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寒区隧道消防用抗冻防腐剂及其使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寒区隧道消防用抗冻防腐剂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06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81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6843.X
申请日:2015-12-23
复审请求人:安徽中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齐宏毅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王伟红
国际分类号:E03B7/12;E03B11/00;C09K5/20;C02F1/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及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6843.X,名称为“一种寒区隧道消防用抗冻防腐剂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徽中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使用了对比文件1(CN1861732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5日)和对比文件2(CN103432706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6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63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寒区隧道消防用抗冻防腐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
所述抗冻剂选自氯化盐和醋酸盐相结合的混合物;其中,氯化盐选自氯化钠、氯化钾、氯化镁、氯化钙中的至少一种,醋酸盐选自醋酸镁、醋酸钙、醋酸钾中的至少一种;氯化盐与醋酸盐的重量比为1:0.1~1:1;
所述缓释剂选自脂肪酸烷醇酰胺磷酸酯盐、季铵化聚乙烯亚胺、咪唑啉酰胺、咪唑啉磷酸酯盐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分散剂选自硫酸锌、聚丙烯酸、聚丙烯酸钠、聚磷酸钠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杀菌灭藻剂选自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异噻唑啉酮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螯合剂选自羟基乙叉二膦酸、乙二胺四甲叉膦酸钠、双1,6亚己基三胺五甲叉膦酸中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寒区隧道消防用抗冻防腐剂,其特征在于,当抗冻剂占总体质量的百分数为28%~31%且氯化盐与醋酸盐重量比为1:0.5~1:0.7时,溶液体系凝固点能够降到-50℃。
3. 一种寒区隧道消防用抗冻防腐剂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公路隧道所处地区的近年冬季平均最低温度,确定抗冻防腐剂的最低凝固点要求,计算水、抗冻剂、缓释剂、分散剂、杀菌灭藻剂、螯合剂的具体配比;
(2)对消防水池进行地面和墙壁的清理工作,清楚淤泥和杂物;
(3)在消防水池旁边空地放置高速分散机和搅拌罐,搅拌罐为上开口储罐,高速分散机放入搅拌罐中起到搅拌分散的作用,将计算好的水量注入搅拌罐,依次投入抗冻剂、缓释剂、分散剂、杀菌灭藻剂、螯合剂,同时开启高速分散机,使各组分溶解混合充分;
(4)搅拌罐底部与隔膜泵相连,待抗冻防腐剂制备完成并抽样检测合格后,开启隔膜泵将抗冻防腐剂注入消防水池,完毕后开启消防水池出水泵,注入消防管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6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63段作为审查文本。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及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寒区隧道消防用抗冻防腐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冻防腐灭火液及其制备方法,应用在寒区公路隧道消防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它由抗冻剂、防腐剂、阻燃剂、渗透剂和水混合而成,各原料所占总重量百分数为:抗冻剂10~50%,防腐剂0.1~0.5%,阻燃剂5~10%,渗透剂3~5%,水41.9~81.9%;所述抗冻剂选自氯化盐或醋酸盐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氯化盐选自氯化钠、氯化钾、氯化镁、氯化钙中的任意一种或二种以上按任意配比的混合;所述醋酸盐选自醋酸镁、醋酸钙、醋酸钾中的任意一种或二种以上按任意配比的混合(参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6-21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氯化盐和醋酸盐混合组成的防冻剂,其中氯化盐选自氯化钠、氯化钾、氯化镁、氯化钙中的至少一种,醋酸盐选自醋酸镁、醋酸钙、醋酸钾中的至少一种。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组成抗冻剂的氯化盐和醋酸盐的重量比为1:0.1~1:1;还包括选自脂肪酸烷醇酰胺磷酸酯盐、季铵化聚乙烯亚胺、咪唑啉酰胺、咪唑啉磷酸酯盐中的至少一种的缓释剂;选自硫酸锌、聚丙烯酸、聚丙烯酸钠、聚磷酸钠中的至少一种的分散剂;选自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异噻唑啉酮中的至少一种的杀菌灭藻剂;和选自羟基乙叉二膦酸、乙二胺四甲叉膦酸钠、双1,6亚己基三胺五甲叉膦酸中的至少一种的螯合剂,以及各原料的重量份。
对于抗冻剂中氯化盐和醋酸盐的重量比,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冻剂及其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了防冻剂以氯化物和醋酸盐作为主要成份,在其实施例7中采用作为氯化物的氯化钠60公斤,作为醋酸盐的粉末状醋酸钙89公斤;实施例8中采用作为氯化物的氯化钠60公斤,作为生成醋酸盐的碱性物的工业用粉末状氢氧化钙7.95公斤;根据醋酸钙的分子量是158.17,氢氧化钙的分子量是74.09进行换算可知,最终可以生成16.97公斤的醋酸钙,即氯化钠与醋酸钙的重量比为60:16.97=1:0.28,可见落入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氯化盐与醋酸盐的重量比为1:0.1~1:1”的保护范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特定重量比的包括氯化盐和醋酸盐的抗冻剂。
至于添加的具体的缓释剂、分散剂、杀菌灭藻剂、螯合剂及其重量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要求,所添加的常用助剂类型和易于选择的配比,且其各自起到的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知晓的,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到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所述的寒区隧道消防用抗冻防腐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该类灭火剂通过调节掺量比使其冰点范围介于0℃~-50℃;-50℃环境下,市售普通铁钉置于本发明的抗冻防腐灭火液中六个月未见腐蚀;本发明的抗冻防腐灭火液符合GB/T17835-2008毒性试验要求;通过纵向池火对比试验、横向池火对比试验、固体火灾扑灭试验显示本发明的抗冻防腐灭火液灭火效能高于普通自来水”(参见说明书第15段)。至于达到该凝固点的条件是:“当抗冻剂占总体质量的百分数为28%~31%且氯化盐与醋酸盐重量比为1:0.5~1:0.7”,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得到。
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独立权利要求,其要求保护一种寒区隧道消防用抗冻防腐剂的使用方法。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防冻剂及其制造方法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确定水、抗冻剂、缓释剂、分散剂、杀菌灭藻剂和螯合剂配比步骤,(2)清理步骤,(3)混合步骤,(4)注入步骤。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包括不同抗冻剂掺量的抗冻防腐灭火剂的不同冰点(参见表1),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根据环境温度的要求来确定不同的防冻剂的含量;至于其他组成的配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要求,对其含量进行选择。
对于区别(2)限定的对消防水池进行地面和墙壁的清理工作,清除淤泥和杂物是为了避免影响抗冻防腐剂的使用效能的常规保护手段;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将抗冻剂、防腐剂、阻燃剂和渗透剂加入水中,可见,对比文件2也是采用的混合来制备抗冻防腐灭火剂的;至于步骤(3)限定的在消防水池旁边空地放置高速分散机和搅拌罐,搅拌罐为上开口储罐,高速分散机放入搅拌罐中起到搅拌分散的作用,将计算好的水量注入搅拌罐,依次投入抗冻剂、缓释剂、分散剂、杀菌灭藻剂、螯合剂,同时开启高速分散机,使各组分溶解混合充分是常规的混合制作方式;
对于区别(4)限定的搅拌罐底部与隔膜泵相连,待抗冻防腐剂制备完成并抽样检测合格后,开启隔膜泵将抗冻防腐剂注入消防水池,完毕后开启消防水池出水泵,注入消防管道,是保证将该抗冻防腐剂应用于消防用水常规的输出投加方式。
因而,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进行创造性评价时,仅找技术手段的相似性(氯化钠与醋酸钙组合),而不考虑技术效果(降低凝固点)是不合适的;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考虑了技术效果(溶液冰点的降低),而不考虑到该技术效果(氯化物与醋酸盐经过一定的制备组合,降低凝固点)与现有技术中实现该技术效果(利用了抗冻剂自身功能降低凝固点)在实现原理上的不同,也是不合适的。
合议组认为:正如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那样,对比文件2公开的“抗冻剂选自氯化盐或醋酸盐中的至少一种”,其包括三种技术方案,即包括氯化盐、包括醋酸盐以及包括氯化盐和醋酸盐的抗冻剂,也就是说其公开了包括氯化盐和醋酸盐的抗冻剂。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采用包括氯化盐和醋酸盐的抗冻液时,由于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具体的氯化盐和醋酸盐的配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相同的防冻剂技术领域寻找包括氯化盐和醋酸盐的防冻剂,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氯化盐和醋酸盐的防冻剂,且公开了具体的配比,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考虑获得良好的技术效果,需要选择合适的氯化盐和醋酸盐配比,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得到了该合适的配比并通过简单试验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从而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该具体配比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的范围。综上,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至于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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