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电梯系统的曳引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电梯系统的曳引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15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60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6576.X
申请日:2013-03-15
复审请求人:奥的斯电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关军
参审员:任国丽
国际分类号:B66B1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6576.X,名称为“用于电梯系统的曳引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奥的斯电梯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13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3日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权利要求第1-25项、说明书第1-36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228189Y,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3:US3140621A, 公开日为1964年07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梯系统的曳引轮,其包括:
外绳轮表面,其距绳轮轴线的距离沿着所述曳引轮的宽度变化,所述外表面包括:
具有第一摩擦系数的第一部分;以及
具有第二摩擦系数的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所述第二摩擦系数小于所述第一摩擦系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相对于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所述第一部分位于所述外绳轮表面的中心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第一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第一部分的喷砂界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曳引轮,其中通过在所述喷砂操作过程中掩盖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来界定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所述第二摩擦系数。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第一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第一部分的涂层界定。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是两个第二部分,每个第二部分都从绳轮端部朝向所述绳轮的中心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每个第二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所述第二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涂层界定。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曳引轮,其中通过掩盖所述第一部分而同时将所述涂层施加到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来界定所述第一摩擦系数。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涂层是特氟龙镍涂层。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外绳轮表面具有球形冠部。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第一摩擦系数与所述第二摩擦系数之间的差异由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材料差异界定。
14. 一种电梯系统,其包括:
电梯轿厢;
电动机;
曳引轮,其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电动机,以驱动所述曳引轮的旋转,所述曳引轮包括:
外绳轮表面,其距绳轮轴线的距离沿着所述曳引轮的宽度变化,所述外表面包括:
具有第一摩擦系数的第一部分;以及
具有第二摩擦系数的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所述第二摩擦系数小于所述第一摩擦系数;以及
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电梯轿厢的传动带,所述传动带与所述外绳轮表面摩擦接触,从而使得所述曳引轮的旋转推动所述电梯轿厢移动。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相对于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所述第一部分位于所述外绳轮表面的中心区域。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第一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第一部分的喷砂界定。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通过在所述喷砂操作过程中掩盖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来界定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所述第二摩擦系数。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第一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第一部分的涂层界定。
20.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是两个第二部分,每个第二部分都从绳轮端部朝向所述绳轮的中心延伸。
21.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每个第二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
22.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所述第二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涂层界定。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通过掩盖所述第一部分而同时将所述涂层施加到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来界定所述第一摩擦系数。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涂层是特氟龙镍涂层。
2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外绳轮表面具有球形冠部。”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传送带滚轮为电梯系统的曳引轮,外绳轮表面距绳轮轴线的距离沿着曳引轮的宽度变化。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包覆层5-1形成的鼓形外绳轮表面距绳轮轴线的距离沿着曳引轮3-1的宽度变化,并给出了将其与对比文件3结合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梯系统曳引轮3-1的鼓形外表面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传送带滚轮10的鼓形外表面上,并将其作为电梯系统的曳引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和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还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4-25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也意识到“冠状效应”是必要的,并有意地采用了与“使滑轮的中心部分呈冠状”不同的方式来提供“冠状效应”,其通过消除 “冠状中心部分”,使得该滑轮不仅同样具有冠状效果,而且还减少了制造时间和成本,但所得到的滑轮完全没有任何“冠状中心部分”,本申请中,滑轮的“外绳轮表面距绳轮轴线的距离沿着所述曳引轮的宽度变化”,因此正属于对比文件3中所述的“传统的冠状滑轮”;(2)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披露或教导不同材料之间的“摩擦系数不同”的功能或意图,更没有提到减少或消除“传动带相对于绳轮局部滑动和传动带磨损”的目的;(3)对比文件1披露了一种在其中间具有弧形凸起(冠状)的滑轮,然而其认为这种类型的滑轮将“降低曳引力矩”,并由此出发,对带、曳引轮和导轮的结构进行改进。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1都未提供有关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虽然消除了冠状结构,但其是从加工技术和成本的角度考虑,其并未教导冠状结构不能应用于其滑轮结构中。对比文件3所示结构的滑轮仅是由于自身因素限制,退而求其次的一种解决方案。在不用考虑成本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将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给出的本领域常见的具有冠状结构的常规滑轮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2)对比文件3虽然未明确记载橡胶和金属的摩擦系数不同,但结合附图、以及橡胶和光滑金属的物理性质常识,可以确定橡胶和光滑金属的摩擦系数不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带轮为电梯系统的曳引轮。但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应当防止带轮和传送带之间的局部相对滑动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扁平带及冠状带轮也是电梯系统中常用的传动件,并且扁平带和冠状带轮在传动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局部相对滑动,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对比文件3中的带轮10作为电梯系统的曳引轮使用,以实现同样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曳引轮的外表面包括:具有第一摩擦系数的第一部分;以及具有第二摩擦系数的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第二摩擦系数小于第一摩擦系数。但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应当防止带轮和传送带之间的局部相对滑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上述相对滑动是导致传送带磨损的一个主要因素,并且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带轮10也具有中间高、两端低的基本形态,在带轮端部设置具有冠状效应的带轮毂12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而对比文件3还通过选材使得带轮10宽度方向中心区域外表面的摩擦系数大于带轮端部外表面的摩擦系数,客观上也能够进一步防止带轮和传送带之间的局部相对滑动,从而起到减小传送带磨损的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曳引带1和曳引轮3-1在传动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局部相对滑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1 公开的同样具有中间高、两端低的形态的曳引轮3-1的外表面,也构造为“包括具有第一摩擦系数的第一部分以及具有第二摩擦系数的两个第二部分”,并使得“所述第二摩擦系数小于所述第一摩擦系数”,以实现同样的效果。从属权利要求15-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从属权利要求2、3、8、1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原独立权利要求14作了类似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2-3、7-8、12、15-16、21、25,同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了权利要求1-16。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通过有意地在中间部分使用“普通管的具有任何所需长度的圆柱形部分”以及在两侧使用两个毂,毫无疑问排除了在整个“外绳轮表面”上使用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绳轮的“球形冠部”结构的任何可能性;2)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9通过限定“所述第一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和“每个第二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提供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固定的比率,在对比文件3中,管可以切割成任何所需的长度,以形成任何所需长度的滑轮,这种形成“任何所需长度的滑轮”的目的将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尝试对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使用固定比率,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梯系统的曳引轮,其包括:
外绳轮表面,其距绳轮轴线的距离沿着所述曳引轮的宽度变化,所述外表面包括:
具有第一摩擦系数的第一部分;以及
具有第二摩擦系数的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所述第二摩擦系数小于所述第一摩擦系数;
其中相对于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所述第一部分位于所述外绳轮表面的中心区域;
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
其中每个第二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且
其中所述外绳轮表面具有球形冠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第一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第一部分的喷砂界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曳引轮,其中通过在所述喷砂操作过程中掩盖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来界定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所述第二摩擦系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第一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第一部分的涂层界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所述第二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涂层界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曳引轮,其中通过掩盖所述第一部分而同时将所述涂层施加到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来界定所述第一摩擦系数。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涂层是特氟龙镍涂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曳引轮,其中所述第一摩擦系数与所述第二摩擦系数之间的差异由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材料差异界定。
9. 一种电梯系统,其包括:
电梯轿厢;
电动机;
曳引轮,其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电动机,以驱动所述曳引轮的旋转,所述曳引轮包括:
外绳轮表面,其距绳轮轴线的距离沿着所述曳引轮的宽度变化,所述外表面包括:
具有第一摩擦系数的第一部分;以及
具有第二摩擦系数的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所述第二摩擦系数小于所述第一摩擦系数;以及
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电梯轿厢的传动带,所述传动带与所述外绳轮表面摩擦接触,从而使得所述曳引轮的旋转推动所述电梯轿厢移动;
其中相对于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所述第一部分位于所述外绳轮表面的中心区域;
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
其中每个第二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且
其中所述外绳轮表面具有球形冠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第一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第一部分的喷砂界定。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通过在所述喷砂操作过程中掩盖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来界定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所述第二摩擦系数。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部分的所述第一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第一部分的涂层界定。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是两个第二部分,每个第二部分都从绳轮端部朝向所述绳轮的中心延伸。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所述第二摩擦系数由施加到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涂层界定。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通过掩盖所述第一部分而同时将所述涂层施加到所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来界定所述第一摩擦系数。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所述涂层是特氟龙镍涂层。”
上述修改仅仅是权利要求的简单合并。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电梯系统的曳引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冠状外表面的带轮毂,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7行至第3栏第11行、附图1-2):带轮10可用于传送带或类似物,其鼓形外表面距带轮轴线14的距离沿着带轮10的宽度存在变化(参见图2,带轮10的左右侧外缘距带轮10中心的距离连续变化),带轮10由管状部40以及设置在管状部40两端的一对带轮毂12组成,管状部40的外表面上可以设置衬套46,该衬套可以是传统的橡胶衬套(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9行-第3栏第3行),带轮毂12可由钢冲压件、塑料材料或类似物构成(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4-16行),上述材料本身的属性决定了,管状部 40的衬套46外表面的摩擦系数必定大于带轮毂12 的外表面42的摩擦系数,此外,对比文件3的附图1中清晰可见,管状部40的外表面与带轮毂12的外表面42相比,相对粗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实质地公开了“带轮的外表面包括具有第一摩擦系数的第一部分;以及具有第二摩擦系数的两个第二部分,所述第二摩擦系数小于所述第一摩擦系数;相对于所述带轮的所述宽度,所述第一部分位于所述带轮表面的中心区域”。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带轮为电梯系统的曳引轮,第一部分包括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每个第二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且所述外绳轮表面具有球形冠部。
但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栏第60-69行还公开了,当诸如传送带44的带放置在带轮10上时,带轮毂12的外表面42的冠状效应将使带44以基本上与传统的冠状带轮相同的方式恰当地牵引,保持其自身恰当地对准并恰当地定向在带轮10上,且已经发现带轮毂12上的冠状效应足以使带44保持适当的牵引和对准关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应当防止带轮和传送带之间的局部相对滑动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扁平带及具有球形冠部的冠状带轮也是电梯系统中常用的传动件,并且扁平带和具有球形冠部冠状带轮在传动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局部相对滑动,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对比文件3中的带轮10作为电梯系统的曳引轮使用,以实现同样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具有不同摩擦系数的部分的长度与曳引轮宽度的比值均可根据具体的传送带配合结构而确定,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分别对其引用的作了进一步限定,但“第一部分的第一摩擦系数由施加到第一部分的喷砂/涂层界定”,“在喷砂操作过程中掩盖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来界定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第二摩擦系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第二摩擦系数由施加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的涂层界定”以及“通过掩盖第一部分而同时将涂层施加到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来界定第一摩擦系数”是本领域用于形成具有不同摩擦系数的曳引轮覆层结构的常规技术手段,“特氟龙镍涂层”是本领域常用的曳引轮表面涂层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同上)还公开了:管状部40的外表面和带轮毂12的外表面42的摩擦系数之间的差异由管状部40和带轮毂12的材料差异界定。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梯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梯曳引悬挂装置,其旨在对曳引带及曳引轮的结构进行改进,因此复审请求人应当理解,对比文件1 的附图1示出的基本连接结构也适用于附图2所示的作为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的曳引轮3-1,由此该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第1段、图1-2):电梯装置包括电梯轿厢;带有曳引轮3-1的曳引机(隐含公开曳引轮3-1可操作地连接到曳引机,以驱动曳引轮3-1的旋转),曳引轮3-1包括由包覆层5-1形成的鼓形外绳轮表面,其距绳轮轴线的距离沿着曳引轮3-1的宽度变化,曳引带1(相当于传动带)可操作地连接到电梯轿厢,曳引带1与曳引轮3-1的外绳轮表面摩擦接触,从而使得曳引轮3-1的旋转推动电梯轿厢移动。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曳引轮的外表面包括:具有第一摩擦系数的第一部分;以及具有第二摩擦系数的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第二摩擦系数小于第一摩擦系数,相对于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所述第一部分位于所述外绳轮表面的中心区域;第一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每个第二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由于传送带相对绳轮局部滑动而导致的传送带的磨损。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冠状外表面的带轮毂,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7行至第3栏第11行、附图1-2):带轮10可用于传送带或类似物,其鼓形外表面距带轮轴线14的距离沿着带轮10的宽度存在变化(参见图2,带轮10的左右侧外缘距带轮10中心的距离连续变化),带轮10由管状部40以及设置在管状部40两端的一对带轮毂12组成,管状部40的外表面上可以设置衬套46,该衬套可以是传统的橡胶衬套(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9行-第3栏第3行),带轮毂12可由钢冲压件、塑料材料或类似物构成(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4-16行),上述材料本身的属性决定了,管状部 40的衬套46外表面的摩擦系数必定大于带轮毂12 的外表面42的摩擦系数,此外,对比文件3的附图1中清晰可见,管状部40的外表面与带轮毂12的外表面相比,相对粗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实质地公开了“带轮的外表面包括具有第一摩擦系数的第一部分;以及具有第二摩擦系数的两个第二部分,所述第二摩擦系数小于所述第一摩擦系数;相对于所述带轮的所述宽度,所述第一部分位于所述带轮表面的中心区域”。关于上述带轮10的工作原理,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栏第60-69行还公开了,当诸如传送带44的带放置在带轮10上时,带轮毂12的外表面42的冠状效应将使带44以基本上与传统的冠状带轮相同的方式恰当地牵引,并保持其自身恰当地对准并恰当地定向在带轮10上,且已经发现带轮毂12上的冠状效应足以使带44保持适当的牵引和对准关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应当防止带轮和传送带之间的局部相对滑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上述相对滑动是导致传送带磨损的一个主要因素,并且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带轮10也具有中间高、两端低的基本形态,在带轮端部设置具有冠状效应的带轮毂12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而对比文件3还通过选材使得带轮10宽度方向中心区域外表面的摩擦系数大于带轮端部外表面的摩擦系数,客观上也能够进一步防止带轮和传送带之间的局部相对滑动,从而起到减小传送带磨损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曳引带1和曳引轮3-1在传动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局部相对滑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1 公开的同样具有中间高、两端低的形态的曳引轮3-1的外表面,也构造为“包括具有第一摩擦系数的第一部分以及具有第二摩擦系数的两个第二部分”,并使得“所述第二摩擦系数小于所述第一摩擦系数”,以实现同样的效果。与此同时,具有不同摩擦系数的部分的长度与曳引轮宽度的比值均可根据具体的传送带配合结构而确定,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10-12、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前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7或2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同上):一对带轮毂12的外表面42分别从带轮10端部朝向其中心延伸;参照以上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12、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用于形成具有不同摩擦系数的曳引轮覆层结构的常规技术手段,“特氟龙镍涂层”是本领域常用的曳引轮表面涂层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3通过有意地在中间部分使用“普通管的具有任何所需长度的圆柱形部分”以及在两侧使用两个毂,毫无疑问排除了在整个“外绳轮表面”上使用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绳轮的“球形冠部”结构的任何可能性;2)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4通过限定“所述第一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和“每个第二部分包括所述曳引轮的所述宽度的约1/3”提供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固定的比率,在对比文件3中,管可以切割成任何所需的长度,以形成任何所需长度的滑轮,这种形成“任何所需长度的滑轮”的目的将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尝试对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使用固定比率,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对此并不认同,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4段的描述,具有冠状结构的绳轮之所以会所以“导致传动带相对于绳轮局部滑动,造成传动带磨损”,是 “由于(绳轮中心)存在冠部,因此,绳轮的中心以高于绳轮任一端的圆周速度行进。因此,存在一些沿着绳轮的位置,其中绳轮旋转速度与传动带速度不同”,也就是说,绳轮结构导致的传送带在绳轮宽度方向的不同位置处的圆周速度之间的差异是造成上述技术问题的根源。对比文件3中,虽然通过改进带轮毂的外表面取消了所谓冠部,但由此构造出的带轮10仍然具有中间高、两端低的基本形态,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带轮,同样存在“传动带相对于绳轮局部滑动,造成传动带磨损”的技术问题,因而可以作为权利要求1、9的现有技术来评述相关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3之所以采用具有组合式结构的带轮,本质上是为了方便地获得不同尺寸的带轮,降低加工成本,其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任何关联,完全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3中获取相关技术启示。相反,通过上述内容,对比文件3恰恰教导了,带轮的尺寸及结构应与所使用的传送带相适应,基于这样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具体的传送带配合结构确定具有不同摩擦系数的部分的长度与曳引轮宽度的比值,而且,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将具有不同摩擦系数的第一部分和每个第二部分的长度限定为曳引轮宽度的1/3有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合议组将其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无不妥。
因此,复审请求人以上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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