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66
决定日:2019-06-05
委内编号:1F2384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93801.9
申请日:2014-08-11
复审请求人:华北电力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梦琦
合议组组长:汪宁
参审员:郭永强
国际分类号:G06Q1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中的一部分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而其余的区别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93801.9,名称为“一种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北电力大学,其中本申请于2017年05月22日做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人由“华北电力大学句容研究中心”变更为 “华北电力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理由具体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基于区分权重的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在招标评标中的应用”,徐娜,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Ⅱ辑),2014年第4期,第C038-16页,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5日)的区别特征在于:(1)令则称E是F的拓扑,同时称(F,E)为U上的可测空间;对任意u∈U,A∈E,存在映射u,使μA(u)满足: μF(U)=1 其中i≠j 则称μA(u)为可测空间(F,E)上的未确知测度;显然C可表示为: 是一种可测空间,上述各式中,i=1,2,…,n,j=1,2,…,m;(2)。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未确知测度、评价等级空间以及μ应当满足何种条件。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基于灰色关联—未确知测度的建筑工程评标模型研究”,何菲菲,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Ⅱ辑),2014年第4期,第C038-20页,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5日)公开;针对剩余的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公式确定可测空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上述可测空间用于表示何种数据,而选择用于表示评价等级是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针对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公式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基于未确知测度评标的样本空间X,指标空间I,评价等级空间C,其具体过程为:
设定U为论域,F为论域U上的性质域,Fi∈F,i=1,2,3…,并且满足 则称{F1,F2,F3,…}是F的一种划分,
然后令则称E是F的拓扑,同时称(F,E)为U上的可测空间;对任意u∈U,A∈E,存在映射u,使μA(u)满足:
μF(U)=1
其中i≠j
则称μA(u)为可测空间(F,E)上的未确知测度;
其中,所述步骤(1)中的样本空间是指在未确知测度评价中将所有评价对象组成的集合称为样本空间,记为X,在评标过程中,假设有n位投标人,分别记为x1,x2,…,xn,则X={x1,x2,…,xn};
所述指标空间是指设某评价样本xi受m个因素的影响,这m个影响因素被称为m个指标,由这m个指标I1,I2,…,Im组成的集合称为指标空间,记作I,则I={I1,I2,…,Im};
若xij表示第i个评价对象xi关于第j个指标Ij的测量值,则xi可表示为一个m维向量:
xi=(xi1,xi2,…,xim)
所述评价等级空间是指对xij有P个评价等级,c1,c2,…,cp,则评价等级空间记作C:
其中i≠j,i,j=1,2,…p
显然C可表示为:
是一种可测空间,上述各式中,i=1,2,…,n,j=1,2,…,m;
(2)测算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μ:所述步骤(2)中μ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设μijk=μ(xij∈ck)表示测量值xij属于第ck评价等级的程度,如果μ满足:
0≤μ(xij∈ck)≤1
μ(xij∈U)=1
则构造单指标测度函数μ(xij∈ck),那么某评价对象xi的各指标测度值μijk构成的矩阵为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
上述各式中,i=1,2,…,n;j=1,2,…,m;k=1,2,…,p;
(3)测算基于信息熵的指标区分权重ω;
(4)测算多指标综合未确知矩阵U;
(5)确定识别准则λ;
(6)计算综合得分q;
(7)根据综合得分选取中标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指标区分权重ω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令
上述yj(xi)的取值能够体现向量(μj1,μj2,…,μjp)的分量取值的集中程度,wj(xi)是指指标Ij对于样本xi的区分权重,而w=(w1(xi),w2(xi),…,wm(xi))为指标区分权重向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多指标综合未确知矩阵U的确定方法如下:
μik=μ(xi∈ck)表示对象xi隶属于等级ck的程度,令
显然0≤μik≤1,并且称μik为xi属于等级ck的多指标综合未确知测度;把(μj1,μj2,…, μjp)称作为xi的多指标未确知测度评价向量,称矩阵
为多指标综合测度评价矩阵。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中准则λ的识别方法为:
若评价等级空间C={c1,c2,…,cp}是有序的,设c1>c2>…>cp,λ>0.5,令
则可以判定xi属于第ki个评价等级cki;
若评价空间{c1,c2,…,cp}无序,通常利用最大测度识别准则对xi进行类别划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中综合得分q的确定方法为:
设nl为等级cl(l=1,2,…,n)的“分值”,则可得到
通过上式即可得到xi的综合得分,并可按的大小来对xi进行排序。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7)通过对步骤(6)所得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序,选取得分最高的评价对象作为本次招标的中标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将施工单位最近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投标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新增加的特征“将施工单位最近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投标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是区别技术特征。(2)区别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的步骤具体为:(1)单指标未确知测度;(2)基于信息熵的指标区分权重;(3)多指标综合未确知矩阵;(4)识别准则。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先确定单指标未确知测度,再确定识别准则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中打破常规思路,将识别准则λ作为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的影响因素。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识别准则λ作为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确定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施工单位最近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投标文件结合起来评价,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基于未确知测度评标的样本空间X,指标空间I,评价等级空间C,其具体过程为:
设定U为论域,F为论域U上的性质域,Fi∈F,i=1,2,3…,并且满足 则称{F1,F2,F3,…}是F的一种划分,
然后令则称E是F的拓扑,同时称(F,E)为U上的可测空间;对任意u∈U,A∈E,存在映射u,使μA(u)满足:
μF(U)=1
其中i≠j
则称μA(u)为可测空间(F,E)上的未确知测度;
其中,所述步骤(1)中的样本空间是指在未确知测度评价中将所有评价对象组成的集合称为样本空间,记为X,在评标过程中,假设有n位投标人,分别记为x1,x2,…,xn,则X={x1,x2,…,xn};
所述指标空间是指设某评价样本xi受m个因素的影响,这m个影响因素被称为m个指标,由这m个指标I1,I2,…,Im组成的集合称为指标空间,记作I,则I={I1,I2,…,Im};
若xij表示第i个评价对象xi关于第j个指标Ij的测量值,则xi可表示为一个m维向量:
xi=(xi1,xi2,…,xim)
所述评价等级空间是指对xij有P个评价等级,c1,c2,…,cp,则评价等级空间记作C:
其中i≠j,i,j=1,2,…p
显然C可表示为:
是一种可测空间,上述各式中,i=1,2,…,n,j=1,2,…,m;
(2)测算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μ:所述步骤(2)中μ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设μijk=μ(xij∈ck)表示测量值xij属于第ck评价等级的程度,如果μ满足:
0≤μ(xij∈ck)≤1
μ(xij∈U)=1
则构造单指标测度函数μ(xij∈ck),那么某评价对象xi的各指标测度值μijk构成的矩阵为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
上述各式中,i=1,2,…,n;j=1,2,…,m;k=1,2,…,p;
(3)测算基于信息熵的指标区分权重ω;
(4)测算多指标综合未确知矩阵U;
(5)确定识别准则λ;
(6)计算综合得分q;
(7)根据综合得分选取中标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于申请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也即复审请求中权利要求1添加的“将施工单位最近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投标文件结合起来评价”,对比文件1摘要记载了“该方法结合施工单位已完成项目的情况和现在的投标文件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这样对施工单位进行了更全面的评价,更有利于选出适合项目的施工单位”,此外,对比文件1第3.3.5节记载了“而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可以结合施工单位最近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投标文件结合起来评价,这样得出的结果更完整”,对比文件1图4-2也记载了评价指标包括合同完成情况,由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施工单位最近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投标文件结合起来评价”。
2、对于申请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是论域中公式变换的一个性质,如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且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都是利用未确定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其属于相同的领域,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有结合启示。
3、对于申请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权利要求1中识别准则λ是在确定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后确定的,参见权利要求1第(5)步,其次,对比文件1第3.3.4节给出的基于区分权重的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步骤包括申请人所述的(1)、(2)和(3),但不是基于区分权重的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方法到第(4)步结束,而是在评价空间有序时确定识别准则。
4、对于申请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给出了先利用某些特定的方法确定指标,再利用未确知测度的方法进行评标,而本申请直接利用未确知测度方法进行评标,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如何确定指标,这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采用何种方式确定指标无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未确知测度评标的方法,其不影响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基于区分权重的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在招标评标中的应用”,徐娜,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Ⅱ辑),2014年第4期,第C038-16页,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5日)的区别特征在于:(1)令则称E是F的拓扑,同时称(F,E)为U上的可测空间;对任意u∈U,A∈E,存在映射u,使μA(u)满足: 其中i≠j 则称μA(u)为可测空间(F,E)上的未确知测度;显然C可表示为: 是一种可测空间,上述各式中,i=1,2,…,n,j=1,2,…,m;(2)。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未确知测度、评价等级空间以及μ应当满足何种条件。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基于灰色关联—未确知测度的建筑工程评标模型研究”,何菲菲,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Ⅱ辑),2014年第4期,第C038-20页,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5日)公开;针对剩余的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公式确定可测空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上述可测空间用于表示何种数据,而选择用于表示评价等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4。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确定μA(x)所满足条件的方法,却并未指出如何利用所满足的条件来计算未确知测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μA(x)作为未确知测度。针对区别特征(2),本申请将识别准则λ作为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的影响因素,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中得到λ在确定出评价等级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的测算准确度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施工单位最近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投标文件结合起来评价,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基于未确知测度评标的样本空间X,指标空间I,评价等级空间C,其具体过程为:
设定U为论域,F为论域U上的性质域,Fi∈F,i=1,2,3…,并且满足 则称{F1,F2,F3,…}是F的一种划分,
然后令则称E是F的拓扑,同时称(F,E)为U上的可测空间;对任意u∈U,A∈E,存在映射u,使μA(u)满足:
μF(U)=1
其中i≠j
则称μA(u)为可测空间(F,E)上的未确知测度;
其中,所述步骤(1)中的样本空间是指在未确知测度评价中将所有评价对象组成的集合称为样本空间,记为X,在评标过程中,假设有n位投标人,分别记为x1,x2,…,xn,则X={x1,x2,…,xn};
所述指标空间是指设某评价样本xi受m个因素的影响,这m个影响因素被称为m个指标,由这m个指标I1,I2,…,Im组成的集合称为指标空间,记作I,则I={I1,I2,…,Im};
若xij表示第i个评价对象xi关于第j个指标Ij的测量值,则xi可表示为一个m维向量:
xi=(xi1,xi2,…,xim)
所述评价等级空间是指对xij有P个评价等级,c1,c2,…,cp,则评价等级空间记作C:
其中i≠j,i,j=1,2,…p
显然C可表示为:
是一种可测空间,上述各式中,i=1,2,…,n,j=1,2,…,m;
(2)测算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μ:所述步骤(2)中μ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设μijk=μ(xij∈ck)表示测量值xij属于第ck评价等级的程度,如果μ满足:
0≤μ(xij∈ck)≤1
μ(xij∈U)=1
则构造单指标测度函数μ(xij∈ck),那么某评价对象xi的各指标测度值μijk构成的矩阵为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
上述各式中,i=1,2,…,n;j=1,2,…,m;k=1,2,…,p;
(3)测算基于信息熵的指标区分权重ω;
(4)测算多指标综合未确知矩阵U;
(5)确定识别准则λ;
所述步骤(5)中准则λ的识别方法为:
若评价等级空间C={c1,c2,…,cp}是有序的,设c1>c2>…>cp,λ>0.5,令
则可以判定xi属于第ki个评价等级cki;
若评价空间{c1,c2,…,cp}无序,通常利用最大测度识别准则对xi进行类别划分;
(6)计算综合得分q;
(7)根据综合得分选取中标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中的一部分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而其余的区别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基于区分权重的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在招标评标中的应用”,徐娜,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Ⅱ辑),2014年第4期,第C038-16页,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基于灰色关联—未确知测度的建筑工程评标模型研究”,何菲菲,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Ⅱ辑),2014年第4期,第C038-20页,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5日。
其中,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区分权重的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在招标评标方法(相当于一种基于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的评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25-55页):未确知测度综合评价可以结合施工单位最近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投标文件结合起来评价,这样得出的结果更完整,且如图4-2所示,记载了评价指标包括合同完成情况(以上内容公开了“将施工单位最近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投标文件结合起来评价”)。在未确知测度评价模型中将评价样本空间记为X(相当于(1)确定基于未确知测度评标的样本空间X),即,每个样本受m个因素的影响,这m个影响因素被称作为m个指标;这m个指标构建成一个指标体系p;对于评价空间X,每个样本都需要对m个指标进行测量,可以将指标空间p记为I,即指标空间为(相当于(1)确定基于未确知测度评标的指标空间I),将第i个样本关于第j个指标观测值记为,则评价空间为(相当于(1)确定基于未确知测度评标的评价等级空间C);(相当于设定U为论域,F为论域U上的性质域,Fi∈F,i=1,2,3…,并且满足 );(相当于则称{F1,F2,F3,…}是F的一种划分);本项目有12个施工单位参加竞标,但是通过资格审查的有A, B, C, D, E五家施工单位,要求通过复审在这5家施工单位中选出一家单位作为中标单位;在未确知测度评价模型中将评价样本空间记为X,即(相当于所述步骤(1)中的样本空间是指在未确知测度评价中将所有评价对象组成的集合称为样本空间,记为X,在评标过程中,假设有n位投标人,分别记为x1,x2,…,xn,则X={x1,x2,…,xn}),每个样本受m个因素的影响,这m个影响因素被称作为m个指标;这m个指标构建成一个指标体系p;对于评价空间X,每个样本都需要对m个指标进行测量,可以将指标空间p记为I,即指标空间为(相当于所述指标空间是指设某评价样本xi受m个因素的影响,这m个影响因素被称为m个指标,由这m个指标I1,I2,…,Im组成的集合称为指标空间,记作I,则I={I1,I2,…,Im}),将第i个样本关于第j个指标观测值记为,则评价空间为(相当于所述评价等级空间是指对xij有P个评价等级,c1,c2,…,cp,则评价等级空间记作C,其中i≠j,i,j=1,2,…p),样本关于指标的观测值可用一个m维向来表示(相当于若xij表示第i个评价对象xi关于第j个指标Ij的测量值,则xi可表示为一个m 维向量: xi=(xi1,xi2,…,xim)),;(1)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相当于未确知测度),(相当于(2)测算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μ);(1)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相当于设μijk=μ(xij∈ck)表示测量值xij属于第ck评价等级的程度), (相当于如果μ满足:0≤μ(xij∈ck)≤1 μ(xij∈U)=1)) (相当于) (相当于则构造单指标测度函数μ(xij∈ck))的单指标未确知测度向量,称矩阵为单指标测度矩阵,其中(相当于那么某评价对象xi的各指标测度值μijk构成的矩阵为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 上述各式中,i=1,2,…,n;j=1,2,…,m;k=1,2,…,p);(2)基于信息嫡的指标区分权重(相当于(3)测算基于信息熵的指标区分权重ω);(3)多指标综合未确知矩阵(相当于(4)测算多指标综合未确知矩阵U);(4)识别准则(相当于(5)确定识别准则λ),如果评价空间是有序的,则通过判别选用置信度准则,设(相当于所述步骤(5)中准则λ的识别方法为:若评价等级空间C={c1,c2,…,cp}是有序的,设c1>c2>…>cp,λ>0.5),令(相当于),则可以判定xi属于第ki个评价等级cki(相当于则可以判定xi属于第ki个评价等级cki);若评价空间无序,通常利用最大测度识别准则对xi进行类别划分(相当于若评价空间{c1,c2,…,cp}无序,通常利用最大测度识别准则对xi进行类别划分); ,则根据可以知道的综合得分(相当于(6)计算综合得分q),根据表4-4可得C施工单位的综合能力属于第二类且在五家施工单位中排名第一,其得分最高,故选C施工单位为中标单位(相当于(7)根据综合得分选取中标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令则称E是F的拓扑,同时称(F,E)为U上的可测空间;对任意u∈U,A∈E,存在映射u,使μA(u)满足: 其中i≠j 则称μA(u)为可测空间(F,E)上的未确知测度;显然C可表示为: 是一种可测空间,上述各式中,i=1,2,…,n,j=1,2,…,m;(2)。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未确知测度、评价等级空间以及μ应当满足何种条件。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灰色关联—未确知测度的建筑工程评标模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25-37页):3.2.1未确知程度的度量与可测空间; (相当于令则称E是F的拓扑),可以在可测空间(F,E)上考虑测量问题(相当于同时称(F,E)为U上的可测空间);(相当于对任意u∈U,A∈E,存在映射u,使μA(u)满足: μF(U)=1 其中i≠j 则称μA(u)为可测空间(F,E)上的未确知测度)。由此可见,上述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确定未确知测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而且,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3.2.1未确知程度的度量与可测空间; ;可以在可测空间(F,E)上考虑测量问题”(参见第26-27页)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公式确定可测空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上述可测空间用于表示何种数据,而选择用于表示评价等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基于未确知测度评标的评价等级空间,以及后续的测算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μ的步骤,并指出在评价空间有序时确定识别准则λ(参见第27-30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测算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μ之前,针对有序的评价空间引入识别准则λ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测算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μ时引入识别准则λ进行公式变换,形成。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5-55页):(2)基于信息嫡的指标区分权重,(相当于所述步骤(3)中指标区分权重ω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令);(相当于上述yj(xi)的取值能够体现向量(μj1,μj2,…,μjp)的分量取值的集中程度,wj(xi)是指指标Ij对于样本xi的区分权重,而w=(w1(xi),w2(xi),…,wm(xi))为指标区分权重向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5-55页):(3)多指标综合未确知矩阵;(相当于μik=μ(xi∈ck)表示对象xi隶属于等级ck的程度) (相当于令) (相当于显然0≤μik≤1,并且称μik为xi属于等级ck的多指标综合未确知测度;把(μj1,μj2,…,μjp)称作为xi的多指标未确知测度评价向量);为多指标综合测度矩阵(相当于称矩阵 为多指标综合测度评价矩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5-55页):(相当于设nl为等级cl(l=1,2,…,n)的“分值”);则根据 (相当于则可得到)(相当于通过上式即可得到xi的综合得分,并可按的大小来对xi进行排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5-55页):根据表4-4可得C施工单位的综合能力属于第二类且在五家施工单位中排名第一,其得分最高,故选C施工单位为中标单位(相当于所述步骤(7)通过对步骤(6)所得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序,选取得分最高的评价对象作为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确定μA(x)所满足条件的方法,却并未指出如何利用所满足的条件来计算未确知测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μA(x)作为未确知测度。针对区别特征(2),本申请将识别准则λ作为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的影响因素,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中得到λ在确定出评价等级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的测算准确度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1)结合对比文件2在涉及未确知程度的度量与可测空间的公开内容中所披露的可知,对比文件2实质上已经公开了μA(x)作为未确知测度的情况。
(2)本申请所述评标方法包括的步骤是:(1)确定基于未确知测度评标的样本空间X,指标空间I,评价等级空间C;(2)测算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矩阵μ;(3)测算基于信息熵的指标区分权重ω;(4)测算多指标综合未确知矩阵U;(5)确定识别准则λ;(6)计算综合得分q;(7)根据综合得分选取中标人。然而,上述步骤内容和顺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本申请步骤(5)中准则λ的识别方法所包含的具体步骤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完全相同,都是针对评价等级空间有序或无序两种情况进行识别。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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