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有线连接的人体网络结构、设备及通信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有线连接的人体网络结构、设备及通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70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740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38979.0
申请日:2015-05-12
复审请求人:桂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38979.0,名称为“一种有线连接的人体网络结构、设备及通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桂林。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和49-56段、说明书附图1-6和说明书摘要;2015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42-48段;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集传感、显示、信息处理与通信为一体的混合人体网络架构,所述网络架构包括:
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用来对整个网络系统进行控制,并提供整个系统的运算功能和高速缓存功能,不仅用来控制整个人体网络的中信息传输,还将为整个人体网络中的相关设备提供云计算功能,即其强大运算功能辅助完成某些需要大运算量的设备的运算;
存储模块,用来完成该人体网络内的相关数据存储功能,;
对外移动通信模块,用来完成该混合网络与外界的数据通信,可以包含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数据和各种智能设备的数据;
总电源模块,用来完成对所述整个系统的供电,或者对所述系统中的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存储模块和对外移动通信模块的供电;
设备1到设备n,可以设计为各种功能的可穿戴式智能设备,或者包含某些人机交互功能的设备;n为采用有线体域网络连接的智能设备的个数;
人体网络内部有线通信链路,用来连接上述各个单元和模块,实时完成不同信息在各个单元间的传送;最终形成一种集传感、显示、信息处理与通信为一体的混合人体网络,最大限度的复用各个设备的硬件资源,并形成统一的对外通信功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架构,所述网络架构的特征为:
存储模块,用来完成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的本地存储和连接到整个人体网络中的相关设备的云存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架构,所述网络架构的特征为:
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放置于对人体辐射较小的地方。
4. 一种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信号收发装置0,放置于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中,用来完成向设备1到设备n发送信息,并接收设备1到设备n发送的信息,该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用来对整个网络系统进行控制,并提供整个系统的运算功能和高速缓存功能;
信号有线传输链路,用来提供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到第i个设备之间信号传 输的有线链路;
信号收发装置i,包含1套低成本光收发模块,放置于第i个设备中,用来完成向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发送信息,并接收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发送的信息,i为1到n之间的某个整数,n为采用有线体域网络连接的智能设备的个数。
5. 一种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信号收发装置0,包含m套低成本光收发模块,放置于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中,用来完成向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1到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m发送信息,并接收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1到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n发送的信息,该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用来对整个网络系统进行控制,并提供整个系统的运算功能和高速缓存功能;
信号有线传输链路,用来提供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到第j个设备之间信号传输的有线链路;
信号收发装置j,包含1套低成本光收发模块,放置于第j个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中,用来完成向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发送信息,并接收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发送的信息,
j为1到m之间的某个整数,m为和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不在一处的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个数。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权利要求5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其特征为:
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的信号有线传输链路被固定在服装表面或者嵌入到服装内部。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权利要求5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考虑到系统防辐射的要求,其中的相关模块优选采用下述方案:
1)信号收发装置0优选采用光信号收发模块组;
2)信号有线传输链路优选采用光纤链路;
3)信号收发装置i优选采用光信号收发模块;
4)信号收发装置j优选采用光信号收发模块。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架构,所述网络架构的特征为:
混合人体网络中的设备可以采用如下两条规则相互发送信息和接收信息:
规则一:混合人体网络中某个设备发出的信息,采用权利要求4所述的人体网络 内部通信系统,完成该设备到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之间的信息传输,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仅仅将信息转发,再次采用权利要求4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信息被发向混合人体网络中的另一个设备;
规则二:混合人体网络中某个设备发出的信息,采用权利要求4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完成该设备到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之间的信息传输,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将信息处理后,再次采用权利要求4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信息被发向混合人体网络中的另一个设备。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架构,所述网络架构的特征为:
混合人体网络中的设备可以采用如下规则向外界发送信息和接收外界信息:
发送方法:
混合人体网络中所有设备发出的信息,采用权利要求4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完成设备i和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之间的信息传输,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仅仅将信息转发,信息被直接通过电路发向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或者采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发向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信息最终由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发出;
接收方法:
外部发向混合人体网络中所有设备的信息,均由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接收,信息被直接通过电路发向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或者采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发向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然后仅仅通过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将信息转发,采用权利要求4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完成设备i和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之间的信息传输,从而向系统中的相关设备转发信息;
i为1到n之间的某个整数,n为采用有线体域网络连接的智能设备的个数。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架构,所述网络架构的特征为:
混合人体网络中的设备还可以采用如下规则向外界发送信息和接收外界信息:
发送方法:
混合人体网络中所有设备发出的信息,采用权利要求4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完成设备i和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之间的信息传输,通过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的信息处理后,信息被直接通过电路发向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或者采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发向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信息最终 由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发出;
接收方法:
外部发向混合人体网络中所有设备的信息,均由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接收,信息被直接通过电路发向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或者采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发向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然后通过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的信息处理后,采用权利要求4所述的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完成设备i和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之间的信息传输,从而向系统中的相关设备转发;
i为1到n之间的某个整数,n为采用有线体域网络连接的智能设备的个数。”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204231422U,公开为2015年03月25日。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4和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和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3、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0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引入了一种具体的“边缘计算”和“雾计算”结构;本申请结合体域网的具体需求,克服了手机与可穿戴设备各自独立发展的技术偏见,由“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提供整个系统的运算功能和高速缓存功能;以及将光纤通信应用于人体网络是本发明的关键创造,本申请出现以前手机和可穿戴设备都是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本地引入云计算”即“雾计算”与对比文件1的“远端云计算”不同,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2)将光纤通信引入人体网络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和49-56段、说明书附图1-6和说明书摘要;2015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42-48段;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204231422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25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集传感、显示、信息处理与通信为一体的混合人体网络架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神经元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38]段,图1-3):神经元装置(终端)和传感执行器(例如可穿戴设备)的结合,可实现多种应用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可穿戴设备的发展;神经元系统包括:多个传感执行器10~1N(相当于设备1到设备n,可以设计为各种功能的可穿戴式智能设备,n为采用有线体域网络连接的智能设备的个数)、多个神经元装置30~3N’、云端服务器4、物联网2以及通信网络5;神经元装置30包括微处理器301,微处理器301通过系统总线对这些模块和接口进行控制,神经元装置可以进行增值应用,即时做出复杂的分析和计算(相当于用来对整个网络系统进行控制,并提供整个系统的运算功能);存储模块306用于存储从云端服务器4下载的数据和/或各个传感执行器10~1N中采集的数据(相当于存储模块,用来完成该人体网络内的相关数据存储功能);输入接口304和输出接口305是神经元装置30和云端服务器4之间、以及神经元装置30和外部输入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的通道;通信网络可以是互联网、诸如3G、4G等移动通信网、诸如WiFi等无线通信网(相当于对外移动通信模块,用来完成该混合网络与外界的数据通信,其提供了统一的对外通信功能);神经元装置30和传感执行器10之间的通信可以有无线的和物理接口两种方式;对于物理接口的方式,是在神经元装置30中设置传感执行器接口309(可以有多个),通过这些传感执行器接口309直接连接传感执行器,从而和传感执行器进行直接的信息交互(相当于有线体域网络连接,系统总线和物理接口一起构成人体网络内部有线通信链路,用来连接上述各个单元和模块,实时完成不同信息在各个单元间的传送)。云端服务器4接收来自神经元装置30~3N’的信息以及来自传感执行器10~1N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统一的处理,再将处理的结果返回给神经元装置30~3N’和传感执行器10~1N(相当于为整个人体网络中的相关设备提供云计算功能,及其强大的运算功能辅助完成某些需要大运算量的设备的运算,即神经元装置和云端服务器相当于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且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神经元装置对网络中的信息传输起到了控制作用(相当于控制整个人体网络中的信息传输),且该神经元系统相当于集传感、信息处理与通信为一体的混合人体网络架构。
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网络架构中还包括显示功能,包括某些人机交互功能的设备,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还具有高速缓存功能;(2)总电源模块,用来完成对所述整个系统的供电,或者对所述系统中的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存储模块和对外移动通信模块的供电。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快速实现数据处理和通信以及如何给系统供电。
对于区别(1),在通信领域,显示功能是可穿戴智能设备的常见功能,高速缓存功能在智能设备中的应用越加广泛,包含人机交互功能的设备例如可穿戴设备、移动终端等都属于通信领域的常见设备,在网络架构中集成显示功能、高速缓存功能和包含人机交互功能的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2),设置总电源模块对整个系统或系统中的某些单元或模块供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存储模块306用于存储从云端服务器4下载的数据和/或各个传感执行器10~1N中采集的数据,而利用存储模块提供云存储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输入接口304和输出接口305是神经元装置30和云端服务器4之间、以及神经元装置30和外部输入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的通道。此外,将多个对外通信模块集成到一个模块中,以及将对外通信模块置于对人体辐射较小的地方,从而降低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神经元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神经元装置(终端)和传感执行器(例如可穿戴设备)的结合,可实现多种应用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可穿戴设备的发展;神经元系统包括:多个传感执行器10~1N(相当于设备1到设备n)、多个神经元装置30~3N’、云端服务器4、物联网2以及通信网络5;神经元装置的接收模块302接收来自传感执行器的采集信息,神经元装置的发射模块303向对应的传感执行器发送控制指令;神经元装置30和传感执行器10之间的通信可以有无线的和物理接口两种方式;对于物理接口的方式,是在神经元装置30中设置传感执行器接口309(可以有多个),通过这些传感执行器接口309直接连接传感执行器,从而和传感执行器进行直接的信息交互(相当于信号收发装置0,放置于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中,用来完成向设备1到设备n发送信息,并接收设备1到设备n发送的信息;信号有线传输链路,用来提供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到第i个设备之间信号传输的有线链路;信号收发装置i,放置于第i个设备中,用来完成向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发送信息,并接收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发送的信息,i为1到n之间的某个整数,n为采用有线体域网络连接的智能设备的个数)。云端服务器4接收来自神经元装置30~3N’的信息以及来自传感执行器10~1N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统一的处理,再将处理的结果返回给神经元装置30~3N’和传感执行器10~1N(相当于提供整个系统的运算功能)。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神经元装置对网络中的信息传输起到了控制作用(相当于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对整个网络系统进行控制)。
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提供整个系统的运算功能和高速缓存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功能主要由云端计算资源实现;(2)信号收发装置i包括1套低成本光收发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快速实现数据处理和通信。
对于区别(1),在本地完成数据处理功能或者由云端来实现,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两种手段带来的不同效果,由本地执行运算和缓存,其通信速度必然要快,但同时会增加本地设备负担,如果需要大量和高效运算,则可能需要增大设备体积、花费较高成本。而由于云端具有强大的运算处理能力和存储能力,由云端来完成相应的运算处理和缓存功能必然能够提高运算效率且降低运算成本,但同时由于其依靠网络传输数据,相比本地有线数据传输,其实时性要低。当对实时性有较高需求时,选择在本地设备提供运算功能和高速缓存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光纤连接是通信领域常见的有线连接方式,通过在通信方设置光收发模块以实现光纤通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人体网络内部通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神经元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神经元系统包括:多个传感执行器10~1N、多个神经元装置30~3N’、云端服务器4、物联网2以及通信网络5;神经元装置30(相当于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包括微处理器301、接收模块302、发射模块303、输入接口304、 输出接口305以及存储模块306;输入接口304和输出接口305(相当于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是神经元装置30和云端服务器4之间、以及神经元装置30和外部输入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的通道(相当于用来完成发送信息并接收信息);微处理器301通过系统总线对这些模块和接口进行控制(相当于信号有线传输链路,用来提供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到第j个模块之间信号传输的有线链路)。云端服务器4接收来自神经元装置30~3N’的信息以及来自传感执行器10~1N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统一的处理,再将处理的结果返回给神经元装置30~3N’和传感执行器10~1N(相当于提供整个系统的运算功能)。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神经元装置对网络中的信息传输起到了控制作用(相当于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对整个网络系统进行控制)。
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提供整个系统的运算功能和高速缓存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的数据处理功能主要由云端计算资源实现;(2)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包括信号收发装置0,对外的移动通信模块中包括信号收发装置j,其中,j为1到m之间的某个整数,这两个装置中均包括低成本光收发模块,且对外的m个移动通信模块和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不在一处。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快速实现数据处理和通信。
对于区别(1),在本地完成数据处理功能或者由云端来实现,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两种手段带来的不同效果,由本地执行运算和缓存,其通信速度必然要快,但同时会增加本地设备负担,如果需要大量和高效运算,则可能需要增大设备体积、花费较高成本。而由于云端具有强大的运算处理能力和存储能力,由云端来完成相应的运算处理和缓存功能必然能够提高运算效率且降低运算成本,但同时由于其依靠网络传输数据,相比本地有线数据传输,其实时性要低。当对实时性有较高需求时,选择在本地设备提供运算功能和高速缓存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将某一功能模块集成到设备中或将该功能模块做成独立的设备在通信领域均是很常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多个对外通信模块并将其从设备中独立出来,并采用常见的各种通信方式,如通过光收发模块实现光纤通信,与原设备进行通信,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或5,将有线传输链路固定在服装表面或嵌入服装内部,以及采用光纤实现装置之间的通信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9、10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进一步引用了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9和10进一步引用了权利要求4和5,进一步限定了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与网络内部的设备、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与外界之间的信息交互方式,即将信息直接转发或将信息处理后再转发。然而,在通信领域,在信息传输的过程中,负责信息转发的节点可以将信息直接转发,也可以将信息进行处理再转发,这两种处理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申请人所提出的“本地引入云计算”即“雾计算”的结构并没有在权利要求中有所体现,本申请说明书也并未明确本申请的内容如何在上述结构中予以体现;其次,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了“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提供“云计算”功能,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云端服务器对数据进行运算和处理即云计算,而将控制功能和云计算集成到一个中心控制与运算单元中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根据使用场景和系统需求将计算和处理功能分布于本地处理器中或者网络中不同节点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灵活设计实现的。2)对于通信方式,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神经元装置和传感执行器之间的通信可以有无线和物理接口两种方式(即有线通信链路),两种通信方式均是现有技术,无线通信和光纤通信均是本领域常见通信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二者各自的优缺点,基于期望的不同效果而选择适当的通信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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