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及其使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07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494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88174.9
申请日:2014-12-18
复审请求人: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安邦农业研究院 湖南农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军
合议组组长:杨明
参审员:余爱丽
国际分类号:C05G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88174.9,名称为“一种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农业大学和湖南省安邦农业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即第1-78段)和说明书摘要、2016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其特征在于是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
邻苯二酚 1-3 NAM 1-2 多维肥精 0.5-1.2 纳米碳 0.5-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其特征在于是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
邻苯二酚 1 NAM 2 多维肥精 0.5 纳米碳 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其特征在于是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
邻苯二酚 3 NAM 1 多维肥精 1.2 纳米碳 0.5。
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其特征在于是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
邻苯二酚 2 NAM 1.6 多维肥精 0.85 纳米碳 0.65。
5. 一种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上述所制备的混合增效剂与纯氮量为100重量份的氮肥混合均匀,成为混合氮肥,再按常规方法使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对比文件1(CN102557814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公开了一种缓释大颗粒尿素肥料的增效剂,其含有缓释剂和增效剂,其中缓释剂为尿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增效剂为聚天门冬氨酸或其盐,该混合增效剂与尿素混合后可用于水稻,且能够提高肥料的利用率,实施例1中可知,脲酶抑制剂N-丁基硫代磷酰三胺:硝化抑制剂双氰胺:聚天门冬氨酸PASP为:0.25:0.25:0.05(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0029]段,第[0031]-[0036]段,[0054]-[0063]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该增效剂还含有纳米碳,且采用长效肥添加剂NAM代替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为邻苯二酚,增效剂为多维精肥,以及该混合增效剂中各物料的配比。基于此,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得到一种具有吸附效果的增效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脲酶抑制剂,而邻苯二酚属于本领域常见的脲酶抑制剂,相对于其他脲酶抑制剂,选择其进行生产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入增效剂聚天门冬氨酸,而多维精肥属于本领域的常见的增效剂,采用其进行生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纳米碳,对比文件2(CN10267500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公开了一种炭基肥料增效剂及其应用(参见其说明书第[0005]-[0013]段):炭基肥料增效剂能单独施用,也可与其他肥料配合使用,在制备工艺上利用生物炭颗粒微孔多、吸附能力强的特点,与腐植酸、微肥、氮肥抑制剂等复合,并用酸性膨润土或粘土作粘结剂,制成颗粒状炭基肥料增效剂。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均是利用炭的多孔性与脲酶抑制剂等复配提高肥料的利用率。而纳米碳与生物炭作用类似,都具有多孔性和高比表面的特性,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与生物炭具有类似作用的纳米碳进行生产,且其技术效果是可预见的。对于长效肥添加剂NAM,对比文件3(CN10265349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5日)公开了一种复合增效剂在南方双季稻上的应用(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0026]段):复合增效剂NAM作为适用于南方双季稻苗的缓释肥料的增效剂,所述适用于南方双季稻苗的缓释肥料为NAM抑制剂与氮、磷和钾肥混合后作为南方双季稻的专用缓释肥料。其中,复合增效剂(NAM)具有延长肥效期,将脲酶抑制和消化抑制剂相结合,同时利用沸石粉作为稳定剂,明显提高氮素的利用率。因此,在面对如何提高水稻增效剂效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综合性能更好的长效复混肥添加剂NUM代替硝化抑制剂以提高增效剂的综合效果,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对于混合增效剂中各成分的配比,实际使用中,根据物料特性和使用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以上物质的配比进行适当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的使用方法。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的使用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0029]段,第[0031]-[0036]段,[0054]-[0063]段),且进一步公开了将尿素、缓释剂、增效剂按一定比例混合均匀,按照常规方法施用。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混合增效剂与纯氮量为100 重量份的氮肥混合均匀,成为混合氮肥,按常规方法使用。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解决目前普通颗粒的缓释尿素因颗粒较小,在土壤中溶解较快,制造一种缓释大颗尿素肥料。对比文件1通过大颗粒尿素,延长其在土壤中的溶解时间而延长尿素有效作用时间,进而实现效延长尿素(酞胺)态氮肥时间(说明书0021段)。且对比文件1记载的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4)归根结底是由于缓释大颗粒尿素肥料的颗粒大,溶解时间长,缓慢释放导致的。且对比文件1没有养分流失的效果,利用率提高并不等于流失率降低。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针对目前缓释肥料无法达标,价格高,以及单独使用脲酶抑制剂或硝化抑制剂不能充分发挥潜力的问题,提供一种权利要求1的混合增效剂。通过多组分合理组配,充分发挥氮肥增效剂和抑制剂的潜力,活化土壤,增强土壤吸附保持营养能力,减少养分损失,该混合增效剂对提高双季水稻的肥料利用率和籽粒产量效果极好;混合增效剂能极大降低农田氮磷养分损失。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及其结合的区别技术特征如下:脉酶抑制剂邻苯二酚1-3,增效剂多维肥精0.5-1,纳米碳0.5-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2、3及其结合公开,也不能从中得到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1在解决现有技术尿素颗粒小问题的同时,也提供了一种营养保持能力好,养分损失少的肥料混合增效剂。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具有提高肥料利用率,提高养分吸收率,减少养分流失的效果。对比文件1的缓释肥用于水稻,可提高水稻产量,节约肥料用量,而肥料用量的节约,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养分的流失,提高养分利用率。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选择造大颗粒尿素可延长肥料的溶解时间,提高缓释效果,但是,大粒径尿素溶解时间的延长是相对于小粒径尿素而言的,而起缓释作用还因为缓释剂(脲酶抑制剂、硝化抑制剂)以及增效剂的使用。如对比文件1所记载,其是针对目前普通尿素肥料肥效期短,肥料氮素利用率低,溶解转化快等问题,提供一种通过改进尿素肥料的自身性能,延长肥料的有效作用时间,缓释剂即脲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可有效调控尿素氮转化,延长尿素肥效期,如脲酶抑制剂可以有效抑制尿素向铵态氮的转化速度,延长酰胺态氮在土壤中的存留时间,增加尿素的有效作用时间;硝化抑制剂可以有效抑制铵态氮转化为亚硝态氮和硝态氮,延长铵态氮在土壤中的存留时间,增加氮肥的有效期。可见,采用缓释剂一方面延长了肥效,同时还延长了氮在土壤中的时间,其间接防止了养分的流失。而尿素粒径的增大只是更进一步提高了肥料的缓释效果。且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增效剂聚天门冬氨酸对植物所需营养成分具有极强的鳌合功能,能有效富集土壤中氮、磷、钾及微量元素供植物吸收利用,并富集植物根部周围土壤中有用的元素,促进植物对营养元素的吸收,促进根系的生长(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段)。因此,对比文件1的缓释效果并非仅仅是因为大粒径尿素的使用。且对比文件1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8]段)本发明肥料具有普通颗粒缓释尿素和普通大颗粒尿素的双重特性与功效,本发明使生化抑制剂充分发挥抑制剂的互补作用提高尿素肥效,及与PASP增效剂作用互补,尿素肥效期明显延长,充分发挥了生化抑制剂和PASP增效剂结合对肥料增效的促进吸收利用作用。因此,综合对比文件1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在提高肥料养分利用率,延缓缓释时间的同时,防止了养分的流失,减少肥料的用量。
2)虽然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存在如申请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脲酶抑制剂,而邻苯二酚属于本领域常见的脲酶抑制剂,且本申请实施例一至三使用的脲酶抑制剂均为氢醌,而非邻苯二酚,且选择邻苯二酚并未产生更好的技术效果。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增效剂聚天门冬氨酸,且本申请生产中也加入聚天冬氨酸,而多维精肥属于本领域的常见的增效剂,且选择多维精肥相对于聚天门冬氨酸并未产生预料不到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生物炭微孔多、吸附能力强的特点制备增效剂,生物炭具有良好的孔隙度和较大的比表面积,吸附和保持氮磷钾等养分的能力强,保水保肥增温效果显著,生物炭本身所具有的微孔结构与极强的吸附力使其可以吸附更多的养分离子,同时,生物炭有效地吸附硝酸根和氨,减少了土壤中氮素的氨挥发损失和淋溶损失,而纳米碳与生物炭作用类似,都具有多孔性和高比表面的特性,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与生物炭具有类似作用的纳米碳进行生产,且其技术效果是可预见的。而对于物质的配比,根据物质性能和使用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其配比进行适当的选择。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焦点是,现有技术是否可以预期将本申请的几种组分组合在一起能够增加肥料的利用率,同时,减少氮磷的流失率。对比文件1-3均从不同方面记载采用各种不同类型的增效剂均能够实现提高肥料利用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一种缓释大颗粒尿素肥料的增效剂,其含有缓释剂和增效剂,其中缓释剂为脲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增效剂为聚天门冬氨酸或其盐,该混合增效剂与尿素混合后可用于水稻,且能够提高肥料的利用率(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9]段,第[0031]-[0036]段,[0054]-[0063]段)。尽管如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表明,“由于缓释大颗粒尿素肥料的缓释作用必然导致的,即肥料的颗粒大,溶解时间延长,缓慢释放肥效必然带来上述技术效果”,但同样不可否认,对比文件1能够提高肥料的利用率不简单地因为采用了“大颗粒”,更在于使用了缓释剂和增效剂。对比文件1仅仅是使用缓释剂和增效剂能够提高肥料利用率的现有技术代表。而对比文件2和3均旨在解决提高肥料利用率的技术问题。尽管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增效剂与上述对比文件的各种增效剂不尽相同,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将这些对比文件中公开的起增效作用的组分进行简单组合,以获得一种具有提高肥料利用率的增效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能够预期组合出来的增效剂具有提高肥料利用率的效果。至于其中例如炭粉与纳米碳存在的差异,以及其它差异,可能会导致提升利用率的程度有所不同,但从根本上说,能够提升利用率则是确定无疑的。因此,就提高肥料利用率来构造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增效剂是容易实现的。本申请取得的另一个技术效果是,权利要求1的增效剂还可以减少氮磷的流失率。公知常识性证据1(缓/控释肥料,胡树文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P35-36)中载明,缓/控释肥料能够减少流失,提高养分利用率,提升作用的产量和质量。脲酶抑制剂(nBPT)和硝化抑制剂(DCD)联合处理组较纯氮肥组降低NH3挥发量51%,减少N2O释放量63%,减少NO3-淋溶量42%。该证据还给出了缓/控释肥料能够降低营养元素流失的主要原因。对比文件2第[0006]段也表明,生物炭有效地吸附NO3-和NH3,减少了土壤中氮素的氨挥发损失和淋溶损失。从以上事实可以确定,采用脲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原本就可以减少营养元素的流失,采用以生物炭为主要成分的增效剂同样因使用了生物炭而减少了肥料的流失。因此,提高肥料利用率与减少氮磷的流失是使用脲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增效剂以及生物炭等的必然结果。相较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仅仅是对氮磷损失率进行了测量,并不表明对比文件1的增效剂就不能减少氮磷损失。基于以上证据和分析,对比文件1的增效剂同样可以减少氮磷损失,只是程度可能存在差异而已。综合以上分析,为了解决提高肥料利用率和减少氮磷损失的技术问题而采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至于各成分的配比选择,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能力,并且从申请文件也看不出选择这些配比能够带来何种优异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的使用方法,且进一步公开了将尿素、缓释剂、增效剂按一定比例混合均匀,按照常规方法施用。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混合增效剂与纯氮量为100 重量份的氮肥混合均匀,成为混合氮肥,按常规方法使用。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仍然强调,对比文件1-3无法预期将本申请权1中的四种组分合在一起。特别是长效复合肥添加剂NAM在三篇对比文件中均未公开,不存在组合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第1-78段)和说明书摘要,2016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说明书描述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既能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和籽粒产量,又能减少农田氮磷养分流入水体和土壤中,从源头控制农田产生的农业面源污染的增效剂。
为实现上述目的,申请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权利要求1):一种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包括下列重量份的原料: 脲酶抑制剂邻苯二酚1-3,长效复合肥添加剂NAM1-2,增效剂多维肥精0.5-1.2,纳米碳0.5-1。
在说明书第22-24段中,文字描述了本申请的优点,包括:
将增效剂、脲酶抑制剂、长效复合肥添加剂和纳米碳通过合理组配,充分发挥氮肥增效剂和抑制剂的潜力,同时还可以活化土壤养分,增强土壤吸附保持养分的能力,减少养分的损失。
对提高双季水稻的肥料利用率和籽粒产量的效果极好,增效处理相对于有肥对照处理可以提高水稻籽粒产量8.3%以上,氮、钾肥利用率提高7.1个百分点以上,磷肥利用率提高4.0个百分点以上。
能极大降低农田氮磷养分损失,增效处理相对于有肥对照处理可以减少氮、磷养分流失率分别为41%和30%以上,从源头减轻农业所带来的面源污染。由于本发明的混合增效剂能够促使水稻植株吸收更多养分,流入环境中的氮磷养分减少,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风险性也变小。
在说明书公开的实验结果表明,与未添加本申请混合增效剂的有肥对照组相比,氮、磷、钾肥的利用率得到增加;氮、磷的流失率减少。
合议组确认,能够证实本申请可取得的技术效果是,与单纯施用复混肥的有肥对照组相比,能够增加肥料的利用率并减少氮磷的流失率。同时,申请并未证实,与现有技术中采取其它增效剂的技术方案相比,是否能有更好的效果。
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焦点是,现有技术是否可以预期将本申请的几种组分组合在一起能够增加肥料的利用率,同时,减少氮磷的流失率。
实审阶段使用了三篇与本申请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557814,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67500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265349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5日。
就增加肥料的利用率这一技术效果来说,现有技术实际上有很多研究成果,均表明了向肥料中加入增效剂形成缓/控释肥料可以提高肥料的利用率。上述对比文件1-3均从不同方面记载采用各种不同类型的增效剂均能够实现相应目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缓释大颗粒尿素肥料及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9]段,第[0031]-[0036]段,[0054]-[0063]段):一种缓释大颗粒尿素肥料的增效剂,其含有缓释剂和增效剂,其中缓释剂为脲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增效剂为聚天门冬氨酸或其盐,该混合增效剂与尿素混合后可用于水稻,且能够提高肥料的利用率。
尽管如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表明,“由于缓释大颗粒尿素肥料的缓释作用必然导致的,即肥料的颗粒大,溶解时间延长,缓慢释放肥效必然带来上述技术效果”,但同样不可否认,对比文件1能够提高肥料的利用率不简单地因为采用了“大颗粒”,更在于使用了缓释剂和增效剂。对比文件1仅仅是使用缓释剂和增效剂能够提高肥料利用率的现有技术代表。
具体说来,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选择造大颗粒尿素可延长肥料的溶解时间,提高缓释效果。但是,大粒径尿素溶解时间的延长是相对于小粒径尿素而言的,而起缓释作用主要还是因为缓释剂(脲酶抑制剂、硝化抑制剂)以及增效剂的使用。如对比文件1所记载,其是针对目前普通尿素肥料肥效期短,肥料氮素利用率低,溶解转化快等问题,提供一种通过改进尿素肥料的自身性能,延长肥料的有效作用时间,缓释剂即脲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可有效调控尿素氮转化,延长尿素肥效期,如脲酶抑制剂可以有效抑制尿素向铵态氮的转化速度,延长酰胺态氮在土壤中的存留时间,增加尿素的有效作用时间;硝化抑制剂可以有效抑制铵态氮转化为亚硝态氮和硝态氮,延长铵态氮在土壤中的存留时间,增加氮肥的有效期。因此,对比文件1的缓释效果并非仅仅是因为大粒径尿素的使用。且对比文件1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8]段)本发明肥料具有普通颗粒缓释尿素和普通大颗粒尿素的双重特性与功效。因此,综合对比文件1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使用缓释剂(脲酶抑制剂、硝化抑制剂)和增效剂提高了肥料养分利用率。
而对比文件2和3均旨在解决提高肥料利用率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炭基肥料增效剂包含炭粉、腐植酸、脲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混合的抑制剂、微肥、酸性膨润土或粘土,多个组分组合发挥增强肥料的利用率。对比文件3则直接利用复合增效剂NAM作为适用于南方双季稻苗的缓释肥料的增效剂。
可以看出,尽管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增效剂与上述对比文件的各种增效剂不尽相同,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将这些对比文件中公开的起增效作用的组分进行简单组合,以获得一种具有提高肥料利用率的增效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能够预期组合出来的增效剂具有提高肥料利用率的效果。至于其中例如炭粉与纳米碳存在的差异,以及其它差异,可能会导致提升利用率的程度有所不同,但从根本上说,能够提升利用率则是确定无疑的。因此,就提高肥料利用率来构造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增效剂是容易实现的。
本申请取得的另一个技术效果是,权利要求1的增效剂还可以减少氮磷的流失率。
公知常识性证据1(缓/控释肥料,胡树文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P35-36)中载明,缓/控释肥料能够减少流失,提高养分利用率,提升作用的产量和质量。脲酶抑制剂(nBPT)和硝化抑制剂(DCD)联合处理组较纯氮肥组降低NH3挥发量51%,减少N2O释放量63%,减少NO3-淋溶量42%。
该证据还给出了缓/控释肥料能够降低营养元素流失的主要原因。
对比文件2第[0006]段也表明,生物炭有效地吸附NO3-和NH3,减少了土壤中氮素的氨挥发损失和淋溶损失。
从以上事实可以确定,采用脲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原本就可以减少营养元素的流失,采用以生物炭为主要成分的增效剂同样因使用了生物炭而减少了肥料的流失。
提高肥料利用率与减少氮磷的流失是使用脲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增效剂以及生物炭等的必然结果。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均含有肥料的增效剂,仅只在二者的效果体现不同。本申请仅仅是除了肥料利用率之外,还关注了含有混合增效剂的肥料的氮磷损失率,并进行了测量。而对比文件1关注了肥料的利用率,并未关注肥料的氮磷损失率,但并不表明对比文件1的加了增效剂的肥料就不能减少氮磷损失。基于以上证据和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的增效剂同样可以减少氮磷损失,只是程度可能存在差异而已。
综合以上分析,为了解决提高肥料利用率和减少氮磷损失的技术问题而采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至于各成分的配比选择,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能力,并且从申请文件也看不出选择这些配比能够带来何种优异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为从属权利要求,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实际生产中,根据增效剂中各物质性能以及使用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各物质的含量进行适当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9]段,第[0031]-[0036]段,[0054]-[0063]段)一种提高水稻肥料利用率的混合增效剂的使用方法,且进一步公开了将尿素、缓释剂、增效剂按一定比例混合均匀,按照常规方法施用。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混合增效剂与纯氮量为100 重量份的氮肥混合均匀,成为混合氮肥,按常规方法使用。因此,在如上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合议组认为:
合议组经过对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事实调查,确认本申请能够证实的技术效果是,与单纯施用复混肥的有肥对照组相比,能够增加肥料的利用率并减少氮磷的流失率。同时,申请并未证实,与现有技术中采取其它增效剂的技术方案相比,是否能有更好的效果。
因此,决定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看是否现有技术可以预期将权利要求1中的几种物料进行组合,增加肥料的利用率,以及减少氮磷的流失。
如前所述,尽管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增效剂与上述对比文件的各种增效剂不尽相同,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将这些对比文件中公开的起增效作用的组分进行简单组合,以获得一种具有提高肥料利用率的增效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能够预期组合出来的增效剂具有提高肥料利用率的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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