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91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485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302035.1
申请日:2012-08-23
复审请求人: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雪松
合议组组长:于辉
参审员:于德华
国际分类号:B23P15/00(2006.01);B23K9/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并且给出了技术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302035.1,名称为“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8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第1-7页);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4756069A 公告日:1988年07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1043537Y 公告日:2008年04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该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包括有冲型步骤、压持步骤及焊接步骤;
该冲型步骤:以模具冲压成型一上壳体及下壳体,该上壳体及下壳体形成有凸缘部,该凸缘部具有外缘端面;
该压持步骤:以治具压持该上壳体及下壳体,并令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形成相对应状;
该焊接步骤: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
其中,该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该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该焊接步骤中更包含有油箱锁附座的焊接程序,该油箱锁附座以治具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该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成直立状相对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其中,该冲型步骤中包含有剪缘冲孔程序及燃油入口的冲拉程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其中,该剪缘冲孔程序为以雷射切割装置对凸缘部的切割程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其中,该焊接装置为电浆焊。
5. 一种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该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包括有冲型步骤、压持步骤及焊接步骤;
该冲型步骤:以模具冲压成型一上壳体及下壳体,该上壳体及下壳体形成有凸缘部,该凸缘部具有外缘端面;
该压持步骤:以治具压持该上壳体及下壳体,并令该上壳体及下壳体 的凸缘部形成相对应状;
该焊接步骤: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
其中,该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该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该焊接步骤中更包含有油箱锁附座的焊接程序,该油箱锁附座以治具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该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焊接装置为氩焊枪,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成直立状相对应。
6. 如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其中,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约为3mm。
7. 如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其中,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约为3mm。”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油箱焊接方法是用于摩托车油箱,且焊接步骤中含有油箱锁附座的焊接程序,其中油箱锁附座以治具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2)权利要求1中的焊接步骤中是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其中该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该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且该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5中的油箱焊接方法是用于摩托车油箱,且焊接步骤中含有油箱锁附座的焊接程序,其中油箱锁附座以治具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2)权利要求5中的焊接步骤中是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其中该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该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焊接装置为氩焊枪,且该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还指出:结合对比文件1第2栏第38行-第68行以及附图6可知,技术特征“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成直立状相对应”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5的特征“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成直立状对应”修改为“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成完全直立状对应”。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凸缘部22a的周围形成有与钉状突出部21b相对应的凹槽22b以便于上壳体和下壳体在组装时钉状突出部21b与凹槽22b匹配定位防止相对移动,而本申请中的上壳体的凸缘与下壳体的凸缘成完全直立状对应,从而使得油箱安装于车架时,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壁面能够更向车架靠近,从而获得更大的油箱容纳空间,与对比文件1显然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对上下壳体的焊接方式不同即“本申请中是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其中该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该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且该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以及在焊接步骤中还含有油箱锁附座的焊接程序,其中油箱锁附座以治具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上下壳体的端口处设有外翻边(即本申请中的凸缘部),将上下壳体组对后在翻边的对接处焊接形成一环形焊缝5,结合图2和图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焊接时,是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的外翻边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其客观上增加了油箱的容纳空间即避免无用区的产生,因此给出了技术启示;而在将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焊接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根据实际焊接需要,将上下壳体的凸缘部设置成完全成直立状相对应(即除去钉状突出部和凹槽的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5没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焊接方法是用于摩托车油箱,且焊接步骤中含有油箱锁附座的焊接程序,其中油箱锁附座以治具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2)其油箱的焊接步骤中是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其中该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该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且该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3)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完全呈直立状相对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合适的焊接焊接方法以减少摩托车油箱外凸缘的尺寸,从而使容积最大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已经被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其油箱焊接方法是用于摩托车油箱,且焊接步骤中含有油箱锁附座的焊接程序,其中油箱锁附座以治具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2)焊接步骤中是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其中该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该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焊接装置为氩焊枪,且该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3)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完全呈直立状相对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合适的焊接焊接方法以减少摩托车油箱外凸缘的尺寸,从而使容积最大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已经被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已经公开了上壳体的凸缘部与下壳体的凸缘部成完全直立状对应,由此使得上、下壳体的壁面能够更加接近其支撑结构;另外,在车架结构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在其内部容置更大容积的油箱,取决于凸缘部的尺寸,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在凸缘端面焊缝焊接的方式进行上下壳体凸缘部的焊接,尽可能减小了凸缘部的尺寸,因此给出了在相同的容置空间的情况下,通过更换焊接方式获取更大油箱容积的技术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该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包括有冲型步骤、压持步骤及焊接步骤;
该冲型步骤:以模具冲压成型一上壳体及下壳体,该上壳体及下壳体形成有凸缘部,该凸缘部具有外缘端面;
该压持步骤:以治具压持该上壳体及下壳体,并令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形成相对应状;
该焊接步骤: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
其中,该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该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该焊接步骤中更包含有油箱锁附座的焊接程序,该油箱锁附座以治具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该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完全成直立状相对应,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约为3mm,并且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约为3m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其中,该冲型步骤中包含有剪缘冲孔程序及燃油入口的冲拉程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其中,该剪缘冲孔程序为以雷射切割装置对凸缘部的切割程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其中,该焊接装置为电浆焊。
5. 一种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该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包括有冲型步骤、压持步骤及焊接步骤;
该冲型步骤:以模具冲压成型一上壳体及下壳体,该上壳体及下壳体 形成有凸缘部,该凸缘部具有外缘端面;
该压持步骤:以治具压持该上壳体及下壳体,并令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形成相对应状;
该焊接步骤: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
其中,该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该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该焊接步骤中更包含有油箱锁附座的焊接程序,该油箱锁附座以治具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该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焊接装置为氩焊枪,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完全成直立状相对应,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约为3mm,并且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约为3mm。”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下壳体的凸缘部存在如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指出的缺陷,即焊接完成后,凸缘大半以上的空间将成为无用区C;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如本申请中的上下壳体的凸缘部,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4与本申请中的图6,通过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附图中的外翻边不如本申请附图中的凸缘部长,对比文件2中的外翻边在焊接时会影响到上下壳体;另外,特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7中有关凸缘部具体长度尺寸的限定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5中,上述内容均未被对比文件1、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第1-7页);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箱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9-66行,第3栏第32-38行,第4栏第1-14行,图3-6):将一片材冲压形成一在整个周围具有第一凸缘的第一半壳体(即本申请中的上壳体),将一片材冲压形成一在整个周围具有第二凸缘的第二半壳体(即本申请中的下壳体),第二凸缘在形状上与第一凸缘相对应(即本申请中的冲型步骤:以模具冲压成型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该上壳体及下壳体形成有凸缘部,该凸缘部具有外缘端面);将第一凸缘和第二凸缘相配合形成油箱形状,油箱W1在焊接前被放置在工件夹器6(即本申请中的治具)中(即本申请中的压持步骤:以治具压持该上壳体及下壳体,并令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形成相对应状);沿着第一凸缘和第二凸缘的各自外周边对第一凸缘和第二凸缘进行缝焊(即本申请中的焊接步骤);上壳体21在周围形成有凸缘部21a,下壳体22在周围形成有凸缘部22a,结合图6可知,凸缘部21a和凸缘部22a成直立状相对应。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焊接方法是用于摩托车油箱,且焊接步骤中含有油箱锁附座的焊接程序,其中油箱锁附座以治具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2)其油箱的焊接步骤中是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其中该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该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且该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约为3mm,并且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约为3mm;(3)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完全呈直立状相对应。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合适的焊接焊接方法以减少摩托车油箱外凸缘的尺寸,从而使容积最大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指出该油箱焊接方法适用于摩托车油箱,但其与权利要求1中的焊接方法所适用的对象属于相同的油箱焊接技术领域,在面对如何加工制造摩托车油箱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油箱制造方法以加工制造摩托车油箱。在油箱的焊接步骤中进行油箱锁附座的焊接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工序设置,而以治具将油箱锁附座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转向油箱壳体,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图2和图4):转向油箱壳体由拉伸成型的上壳体3和下壳体1组成,在上下壳体的端口处设有外翻边(即本申请中的凸缘部),将上下壳体组对后在翻边的对接处焊接形成一环形焊缝5,结合图2和图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焊接时,是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的外翻边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的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以此增加油箱的容纳空间,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其具体的焊接方式,如在焊接时使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根据实际的加工和焊接需要,使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具体3mm的长度所形成以及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具体3mm的长度所形成,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0-37行,图1-3):凸缘部1a和凸缘部2a完全呈直立状相对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一致,无论将该油箱放置在何处,显然可以使得其上、下壳体壁面更加接近其支撑结构,给出了技术启示。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根据实际的加工要求以及为了简化加工工序,在冲型步骤中进行剪缘冲孔以及燃油入口的冲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在剪缘冲孔程序中利用雷射切割装置对凸缘部进行切割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利用电浆焊作为焊接装置对上下壳体的凸缘部进行焊接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摩托车油箱焊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箱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9-66行,第3栏第32-38行,第4栏第1-14行,图3-6):将一片材冲压形成一在整个周围具有第一凸缘的第一半壳体(即本申请中的上壳体),将一片材冲压形成一在整个周围具有第二凸缘的第二半壳体(即本申请中的下壳体),第二凸缘在形状上与第一凸缘相对应(即本申请中的冲型步骤:以模具冲压成型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该上壳体及下壳体形成有凸缘部,该凸缘部具有外缘端面);将第一凸缘和第二凸缘相配合形成油箱形状,油箱W1在焊接前被放置在工件夹器6(即本申请中的治具)中(即本申请中的压持步骤:以治具压持该上壳体及下壳体,并令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形成相对应状);沿着第一凸缘和第二凸缘的各自外周边对第一凸缘和第二凸缘进行缝焊(即本申请中的焊接步骤);上壳体21在周围形成有凸缘部21a,下壳体22在周围形成有凸缘部22a,结合图6可知,凸缘部21a和凸缘部22a成直立状相对应。
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其油箱焊接方法是用于摩托车油箱,且焊接步骤中含有油箱锁附座的焊接程序,其中油箱锁附座以治具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2)焊接步骤中是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其中该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该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焊接装置为氩焊枪,且该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该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所形成,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约为3mm,并且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长度约为3mm;(3)该上壳体及下壳体的凸缘部完全呈直立状相对应。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合适的焊接焊接方法以减少摩托车油箱外凸缘的尺寸,从而使容积最大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指出该油箱焊接方法适用于摩托车油箱,但其与权利要求5中的焊接方法所适用的对象属于相同的油箱焊接技术领域,在面对如何加工制造摩托车油箱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油箱制造方法以加工制造摩托车油箱。在油箱的焊接步骤中进行油箱锁附座的焊接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工序设置,而以治具将油箱锁附座压持于该油箱进行二氧化碳焊接而焊固于该油箱上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转向油箱壳体,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图2和图4):转向油箱壳体由拉伸成型的上壳体3和下壳体1组成,在上下壳体的端口处设有外翻边(即本申请中的凸缘部),将上下壳体组对后在翻边的对接处焊接形成一环形焊缝5,结合图2和图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焊接时,是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的外翻边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以焊接装置朝两相对应的凸缘部的外缘端面进行焊接以此增加油箱的容纳空间,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其具体的焊接方式及焊接装置,如在焊接时使氩焊枪作为焊接装置以上壳体的凸缘部与下壳体的凸缘部的侧部、外缘端面水平方向来焊设焊合用的焊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根据实际的加工和焊接需要,使上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上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具体3mm的长度所形成以及下壳体的凸缘部以雷射切割装置由该下壳体的壁面向外切割出具体3mm的长度所形成,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0-37行,图1-3):凸缘部1a和凸缘部2a完全呈直立状相对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一致,无论将该油箱放置在何处,显然可以使得其上、下壳体壁面更加接近其支撑结构,给出了技术启示。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而得出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在凸缘端面焊缝焊接方式进行上下壳体凸缘部的焊接,尽可能减小了凸缘部的尺寸,因此给出了在相同的容置空间的情况下,通过更换焊接方式获取更大油箱容积的技术启示。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图4中显示的凸缘部与本申请附图6中显示的凸缘部不同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仅仅对说明书附图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能作为公开的内容,只有从说明书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能够作为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附图4的内容,显然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下壳体具有翻边的凸缘部,并且焊道焊接在凸缘部的凸缘端面处,因此公开了相应的内容,并且给出了技术启示,但没有对翻边的具体尺寸给出数值上的限定,从说明书附图中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尺寸数值不同于本申请。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复审请求人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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