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LED近光灯配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13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88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91969.0
申请日:2016-03-30
复审请求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雯菁
合议组组长:潘圆圆
参审员:王建良
国际分类号:F21S8/10,F21V19/00,F21V7/04,F21V17/10,F21V29/74,F21V23/00,F21W101/02,F21W101/10,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相结合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1969.0,名称为“LED近光灯配光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725878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9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15-122205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2418892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LED光源(30)、反射镜(20)和散热器(10),所述散热器(10)前端设有水平悬伸的光源安装板(11),所述LED光源(30)为两个且分置于光源安装板(11)的上下两侧,所述反射镜(20)为凹面反射镜,反射镜(20)中部设有供光源安装板(11)穿过的条形孔(23),光源安装板(11)上方的LED光源(30)经上半部反射镜(20)反射后,形成第一光照区域,所述第一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水平线,光源安装板(11)下方的LED光源(30)经下半部反射镜(20)反射后,形成第二光照区域,所述第二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包括水平段和斜向上延伸的斜线段,且该水平段明暗截止线对应的光照区域与第一光照区域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安装板(11)的上下两侧中心位置处均设有凹槽,所述LED光源(30)置于凹槽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镜(20)的边缘连接在一筒状壳体(22)的内壁上,所述筒状壳体(22)连接在所述散热器(10)的前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镜(20)的反射面由多个条形反射面组合而成,且各条形反射面的交接处设有台阶过渡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器(10)为翅板式散热器。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镜(20)背面设有三个支脚(21),且三个支脚(21)呈三角形分布,所述支脚(21)抵靠在所述散热器(10)的端面上。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LED光源(30)的接电线路位于光源安装板(11)内部,并从散热器(10)后方引出。”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车灯的光源为LED光源;2)所述第一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水平线,所述第二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包括水平段和斜向上延伸的斜线段,且该水平段明暗截止线对应的光照区域与第一光照区域重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相结合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了相结合的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本,仅陈述了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本申请能够确保两组光源重合,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所述第一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水平线,所述第二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包括水平段和斜向上延伸的斜线段,且该水平段明暗截止线对应的光照区域与第一光照区域重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上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并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光源安装板设置在散热器前端;2)所述第一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水平线,所述第二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包括水平段和斜向上延伸的斜线段,且该水平段明暗截止线对应的光照区域与第一光照区域重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相结合的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了相结合的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3,同时适应性的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所述散热器(10)前端设有水平悬伸的光源安装板(11);B:所述LED光源(30)为两个且分置于光源安装板(11)的上下两侧,所述反射镜(20)为凹面反射镜,反射镜(20)中部设有供光源安装板(11)穿过的条形孔(23),光源安装板(11)上方的LED光源(30)经上半部反射镜(20)反射后,形成第一光照区域,所述第一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水平线,光源安装板(11)下方的LED光源(30)经下半部反射镜(20)反射后,形成第二光照区域,所述第二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包括水平段和斜向上延伸的斜线段,且该水平段明暗截止线对应的光照区域与第一光照区域重合;C:所述光源安装板(11)的上下两侧中心位置处均设有凹槽,所述LED光源(30)置于凹槽内;D:所述反射镜(20)的边缘连接在一筒状壳体(22)的内壁上,所述筒状壳体(22)连接在所述散热器(10)的前端。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散热器前端设有水平悬伸的光源安装板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2未公开“所述第二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包括水平段和斜向上延伸的斜线段”,当然也未公开“该水平段明暗截止线对应的光照区域与第一光照区域重合”这一特征;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其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这样的设置可以避免LED光源对反射光造成干扰;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D,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相关内容。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LED光源(30)、反射镜(20)和散热器(10),所述散热器(10)前端设有水平悬伸的光源安装板(11),所述LED光源(30)为两个且分置于光源安装板(11)的上下两侧,所述反射镜(20)为凹面反射镜,反射镜(20)中部设有供光源安装板(11)穿过的条形孔(23),光源安装板(11)上方的LED光源(30)经上半部反射镜(20)反射后,形成第一光照区域,所述第一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水平线,光源安装板(11)下方的LED光源(30)经下半部反射镜(20)反射后,形成第二光照区域,所述第二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包括水平段和斜向上延伸的斜线段,且该水平段明暗截止线对应的光照区域与第一光照区域重合;
所述光源安装板(11)的上下两侧中心位置处均设有凹槽,所述LED光源(30)置于凹槽内;
所述反射镜(20)的边缘连接在一筒状壳体(22)的内壁上,所述筒状壳体(22)连接在所述散热器(10)的前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镜(20)的反射面由多个条形反射面组合而成,且各条形反射面的交接处设有台阶过渡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器(10)为翅板式散热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镜(20)背面设有三个支脚(21),且三个支脚(21)呈三角形分布,所述支脚(21)抵靠在所述散热器(10)的端面上。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LED光源(30)的接电线路位于光源安装板(11)内部,并从散热器(10)后方引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相结合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近光灯配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用前照灯,用于形成低光束用配光图案(即一种近光灯配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5页、图1-3):该前照灯包括半导体光源(用于照明的半导体光源必然是LED)、反射器3和散热部件7,所述散热部件7上方设有水平悬伸的板形状的托座6(相当于光源安装板),所述半导体光源为两个且分置于托座6的上下两侧,由附图1可知所述反射器3为凹面反射镜,反射器3中部设有供托座6穿过的长方形的窗部8(相当条形孔),托座6上方的半导体光源5U经上半部反射面2U反射后形成第一光照区域,托座6下方的半导体光源5D经下半部反射面2D反射后形成第二光照区域,两者叠加构成为低光束用配光图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光源安装板设置在散热器前端,所述光源安装板的上下两侧中心位置处均设有凹槽,所述LED光源置于凹槽内;(2)所述第一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水平线,所述第二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包括水平段和斜向上延伸的斜线段,且该水平段明暗截止线对应的光照区域与第一光照区域重合;(3)所述反射镜的边缘连接在一筒状壳体的内壁上,所述筒状壳体连接在所述散热器的前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高散热效率,降低光干扰;(2)实现所需的配光图案设计;(3)设置壳体保护配光装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托座设于散热器上方,而为了提高散热效率,将安装有光源的托座设置在散热器前端,使得光源产生的热量能够在多个方位散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散热效率所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通过在光源安装板中心位置处设置凹槽来承载光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辆用前照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9页、图1-4):该前照灯包括上下两个光源32、22,第一光源22经反射后产生的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水平,第二光源32经反射后产生的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斜向上倾斜。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反射镜的反射使得光照区域上方具有水平或倾斜的明暗截止线,且其作用也是实现所需的配光图案设计,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解决配光图案设计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选择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的形态,例如水平、倾斜、水平与倾斜的组合、或者是倾斜程度的选择等等,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几何光学常识,结合所需要的配光效果所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而具体将第一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设计为水平线,第二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设计为包括水平段和斜向上延伸的斜线段,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进行灵活选择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为了使得两个光照区域更好的重合,不出现明暗截止线的错位,在配光设计时使得第二光照区域的水平段明暗截止线对应的光照区域与第一光照区域重合也只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车辆用前照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5页、图3-4):反射镜6的边缘连接在一筒状壳体的内壁上,所述筒状壳体连接在散热器40的前端,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壳体保护灯体结构,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保护灯体结构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2)反射器3的反射面由多个条形反射面21-28组合而成。此外,在各条形反射面的交接处设置台阶过渡部从而整体形成凹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散热部件7为翅板式散热器(参见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分别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采用三支脚方式将反射镜固定在散热器上,以及,光源的接电线路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托座设于散热器上方,而为了提高散热效率,将安装有光源的托座设置在散热器前端,使得光源产生的热量能够在多个方位散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散热效率所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这并不表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相反,在面对提高散热效率的技术问题时,如上述分析,这样的位置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2)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区别技术特征B中的“所述LED光源(30)为两个且分置于光源安装板(11)的上下两侧,所述反射镜(20)为凹面反射镜,反射镜(20)中部设有供光源安装板(11)穿过的条形孔(23),光源安装板(11)上方的LED光源(30)经上半部反射镜(20)反射后,形成第一光照区域,光源安装板(11)下方的LED光源(30)经下半部反射镜(20)反射后,形成第二光照区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可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对于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第一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水平线,所述第二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包括水平段和斜向上延伸的斜线段,且该水平段明暗截止线对应的光照区域与第一光照区域重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辆用前照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9页、图1-4):该前照灯包括上下两个光源32、22,第一光源22经反射后产生的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水平,第二光源32经反射后产生的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为斜向上倾斜(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4中的CL1和CL2)。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反射镜的反射使得光照区域上方具有水平或倾斜的明暗截止线,且其作用也是实现所需的配光图案设计,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解决配光图案设计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选择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的形态,例如水平、倾斜、水平与倾斜的组合、或者是倾斜程度的选择等等,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几何光学常识,结合所需要的配光效果所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而具体将第一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设计为水平线,第二光照区域上方的明暗截止线设计为包括水平段和斜向上延伸的斜线段,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进行灵活选择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为了使得两个光照区域更好的重合,不出现明暗截止线的错位,在配光设计时使得第二光照区域的水平段明暗截止线对应的光照区域与第一光照区域重合也只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3)关于LED光源在光源安装板上的安装方式,常用的方式就是直接安装或者设置凹槽后再安装,这两种不同方式的各自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当需要消除对光线的干扰影响时,通过在光源安装板中心位置处设置凹槽来承载光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4)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车辆用前照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5页、图3-4):反射镜6的边缘连接在一筒状壳体的内壁上,所述筒状壳体连接在散热器40的前端(参见图3-4),虽然对比文件3的文字部分未记载筒状壳体,但是,附图公开的内容也属于申请文件公开内容的一部分,由附图3-4的截面图可以看出反射镜6的边缘连接在一筒状壳体的内壁上,所述筒状壳体连接在散热器40的前端,且其作用也是对灯体进行保护。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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