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括分路器/滤波器托盘的线缆管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68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59499
优先权日:2012-07-09,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380036752.7
申请日:2013-07-04
复审请求人:泰科电子瑞侃有限公司 ADC捷克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 TE瑞侃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艳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王睿爽
国际分类号:G02B6/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6752.7,名称为“包括分路器/滤波器托盘的线缆管理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泰科电子瑞侃有限公司、ADC捷克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TE瑞侃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09日,2013年03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是2015年01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0/0061693A1,公开日:2010年03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申请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3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轮廓的托盘(18、100、200),包括:
托盘基部(34、102、202);
托盘盖(32、140、240),所述托盘盖安装至所述基部(34、102、202);
铰接区域,所述铰接区域用于将托盘(18、100、200)铰接到整理器上;
其中所述托盘基部(34、102、202)和所述托盘盖(32、140、240)二者限定有用于定位分路器(88、260)或滤波器(160)的开口(40),在没有增加托盘的额外厚度的情况下,开口将分路器或滤波器套装在托盘上;
其中所述托盘基部(34、102、202)包括用于管理至分路器或滤波器的输入和输出的线缆管理装置(64);
其中所述托盘盖(32、140、240)覆盖包括分路器或滤波器的输入和/或输出的所述托盘基部的至少一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黏合剂和/或灌封剂,所述黏合剂和/或灌封剂用于将每个光纤或线缆固定到托盘(18、100、200)的入口或出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其中所述盖被扣合和/或粘合到所述基部。
4.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3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的方法,包括:
将分路器或滤波器(88、260、160)安装到基部(34、102、202);
将输入光纤或线缆粘合到所述托盘;
将输出光纤或线缆粘合到所述托盘;
将盖(32、140、240)安装到所述基部(34、102、202)上,其中所述分路器或所述滤波器被设置在所述基部和/或所述盖中的开口(40)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其中包括任何盖的托盘的 高度为约4毫米或更小。
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其中包括任何盖的托盘的高度约等于4毫米。
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其中包括任何盖的托盘的高度等于4毫米。
8.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7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分路器或滤波器(88、260、160)。
9.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8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被定位成并排布置的两个分路器或滤波器(88、260、160)。
10.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9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黏合剂和/或灌封剂,所述黏合剂和/或灌封剂用于将每个分路器或滤波器(88、260、160)保持到所述开口(40)。
11.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10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支撑板(12)和多个分离的接合托盘(16)。
12.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11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用于管理光纤和线缆的线缆管理装置(42、64)。
13.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12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其中:
使所述输出穿过支撑板(12)中的开口(90),以及
将所述输出分开到分离的开口(90)中,以使所述输出返回穿过所述支撑板(12),以便放置在接合托盘(16)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13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
扣合装置(36),所述扣合装置用于将所述托盘基部(34、102、202)连接到所述托盘盖(32、140、240);
1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分路器或滤波器(88、260、160)粘合到位。
16. 根据权利要求4和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所述输出光纤或线缆穿过支撑板(12)中的开口(90),以及
将所述输出光纤或线缆分开到分离的开口(90)中,以使所述输出光纤或线缆返回穿过所述支撑板(12),以便放置在接合托盘(16)上。
17. 一种线缆管理系统,包括:
支撑板(12);
多个接合托盘(16),所述多个接合托盘可枢转地安装到支撑板(12);以及
托盘(18、100、200),所述托盘根据权利要求1-3和5-14所述并且可枢转地安装到支撑板(12)。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线缆管理系统,其中:
使所述输出穿过支撑板(12)中的开口(90),以及
将所述输出分开到分离的开口(90)中,以使所述输出返回穿过所述支撑板(12),以便放置在所述多个接合托盘(16)中的至少一个上。”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托盘是低轮廓托盘,所述铰接区域用于将托盘铰接到整理器上;(2)用于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的开口,在没有增加托盘的额外厚度的情况下,开口将分路器或滤波器套装在托盘上线缆管理装置用于管理至分路器或滤波器的输入和输出,托盘盖覆盖包括分路器或滤波器的输入和/或输出的所述托盘基部的至少一部分。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开口、线缆管理装置和托盘基部,在此基础上开口用于定位容纳分路器或滤波器,在没有增加托盘的额外厚度的情况下,开口将分路器或滤波器套装在托盘上线缆管理装置用于管理至分路器或滤波器的输入和输出,托盘盖覆盖包括分路器或滤波器的输入和/或输出的所述托盘基部的至少一部分,都属于为了实现托盘的特定功而采用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3的托盘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3所述的托盘不具备创造性,托盘的具体使用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步骤,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线缆管理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3、5-14的托盘,由于权利要求1-3、5-14所述的托盘不具备创造性,并且,线缆管理系统包括支撑板、可枢转地安装到支撑板的多个接合托盘以及可枢转地安装到支撑板的托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驳回决定中认为分路器、滤波器是常见的光纤通信元器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托盘基部和托盘盖共同构成容纳定位结合区130中的保持结构132和134等的开口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分路器、滤波器等元器件代替保持结构132和134进而定位固定到所述开口上,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申请人泰科电子瑞侃有限公司、ADC捷克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TE瑞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涉及以下内容: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托盘基部和所述托盘盖二者限定有用于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的开口,在没有增加托盘的额外厚度的情况下,开口将分路器或滤波器套装在托盘上”修改为:“其中所述托盘基部和所述托盘盖二者设置有彼此相对的通孔以限定有用于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的开口,在没有增加托盘的额外厚度的情况下,通过开口将分路器或滤波器套装在托盘上,使得分路器或滤波器在托盘基部和托盘盖之间被安装在托盘基部内和托盘盖内”。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轮廓的托盘(18、100、200),包括:
托盘基部(34、102、202);
托盘盖(32、140、240),所述托盘盖安装至所述基部(34、102、202);
铰接区域,所述铰接区域用于将托盘(18、100、200)铰接到整理器上;
其中所述托盘基部(34、102、202)和所述托盘盖(32、140、240)二者设置有彼此相对的通孔以限定有用于定位分路器(88、260)或滤波器(160)的开口(40),在没有增加托盘的额外厚度的情况下,通过开口将分路器或滤波器套装在托盘上,使得分路器或滤波器在托盘基部和托盘盖之间被安装在托盘基部内和托盘盖内;
其中所述托盘基部(34、102、202)包括用于管理至分路器或滤波器的输入和输出的线缆管理装置(64);
其中所述托盘盖(32、140、240)覆盖包括分路器或滤波器的输入和/或输出的所述托盘基部的至少一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黏合剂和/或灌封剂,所述黏合剂和/或灌封剂用于将每个光纤或线缆固定到托盘(18、100、200)的入口或出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其中所述盖被扣合和/或粘合到所述基部。
4.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3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的方法,包括:
将分路器或滤波器(88、260、160)安装到基部(34、102、202);
将输入光纤或线缆粘合到所述托盘;
将输出光纤或线缆粘合到所述托盘;
将盖(32、140、240)安装到所述基部(34、102、202)上,其中所述分路器或所述滤波器被设置在所述基部和/或所述盖中的开口(40)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其中包括任何盖的托盘的高度为约4毫米或更小。
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其中包括任何盖的托盘的高度约等于4毫米。
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其中包括任何盖的托盘的高度等于4毫米。
8.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7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分路器或滤波器(88、260、160)。
9.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8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被定位成并排布置的两个分路器或滤波器(88、260、160)。
10.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9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黏合剂和/或灌封剂,所述黏合剂和/或灌封剂用于将每个分路器或滤波器(88、260、160)保持到所述开口(40)。
11.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10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支撑板(12)和多个分离的接合托盘(16)。
12.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11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用于管理光纤和线缆的线缆管理装置(42、64)。
13.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12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其中:
使所述输出穿过支撑板(12)中的开口(90),以及
将所述输出分开到分离的开口(90)中,以使所述输出返回穿过所述支撑板(12),以便放置在接合托盘(16)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3和5-13所述的低轮廓的托盘,还包括:
扣合装置(36),所述扣合装置用于将所述托盘基部(34、102、202)连接到所述托盘盖(32、140、240);
1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分路器或滤波器(88、260、160)粘合到位。
16. 根据权利要求4和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所述输出光纤或线缆穿过支撑板(12)中的开口(90),以及
将所述输出光纤或线缆分开到分离的开口(90)中,以使所述输出光纤或线缆返回穿过所述支撑板(12),以便放置在接合托盘(16)上。
17. 一种线缆管理系统,包括:
支撑板(12);
多个接合托盘(16),所述多个接合托盘可枢转地安装到支撑板(12);以及
托盘(18、100、200),所述托盘根据权利要求1-3和5-14所述并且可枢转地安装到支撑板(12)。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线缆管理系统,其中:
使所述输出穿过支撑板(12)中的开口(90),以及
将所述输出分开到分离的开口(90)中,以使所述输出返回穿过所述支撑板(12),以便放置在所述多个接合托盘(16)中的至少一个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教导了只有盖150具有通孔以限定切口部分155、156,没有教导托盘主体101具有相对的通孔以与盖150的通孔一起限定切口部分155、156,所以对比文件1中的切口部分155、156不相当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开口,即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开口,如果在托盘主体上设置与切口部分155、156相对的通孔,则保持结构132、134不能设置在该部位处,无法将接合套筒133与另一光纤210接合,导致接合托盘100无法工作;对比文件1中的接合套筒133用于实现一个光纤210和另一光纤220之间的接合,而权利要求1中的滤波器或分路器实现一个光纤和多个光纤之间的信号传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3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修改超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托盘基部(34、102、202)和所述托盘盖(32、140、240)二者限定有用于定位分路器(88、260)或滤波器(160)的开口(40),在没有增加托盘的额外厚度的情况下,开口将分路器或滤波器套装在托盘上”修改为“其中所述托盘基部(34、102、202)和所述托盘盖(32、140、240)二者设置有彼此相对的通孔以限定有用于定位分路器(88、260)或滤波器(160)的开口(40),在没有增加托盘的额外厚度的情况下,通过开口将分路器或滤波器套装在托盘上,使得分路器或滤波器在托盘基部和托盘盖之间被安装在托盘基部内和托盘盖内”。本申请说明书第0041、0054段中记载了开口40限定分路器安装位置;分路器安装位置40从分路器托盘18的顶部到底部完全打开;通过穿过盖32和基部34的开口形式的分路器安装位置40,产生了较薄的分路器托盘18。又结合附图12-14所示,能够得出“所述托盘基部和所述托盘盖二者设置有彼此相对的通孔以限定有用于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的开口”以及“分路器或滤波器在托盘基部和托盘盖之间被安装在托盘基部内和托盘盖内”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低轮廓的托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纤托盘,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4-0069段、附图1-2,13-21,26-27):托盘主体(101);托盘盖(150),所述托盘盖(150)安装至所述托盘主体(101);铰接区域(参见附图16)。其中,所述托盘盖(150)有开口用于定位接合区域130(参见附图13);托盘主体(101)包括用于管理光纤的光纤管理区域(120);所述托盘盖(150)覆盖所述托盘主体(101)的至少一部分(参见附图13)。
其中,对比文件1的光纤托盘相当于本申请的低轮廓托盘;托盘主体(101)相当于本申请的托盘基部;光纤管理区域(120)相当于本申请的线缆管理装置。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铰接区域用于将托盘铰接到整理器上;(2)所述托盘基部和所述托盘盖二者设置有彼此相对的通孔以限定有用于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的开口,在没有增加托盘的额外厚度的情况下,通过开口将分路器或滤波器套装在托盘上,使得分路器或滤波器在托盘基部和托盘盖之间被安装在托盘基部内和托盘盖内;其中所述托盘基部包括用于管理至分路器或滤波器的输入和输出的线缆管理装置;其中所述托盘盖覆盖包括分路器或滤波器的输入和/或输出的所述托盘基部的至少一部分。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额外增加厚度的管理分路器或滤波器的托盘。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托盘具有铰接区域,用于托盘盖与托盘主体的铰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也容易想到在光纤托盘和管理器等装置中采用铰链进行连接,具体的将铰接区域用于将托盘铰接到整理器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本申请中,滤波器/分路器托盘100包括接头保持器区域104和滤波器保持器区域106/分路器保持区域206,这两个区域分别用于保护光纤与光纤的接合以及定位滤波器/分路器(参见说明书第57、62段,附图22-35)。也就是说,这两个区域相互独立,功能不同,在托盘上分布的位置也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托盘盖上的开口用于定位接合区域130,接合区域130包括保持结构132,其被配置为将光学拼接耦合器固定到托盘主体101,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接合区域130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接头保持器区域104的作用相同,即在该区域中实现光纤与光纤的接合,对比文件1接合区域130中的保持结构132用于保持光纤接合件,对比文件1中的托盘仅具备保护光纤接合的功能,并不具备定位滤波器/分路器的功能,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用于定位滤波器/分路器的功能区域。因此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设置如权利要求1中用于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的开口这一结构,同时也没有给出要设置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结构的启示。其次,对于定位滤波器/分路器的具体结构,本申请是通过在托盘基部和托盘盖二者设置彼此相对的通孔以限定用于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的开口的结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这样的定位结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设置这样的定位结构,即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在托盘基部和托盘盖二者设置有彼此相对的通孔来限定用于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的开口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没有给出设置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结构的的技术启示。
对于“分路器、滤波器是常见的光纤通信元器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托盘基部和托盘盖共同构成容纳定位结合区130中的保持结构132和134等的开口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分路器、滤波器等元器件代替保持结构132和134进而定位固定到所述开口上”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托盘仅具备保护光纤接合的功能,并不具备定位滤波器/分路器的功能,本申请中的托盘既有用于保护光纤与光纤的接合的功能,又有定位滤波器/分路器的功能,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功能的增加,而非功能的替代,此外,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没有动机增加设置用于定位滤波器/分路器的功能区域。
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了在托盘基部和托盘盖二者设置有彼此相对的通孔以限定有用于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的开口的结构,以定位分路器或滤波器,从而提供了一种不额外增加厚度的管理分路器或滤波器的托盘。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尚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3,5-1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3,5-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3的托盘的方法,该方法基于托盘的结构,由于权利要求1-3的托盘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15-1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由于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5-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线缆管理系统,其包括权利要求1-3和5-14所述的托盘,由于权利要求1-3和5-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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