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连接件以及照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70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6112
优先权日:2013-08-14
申请(专利)号:201410399904.6
申请日:2014-08-14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小糸制作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艳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肖远
国际分类号:F21V21/00,F21S8/10,F21V7/00,F21W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99904.6,名称为“连接件以及照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小糸制作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644978A,公开日期为2005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1806421A,公开日期为2010年08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接件,其将半导体光源固定在支撑体上,具有:
框体,其形成能够使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射出的光通过的开口;
第1导电端子,其从所述开口的缘部向第1方向延伸;以及
第2导电端子,其从所述缘部向所述第1方向延伸,
所述第1导电端子和所述第2导电端子形成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所具有的第1供电部和第2供电部分别接触的形状,
所述框体具有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的上表面抵接的保持部,该保持部由绝缘性材料构成,
所述保持部从所述开口的缘部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件,其中,
所述保持部从所述开口的周缘部向内侧延伸,前端侧的宽度与基端侧相比较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件,其中,
所述框体具有分别向与所述第1方向平行的方向延伸的第1固定部和第2固定部,
在所述第1固定部上形成有第1贯穿孔,在该第1贯穿孔中插入用于将所述框体紧固在所述支撑体上的第1紧固部件,
在所述第2固定部上形成有第2贯穿孔,在该第2贯穿孔中插入用于将所述框体紧固在所述支撑体上的第2紧固部件,
将所述第1贯穿孔和所述第2贯穿孔的中心彼此连结而成的直线,在所述第1导电端子和所述第2导电端子之间延伸。
4. 一种照明装置,其具有:
支撑体;
半导体光源,其配置在所述支撑体上,具有第1供电部和第2供电部;以及
连接件,其将所述半导体光源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
所述连接件具有:
框体,其形成能够使从所述半导体光源射出的光通过的开口;
第1导电端子,其从所述开口的缘部向第1方向延伸,与所述第1供电部接触;以及
第2导电端子,其从所述缘部向所述第1方向延伸,与所述第2供电部接触,
所述框体具有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的上表面抵接的保持部,该保持部由绝缘性材料构成,
所述保持部从所述开口的缘部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
具有反射镜,该反射镜将从所述半导体光源射出的光,向包含所述半导体光源的前方在内的方向反射,
所述第1方向与所述半导体光源的前后方向对应。”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连接端子和第二连接端子从开口的一端向第一方向延伸,保持部由绝缘性材料构成。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小糸制作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第1、4项,其中增加了对导电端子的限定“第1导电端子,其在所述开口内向第1方向延伸;以及第2导电端子,其在所述开口内向所述第1方向延伸,所述开口具有在所述第1方向相对的第1缘部和第2缘部,所述第1导电端子具有:第1基端部,其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以及第1触点部,其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所述第2导电端子具有:第2基端部,其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以及第2触点部,其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所述第1触点部和所述第2触点部形成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所具有的第1供电部和第2供电部分别接触的形状”。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连接件,其将半导体光源固定在支撑体上,具有:
框体,其形成能够使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射出的光通过的开口;
第1导电端子,其在所述开口内向第1方向延伸;以及
第2导电端子,其在所述开口内向所述第1方向延伸,
所述开口具有在所述第1方向相对的第1缘部和第2缘部,
所述第1导电端子具有:第1基端部,其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以及第1触点部,其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
所述第2导电端子具有:第2基端部,其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以及第2触点部,其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
所述第1触点部和所述第2触点部形成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所具有的第1供电部和第2供电部分别接触的形状,
所述框体具有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的上表面抵接的保持部,该保持部由绝缘性材料构成。
4. 一种照明装置,其具有:
支撑体;
半导体光源,其配置在所述支撑体上,具有第1供电部和第2供电部;以及
连接件,其将所述半导体光源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
所述连接件具有:
框体,其形成能够使从所述半导体光源射出的光通过的开口;
第1导电端子,其在所述开口内向第1方向延伸,与所述第1供电部接触;以及
第2导电端子,其在所述开口内向所述第1方向延伸,与所述第2供电部接触,
所述开口具有在所述第1方向相对的第1缘部和第2缘部,
所述第1导电端子具有:第1基端部,其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以及第1触点部,其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
所述第2导电端子具有:第2基端部,其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以及第2触点部,其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
所述第1触点部与所述第1供电部接触,
所述第2触点部与所述第2供电部接触,
所述框体具有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的上表面抵接的保持部,该保持部由绝缘性材料构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一对连接端子部28从基体部26的左右两端部向彼此接近的方向(彼此逆向)凸出,而本申请的第一及第二导电端子都支撑于第一缘部而向相同的方向延伸。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2导电端子也向第1方向延伸,且第2基端部,也支撑于第1缘部以及第2触点部,其隔着间隙也与第2缘部相对;(2)保持部由绝缘性材料构成。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中的连接件不具备创造性,其余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4,其中,增加了对导电端子的限定“第1导电端子具有:第1基端部,其一端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第1倾斜部,其一端从所述第1基端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且斜上方延伸;以及腕部,其一端从所述第1倾斜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延伸,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第1触点部,所述第2导电端子具有:第2基端部,其一端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第2倾斜部,其一端从所述第2基端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且斜上方延伸;以及腕部,其一端从所述第2倾斜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延伸,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第2触点部,”以及“所述第1导电端子的所述第1基端部的宽度以及所述第2导电端子的所述第2基端部的宽度,分别向外侧扩大宽度,形成扩宽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连接件,其将半导体光源固定在支撑体上,具有:
框体,其形成能够使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射出的光通过的开口;
第1导电端子,其在所述开口内向第1方向延伸;以及
第2导电端子,其在所述开口内向所述第1方向延伸,
所述开口具有在所述第1方向相对的第1缘部和第2缘部,
所述第1导电端子具有:第1基端部,其一端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第1倾斜部,其一端从所述第1基端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且斜上方延伸;以及腕部,其一端从所述第1倾斜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延伸,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第1触点部,
所述第2导电端子具有:第2基端部,其一端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第2倾斜部,其一端从所述第2基端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且斜上方延伸;以及腕部,其一端从所述第2倾斜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延伸,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第2触点部,
所述第1触点部和所述第2触点部形成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所具有的第1供电部和第2供电部分别接触的形状,
所述框体具有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的上表面抵接的保持部,该保持部由绝缘性材料构成,
所述第1导电端子的所述第1基端部的宽度以及所述第2导电端子的所述第2基端部的宽度,分别向外侧扩大宽度,形成扩宽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件,其中,
所述保持部从所述开口的周缘部向内侧延伸,前端侧的宽度与基端侧相比较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件,其中,
所述框体具有分别向与所述第1方向平行的方向延伸的第1固定部和第2固定部,
在所述第1固定部上形成有第1贯穿孔,在该第1贯穿孔中插入用于将所述框体紧固在所述支撑体上的第1紧固部件,
在所述第2固定部上形成有第2贯穿孔,在该第2贯穿孔中插入用于将所述框体紧固在所述支撑体上的第2紧固部件,
将所述第1贯穿孔和所述第2贯穿孔的中心彼此连结而成的直线,在所述第1导电端子和所述第2导电端子之间延伸。
4. 一种照明装置,其具有:
支撑体;
半导体光源,其配置在所述支撑体上,具有第1供电部和第2供电部;以及
连接件,其将所述半导体光源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
所述连接件具有:
框体,其形成能够使从所述半导体光源射出的光通过的开口;
第1导电端子,其在所述开口内向第1方向延伸,与所述第1供电部接触;以及
第2导电端子,其在所述开口内向所述第1方向延伸,与所述第2供电部接触,
所述开口具有在所述第1方向相对的第1缘部和第2缘部,
所述第1导电端子具有:第1基端部,其一端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第1倾斜部,其一端从所述第1基端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且斜上方延伸;以及腕部,其一端从所述第1倾斜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延伸,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第1触点部,
所述第2导电端子具有:第2基端部,其一端支撑于所述第1缘部;第2倾斜部,其一端从所述第2基端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且斜上方延伸;以及腕部,其一端从所述第2倾斜部的另一端 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延伸,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第2触点部,
所述第1触点部与所述第1供电部接触,
所述第2触点部与所述第2供电部接触,
所述框体具有与固定在所述支撑体上的所述半导体光源的上表面抵接的保持部,该保持部由绝缘性材料构成,
所述第1导电端子的所述第1基端部的宽度以及所述第2导电端子的所述第2基端部的宽度,分别向外侧扩大宽度,形成扩宽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
具有反射镜,该反射镜将从所述半导体光源射出的光,向包含所述半导体光源的前方在内的方向反射,
所述第1方向与所述半导体光源的前后方向对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扩宽部,也没有给出启示,本申请使具有所述半导体光源的灯具单元进一步小型化;对比文件1、2的导电端子为平坦状,本申请为弓形形状,本申请具有“腕部36c能够在上下方向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位移的程度的弹性”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为基础。
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连接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源模组(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8段,图2-4),包括供电附件18,其将半导体光源19固定在基板12上,其具有:框形部分23,其形成能够使从固定在基板12上的半导体光源19射出的光通过的开口18a;第1连接端子28,其在开口18a内向第1方向延伸;以及第2连接端子28,其在开口18a内向第2方向延伸(参见图2),开口18a具有在第1方向相对的第1缘部和第2缘部,第1连接端子28具有:第1基端部,其支撑于第1缘部;以及第1触点部,其隔着间隙与第2缘部相对,第2连接端子28具有:第2基端部,其支撑于第2缘部;以及第2触点部,其隔着间隙与第1缘部相对;第1触点部和第2触点部形成与固定在基板12上的半导体光源19所具有的第1供电部20b和第2供电部20b分别接触的形状,从图4-7可以看出,所述框形部分23具有与固定在基板12上的光源19的上表面抵接的保持部。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分析可知,供电附件18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件;基板12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撑体。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2导电端子也向第1方向延伸;第1导电端子具有第1倾斜部,其一端从所述第1基端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且斜上方延伸;以及腕部,其一端从所述第1倾斜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延伸,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第1触点部。第2导电端子具有第2基端部,其一端支撑于第1缘部;第2倾斜部,其一端从所述第2基端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且斜上方延伸;以及腕部,其一端从所述第2倾斜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延伸,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第2触点部;第1导电端子的第1基端部的宽度以及第2导电端子的第2基端部的宽度分别向外侧扩大宽度,形成扩宽部。(2)保持部由绝缘性材料构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通过调整端子排列方向使照明装置小型化;2)通过降低光源的低成本从而降低照明装置的成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用灯具(参见说明书第3-9页,图4-5,7-8),其包括发光二极管10;供电连接器16。供电连接器16具有向供电接点22提供电源的两个接点弹簧17,从图7-8可以看出,两个接点弹簧17从开口的一端向第一方向延伸,接点弹簧17与固定在基座上的发光二极管10所具有的配线20(对应于第1和第2供电部)分别接触,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导电端子延伸方向设置为同向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第1连接端子和第2连接端子设置为同向延伸是显而易见的,即第2导电端子也向第1方向延伸,第2导电端子具有第2基端部,其一端支撑于第1缘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第2触点部。其次,第1导电端子和第2导电端子向外延伸的形状依据应用器件的空间、大小、形状作适应性的变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想到的,导电端子向外是平坦状延伸、或弓形状延伸、或凹状延伸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增加导电端子的弹性,进而增加对半导体光源的加持力,将两导电端子设置为均为弓形形状,具体而言,导电端子包括倾斜部,其一端从所述第1基端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且斜上方延伸;以及腕部,其一端从所述倾斜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延伸,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触点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使供电部尽可能彼此接近实现照明装置小型化的要求,设置同向延伸的第1、2导电端子的基端部分别向外侧扩大宽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并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低成本化要求的光源,用来抵接发光二极管上表面的保持部采用绝缘性材料制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选择。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为使供电部尽可能彼此接近,使同向设置的两个导电端子的基端部分别向外侧扩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照明装置的空间大小以及结构需求很容易想到的,为增加导电端子的弹性,进而增加对半导体光源的加持力,将两导电端子设置为均为弓形形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弓形形状的导电端子客观上即具有能够在上下方向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位移的程度的弹性这一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图4-7)保持部从开口18a的周缘部向内侧延伸,其前端侧的宽度与基端侧相比较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8段,图2-4),框形部分23具有被安装件部分25(对应于第1和第2固定部),其对称地设置于框体的两侧,分别具有通孔25a,在所述通孔25a中插入安装螺钉100来将框体固定于支撑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通孔中心连接的直线在导电端子之间延伸,以及设置固定部沿与第1方向平行方向延伸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照明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灯(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8段,图2-4),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还公开了具有基板12(对应于支撑体);半导体光源19,其配置在基板12上,具有第1供电部20b和第2供电部20b;供电附件18(即连接件),其将半导体光源19固定在基板12上。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2导电端子也向第1方向延伸;第1导电端子具有第1倾斜部,其一端从所述第1基端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且斜上方延伸;以及腕部,其一端从所述第1倾斜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延伸,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第1触点部。第2导电端子具有第2基端部,其一端支撑于第1缘部;第2倾斜部,其一端从所述第2基端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且斜上方延伸;以及腕部,其一端从所述第2倾斜部的另一端连续地向第2缘部侧延伸,在另一端形成隔着间隙与所述第2缘部相对的第2触点部;第1导电端子的第1基端部的宽度以及第2导电端子的第2基端部的宽度分别向外侧扩大宽度,形成扩宽部。(2)保持部由绝缘性材料构成。可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车灯具有反射镜15,用于将LED发出的光向外部照射发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车灯安装方位调整反射镜反射方向以及相应地设置第1方向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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