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3D打印的义齿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71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22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1078.2
申请日:2015-08-07
复审请求人:山东迈尔口腔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朱仁秀
参审员:杨军艳
国际分类号:A61C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方法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某产品的制造方法,而一篇现有技术文件虽然公开了该方法中的某些步骤,但其加工对象、整体加工步骤、采用的原材料以及获得的产品均不相同,则在该现有技术文件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将其与其它现有技术文件或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来获得该方法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制造方法的动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91078.2、名称为“一种基于3D打印的义齿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8月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为山东迈尔口腔材料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8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基于3D打印的义齿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a),使用台式模型扫描仪扫描模型;
步骤(b),在扫描好的模型上进行义齿设计,具体包括:
步骤(b1),确定插入方向:牙冠制作时根据共同就位道方向,通过左右前后移动将插入方向与共同就位道对齐;
步骤(b2),查看是否有倒凹区;
步骤(b3),确定义齿的边缘,医生所备牙齿的肩台的底部为边缘线位置,并画边缘线;所述画边缘线的步骤包括:在肩台最底部位置每隔3mm点一个点,最后一点跟第一个点重合,形成边缘线;
步骤(b4),设定义齿跟基牙之间的间隙;
步骤(b5),选择一个标准牙形态放置在基牙上面,并粗调义齿的放置方向、窝沟方向、舌径大小颊,根据对颌牙位置、临牙形态、牙弓弧度,使用鼠标拖动将义齿放置;
步骤(b6),通过工具中变形、虚拟蜡刀、自动执行参数工具进行精细调节义齿的形态、邻接、咬合、颊舌经、窝沟;
步骤(b7),检查义齿的各部分是否合适,保存设计完成;
步骤(b8),设计完成后导出STL文件;
步骤(c),将步骤(b)中导出的STL文件导入Magic排版软件,将导入的牙冠通过位置移动工具沿Y轴方向翻转180度,沿Z轴正方向移动1.5mm;然后,通过检查工具检查文件是否损坏,通过part工具插入支撑杆,通过platform工具将文件进行分割层处理,计算文件;
步骤(d),将计算好的文件导入3D金属打印机,将钛合金粉末或者钴铬合金粉末装入物料仓,铺好粉末,建立新打印任务;
步骤(e),打印完成后使用电火花线切割机将打印好的牙齿切下来;
步骤(f),将切下来的带有部分支撑杆的牙齿使用打磨机打磨掉,加工完成。”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416155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1月26日;
对比文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24755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5月30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3D打印牙模加工工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步骤b中关于义齿设计的具体步骤;2)步骤c中,还包括将导入的牙冠通过位置移动工具沿Y轴方向翻转180度,沿Z轴正方向移动1.5mm;然后,通过检查工具检查文件是否损坏,通过part工具插入支撑杆,并在最后将切下来的带有部分支撑杆的牙齿使用打磨机打磨掉;本申请通过platform工具将文件进行分割层处理,计算文件,而对比文件1未明确用何种工具,但在打印过程中也进行逐层制造;本申请打印机为金属打印机,将钛合金粉末或者钴铬合金粉末装入物料仓,铺好粉末,建立新打印任务,而对比文件1所用材料为树脂原料,未明确打印机种类。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而且其中的某些具体步骤或有关连接情况及具体位置关系等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山东迈尔口腔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b3、b5和b6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驳回决定中既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上述步骤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产生的技术效果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因此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6月14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理由缺乏说服力,步骤b3、b5、b6都属于常规方式,并且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审查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5年8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3D打印的义齿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3D打印牙模加工工艺,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段-第【0017】段,附图1):在牙颌畸形正畸矫治领域,隐形矫治器压膜成型工艺所用到的牙颌模型可采用的加工工艺包括:牙模扫描工序:将预处理的牙模通过扫描设备扫描,扫描方式可以是半自动扫描,也可以采用手动扫描。3D打印工序:在计算机客户端获得所扫描的牙模的三维数字化模型,再采用以下步骤进行打印前处理和打印: 1)导入数字化模型:将待设计的牙颌模型三维数据“导入”Magics逆向工程软件,并以STL文件格式存储; 2)衰减模型曲面:通过Magics逆向工程软件工具“缩减三角面片”操作,可使构成模型表面的三角面片数量减少,单片三角面片面积增大; 3)修复模型坏边:通过Magics逆向工程软件工具“修复向导”操作,实现因三角面片增大所引起的边缘不齐现象; 4)镂空模型:通过Magics逆向工程软件工具“部分空洞”操作,设置壁厚为1.5mm~3.0mm,操作完成即可生成内部空心的牙颌模型,牙模壁厚的厚度可根据牙模大小和使用需要进行设置; 5)切割牙龈基座: 通过Magics逆向工程软件工具“切割”操作,设置切割方式为直线水平切割,沿牙龈线最低处下方切割。 6)通过上述五步操作,即完成了牙颌模型的镂空设计。然后进入3D打印成型步骤,依次按照导入、摆盘、打印和光固化的工艺流程进行。将上述步骤5)完成后所获得的镂空牙颌模型数据以STL文件格式导入3D打印机程序处理终端,进行层面信息处理和摆盘,设置打印参数,选择执行打印功能。然后,3D打印机喷头将按预定程序,以光敏树脂为原材料逐层制造与粘结,逐层紫外光固化,并且在模型镂空区域将无光敏树脂原材料喷出,从而逐层堆积成镂空结构的原型。
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牙颌模型的3D打印工艺,包括扫描工序、镂空设计工序和3D打印工序,其中的扫描工序可以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步骤(a)对应,3D打印工序可以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步骤(d)的3D打印对应,且对比文件1设计中采用了Magic排版软件、设计完成后保存了STL文件。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该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基于3D打印的义齿制造方法,其包括有义齿的具体设计步骤,而对比文件1中利用3D打印机打印的是牙颌模型,其仅有针对牙颌模型的镂空设计而没有涉及义齿的具体设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3D打印步骤中所采用的打印机类型、原料以及具体打印过程与对比文件1中的不同。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检测固定义齿基牙倒凹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一种检测固定义齿基牙倒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用印模材料取一初印模,灌注石膏并加促凝剂加速硬固;步骤2)石膏硬固后从印模中取出、修整,并将模型放置于牙科观测仪上,调整观测仪的观测台,使基牙的长轴或多个基牙的共同就位道与观测仪的分析杆方向一致;步骤3)将带铅笔芯的分析杆沿每个基牙的颈缘线、牙合缘线画圆周线;步骤4)分析杆模上带锥度的分析头,估测每个基本各轴面的牙合聚角角度;步骤5)最后将分析摸型取下,并利用此模型做基牙的临时冠桥,当试戴临时冠桥时,观察其就位情况,可对基牙倒凹去尽作再一次的确认。
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对于获得的石膏模型用带铅笔芯的分析杆画圆周线,并进行分析以随后去除基牙上的倒凹。其虽然公开了义齿基牙的预备过程中基牙存在倒凹会影响修复体的就位边缘密合,也公开了利用石膏模型和分析杆来确定基牙中倒凹的情况,但其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进行3D打印前利用软件对义齿进行设计的步骤,即,即使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检测倒凹区的技术启示,其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整体,不能对如何利用软件进行整体的义齿设计给出技术启示。
此外,虽然现有技术中也存在一些专用于牙科的CAD设计系统,但其主要提供的是设计平台,在未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设计平台的存在就认定使用该设计平台进行的具体设计步骤和参数的选择均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再者,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的是一种牙颌模型的3D打印工艺,牙颌模型是反映实际口腔状况的模型,其虽然需要经过一些计算机处理,但并没有设计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无动机对其进行改变,从而使其加工对象、整体加工步骤、采用的原材料以及获得的产品均发生变化。因此,在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将其与对比文件2或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的动机。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基于目前证据情况,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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