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灰度图像的保存方法和灰度图像原始像素的获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39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791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22896.6
申请日:2016-12-08
复审请求人:彭志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G06T5/00,G06F17/30,G06T7/9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方案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即使不存在优于现有技术的优点,仅从提供了更多的技术选择余地的角度,也可以认可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22896.6,名称为“灰度图像的保存方法和灰度图像原始像素的获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彭志勇。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无积极效果,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3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灰度图像的保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灰度图像的原始灰度值按位切分为3段,并分别存放于Ycbcr颜色空间的Y,Cb,Cr通道,其中,每段的长度均不超过与其对应的Ycbcr颜色空间的通道长度;
将存放有灰度图像的原始灰度值的Ycbcr颜色空间向RGB的转换后得到灰度图像的像素的RGB值,作为保存后的灰度图像的目标像素的RGB颜色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灰度图像的保存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通过冗余数据的办法排除掉低位的JPG压缩造成的损失,包括:
将Y、Cb、Cr各通道中的低位空闲位的写入2进制值0x10,避免由于压缩造成的 1或者-1的损失。
3. 一种获取如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保存的灰度图像的原始像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保存后的灰度图像的目标像素的RGB颜色值得转换为Ycbcr颜色空间的Y,Cb,Cr各个通道存放的原始像素值;
将原始像素值合并得到原始灰度图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方案考虑了浏览器限制,并且能够利用JPG的压缩原理来减小网络传输的文件大小的方法,本申请方案压缩的过程完全按照标准JPG压缩过程实现,产生的文件是标准压缩的JPG文件,本申请方案的实现并没有使得方案更复杂,是一个具有明显社会价值的方案,且具有有益的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的方案是无积极效果的,属于明显无益的情形,权利要求1-3不具备实用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1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3页。
2、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灰度图像的保存方法,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获取基于权利要求1-2任一权利要求所述方法保存的灰度图像的原始像素的方法。分析本申请的方案可知,本申请的方案是将灰度图像的原始灰度值按位切分成YCbCr颜色的图像,将存放有灰度图像的原始灰度值的YCbCr颜色空间向RGB转换后得到灰度图像的像素的RGB值,作为保存后的灰度图像的目标像素的RGB颜色值;通过冗余数据的办法排除掉低位的JPG压缩造成的损失。在获取原始像素时,将上述保存后的灰度图像的目标像素的RGB颜色值转换为YCbCr颜色空间的Y、Cb、Cr各个通道存放的原始像素值,将原始像素值合并得到原始灰度图像。
针对本申请的上述方案,原审查部门认为:首先,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JPG格式无法存储16位灰度图像的技术问题,但是在本领域可以使用PNG、BMP、TIF等多种方式直接存储16位灰度图像,本申请的图像保存方式不仅不具有现有技术中JPG文件压缩存储的优势,造成文件容量可能过大,还会将简单的16位图像的存储的问题复杂化,因此无法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其次,本申请的方案如果最终目的是为了存储在RGB彩色空间的三个通道里,为什么要先存到YCbCr色彩空间再进行转化,而不直接存储到RGB彩色空间,这样明显是无益的和使方案复杂化的过程,是无积极效果的,将灰度图像的像素值按照权利要求1记载的方式进行存储后得到的文件,并非正常的JPG格式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按照正常的JPG文件读取方式读取和解析该文件,导致该文件的存储和解析都要付出更多代价,属于明显无益的情形。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即使本领域存在使用PNG、BMP、TIF等多种方式存储16位灰度图像,其也并不排除本领域技术人员探索其他方式解决16位灰度图像存储的问题。其次,JPG格式图像的压缩是先将图像转换到YCbCr颜色空间,之后再利用DCT变换和行程压缩等方式进行压缩,因此,本申请的方案在保存处理时,先将灰度图像的原始灰度值按位切分并保存到YCbCr色彩空间再进行转化并不违背JPG格式图像处理的一般规则。
此外,对于一个方案而言,即使存在某些处理方式较现有技术复杂,但该复杂性并未导致相关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则该复杂性并不能表示该申请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本申请的方案借助JPG格式算法的标准实现了一种灰度图像的保存和获取方法,其方案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至少提供了一种灰度图像的保存和获取方法的可选方式,与现有技术相比,即使不存在优于现有技术的优点,仅从提供了更多的技术选择余地的角度,其已满足了实用性所要求的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条件。
综上,本申请的方案符合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鉴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对于本申请是否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认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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