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电机及设置有该电机的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59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9471
优先权日:2013-07-19,2013-10-02
申请(专利)号:201480040852.1
申请日:2014-07-18
复审请求人:阿莫泰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德娥
合议组组长:郭春春
参审员:马姗姗
国际分类号:H02K16/02,D06F3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0852.1,名称为“洗衣机电机及设置有该电机的洗衣机”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莫泰克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9日、2013年10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5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01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7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衣机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电机,其设置有利用双定子可独立控制的外转子和内转子,从外转子和内转子分别产生外转子输出及内转子输出;
第一内侧轴,其传递所述外转子的外转子输出;
第一外侧轴,其可旋转地结合于所述第一内侧轴的外周,并传递所述内转子的内转子输出;
行星齿轮装置,其在外转子输出通过所述第一内侧轴施加到太阳齿轮时,从载体产生减速的输出,在内转子输出通过所述第一外侧轴施加到环形齿轮时,在没有减速的情况下从环形齿轮产生输出;
第二内侧轴,其将从所述载体产生的减速的输出传递至震动器;
第二外侧轴,其将从所述环形齿轮产生的没有减速的输出传递至洗涤槽;以及
第一及第二轴承,其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外侧轴和第二外侧轴的外面,并且以能够使得所述行星齿轮装置向两方向旋转的形式支撑,
洗涤程序、漂洗程序时,同时或隔着时间差地产生施加到所述第一内侧轴的所述外转子输出和所述内转子输出,并向不同的方向驱动所述震动器和洗涤槽,从而产生涡流,据此,形成相互相反方向的洗涤水流,
所述定子包括:多个定子铁芯,其形成为分割型且呈放射状排列并组装;线轴,其包裹于所述定子铁芯的外周面;第一线圈,其缠绕于所述定子铁芯的一侧;第二线圈,其缠绕于所述定子铁芯的另一侧;定子支撑体,其将所述定子铁芯排列为环形并设置有第一轴承,
所述定子支撑体包括:铁芯固定部,定子铁芯以环形排列并固定于所述铁芯固定部;第一轴承设置部,其从所述铁芯固定部向内侧方向延长并设置有第一轴承;外槽固定部,其从所述铁芯固定部向外侧方向延长并固定于外槽,
在定子支撑体形成有第一排列凸起和第二排列凸起,所述第一排列凸起以圆筒形态向上侧方向延长从而接触于设置有所述第二轴承的轴承套的连接部内面,所述第二排列凸起沿第一排列凸起的外侧以隔着间距的形态形成从而接触于轴承套的平板部下面,所述第一轴承设置于所述双定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电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行星齿轮装置包括:环形齿轮,其连接第一外侧轴和第二外侧轴之间;太阳齿轮,其连接于所述第一内侧轴;多个行星齿轮,其齿合于所述太阳齿轮的外面及环形 齿轮的内面;载体,其以使得所述多个行星齿轮可旋转的形式支撑且所述载体连接于第二内侧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电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子铁芯包括:
第一齿部,第一线圈缠绕于所述第一齿部;
第二齿部,其形成于所述第一齿部的对面,第二线圈缠绕于所述第二齿部;
划分部,其划分所述第一齿部和第二齿部之间;
结合部,其形成于所述划分部两侧末端部分并相互连接所述定子铁芯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电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子支撑体通过嵌入成型与定子铁芯形成一体。
5.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槽,其收容有洗涤水;
洗涤槽,其可旋转地配置于所述外槽的内部并进行洗涤和脱水;
震动器,其可旋转地配置于所述洗涤槽内部并形成洗涤水流;以及
洗衣机电机,其同时或选择性地驱动所述洗涤槽和震动器;
所述洗衣机电机是根据权利要求1的洗衣机电机。 ”。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KR 20130051578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2:KR 20080092023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在定子支撑体形成有第一排列凸起和第二排列凸起,所述第一排列凸起以圆筒形态向上侧方向延长从而接触于设置有所述第二轴承的轴承套的连接部内面,所述第二排列凸起沿第一排列凸起的外侧以隔着间距的形态形成从而接触于轴承套的平板部下面,所述第一轴承设置于所述双定子;(2)行星齿轮装置,其在外转子输出通过所述第一内侧轴施加到太阳齿轮时,从载体产生减速的输出,在内转子输出通过所述第一外侧轴施加到环形齿轮时,在没有减速的情况下从环形齿轮产生输出; 第二内侧轴,其将从所述载体产生的减速的输出传递至震动器; 第二外侧轴,其将从所述环形齿轮产生的没有减速的输出传递至洗涤槽;以及第一及第二轴承,其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外侧轴和第二外侧轴的外面,并且以能够使得所述行星齿轮装置向两方向旋转的形式支撑,所述第一轴承设置于所述双定子。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除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电机以外的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2的驱动装置中,当进行洗涤程序时,第一脱水轴为固定状态,仅适用震动器来形成洗涤水流,因此原则上不能形成双动力洗涤水流,而本申请中,在没有离合器装置的情况下,能够同时独立地驱动震动器和洗涤槽,从而实现可形成包括反方向双动力洗涤水流在内的多种洗涤水流的洗衣机驱动装置;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去除现有的离合器和离合器驱动部的结构,降低制造费用,简化成本,对比文件1的发明人认识到对比文件2的大容量洗衣机的驱动装置,却将重点放在意图去掉行星齿轮装置以及在其驱动控制上所需的离合器和离合器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无法与对比文件2结合;(2)对比文件2行星齿轮的种类和驱动方法本申请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环形齿轮固定,而本申请并未固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机具有内、外转子,内、外转子分别直接连接震动器和洗涤槽,通过分别独立控制内、外转子的转速与转向,进而分别独立控制震动器和洗涤槽的转速与转向,不需要离合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机具有内、外转子,内、外转子支架分别直接连接震动器和洗涤槽,通过分别控制内、外转子的转速与转向,进而分别独立控制震动器和洗涤槽的转速与转向。对比文件2公开了洗衣机工作在洗涤过程时,电机转子与行星齿轮装置的太阳齿轮连接,经载体降低转速、增加转矩后输出驱动震动器;洗衣机工作在脱水过程时,通过离合器控制电机转子与行星齿轮装置的环形齿轮连接,在没有减速的情况下输出驱动洗涤槽,电机转子还与行星齿轮装置的太阳齿轮连接,经载体降低转速、增加转矩后输出驱动震动器,实现震动器按照低速高转矩旋转,洗涤槽按照高速低转矩同时旋转。为了使得对比文件1中震动器工作在低速高转矩状态,洗涤槽工作在高速低转矩状态以取得更好的洗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内转子与行星齿轮装置的环形齿轮连接,外转子与行星齿轮装置的太阳齿轮连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显然震动器和洗涤槽可以独立旋转。(2)为了使得对比文件1中震动器工作在低速高转矩状态,洗涤槽工作在高速低转矩状态以取得更好的洗涤效果,同时避免电机因直驱产生过载损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中行星齿轮装置,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双转子-双定子结构并提供双动力方向的电机,可分别独立地驱动震动器和洗涤槽,不需要离合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考虑对比文件2中离合器装置的作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2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行星齿轮装置,其在外转子输出通过所述第一内侧轴施加到太阳齿轮时,从载体产生减速的输出,在内转子输出通过所述第一外侧轴施加到环形齿轮时,在没有减速的情况下从环形齿轮产生输出; 第二内侧轴,其将从所述载体产生的减速的输出传递至震动器; 第二外侧轴,其将从所述环形齿轮产生的没有减速的输出传递至洗涤槽;以及第一及第二轴承,其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外侧轴和第二外侧轴的外面,并且以能够使得所述行星齿轮装置向两方向旋转的形式支撑;(2)在定子支撑体形成有第一排列凸起和第二排列凸起,所述第一排列凸起以圆筒形态向上侧方向延长从而接触于设置有所述第二轴承的轴承套的连接部内面,所述第二排列凸起沿第一排列凸起的外侧以隔着间距的形态形成从而接触于轴承套的平板部下面。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除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电机以外的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2中不能形成双动力洗涤水流,但是对比文件1中通过双定子独立控制外转子和内转子,可以实现同时驱动震动器和洗涤槽,尽管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去除现有的离合器以及离合器的驱动结构,但其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能解决的不需离合器单元来提高洗涤效率的问题,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扭矩,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行星齿轮装置来进一步提高扭矩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2)对比文件2中环形齿轮设在鼓室上,但鼓室也不是固定的,因此对比文件2的环形齿轮也并未固定,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位置、与其他齿轮的耦合关系以及工作过程均与本申请相同。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文件。其修改在于:将说明书进行了标点符号以及文字的明显错误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行星齿轮装置,其在外转子输出通过所述第一内侧轴施加到太阳齿轮时,从载体产生减速的输出,在内转子输出通过所述第一外侧轴施加到环形齿轮时,在没有减速的情况下从环形齿轮产生输出;第二内侧轴,其将从所述载体产生的减速的输出传递至震动器;第二外侧轴,其将从所述环形齿轮产生的没有减速的输出传递至洗涤槽;以及第一及第二轴承,其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外侧轴和第二外侧轴的外面,并且以能够使得所述行星齿轮装置向两方向旋转的形式支撑,洗涤程序、漂洗程序时,同时或者隔着时间差地产生施加到所述第一内侧轴的所述外转子和所述内转子输出,并向不同的方向驱动所述震动器和洗涤槽,从而产生涡流,据此,形成相互相反方向的洗涤水流;B、在定子支撑体形成有第一排列凸起和第二排列凸起,所述第一排列凸起以圆筒形态向上侧方向延长从而接触于设置有所述第二轴承的轴承套的连接部内面,所述第二排列凸起沿第一排列凸起的外侧以隔着间距的形态形成从而接触于轴承套的平板部下面,所述第一轴承设置于所述双定子。本申请通过区别技术特征(1)能够实现双动力驱动,利用高扭矩输出而形成强力的洗涤水流,从而能够同时实现高效率洗衣机;而对比文件1难以适用于大容量洗衣机,对比文件2无法实现高效率洗衣机;对比文件2中权利要求2以及说明书中提及:在洗涤行程时,约束第一脱水轴的旋转,固定鼓室,因此不能赞同合议组的观点“对比文件2中环形齿轮设在鼓室上,但鼓室未固定,因此环形齿轮也未固定”,同时,对比文件2必须具有离合器,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难以从对比文件1和2中得到。(2)对比文件1中采用双定子,而对比文件2采用单定子,因此在定子结构不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想到如何抽离离合器而仅利用行星齿轮装置去达到改变扭矩实现洗涤程序中的双动力洗涤水流,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启示。(3)采用凸起定位轴承套以及其具体设置方式认为是常规技术手段不妥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7段,2016年01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KR 20130051578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2:KR 20080092023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电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电机,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90]段以及附图1-12):马达300,包括双定子10,外转子20,以形成规定缝隙的方式配置在双定子10的外周,并与波轮旋转轴244相连接;以及内转子30,以形成规定缝隙的方式配置在双定子10的内周面,并与脱水槽旋转轴242连接(相当于电机,其设置有利用双定子可独立控制的外转子和内转子,从外转子和内转子分别产生外转子输出及内转子输出); 波轮旋转轴24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内侧轴),其传递外转子20的外转子输出; 脱水槽旋转轴24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外侧轴),其可旋转地结合于波轮旋转轴244的外周,并传递内转子30的内转子输出;洗涤程序、漂洗程序时,同时或隔着时间差地产生施加到外转子输出和内转子输出,并向不同的方向驱动震动器和洗涤槽,从而产生涡流,以形成相互相反方向的洗涤水流(参见第[0049]、[0086]-[0090]段);双定子10包括:多个定子铁芯60,其形成为分割型且呈放射状排列并组装;线轴70,其包裹于定子铁芯60的外周面;第一线圈12,其缠绕于定子铁芯60的一侧;第二线圈14,其缠绕于定子铁芯60的另一侧,向第二线圈施加与第一线圈不同的驱动信号;定子支撑体,其将定子铁芯60排列为环形,并设置有第一轴承252;定子支撑体包括:铁芯固定部52、54,定子铁芯60以环形排列并固定于铁芯固定部52、54; 支撑部件240(相当于第一轴承设置部),其从铁芯固定部52、54向内侧方向延长并设置有第一轴承252; 外槽固定部,其从铁芯固定部52、54向外侧方向延长并固定于外槽210,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行星齿轮装置,其在外转子输出通过所述第一内侧轴施加到太阳齿轮时,从载体产生减速的输出,在内转子输出通过所述第一外侧轴施加到环形齿轮时,在没有减速的情况下从环形齿轮产生输出; 第二内侧轴,其将从所述载体产生的减速的输出传递至震动器; 第二外侧轴,其将从所述环形齿轮产生的没有减速的输出传递至洗涤槽;以及第一及第二轴承,其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外侧轴和第二外侧轴的外面,并且以能够使得所述行星齿轮装置向两方向旋转的形式支撑;(2)在定子支撑体形成有第一排列凸起和第二排列凸起,所述第一排列凸起以圆筒形态向上侧方向延长从而接触于设置有所述第二轴承的轴承套的连接部内面,所述第二排列凸起沿第一排列凸起的外侧以隔着间距的形态形成从而接触于轴承套的平板部下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高内侧轴的转矩;(2)定位轴承套。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电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14段以及附图1-9):行星齿轮装置120,其在电机转子输出通过第一内侧轴81施加到太阳齿轮时,从载体产生减速的输出;在电机转子输出通过第一外侧轴91施加到环形齿轮时,在没有减速的情况下从环形齿轮产生输出;第二内侧轴82,其将从载体126产生的减速的输出传递至震动器230;第二外侧轴92,其将从环形齿轮产生的没有减速的输出传递至洗涤槽220;以及第一及第二轴承141、142,其分别设置于第一外侧轴和第二外侧轴的外面,并且以能够使得行星齿轮装置向两方向旋转的形式支撑。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其在该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提高内侧轴的转矩,当将对比文件2的行星齿轮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内转子与第一外侧轴连接,外转子与第一内侧轴连接,同时设置相应的第二内侧轴和外侧轴与第一内侧轴与外侧轴的耦合关系而形成具备行星齿轮提高转矩的方案。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采用凸起定位轴承套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凸起的具体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14段以及附图1-9):行星齿轮装置120包括:环形齿轮122,其连接第一外侧轴91和第二外侧轴92之间;太阳齿轮125,其连接于第一内侧轴81;多个行星齿轮123,其齿合于太阳齿轮125的外面及环形齿轮122的内面;载体126,其以使得多个行星齿轮123可旋转的形式支撑且载体126连接于第二内侧轴82。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90]段以及附图1-12):定子铁芯60包括:第一齿部62,第一线圈12缠绕于第一齿部62; 第二齿部64,其形成于第一齿部62的对面,第二线圈14缠绕于第二齿部64; 划分部66,其划分所述第一齿部62和第二齿部64之间; 结合部82,其形成于划分部66两侧末端部分并相互连接定子铁芯60之间。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4):附图4可以看出铁芯固定部52通过嵌入成型与定子铁芯60形成一体。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90]段以及附图1-12):洗衣机包括:外槽210,其收容有洗涤水;洗涤槽220,其可旋转地配置于外槽210的内部并进行洗涤和脱水;震动器230,其可旋转地配置于洗涤槽220内部并形成洗涤水流;以及洗衣机电机,其选择性地驱动洗涤槽220和震动器230,当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电机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洗衣机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技术特征“洗涤程序、漂洗程序时,同时或者隔着时间差地产生施加到所述第一内侧轴的所述外转子和所述内转子输出,并向不同的方向驱动所述震动器和洗涤槽,从而产生涡流,据此,形成相互相反方向的洗涤水流”以及“所述第一轴承设置于所述双定子”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而且,本申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提高内侧轴的扭矩和定位轴承套,其在说明书中声称的实现高效率洗衣机已被对比文件1实现,而提高扭矩的技术效果则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其实现的技术效果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尽管对比文件2中提及在洗涤行程中,鼓室被固定,但在脱水过程中,鼓室是旋转的,因此鼓室本身不是固定的,而是因为离合器的原因导致鼓室暂时固定,且鼓室也起到了连接两外轴并传递旋转力的作用;此外,对比文件2中采用行星齿轮来形成力的传动,从而增大扭矩,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形成了在洗涤过程中增大的扭矩也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2二者均是双转子结构,其中双转子结构分别带动洗衣机的震动器和洗涤槽,对比文件1采用双定子双转子结构,从而为两个转子提供了不同的电流,实现了高效率大容量的洗涤脱水,而在此基础上,通过行星齿轮去进一步增强扭矩,则是对比文件2中的行星齿轮组及其所在的位置给出的相应启示,因此,仍然存在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的启示。(3)对于轴承套的定位是本领域熟知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洗衣机的运行方式,在相应的位置设置相应的凸起以确保轴承套的定位,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手段。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被接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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