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对多个电动机驱动器进行编程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47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64130
优先权日:2013-03-13
申请(专利)号:201410093035.4
申请日:2014-03-13
复审请求人:罗克韦尔自动化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姝梅
合议组组长:崔哲
参审员:王越
国际分类号: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该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使得其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与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93035.4,名称为“用于对多个电动机驱动器进行编程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罗克韦尔自动化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3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以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5/0075758A1,公开日为2005年04月07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201887721U,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方法针对的是多个电动机驱动器;(2)权利要求1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电动机驱动器包括加到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而对比文件1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电动机驱动器包括替换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3)权利要求1是将工作站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通信耦接至多个电动机驱动器,而对比文件1是将工作站通过通信装置、经由人机接口耦接至多个电动机驱动器。其中区别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 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8的方法针对的是多个电动机驱动器;(2)权利要求8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电动机驱动器包括加到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而对比文件1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电动机驱动器包括替换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3)权利要求8是将工作站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通信耦接至多个电动机驱动器,而对比文件1是将工作站通过通信装置、经由人机接口耦接至多个电动机驱动器。其中区别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对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进行编程的方法,包括:
获取工作站(44)上的配置文件(50),其中所述配置文件(50)指示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的编程配置;
将所述工作站(44)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通信耦接至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其中,所述工作站(44)被配置为能够直接而不通过人机接口更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的编程配置;以及
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与所述工作站(44)进行通信耦接的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
其中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包括加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包括将所述编程配置闪存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的闪速存储器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包括将所述编程配置安装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编程配置包括固件程序(54)、工作参数设置(50)、或其任意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包括将所述编程配置基本同时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包括将所述编程配置相继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
将所述工作站(44)通信耦接至第一电动机驱动器(10);
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第一电动机驱动器(10);
对所述工作站(44)和所述第一电动机驱动器(10)进行解耦;
将所述工作站(44)通信耦接至第二电动机驱动器(10);以及
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第二电动机驱动器(10)。
8. 一种用于对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进行编程的系统,包括:
工作站(44),配置为获取配置文件(50),其中所述配置文件(50)指示电动机驱动器(10)的编程配置;以及
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通信耦接至所述工作站(44),其中,所述工作站(44)被配置为能够直接而不通过人机接口更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的编程配置,
其中,所述工作站(44)被配置为将所述配置文件(50)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并且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被配置为基于所述配置文件(50)、对与所述电动机驱动器(10)相关联的所述编程配置进行更新,以及
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被配置为通过加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对与所述电动机驱动器(10)相关联的所述编程配置进行更新。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包括闪速存储器,所述编程配置存储在所述闪速存储器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被配置为通过将所述编程配置安装在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上,对所述编程配置进行更新。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编程配置包括固件程序(54)、工作参数设置(50)、或其任意组合。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工作站(44)被配置为将所述配置文件(50)基本同时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工作站(44)被配置为将所述配置文件(50)相继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再编程动力驱动的轮椅的可编程控制器的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经由用户接口,为轮椅的用户提供便于选择适于在其环境中操作的轮椅的驱动程序”。根据对比文件的相关记载,对比文件1的“动力驱动轮椅”的情形下,为了便于用户操作,在轮椅处的用户接口是所需要的。但本申请中OEM或电动机驱动器制造商更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以用于诸如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向量控制或转矩控制的专用应用为目的。对比文件1的“动力驱动轮椅”的特殊场景下不适合去掉人机交互接口而由工作站直接更新编程配置。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将所述工作站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通信耦接至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第0033段的内容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特征“所述工作站被配置为能够直接更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因为对比文件1是在“PC 70经由线缆72连接到用户接口16,通过用户接口16将PC 70耦接到微控制器15”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与本申请“直接而不通过接口”更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不同。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基于说明书的记载,“不通过人机接口”指的是不使用HIM14,但权利要求中仅记载了“不通过人机接口”,此处的人机接口应当站位本领域理解为普通“人机接口”。(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工作站通过通信装置通信耦接至电动机驱动器”“工作站被配置为能够更新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虽然有用户接口16但未明确排除“pc与驱动器不通过用户接口而直接通信耦接”的技术方案,而由pc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与电动机驱动器通信连接来直接更新电动机驱动器,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为由pc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与电动机驱动器通信连接来直接更新电动机驱动器。参见公知举证1(《可编程控制器——原理、应用与实验》,胡立涛等,南海出版公司,第227-232页,2005年3月):步进电动机PLC控制程序解析,启动计算机,打开编程软件,建立新文件,将程序指令表逐条输入计算机,打开PLC-2型实验台,按图进行PLC的外部接线,将计算机与实验台用编程电缆相连接,打开实验台电源开关,将程序传送给PLC,程序传送完毕后,将PLC开关拨向ON,按下正向启动按纽,观察程序运行结果。参见公知举证2(《循序渐进Kinetix集成运动控制系统》,钱晓龙等,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4-16页,2008年7月):参见图1-12,现代的伺服系统已将PC、PLC及伺服驱动器通过网络构成为一体,运行在PC端的软件负责建立用户同伺服系统的联系,进行编程写入指令,PLC负责将软件信息进行处理(解析指令),并将之经过运算处理后输出给伺服驱动器,再由伺服驱动器对伺服电动机进行控制。以上公知都公开了PC机通过通信装置而未通过人机接口与控制电动机驱动器运行的PLC直接通信连接,以对PLC进行编程写入。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沿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5/0075758A1,公开日为2005年04月07日;
对比文件2:CN201887721U,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将所述工作站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通信耦接至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其中所述工作站被配置为能够直接而不通过人机接口更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2)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中的每个包括加到所述电动机驱动器中的每个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驱动器的通信连接,以及如何降低更新所需的数据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进一步阐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引用了两篇公知常识性证据,分别是:21世界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可编程控制器——原理、应用与实验》(胡立涛等,南海出版公司,第227-232页,2005年03月);以及面向从事自动化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自动化专业的学生的实训指导教材《循序渐进Kinetix集成运动控制系统》(钱晓龙等,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4-16页,2008年07月)。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通信耦接至所述工作站;(2)通过加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每个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对与所述电动机驱动器相关联的所述编程配置进行更新。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驱动器的通信连接,以及如何降低更新所需的数据量。合议组同样引用了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相同的公知常识证据来证明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以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同样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0、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8中添加了技术特征“以用于在所述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向量控制或转矩控制”。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用于对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进行编程的方法,包括:
获取工作站(44)上的配置文件(50),其中所述配置文件(50)指示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的编程配置;
将所述工作站(44)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通信耦接至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其中,所述工作站(44)被配置为能够直接而不通过人机接口更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的编程配置以用于在所述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向量控制或转矩控制;以及
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与所述工作站(44)进行通信耦接的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
其中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包括加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
“8. 一种用于对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进行编程的系统,包括:
工作站(44),配置为获取配置文件(50),其中所述配置文件(50)指示电动机驱动器(10)的编程配置;以及
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通信耦接至所述工作站(44),其中,所述工作站(44)被配置为能够直接而不通过人机接口更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的编程配置以用于在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向量控制或转矩控制,
其中,所述工作站(44)被配置为将所述配置文件(50)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并且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被配置为基于所述配置文件(50)、对与所述电动机驱动器(10)相关联的所述编程配置进行更新,以及
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被配置为通过加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对与所述电动机驱动器(10)相关联的所述编程配置进行更新。”
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公知常识证据,本申请中,OEM或电动机驱动器制造商可以通过操作者工作站44直接安装和/或更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的编程配置。OEM或电动机驱动器制造商通过工作站配置电动机驱动器10的基准特性,诸如进行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向量控制或转矩控制,而不通过用户端的HIM(人机接口模块)对电动机驱动器10进行向量控制或转矩控制。合议组引用的两篇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所述的计算机及PC均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中的工作站。(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合议组所列举的上述两篇文献均没有公开或建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新增特征“在所述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向量控制或转矩控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带来以下有益技术效果:操作者工作站可以配置为直接安装和/或更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这对OEM或电动机驱动器制造商特别有用,可以获得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所期望的工作特性。(3)合议组认为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请合议组提供相关证据,例如相关教科书、字典、技术手册、公开文献等,以使复审请求人信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审查认定,所做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该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使得其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与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多个电动机驱动器进行编程的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动机驱动器、更新其编程配置的及从其获取数据的设备,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42段,图1-6):图5示出了从工作站更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方法;工作站耦合到服务供应商,便携式存储器包括适用于若干电动机驱动器10的若干数据文件,如配置文件、日志文件和固件文件。配置文件包括针对若干驱动器的编程配置或针对单个驱动器10的替代编程配置(相当于公开了,获取工作站上的配置文件,其中所述文件指示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使用便携式存储器来更新具有改进的HIM的若干电动机驱动器,便携式存储器被插入标记为驱动器1的第一电动机驱动器中,在驱动器被通电之后,控制电路40可获得适用于该特定驱动器的配置文件。更新完成后,便携式存储器从第一驱动器的HIM移除。然后可对其余的驱动器重复该处理。尽管描述了三个驱动器,但是可针对任何数目的驱动器重复该处理(相当于公开了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与所述工作站进行通信耦接的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中的每个)。
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控制电路40的编程可通过被装载到控制电路40的内部存储器的软件配置或固件代码来完成。控制电路40的固件可被配置成响应于限定的一组可操纵工作参数。各种工作参数的设置确定电动机驱动器10的工作特性。例如,各种工作参数可确定电动机20的速度或转矩”,相当于公开了对电动机驱动器进行编程配置可用于进行电动机驱动器转矩控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所述工作站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通信耦接至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其中所述工作站被配置为能够直接而不通过人机接口更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以用于在所述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向量控制;(2)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中的每个包括加到所述电动机驱动器中的每个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驱动器的通信连接,以及如何降低更新所需的数据量。
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中,在进行现场可编程芯片的更新处理时,为解决通信连接问题,可采用有线和无线以及采用人机接口等不同的连接方式,而不是仅能通过人机接口这一种方式进行通信连接,这在本领域中已经成为惯用的通信连接手段,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例如,在21世界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可编程控制器——原理、应用与实验》(胡立涛等,南海出版公司,第227-232页,2005年03月)中记载了一种更新PLC的方法:步进电动机PLC控制程序解析,启动计算机,打开编程软件,建立新文件,将程序指令表逐条输入计算机,打开PLC-2型实验台,按图进行PLC的外部接线,将计算机与实验台用编程电缆相连接,打开实验台电源开关,将程序传送给PLC,程序传送完毕后,将PLC开关拨向ON,按下正向启动按钮,观察程序运行结果。因此,以通信线缆的方式将用作更新工作站的计算机与PLC芯片进行连接的方式已经成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
此外,在面向从事自动化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自动化专业的学生的实训指导教材《循序渐进Kinetix集成运动控制系统》(钱晓龙等,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4-16页,2008年07月)中,也公开了一种实现通过网络进行PLC编程配置更新的方法:参见图1-12,现代的伺服系统已将PC、PLC及伺服驱动器通过网络构成为一体,运行在PC端的软件负责建立用户同伺服系统的联系,进行编程写入指令,PLC负责将软件信息进行处理(解析指令),并将之经过运算处理后输出给伺服驱动器,再由伺服驱动器对伺服电动机进行控制。因此,以网络连接的方式利用PC进行编程、进而实现对PLC的编程也已经成为本领域中的公知技术常识。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所述向量控制,但在OEM等制造商的工厂中,电动机驱动器的基本工作控制参数包括向量控制,这在本领域中是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控制电路40的编程可通过被装载到控制电路40的内部存储器的软件配置或固件代码来完成。控制电路40的固件可被配置成响应于限定的一组可操纵工作参数。各种工作参数的设置确定电动机驱动器10的工作特性。例如,各种工作参数可确定电动机20的速度或转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中对电动机驱动器进行编程也可用于实现对电动机驱动器进行向量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进行程序更新或其他内容更新时,为了降低传输的数据量,提高更新效率,可以仅对其中有修改的内容进行部分更新或差异更新,比如,在进行差量升级时,可以仅将新程序文件与原有程序文件相比存在差异的部分文件做出更新替换,从而既完成了程序更新,又降低了更新所需的数据量。这已经成为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不通过人机交互接口而是采用其他的通信连接方式实现对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更新,并且可以采用部分更新的方式实现电动机编程配置更新,进而将其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上述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再编程动力驱动的轮椅的可编程控制器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9]、[0026]-[0034]段以及附图图1-6):参见图2,PC70,动力驱动的轮椅由电动机控制器驱动,电动机驱动控制器10(相当于电动机驱动器)包括一个微控制器15和flash存储器50(相当于闪速存储器32),微控制器15由多个驱动程序被编程,PC70基于电动机控制器的版本号为flash存储器50储备合适的主程序文件,通过PC70的交互进程,商家下载被下载的主程序到微控制器15,微控制器15将接收到的主程序文件存储在暂时存储器53,用来重编程flash存储器50的主程序寄存器(相当于将编程配置传送给电动机驱动器包括将编程配置闪存到电动机驱动器中的闪速存储器中)。
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为了对多个电动机驱动器进行编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包括将所述编程配置闪存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的闪速存储器32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42段,图1-6):使用便携式存储器来更新具有改进的HIM的若干电动机驱动器,便携式存储器被插入标记为驱动器1的第一电动机驱动器中,在驱动器被通电之后,控制电路40可获得适用于该特定驱动器的配置文件;更新完成后,便携式存储器从第一驱动器的HIM移除;然后可对其余的驱动器重复该处理;尽管描述了三个驱动器,但是可针对任何数目的驱动器重复该处理(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64]段):驱动器编程配置的更新可包括电动机驱动器10的工作参数、控制电路40的固件、HIM 14的固件或其一些组合的一些或全部的更新,所述编程配置包括固件程序和/或工作参数设置(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而在通过网络连接了多个驱动器的情况下,可实现基本同时将配置更新传送给多个接收设备中的每个,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加说明书第[0040]段):在图5所示的示例实施例中,使用便携式存储器32来更新具有改进的HIM 14的若干电动机驱动器10;根据所描述的实施例,便携式存储器32被插入标记为“驱动器1”的第一电动机驱动器10中,在驱动器10被通电之后,控制电路40可获得适用于该特定驱动器的配置文件50,在更新完成之后,便携式存储器32可在不打断第一驱动器10的工作的情况下从第一驱动器10的HIM 14移除,然后可对其余的驱动器10重复该处理(相当于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包括将所述编程配置相继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尽管描述了三个驱动器,但是可针对任何数目的驱动器10重复该处理,以这种方式,可从一个便携式存储器32更新多个驱动器10。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加说明书第[0040]段):在图5所示的示例实施例中,使用便携式存储器32来更新具有改进的HIM 14的若干电动机驱动器10;根据所描述的实施例,便携式存储器32被插入标记为“驱动器1”的第一电动机驱动器10中(相当于通信耦接至第一电动机驱动器),在驱动器10被通电之后,控制电路40可获得适用于该特定驱动器的配置文件50(相当于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第一电动机驱动器),在更新完成之后,便携式存储器32可在不打断第一驱动器10的工作的情况下从第一驱动器10的HIM 14移除(相当于和所述第一电动机驱动器(10)进行解耦),然后可对其余的驱动器10重复该处理(相当于通信耦接至第二电动机驱动器(10),以及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第二电动机驱动器(10));尽管描述了三个驱动器,但是可针对任何数目的驱动器10重复该处理,以这种方式,可从一个便携式存储器32更新多个驱动器10;整个HIM 14还可从驱动器10移除且连接到要更新的每个驱动器10,而不是从HIM 14移除便携式存储器32以进行各种更新,以这种方式,单个HIM 14可用来更新若干驱动器10(由此可知,装置HIM可通过与耦接、移除存储器32的相同方式类更新若干驱动器,这相当于将装置通信耦接至第一电动机驱动器(10),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第一电动机驱动器(10),对装置和所述第一电动机驱动器(10)进行解耦,将所述工作站(44)通信耦接至第二电动机驱动器(10),以及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第二电动机驱动器(10))。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多个电动机驱动器进行编程的系统。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动机驱动器、更新其编程配置的及从其获取数据的设备,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42段,图1-6):图5示出了从工作站更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方法;工作站耦合到服务供应商,便携式存储器包括适用于若干电动机驱动器10的若干数据文件,如配置文件、日志文件和固件文件。配置文件包括针对若干驱动器的编程配置或针对单个驱动器10的替代编程配置(相当于公开了,工作站,配置为获取配置文件,其中所述配置文件指示所述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使用便携式存储器来更新具有改进的HIM的若干电动机驱动器(相当于公开了多个电动机驱动器,且所述工作站被配置为更新所述多个电动驱动器的编程配置),便携式存储器被插入标记为驱动器1的第一电动机驱动器中,在驱动器被通电之后,控制电路40可获得适用于该特定驱动器的配置文件。更新完成后,便携式存储器从第一驱动器的HIM移除。然后可对其余的驱动器重复该处理。尽管描述了三个驱动器,但是可针对任何数目的驱动器重复该处理(相当于公开了所述 工作站被配置为将所述配置文件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中的每个,并且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中的每个被配置为基于所述配置文件、对与所述电动机驱动器相关联的所述编程配置进行更新)。
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控制电路40的编程可通过被装载到控制电路40的内部存储器的软件配置或固件代码来完成。控制电路40的固件可被配置成响应于限定的一组可操纵工作参数。各种工作参数的设置确定电动机驱动器10的工作特性。例如,各种工作参数可确定电动机20的速度或转矩”,相当于公开了对电动机驱动器进行编程配置可用于进行电动机驱动器转矩控制。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通过通信装置而不通过人机接口通信耦接至所述工作站,更新编程配置以用于在所述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向量控制;(2)通过加到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的每个的所述编程配置的至少一部分,对与所述电动机驱动器相关联的所述编程配置进行更新。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驱动器的通信连接,以及如何降低更新所需的数据量。
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中,在进行现场可编程芯片的更新处理时,为解决通信连接问题,可采用有线和无线以及采用人机接口等不同的连接方式,而不是仅能通过人机接口这一种方式进行通信连接,这在本领域中已经成为惯用的通信连接手段,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例如,在21世界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可编程控制器——原理、应用与实验》(胡立涛等,南海出版公司,第227-232页,2005年03月)中记载了一种更新PLC的方法:步进电动机PLC控制程序解析,启动计算机,打开编程软件,建立新文件,将程序指令表逐条输入计算机,打开PLC-2型实验台,按图进行PLC的外部接线,将计算机与实验台用编程电缆相连接,打开实验台电源开关,将程序传送给PLC,程序传送完毕后,将PLC开关拨向ON,按下正向启动按钮,观察程序运行结果。因此,以通信线缆的方式将用作更新工作站的计算机与PLC芯片进行连接的方式已经成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
此外,在面向从事自动化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自动化专业的学生的实训指导教材《循序渐进Kinetix集成运动控制系统》(钱晓龙等,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4-16页,2008年07月)中,也公开了一种实现通过网络进行PLC编程配置更新的方法:参见图1-12,现代的伺服系统已将PC、PLC及伺服驱动器通过网络构成为一体,运行在PC端的软件负责建立用户同伺服系统的联系,进行编程写入指令,PLC负责将软件信息进行处理(解析指令),并将之经过运算处理后输出给伺服驱动器,再由伺服驱动器对伺服电动机进行控制。因此,以网络连接的方式利用PC进行编程、进而实现对PLC的编程也已经成为本领域中的公知技术常识。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所述向量控制,但在OEM等制造商的工厂中,电动机驱动器的基本工作控制参数包括向量控制,这在本领域中是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控制电路40的编程可通过被装载到控制电路40的内部存储器的软件配置或固件代码来完成。控制电路40的固件可被配置成响应于限定的一组可操纵工作参数。各种工作参数的设置确定电动机驱动器10的工作特性。例如,各种工作参数可确定电动机20的速度或转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中对电动机驱动器进行编程也可用于实现对电动机驱动器进行向量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进行程序更新或其他内容更新时,为了降低传输的数据量,提高更新效率,可以仅对其中有修改的内容进行部分更新或差异更新,比如,在进行差量升级时,可以仅将新程序文件与原有程序文件相比存在差异的部分文件做出更新替换,从而既完成了程序更新,又降低了更新所需的数据量。这已经成为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不通过人机交互接口而是采用其他的通信连接方式实现对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更新,并且可以采用部分更新的方式实现电动机编程配置更新,进而将其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上述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再编程动力驱动的轮椅的可编程控制器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9]、[0026]-[0034]段以及附图图1-6):参见图2,PC70,动力驱动的轮椅由电动机控制器驱动,电动机驱动控制器10(相当于电动机驱动器)包括一个微控制器15和flash存储器50(相当于闪速存储器32,电动机驱动器10包括闪速存储器32),微控制器15由多个驱动程序被编程,PC70基于电动机控制器的版本号为flash存储器50储备合适的主程序文件,通过PC70的交互进程,商家下载被下载的主程序到微控制器15,微控制器15将接收到的主程序文件存储在暂时存储器53,用来重编程flash存储器50的主程序寄存器(相当于编程配置存储在所述闪速存储器32上)。
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为了对多个电动机驱动器进行编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包括闪速存储器3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42段,图1-6):使用便携式存储器来更新具有改进的HIM的若干电动机驱动器,便携式存储器被插入标记为驱动器1的第一电动机驱动器中,在驱动器被通电之后,控制电路40可获得适用于该特定驱动器的配置文件。更新完成后,便携式存储器从第一驱动器的HIM移除。然后可对其余的驱动器重复该处理。尽管描述了三个驱动器,但是可针对任何数目的驱动器重复该处理。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64]段):驱动器编程配置的更新可包括电动机驱动器10的工作参数、控制电路40的固件、HIM 14的固件或其一些组合的一些或全部的更新,所述编程配置包括固件程序和/或工作参数设置。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8。在通过网络连接了多个驱动器的情况下,实现基本同时将配置更新传送给多个接收设备中的每个,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加说明书第[0040]段):在图5所示的示例实施例中,使用便携式存储器32来更新具有改进的HIM 14的若干电动机驱动器10;根据所描述的实施例,便携式存储器32被插入标记为“驱动器1”的第一电动机驱动器10中,在驱动器10被通电之后,控制电路40可获得适用于该特定驱动器的配置文件50,在更新完成之后,便携式存储器32可在不打断第一驱动器10的工作的情况下从第一驱动器10的HIM 14移除,然后可对其余的驱动器10重复该处理(相当于将所述编程配置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包括将所述编程配置相继传送给所述多个电动机驱动器10中的每个);尽管描述了三个驱动器,但是可针对任何数目的驱动器10重复该处理,以这种方式,可从一个便携式存储器32更新多个驱动器10。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03月08日在意见陈述书中所提及的上述三点理由,合议组答复如下:
(1)通过网络通信而不是人机接口来进行通信属于本领域中公知常识,复审通知书中举证的两篇公知常识证据已经公开了通过电缆或者网络将计算机或PC机与现场可编程芯片PLC连接,并对PLC进行编程的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工作站也是计算机的一种,因此,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操作者工作站可以对电动机驱动器直接安装和/或更新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配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上述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即采用通信装置将工作站与OEM现场中的电动机驱动器连接,从而不采用人机交互接口,而是直接利用通信装置来完成上述安装和/或更新的操作。
(2)对比文件2的基本发明目的与本申请相同,在其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电动机驱动器可被电动机驱动器制造商、电动机驱动器的用户、原始装备制造商(OEM)、系统集成商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编程。”,此外,对比文件2还记载了“在将电动机驱动器投入应用之前,可以通过期望的操作特性来对电动机驱动器进行定制编程。可通过提供若干工作参数来完成对电动机驱动器的编程,该若干工作参数被定制以获得针对特定应用所期望的性能。”,以及,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控制电路40的编程可通过被装载到控制电路40的内部存储器的软件配置或固件代码来完成。控制电路40的固件可被配置成响应于限定的一组可操纵工作参数。各种工作参数的设置确定电动机驱动器10的工作特性。例如,各种工作参数可确定电动机20的速度或转矩”,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实现对电动机驱动器进行转矩控制。此外,由于OEM等制造商的工厂中,电动机驱动器的基本工作控制参数包括向量控制,这在本领域中是公知常识,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中对电动机驱动器进行编程也可用于实现对电动机驱动器进行向量控制。
(3)关于区别特征(2),首先,合议组认为本领域在程序更新或其他内容更新时,在能够实现差量更新程序的情况下,为了降低传输数据量,仅对有修改或升级的那一部分程序内容进行部分更新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当事人对所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时,合议组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规定体现了,“说明理由”与“提供证明”二者之间是“或者”的关系,因此,如果合议组认为所引用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确实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说明理由即可以使当事人明了所涉及的技术手段属于惯用手段时,则可以采用“说明理由”的方式予以答复。合议组认为,根据已经提供的评述理由,足以说明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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