接连至所述第二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时,获取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姿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姿态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方向;
获取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姿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二姿态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方向;
基于所述第一姿态信息与所述第二姿态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其中,所述插接模式为用于表征当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后,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二正面相对的正插接模式,或者为用于表征当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后,所述第一反面与所述第二正面相对的反插接模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姿态信息,具体为:获取所述第一正面的第一左侧面或第一右侧面的第一方向;
所述获取所述第二本体是第二姿态信息,具体为:获取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左侧面或第二右侧面的第二方向;
其中,当所述第一方向为所述第一左侧面的方向时,所述第二方向为所述第二左侧面的方向。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姿态信息与所述第二姿态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判断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是否为同方向还是反方向,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为所述同方向时,则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插接模式为所述正插接模式;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为所述反方向时,则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插接模式为所述反插接模式。
4、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插接模式为所述正插接模式时,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姿态信息与所述第二姿态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判断结果,生成用于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用户界面的第一界面调整指令;
执行所述第一界面调整指令,将所述当前用户界面调整为与所述正插接模式相对应的第一界面。
5、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插接模式为所述反插接模式时,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姿态信息与所述第二姿态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判断结果,生成用于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用户界面的第二界面调整指令;
执行所述第二界面调整指令,将所述当前用户界面调整为与所述反插接模式相对应的第二界面。
6、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本体,包括有相背的第一正面与第一反面;
第二本体,包括有相背的第二正面与第二反面,所述第一本体能够插入接连至所述第二本体;
第一方向传感器,在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时,用于获取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姿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姿态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方向;
第二方向传感器,用于获取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姿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二姿态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方向;
处理器,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姿态信息与所述第二姿态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其中,所述插接模式为用于表征当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后,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二正面相对的正插接模式,或者为用于表征当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后,所述第一反面与所述第二正面相对的反插接模式。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方向传感器具体用于获取所述第一正面的第一左侧面或第一右侧面的第一方向;
所述第二方向传感器具体用于获取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左侧面或第二右侧面的第二方向;
其中,当所述第一方向为所述第一左侧面的方向时,所述第二方向为所述第二左侧面的方向。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包括: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判断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是否为同方向还是反方向,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为所述同方向时,则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插接模式为所述正插接模式;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为所述反方向时,则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插接模式为所述反插接模式。
9、如权利要求6-8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 设备还包括:
第一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判断结果,生成用于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用户界面的第一界面调整指令;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第一界面调整指令,将所述当前用户界面调整为与所述正插接模式相对应的第一界面。
10、如权利要求6-8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生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判断结果,生成用于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用户界面的第二界面调整指令;
第二调整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第二界面调整指令,将所述当前用户界面调整为与所述反插接模式相对应的第二界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1和6中的“所述第一姿态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姿态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方向”修改为“所述第一姿态信息是通过重力传感器获得的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姿态信息是通过重力传感器获得的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方向”。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时,获取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姿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姿态信息是通过重力传感器获得的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方向;获取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姿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二姿态信息是通过重力传感器获得的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方向”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中获取的第一姿态信息和第二姿态信息是基于设置在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重力传感器检测得到,其并不限制该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连接方式,这与对比文件1中的采用侦测端子检测,只能使用连接器进行连接完全不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有相背的第一正面与第一反面,所述第二本体包括有相背的第二正面与第二反面,且所述第一本体能够插入接连至所述第二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时,获取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姿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姿态信息是通过重力传感器获得的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方向;
获取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姿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二姿态信息是通过重力传感器获得的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方向;
基于所述第一姿态信息与所述第二姿态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其中,所述插接模式为用于表征当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后,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二正面相对的正插接模式,或者为用于表征当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后,所述第一反面与所述第二正面相对的反插接模式。”
“6、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本体,包括有相背的第一正面与第一反面;
第二本体,包括有相背的第二正面与第二反面,所述第一本体能够插入接 连至所述第二本体;
第一方向传感器,在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时,用于获取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姿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姿态信息是通过重力传感器获得的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方向;
第二方向传感器,用于获取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姿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二姿态信息是通过重力传感器获得的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方向;
处理器,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姿态信息与所述第二姿态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其中,所述插接模式为用于表征当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后,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二正面相对的正插接模式,或者为用于表征当所述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后,所述第一反面与所述第二正面相对的反插接模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其理由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对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并未有任何异议,而且增加的技术特征也并不具有创造性,因为:电子设备的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可对应于笔记本电脑的显示器和键盘,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所述第二本体,对比文件1的记载,键盘模组的第一连接器24连接显示模组的第二连接器12,可知,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同,连接方式都是插入连接,因此两者是相同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如何获取两本体的姿态方向,对于此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通过侦测端子的方式来获取电子装置方向的方法,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其他常见的获取姿态方向的方法,同时,通过重力传感器获取一设备的姿态方向在本领域是很常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重力传感器获取显示器和键盘的姿态方向。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充分阅卷并合议,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评述了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是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该对比文件1的方案并不涉及对显示模组和键盘模组的方向进行检测,其仅是对于显示模组与键盘模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对显示模组和键盘模组的方向进行检测的技术启示,即使采用重力传感器检测电子设备的方向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不涉及方向的检测,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将该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2)本申请中获取的第一姿态信息和第二姿态信息是基于设置在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重力传感器检测得到,其并不限制该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连接方式,该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可以采用多种连接方式。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3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2018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TW 201005586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1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第10页第2段和图1-4):该电子装置包括键盘模组和显示模组(相当于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从图1中可以看出,显示模组和键盘模组都包括正反两面。显示模组适于以第一方向或第二方向与键盘模组结合,且第一方向与第二方向相反(相当于第一本体包括有相背的第一正面与第一反面,第二本体包括有相背的第二正面与第二反面,且第一本体能够插入接连至第二本体)。显示模组通过第二连接器插入连接到键盘模组的第一连接器。键盘模组的第一连接器以及显示模组的第二连接器分别具有一侦测端子,当第一连接器与第二连接器连接方式不同时,侦测端子的位置即会不同,借以判断电子装置位于第一种操作模式或是第二种操作模式。从图1和2还可以看出,当电子装置处于第一操作模式(相当于正插接模式),显示模组的正面(相当于第一正面)与键盘模组中包括QWERTY按键的一面(相当于第二正面)相对,当电子装置处于第二操作模式(相当于反插接模式),显示模组的反面(相当于第一反面)与键盘模组中包括QWERTY按键的一面(相当于第二正面)相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第二本体时,获取第一本体的第一姿态信息和第二本体的第二姿态信息,其中,第一姿态信息是通过重力传感器获得的第一本体的第一方向,第二姿态信息是通过重力传感器获得的第二本体的第二方向;基于第一姿态信息与第二姿态信息,判断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另一种方式判断第一本体插入连接至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
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模组以相反的两个方向插入键盘模组的两种插接模式,也就是给出了还可以对显示模组和键盘模组的方向进行检测从而根据检测到的不同方向信息(即姿态信息)判断显示模组插入键盘模组的插接模式的技术启示。而重力传感器是常见的检测电子设备的方向信息的检测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重力传感器安装在显示模组和键盘模组上,对其方向进行检测,从而判断显示模组插入键盘模组的插接模式,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根据两个本体的相同侧面的方向获取这两个本体的姿态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检测到的两个本体相同侧面的方向是同方向还是反方向,从而判断第一本体插入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是正插接模式还是反插接模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和5均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在电子设备使用过程中,通常会根据屏幕的方向调整界面的显示模式,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对第一本体插入第二本体的插接模式的判断对界面进行调整,从而将当前的用户界面调整为与插接模式对应的界面,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产品的各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5中的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6-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改成第二种操作模式时,使用者要将显示模组拆离键盘模组,并旋转180度,然后再装回键盘模组上,这种角度旋转与手机的屏幕的翻转类似,而在对手机屏幕翻转时,通常采用重力传感器来进行检测。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仅给出了使用侦测端子对插接模式进行检测,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其他公知的检测技术对显示模组和键盘模组的相对位置关系进行检测,从而实现相同的检测效果。(2)在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在其他连接方式时的使用情况,因此无法将其纳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相应的效果也是无法确定的。
所以,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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