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使用双通信信道的电梯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76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336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2250.5
申请日:2012-04-03
复审请求人:奥的斯电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明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高丽莉
国际分类号:B66B1/06(2006.01);B66B1/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教导或启示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2250.5,名称为“使用双通信信道的电梯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奥的斯电梯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4月03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2014年10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4:JP昭61-188376A,公开日为1986年08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其包括:
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其耦接到提供第一通信信道的控制器局域网(CAN)总线;
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其每个与相应的电梯轿厢相关联并且耦合到提供第二通信信道的环形网络;以及
群控制器,其耦合到所述环形网络和所述CAN总线二者,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可操作以通过所述CAN总线发射目的地信息给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和所述群控制器,并且
其中,所述群控制器可操作以通过所述环形网络与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通信并且响应于接收所述目的地信息而确定要调度的电梯轿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进一步包括在外部网络与所述CAN总线之间提供通信的安全组网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安全组网桥将安全信息传达到所述CAN总线。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的第一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可操作用于通过所述CAN总线与所述群控制器进行双向通信。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进一步包括耦接到无线网络的至少一个无线收发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无线收发器可操作以从与所述无线网络进行无线通信的监控计算机接收信息。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群控制器经由所述CAN总线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进行通信。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环形网络是RS-422环形网络。
10.一种用于控制电梯控制系统的方法,其包括:
使用第一通信信道将目的地信息从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发射到群控制器,所述第一通信信道通过CAN总线提供;以及
使用第二通信信道以在所述群控制器与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之间提供通信,所述第二通信信道通过环形网络提供。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通信信道通过RS-422环形网络提供。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安全组网桥耦接到所述第一通信信道。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安全组网桥将安全信息从安全系统传达到所述多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中的至少一个。
14.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经由所述第一通信信道将通讯信息从所述群控制器传达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
15.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无线网络,所述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所述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收发器可操作以从与所述无线网络进行无线通信的监控计算机接收信息。
17.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其包括:
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其耦接到第一通信信道,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可操作以通过所述第一通信信道发射目的地信息;
多个轿厢控制器,其耦合到由环形网络提供的第二通信信道;
群控制器,其通过所述第二通信信道与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通信并且响应于通过所述第一通信信道接收所述目的地信息而确定要调度的电梯轿厢;以及
第三通信信道,其耦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所述第三通信信道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提供信息。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
所述第三通信信道是无线网络。
19.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通信信道是控制器局域网(CAN)总线。
20.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其包括:
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其耦接到第一通信信道,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可操作以通过所述第一通信信道发射目的地信息;以及
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其每个与相应的电梯轿厢相关联,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耦接到第二通信信道用于电梯轿厢控制。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通信信道和所述第二通信信道中的至少一个是控制器局域网(CAN)总线。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系统,其中:
所述第二通信信道是环形网络。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系统,其中:
所述环形网络是RS-422环形网络。
24.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进一步包括:
安全组网桥,其耦接到所述第一通信信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采用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CAN总线作为第一通信信道,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通过CAN总线发射目的地信息、群控制器相应于接收目的地信息调度轿厢,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0保护一种用于控制电梯控制系统的方法、权利要求17保护一种电梯控制系统、权利要求20保护一种电梯控制系统,上述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17、2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11-16、18-19、21-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11-16、18-19、21-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将原权利要求5和7的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和20中,将原权利要求15的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0中,并将原权利要求15和18的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7中,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耦接到无线网络并耦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的无线收发器”在对比文件4中未公开,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无线收发器与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结合在一起,使得无线收发器能够接收目的地信息,包括来自乘客携带的物品或装置的有关目的地楼层的存储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做出“耦接到无线网络的至少一个无线收发器,其中,所述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的设置,同时提供了多篇公知常识性证据;鉴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是不具备说服力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8、14、16与对比文件4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14、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9-13、15、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9-13、15、17-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该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引用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证据1:《电梯原理安装维修》,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等编著,第135-136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1年11月。
公知常识证据2:《图表详解电梯故障修理》,朱德文等著,第105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8月。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补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未公开,但有公知常识性证据表明这种设置已经在现有技术中有所应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传输相关潜在信息的问题时,结合设备的便捷性、传输速率、传输带宽等因素,除了已有的有线网络外,能够想到使用无线网络和无线收发器达到传输作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书1,5,8,10,其中,在权利要求 1,8,10中增加技术特征“安全组网桥,配置为在外部网络与所述CAN总线之间提供通信,其中,通过所述安全组网桥提供一个或多个乘客的安全信息;无线收发器(第三通信信道)耦接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在权利要求5中增加技术特征“将安全组网桥耦接到第一通信信道,其中所述安全组网桥将安全信息从安全系统传达到所述多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中的其中一个;无线收发器耦接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同时删除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
复审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5,8,10增加的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使本申请获得了一定的有益效果;且合议组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没有公开或者教导“经由安全组网桥和CAN总线的目的地信息到组控制器,或者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电梯轿厢控制器及监控计算机”。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其包括:
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其耦接到提供第一通信信道的控制器局域网(CAN)总线;
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其每个与相应的电梯轿厢相关联并且耦合到提供第二通信信道的环形网络;
群控制器,其耦合到所述环形网络和所述CAN总线二者;
耦接到无线网络的至少一个无线收发器;以及
安全组网桥,配置为在外部网络与所述CAN总线之间提供通信,其中,通过所述安全组网桥提供一个或多个乘客的安全信息,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可操作以通过所述CAN总线发射目的地信息给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和所述群控制器,
其中,所述群控制器可操作以通过所述环形网络与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通信并且响应于接收所述目的地信息而确定要调度的电梯轿厢,
其中,所述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的第一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可操作用于通过所述CAN总线与所述群控制器进行双向通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群控制器经由所述CAN总线与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进行通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环形网络是RS-422环形网络。
5.一种用于控制电梯控制系统的方法,其包括:
使用第一通信信道将目的地信息从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发射到群控制器,所述第一通信信道通过CAN总线提供;
使用第二通信信道以在所述群控制器与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之间提供通信,所述第二通信信道通过环形网络提供;
将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无线网络,所述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所述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以及
将安全组网桥耦接到所述第一通信信道,其中所述安全组网桥将安全信息从安全系统传达到所述多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中的至少一个。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通信信道通过RS-422环形网络提供。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经由所述第一通信信道将通讯信息从所述群控制器传达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
8.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其包括:
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其耦接到第一通信信道,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可操作以通过所述第一通信信道发射目的地信息;
多个轿厢控制器,其耦合到由环形网络提供的第二通信信道;
群控制器,其通过所述第二通信信道与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通信并且响应于通过所述第一通信信道接收所述目的地信息而确定要调度的电梯轿厢;
第三通信信道,其耦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所述第三通信信道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提供信息;
耦接到所述第三通信信道的至少一个无线收发器,所述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所述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以及
安全组网桥,配置为在外部网络与所述CAN总线之间提供通信,其中,通过所述安全组网桥提供一个或多个乘客的安全信息,
其中,所述第三通信信道是无线网络。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通信信道是控制器局域网(CAN)总线。
10.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其包括:
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其耦接到第一通信信道,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可操作以通过所述第一通信信道发射目的地信息;
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其每个与相应的电梯轿厢相关联,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耦接到第二通信信道用于电梯轿厢控制;
耦接到无线网络的至少一个无线收发器;以及
安全组网桥,配置为在外部网络与所述CAN总线之间提供通信,其中,通过所述安全组网桥提供一个或多个乘客的安全信息,
其中,所述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通信信道和所述第二通信信道中的至少一个是控制器局域网(CAN)总线。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通信信道是环形网络。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环形网络是RS-422环形网络。”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5、8、10与对比文件4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7、9、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6-7、9、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的技术特征主要涉及安全组网桥和无线收发器的耦合,对于安全组网桥,其实质上是一种安全认证装置,根据上面的评述,其设置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无线收发器耦合到目的地固定装置、轿厢控制器和监控计算机,按照申请文件的记载,其实质上传输的是影音动漫、显示屏更新、数字广告、软件更新等,而非乘客的目的地信息,根据上面的评述,其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的地固定装置、轿厢控制器处在同一个网络中,使得固定装置对带宽的使用可能导致控制器之间通信的中断和延迟”,采取的解决方案是设置两个不同的通信信道,使两者不会互相干扰,基于此分析,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不属于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对评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产生影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中的“(1)安全组网桥,配置为在外部网络与所述CAN总线之间提供通信,其中,通过所述安全组网桥提供一个或多个乘客的安全信息;(2)所述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固定装置、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将用户数据经由安全组网桥从外部网络传送到CAN总线,保证了用户目的地信息的安全;同时能将电梯系统中的其他数据通过无线网络传送,诸如远程用户输入、数字多媒体、智能系统更新等,从而提供了多于两种类型的网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4年10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梯控制系统,经查,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梯群的管理控制装置,其涉及
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以及附图1,17-18):其包括:多个层站呼叫装置19和指示装置20(相当于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通过子节点18连接到总线状传输线21a-21n(相当于第一通信信道);电梯轿厢的控制单元5a至5h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SIO经由环形传输线12(相当于第二通信信道)执行;每个控制单元5a至5h具有作为主站和子站、群管理控制功能,其通过主节点17连接到总线状传输线21a-21n,并与子节点18交换数据,接收每个站点登记的门厅呼叫,轿厢呼叫等数据;当呼叫装置19按下时,相应呼叫信息通过子节点18传输到主节点17,作为主站的控制单元(相当于群控制器)经评估后将该呼叫信息发送给最佳响应电梯轿厢的站点。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第一通信信道为
CAN总线;2)至少一个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无线网络,同时耦接到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3)安全组网桥,配置为在外部网络与所述CAN总线之间提供通信,其中,通过所述安全组网桥提供一个或多个乘客的安全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CAN总线设置较高带宽的传输通道,且通过安全组网桥的设置可对乘客进行安全信息的认证,以及通过无线网络将多种潜在信息,如数字广告、影音动漫等传输给轿厢控制器和目的地固定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1),局域网总线的形式很多,如CAN、RS-485、RS-232等,从传输速率和带宽的要求出
发,将本发明的控制系统设置成CAN总线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有公知常识性证据(《电梯原理安装维修》,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等编著,第135-136
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1年11月、《图表详解电梯故障修理》,朱德文等著,中国电力出版社,第105页,2008年8月)表明:无线收发器如读卡器与呼叫终端耦接,非接触卡储存识别数据信息,通过读卡器读取登记权限,同时进行楼层呼叫登记。可见,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设置无线网络,并将无线收发器接入到楼层呼叫装置(目的地固定装置)的应用,既然无线收发器能与呼叫装置连接,其同样也能与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设备耦接。
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防止未认证的乘客非法使用电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每个合法使用
电梯的乘客都应当提供安全认证信息,因此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为在第一通信信道,即外部网络与CAN总线之间设置安全组网桥,且提供乘客的安全信息。
因而,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至于“CAN总线”的设
置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中的“RS-422环形网络”是常用的串行通信链路,采用单独发送和接收通道,在对比文件4
公开了各个电梯控制器经环形网络12通信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环形网络设置为RS-422。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电梯控制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梯群管理控制装置,涉及一种用于控制电梯控制系统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以及附图1,17-18):其包括:多个层站呼叫装置19和指示装置20(相当于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通过子节点18连接到总线状传输线21a-21n(相当于第一通信信道);电梯轿厢的控制单元5a至5h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SIO经由环形传输线12(相当于第二通信信道)执行;每个控制单元5a至5h具有作为主站和子站、群管理控制功能,其通过主节点17连接到总线状传输线21a-21n,并与子节点18交换数据,接收每个站点登记的门厅呼叫,轿厢呼叫等数据。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第一通信信道为CAN总线;2)将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无线网络,同时耦接到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3)将安全组网桥耦接到第一通信信道,其中,所述安全组网桥将安全信息从安全系统传达到多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中的至少一个。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CAN总线设置较高带宽的传输通道,且通过安全组网桥的设置可对乘客进行安全信息的认证,以及通过无线网络将多种潜在信息,如数字广告、影音动漫等传输给轿厢控制器和目的地固定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1),局域网总线的形式很多,如CAN、RS-485、RS-232等,从传输速率和带宽的要求出发,将本发明的控制系统设置成CAN总线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有公知常识性证据(《电梯原理安装维修》,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等编著,第135-136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1年11月、《图表详解电梯故障修理》,朱德文等著,中国电力出版社,第105页,2008年8月)表明:无线收发器如读卡器与呼叫终端耦接,非接触卡储存识别数据信息,通过读卡器读取登记权限,同时进行楼层呼叫登记。可见,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设置无线网络,并将无线收发器接入到楼层呼叫装置(目的地固定装置)的应用。既然无线收发器能与呼叫装置连接,其同样也能与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设备耦接。
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防止未认证的乘客非法使用电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每个合法使用电梯的乘客都应当提供安全认证信息,因此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为在第一通信信道设置安全组网桥,且给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提供乘客的安全信息。
因而,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中的“RS-422环形网络”是常用的串行通信链路,采用单独发送和接收通道,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各个电梯控制器经环形网络12通信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环形网络设置为RS-422。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梯群管理控制装置,涉及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以及附图1,17-18):其包括:多个层站呼叫装置19和指示装置20(相当于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通过子节点18连接到总线状传输线21a-21n(相当于第一通信信道);电梯轿厢的控制单元5a至5h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SIO经由环形传输线12(相当于第二通信信道)执行;每个控制单元5a至5h具有作为主站和子站、群管理控制功能,其通过主节点17连接到总线状传输线21a-21n,并与子节点18交换数据,接收每个站点登记的门厅呼叫,轿厢呼叫等数据;当呼叫装置19按下时,相应呼叫信息通过子节点18传输到主节点17,作为主站的控制单元(相当于群控制器)评估后将该呼叫信息发送最佳响应电梯轿厢的站点。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具有1)第三通信信道,其耦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所述第三通信信道向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提供信息;以及,耦接到第三通信信道的至少一个无线收发器,无线收发器耦接到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且该第三通信信道是无线网络;2)安全组网桥,配置为在外部网络与所述CAN总线之间提供通信,其中,通过所述安全组网桥提供一个或多个乘客的安全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通过CAN总线设置较高带宽的传输通道,且通过安全组网桥的设置可对乘客进行安全信息的认证,且通过无线网络将多种潜在信息,如数字广告、影音动漫等传输给目的地固定装置、控制器和监控设备。
对于该区别特征1),有公知常识性证据(《电梯原理安装维修》,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等编著,第135-136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1年11月、《图表详解电梯故障修理》,朱德文等著,中国电力出版社,第105页,2008年8月)表明:无线收发器如读卡器与呼叫终端耦接,非接触卡储存识别数据信息,通过读卡器读取登记权限,同时进行楼层呼叫登记。可见,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设置无线网络,并将无线收发器接入到楼层呼叫装置(目的地固定装置)的应用。既然无线收发器能与呼叫装置连接,其同样也能与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设备耦接。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防止未认证的乘客非法使用电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每个合法使用电梯的乘客都应当提供安全认证信息,因此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为在第一通信信道,即外部网络与CAN总线之间设置安全组网桥,且提供乘客的安全信息。
因而,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特征,局域网总线的形式很多,如CAN、RS-485、RS-232等,从传输速率和带宽的要求出发,将控制系统设置成CAN总线。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梯群管理控制装置,涉及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以及附图1,17-18):其包括:多个层站呼叫装置19和指示装置20(相当于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通过子节点18连接到总线状传输线21a-21n(相当于第一通信信道);电梯轿厢的控制单元5a至5h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SIO经由环形传输线12(相当于第二通信信道)执行;每个控制单元5a至5h具有作为主站和子站、群管理控制功能,其通过主节点17连接到总线状传输线21a-21n,并与子节点18交换数据,接收每个站点登记的门厅呼叫,轿厢呼叫等数据;当呼叫装置19按下时,呼叫信息通过子节点18传输到主节点17,作为主站的控制单元(相当于群控制器)评估后将呼叫信息发送给最佳响应电梯轿厢的站点。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具有1)耦接到无线网络的至少一个无线收发器,其中,无线收发器耦接到至少一个目的地条目固定装置、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2)安全组网桥,配置为在外部网络与所述CAN总线之间提供通信,其中,通过所述安全组网桥提供一个或多个乘客的安全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通过安全组网桥的设置可对乘客进行安全信息的认证,且通过无线网络将多种潜在信息,如数字广告、影音动漫等传输给目的地固定装置、控制器和监控设备。
对于该区别特征1),有公知常识性证据(《电梯原理安装维修》,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等编著,第135-136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1年11月、《图表详解电梯故障修理》,朱德文等著,中国电力出版社,第105页,2008年8月)表明:无线收发器如读卡器与呼叫终端耦接,非接触卡储存识别数据信息,通过读卡器读取登记权限,同时进行楼层呼叫登记。可见,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设置无线网络,并将无线收发器接入到楼层呼叫装置(目的地固定装置)的应用。既然无线收发器能与呼叫装置连接,其同样也能与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设备耦接。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防止未认证的乘客非法使用电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每个合法使用电梯的乘客都应当提供安全认证信息,因此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为在第一通信信道,即外部网络与CAN总线之间设置安全组网桥,且提供乘客的安全信息。
因而,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前述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大致相同,基于前面的评述,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4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中的“(1)安全组网桥,配置为在外部网络与所述CAN总线之间提供通信,其中,通过所述安全组网桥提供一个或多个乘客的安全信息;(2)所述无线收发器耦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目的地固定装置、所述多个电梯轿厢控制器以及监控计算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将用户数据经由安全组网桥从外部网络传送到CAN总线,保证了用户目的地信息的安全;同时能将电梯系统中的其他数据通过无线网络传送,诸如远程用户输入、数字多媒体、智能系统更新等,从而提供了多于两种类型的网络。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4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
段;对于(1)特征,其实质上是一种认证装置,能够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地传送到电梯控制系统,避免非法用户使用电梯系统,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提及了“通过读卡器登记用户的权限,来决定其是否能够使用电梯系统”,因此这种设置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于(2)特征,按照申请文件的记载,其实质上传输的是影音动漫、显示屏更新、数字广告、软件更新等,而非乘客的目的地信息,这种无线传输技术是本领域较为常见的通信网络,且公知常识证据提及了“无线收发器、呼叫装置”,同样使用了无线传输网络,因此其同样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此外,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的地固定装置、轿厢控制器处在同一个网络中,使得固定装置对带宽的使用可能导致控制器之间通信的中断和延迟”,采取的解决方案是设置两个不同的通信信道,使两者不会互相干扰;基于此分析,上述(1)和(2)技术特征不属于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对评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产生影响,因此将其认定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无不妥。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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