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物体的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物体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40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43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91173.6
申请日:2012-12-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敏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曾威
国际分类号:G06K9/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或者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91173.6、名称为“一种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物体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概括如下:(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2804204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识别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小于预设阈值的第一区域,将所述第一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或者识别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大于预设阈值的第二区域,将所述图像信息中除去所述第二区域的剩余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所述显示单元可显示预设背景图案,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目标物体识别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10、12为产品权利要求,其与方法权利要求1-4、6对应一致,因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4、6相应的理由,权利要求7-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光学参数调节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物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具有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图像,获取第一图像信息;
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第二图像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和所述第二图像信息,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
其中,所述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以及所述第二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
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小于预设阈值的第一区域;
将所述第一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
或者,所述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以及所述第二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
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大于预设阈值的第二区域;
将所述图像信息中除去所述第二区域的剩余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
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到的图像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显示单元自身显示的图像,第二部分为所述目标物体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中形成的图像,所述显示单元可显示预设背景图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光学参数为调节所述背景的光学参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物体以显示单元作为所述背景;
所述调节光学参数包括:调节所述显示单元的光学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光学参数,包括:
增大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
或者,减小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识别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是否处于第一光学参数范围或者第二光学参数范围,所述第一光学参数范围内的光学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光学参数范围内的光学参数值;
当所述图像的亮度处于所述第一光学参数范围时,执行增大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的步骤;
当所述图像的亮度处于所述第二光学参数范围时,执行减小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的步骤。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为亮度或者色度。
7. 一种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应用于具有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所述系统包括:
第一图像信息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图像,获取第一图像信息;
光学参数调节单元,用于调节光学参数;
第二图像信息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第二图像信息;
目标物体识别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和所述第二图像信息,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
其中,所述目标物体识别单元,包括:
第一光学参数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以及所述第二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
第一区域识别子单元,用于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小于预设阈值的第一区域;
第一目标物体识别子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
或者,所述目标物体识别单元,包括:
第二光学参数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以及所述第二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
第二区域识别子单元,用于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大于预设阈值的第二区域;
第二目标物体识别子单元,用于将所述图像信息中除去所述第二区域的剩余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
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到的图像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显示单元自身显示的图像,第二部分为所述目标物体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中形成的图像,所述显示单元可显示预设背景图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调节单元,包括:
第一光学参数调节子单元,用于调节所述背景的光学参数。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物体以显示单元作为所述背景,所述光学参数调节单元,包括:
第二光学参数调节子单元,用于调节所述显示单元的光学参数。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调节单元,包括:
光学参数增大子单元,用于增大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
光学参数减小子单元,用于减小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调节单元,还包括:
光学参数范围识别子单元,用于识别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是否处于第一光学参数范围或者第二光学参数范围,所述第一光学参数范围内的光学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光学参数范围内的光学参数值;
第一控制子单元,用于当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处于所述第一光学参数范围时,控制所述光学参数增大子单元执行增大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的步骤;
第二控制子单元,用于当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处于所述第二光学参数范围时,控制所述光学参数减小子单元执行减小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的步骤。
12. 根据权利要求7-11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为亮度或者色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6项),其中,在原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调节光学参数”修改为“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对权利要求9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且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改变背景的颜色来确定目标,其背景颜色改变,在对比文件1中,颜色改变幅度很大,用户眼睛是完全可以察觉到颜色变化的,这样直接会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基于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背景不具备显示内容,为使识别效果最好,背景颜色应该为单一颜色,在面对需要克服目标颜色与背景颜色接近导致无法识别目标这一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是尽可能的使背景颜色与目标颜色差距大,或者是尽可能使背景颜色的变化幅度大,而不可能使用“不被用户察觉的改变光学参数”这一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完全不能解决对比文件1的问题。此外,本申请的背景是具有显示内容的,例如棋盘或者游戏界面等,而该显示内容是对用户有意义的。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两个方案存在完全相反的技术启示。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物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具有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图像,获取第一图像信息;
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
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第二图像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和所述第二图像信息,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
9. 一种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应用于具有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所述系统包括:
第一图像信息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图像,获取第一图像信息;
光学参数调节单元,用于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
第二图像信息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第二图像信息;
目标物体识别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和所述第二图像信息,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即使修改了权利要求使其不超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首先,本申请中也记载了背景是纯白色,以及根据图像中光学参数变化程度相差很大的部分来进行目标物体的识别,这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不被用户察觉”有相矛盾的地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背景是纯色的情况;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不使用户察觉出背景颜色的变化,可以进一步的控制RGB值的增加或减少的程度,或者如对比文件1说明书所述的根据需要确定颜色的数量和类型,以达到上述不使用户察觉的目的,同理,也可以控制背景的亮度的变化,以不被用户察觉,这在本领域是容易实现的,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设置背景颜色的纹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应用场景来设置相应的纹理;最后,“使背景颜色与目标颜色差距大”与“不被用户察觉的改变光学参数”这是两方面的内容,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相反的教导,同时对比文件1也提到了背景的RGB值的逐渐变化的方式,其给出了变化程度小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根据本领域的实际需求,容易设置背景颜色的光学参数的变换,以使得其变化不被用户察觉。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中修改后的技术特征“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关于创造性的评述是在假定对下述权利要求做如下修改的情况下做出的: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修改为“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亮度”;将权利要求2-6中的“光学参数”修改为“亮度”;将权利要求7中的部分“光学参数”修改为“亮度”;删除权利要求8;将权利要求9中的特征“用于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修改为“用于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亮度”;将权利要求10-15中的部分“光学参数”修改为“亮度”;删除权利要求16;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在假设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1-14)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6,8-10,13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原独立权利要求9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光学参数包括:亮度”,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了原权利要求9,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5、8、12、13和16,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物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具有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图像,获取第一图像信息;
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所述光学参数包括:亮度;
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第二图像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和所述第二图像信息,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
其中,所述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包括下列中的至少一种: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以及所述第二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
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小于预设阈值的第一区域;
将所述第一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
或者,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以及所述第二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
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大于预设阈值的第二区域;
将所述图像信息中除去所述第二区域的剩余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光学参数为调节所述背景的光学参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物体以显示单元作为所述背景;
所述调节光学参数包括:调节所述显示单元的光学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包括:
增大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
或者,减小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识别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是否处于第一光学参数范围或者第二光学参数范围,所述第一光学参数范围内的光学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光学参数范围内的光学参数值;
当所述图像的亮度处于所述第一光学参数范围时,执行增大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的步骤;
当所述图像的亮度处于所述第二光学参数范围时,执行减小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的步骤。
6. 一种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应用于具有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所述系统包括:
第一图像信息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图像,获取第一图像信息;
光学参数调节单元,用于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所述光学参数包括:亮度;
第二图像信息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第二图像信息;
目标物体识别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和所述第二图像信息,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
其中,所述目标物体识别单元,包括下列中的至少一种:
第一光学参数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以及所述第二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
第一区域识别子单元,用于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小于预设阈值的第一区域;
第一目标物体识别子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
或者,
第二光学参数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以及所述第二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
第二区域识别子单元,用于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大于预设阈值的第二区域;
第二目标物体识别子单元,用于将所述图像信息中除去所述第二区域的剩余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调节单元,包括:
第一光学参数调节子单元,用于调节所述背景的光学参数。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物体以显示单元作为所述背景,所述光学参数调节单元,包括:
第二光学参数调节子单元,用于调节所述显示单元的光学参数。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调节单元,包括:
光学参数增大子单元,用于增大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
光学参数减小子单元,用于减小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调节单元,还包括:
光学参数范围识别子单元,用于识别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是否处于第一光学参数范围或者第二光学参数范围,所述第一光学参数范围内的光学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光学参数范围内的光学参数值;
第一控制子单元,用于当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处于所述第一光学参数范围时,控制所述光学参数增大子单元执行增大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的步骤;
第二控制子单元,用于当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处于所述第二光学参数范围时,控制所述光学参数减小子单元执行减小所述图像的光学参数的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9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对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或者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在原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调节光学参数”修改为“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对权利要求9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上述修改导致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件,具体修改见案由部分。经合议组审查,对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的修改依据为说明书第[0069]-[0098]段,该修改明确了光学参数包括亮度,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部分所述区别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部分区别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804204 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物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从包括目标和背景的图像中分辨出目标部分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25]、[0035]-[0052]段,附图1-6):图1示出基于上述思想的用于对目标进行分析的示例性系统10。该系统10例如可以是手势识别系统等等。系统10包括背景110、控制器120、相机130(相当于方法应用于具有图像采集单元的电子设备)以及处理单元140。背景110的颜色可以选自多种颜色中的任意一种。例如,背景110可以是嵌入有多个LED的LED灯板。该LED灯板的颜色可以是RGB值逐渐增加或逐渐减少的100种不同颜色中的任意一种。控制器120包括第一模块310,用于为背景110确定给定颜色,还包括第二模块330,可以自动检测出目标150的颜色分布,附图4示出示例性的处理流程,在步骤S410中,背景110配置成依次呈现一组颜色(例如,100种不同颜色,或这些颜色的子集),从而生成具有不同颜色的一组背景。在步骤S420,针对具有不同颜色的每个背景,相机130在第二模块的控制下拍摄至少一个包括目标 150和背景的图像,从而拍摄到具有不同背景颜色的一组图像(相当于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图像,获取第一图像信息;调节背景的颜色(色度);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第二图像信息)。在步骤S430,将该组图像直接传送到或经由处理单元140传送到第二模块330。在步骤S440,对该组图像进行统计分析,以检测出目标的颜色分布,在检测出目标的颜色分布之后,对于背景的给定颜色可以确定为与目标的颜色分布的中心或峰值位置的颜色距离最大的一种颜色;系统10的示例性操作过程为:在步骤S210,系统10进行初始化,且目标150(例如人手)被置于背景110之前;在步骤S220,控制器120通过向背景110发送控制信号而将背景的颜色设置成给定颜色,控制器的例子可由图4进行描述;在步骤S230,相机130拍摄至少一个包括目标150和所配置的背景110的图像,所拍摄的图像被传送到处理单元140,在步骤S240,处理单元140中的检测单元141对接收到的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以检测出至少一个与目标相关的特征。由于背景与目标的色差很大,因而检测单元141容易利用已知的技术从所拍摄的图像中分割出目标部分。例如,该分割可以通过使用自动确定的阈值来执行。在检测单元141中,分割出的目标部分被进一步处理,以检测出与目标相关的特征,例如,目标的位置、大小和轮廓等,从而进行进一步分析,例如识别(相当于根据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和所述第二图像信息,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不被用户察觉地调节光学参数,所述光学参数包括:亮度;(2)其中,所述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包括下列中的至少一种:获取所述第一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以及所述第二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小于预设阈值的第一区域;将所述第一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或者,获取所述第一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以及所述第二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光学参数变化大于预设阈值的第二区域;将所述图像信息中除去所述第二区域的剩余区域确定为所述目标物体。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调节何种光学参数以得到目标物体在背景中的不同的图像信息以及如何在调节时使用户的观看体验较好;(2)如何从背景中识别出所述目标物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为背景所选择的该给定颜色与目标颜色可以在色度、亮度或这两者上不同”,“通过直方图计算出该组图像中每个图像的RGB分布。由于这些图像的背景颜色是在很大的范围内变化而其目标部分保持不变,因而累积的帧的直方图中存在明显高于其它部分的峰值区域,该峰值区域对应于目标部分的颜色范围,即目标的颜色分布,在检测出目标的颜色分布之后,对于背景的给定颜色可以确定为与目标的颜色分布的中心或峰值位置的颜色距离最大的一种颜色”,而亮度和色度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光学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光学参数进行调节,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容易想到可以调节背景的亮度,使得背景的亮度和目标的亮度不同从而容易将图像中的目标部分和背景部分区分开,最后从背景中识别出目标物体。
其次,使调节“不被用户察觉”,其目的是为了兼顾用户的观看体验,尽量不大幅度地改变光学参数而影响用户使用,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背景的颜色可以是RGB值逐渐增加或逐渐减少的,并且其颜色的数量和类型可以根据需要来确定,RGB值的逐渐增加或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用户对背景颜色变化的察觉,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不使用户察觉出背景颜色的变化,可以进一步的控制RGB值的增加或减少的程度,同理,也可以控制背景的亮度的变化,以不被用户察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如区别技术特征(2)所记载的从背景中识别出目标物体的具体手段,在对比文件1中,是拍摄至少一个包括目标和所配置的背景的图像,对接收到的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以检测出至少一个与目标相关的特征。由于背景与目标的色差很大,因而检测单元容易利用已知的技术从所拍摄的图像中分割出目标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变化(即生成具有不同颜色的一组背景)是为了自动检测出目标的颜色分布,从而根据目标的颜色分布来设置背景的颜色,使得背景颜色与目标颜色区分开,例如对于背景的给定颜色可以确定为与目标的颜色分布的中心或峰值位置的颜色距离最大的一种颜色。在背景颜色确定后,再根据已知的技术从所拍摄的图像中分割出目标部分。可见对比文件1改变背景颜色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在背景中直接识别出目标,其采用的手段也不是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区域的光学参数变化,将区域的光学参数变化和阈值做比较,以确定区域是否是目标物体。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采用的识别目标物体的手段和区别技术特征(2)并不相同。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这些图像的背景颜色是在很大的范围内变化而其目标部分保持不变”,利用了和本申请相同的规律,但其目的是为了检测目标的颜色分布,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不容易想到要利用该规律将区域的光学参数变化和阈值做比较,以确定该区域是否是目标物体,即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到技术启示来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的具体手段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物体。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消除光学参数对于物体位置确定过程的干扰、准确地从背景中识别出目标物体这一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10是和权利要求1-5的方法相对应的系统,参照对于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克服了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
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从背景中识别出目标物体的具体手段,在对比文件1中,是拍摄至少一个包括目标和所配置的背景的图像,对接收到的图像进行图像处理以检测出至少一个与目标相关的特征。由于背景与目标的色差很大,因而检测单元容易利用已知的技术从所拍摄的图像中分割出目标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图像信息的光学参数变化(即生成具有不同颜色的一组背景)是为了自动检测出目标的颜色分布,从而根据目标的颜色分布来设置背景的颜色,使得背景颜色与目标颜色区分开,例如对于背景的给定颜色可以确定为与目标的颜色分布的中心或峰值位置的颜色距离最大的一种颜色。在背景颜色确定后,再根据已知的技术从所拍摄的图像中分割出目标部分。可见对比文件1改变背景颜色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在背景中直接识别出目标,其采用的手段也不是识别两幅图像信息中区域的光学参数变化,将区域的光学参数变化和阈值做比较,以确定区域是否是目标物体。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采用的识别目标物体的手段和权利要求1并不相同。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这些图像的背景颜色是在很大的范围内变化而其目标部分保持不变”,利用了和本申请相同的规律,但其目的是为了检测目标的颜色分布,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不容易想到要利用该规律将区域的光学参数变化和阈值做比较,以确定该区域是否是目标物体,即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到技术启示来采用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手段从背景中识别目标物体。
上述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消除光学参数对于物体位置确定过程的干扰、准确地从背景中识别出目标物体这一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其它缺陷,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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