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水洗手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水洗手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33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543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6135.9
申请日:2015-07-08
复审请求人:倪旭胜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魏永燕
合议组组长:赵菁
参审员:陈红霞
国际分类号:A61K8/92,A61K8/81,A61K8/46,A61Q19/10,A61Q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6135.9,名称为“无水洗手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倪旭胜,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无水洗手霜,其特征在于:其含有水,保湿剂,乳化剂和聚乙稀醇,水为去离子水,具体组分含量以重量比分比计为:保湿剂9-24 份,乳化剂3.5-10 份,聚乙稀醇3-11 份,加水至100 份;所述保湿剂包含甘油、白油、16-18醇,具体组分含量以重量比分比计为:甘油4-8 份,白油2-8 份,16-18 醇3-8 份;所述乳化剂包含十二烷基硫酸钠和单甘酯,具体组分含量以重量比分比计为:十二烷基硫酸钠0.5-2 份,单甘酯3-8 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无水洗手霜,其特征在于:还包含甘草酸,具体组分含量以重量比分比计为:甘草酸0.05-0.5 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水洗手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杀菌剂和防腐剂,具体组分含量以重量比分比计为:杀菌剂1-5 份,防腐剂0.3 份。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水洗手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香精,具体组分含量以重量比分比计为:香精0.1-0.6 份。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水洗手霜,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腐剂包含尼泊金甲脂和尼泊金丙脂,其中尼泊金甲脂0.2 份,尼泊金丙脂0.1 份。”
驳回决定认为: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水洗手霜。对比文件1(“实用液体洗涤剂配方手册”,李东光,第205-20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期2010年06月)公开了一种免水洗手液,并具体公开了其原料配比(质量份),A:绞股蓝提取物 3、吐温20 2、茶皂素 5,B:甘草酸 4、富硒脱臭菜油 5,C:聚乙烯醇 5、聚乙烯吡咯烷酮 2,D:聚乙二醇(为保湿剂的下位概念) 8、香料 2、十八醇(为保湿剂的下位概念) 4、水 900、复合甘油(为保湿剂的下位概念) 10、消毒杀菌剂 适量(参见第205页免水洗手液2)。A组是天然表面活性剂,采用茶皂素和绞股蓝提取物为洗手液的主体成分,取代合成的阴离子、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复配体系。茶皂素具有高效的乳化、分散、湿润等表面活性作用。绞股蓝提取物的有效成分是绞股蓝皂苷,具有天然表面活性剂的化学结构。B组是天然皮肤皲裂防治剂。C组是成膜剂,采用聚乙烯醇和聚乙烯吡咯烷酮复配体系,使成膜时间减少,缩短了洗手去污时间,并能有效防止污垢再沉淀到皮肤上。D组是添加剂,是为加强润肤、保温、消毒、杀菌及商品性能的需要而配制的各种原料。产品综合去污力强,且无毒,无刺激性,使用安全(参见第206页第11-16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限定了剂型为洗手霜而不是对比文件1中的洗手液;(2)限定了乳化剂包含十二烷基硫酸钠和单甘脂,保湿剂包含甘油、白油和16-18醇,具体选择水为去离子水;(3)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效类似的无水洗手霜。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免洗洗手液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洗手液和洗手霜都属于本领域洗手产品的常用剂型,除物理形态外,其使用效果和方法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剂型由液变为霜,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且说明书中并没有充分的实验数据可以证明产品剂型采用霜剂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中A组的绞股蓝提取物、吐温20、茶皂素均是表面活性剂,且具有乳化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发挥类似功效的十二烷基硫酸钠和单甘脂。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合甘油、聚乙二醇、十八醇均为常用保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类似功效的甘油、白油和16-18醇。其次,水选择去离子水属于本领域常规实验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功效、原料特性、剂型等,可以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调整和优化,通过有限实验即可确定,并能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限定还包含甘草酸及其含量、杀菌剂及其含量、防腐剂及其类型和含量、香精及其含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倪旭胜(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是以霜剂形式来实现无水洗手,霜剂并不常用在洗手这一领域,而常用于护肤品、化妆品。对比文件1披露的免水洗手液其水质量份比为900,可知其绝大部分是水分故其呈液态,而本发明霜剂原料虽也包含水但比例远小于对比文件1,且众所周知,洗手液作为一种液体存在只抹在皮肤表面其必定会随重力掉落,而霜剂抹在皮肤表面其不会掉落,只有在外力作用下才可能离开皮肤表面。故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有本质差别,对比文件1虽为免水洗手液,但其只是把水分加入洗手液中,其和最终洗完手后再用水冲洗无本质差别,其仍需大量的水。驳回意见中引入的对比文件2阐述了“清洁霜是一种半固体状的洁肤化妆品,……”其虽然剂型和本发明相同,但是其仍然是以化妆品这一形式存在,其虽然具备洁肤作用,但是这不是其主要作用,另外其在最终去除时还是需要用软纸擦去或清洁水洗去。而本发明中的无水洗手霜只需要轻轻揉搓30-60秒,就可以于污物结合形成细条状、颗粒状固体(见说明书0023段),并不依靠任何外界物质的作用,杜绝了洗手过程中纸张和水的使用,极具环保价值。本发明中各物质的组分及配比对比文件1、2均没有阐述,而组分及配比是使本发明中的无水洗手霜具备无水洗手这一功能的基础条件,而对比文件1、2均达不到本发明效果。综上,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液和霜均是本领域常用剂型,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清洁霜是一种半固体状的洁肤化妆品,使用时将其涂抹在皮肤上,能随皮肤温度而触变、液化流动,将皮肤上的油性污垢和化妆品残留油渍等溶解,略加按摩后,用软纸擦去或清洁水洗去,达到使皮肤清洁的作用(参见《化妆品——原料类型、配方组成、制备工艺》,唐冬雁等编著,第87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期2010年11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为丰富产品种类,适应市场需求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液体剂型改变为霜剂。诚然,在改变剂型时,会涉及到成分配比的改变。但对比文件1的洗手液并非单一相液体,而是由油相和水相乳化而成且明显具有一定黏度的乳液,和本申请的霜剂是相似的,这样的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技术难度。而无水的特性,是由于洗手产品本身安全无毒,即使成分残留于皮肤,也不会造成毒害和刺激。因为产品中含有成膜物质,无论是流动性较大的乳液,还是半固体状的霜剂,都能够在反复搓揉过程中固化并去除皮肤上的污渍,从而达到无水的目的。因此,将洗手液改变为洗手霜并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而液体和霜剂本身在剂型上的区别,并不影响其起到无水洗手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剂型为洗手霜,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洗手乳液;(2)权利要求1限定了乳化剂包含十二烷基硫酸钠和单甘脂,保湿剂包含甘油、白油和16-18醇,具体选择水为去离子水;(3)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基于此,可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效类似的无水洗手霜。对于区别特征(1),洗手乳液和洗手霜都属于本领域洗手产品的常用剂型,除物理形态外,其使用效果和方法并无实质区别。此外,本领域公知,清洁霜是一种半固体状的洁肤化妆品,使用时将其涂抹在皮肤上,能随皮肤温度而触变、液化流动,将皮肤上的油性污垢和化妆品残留油渍等溶解,略加按摩后,用软纸擦去或清洁水洗去,达到使皮肤清洁的作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87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识容易想到将乳液剂型改变为霜剂,以用于手部清洁,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且说明书中并没有充分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产品剂型采用霜剂较其他剂型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免水洗手液为乳液剂型,其中A组的绞股蓝提取物、吐温20、茶皂素作为表面活性剂,具有乳化作用;而D组中的聚乙二醇、十八醇和复合甘油均具有保湿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变手部清洁产品剂型时有动机根据改变的剂型调整产品中的乳化剂和保湿剂种类,以便于制剂成型。其次,本领域公知,目前的清洁霜多是乳化型产品,其成分中包括油相、水相和乳化体系。油相作清洁剂或溶剂,如油、脂、蜡类;水相作溶剂,调节洗净作用及使用感,如水、保湿剂等;乳化体系包括W/O型和O/W型,以及无水液化型,乳化剂主要是合成表面活性剂及其多组分的混合体系等。这类化妆品是利用表面活性剂的润湿、渗透、乳化作用去污,并通过油性原料的渗透和溶解作用辅助去污,具有除油污迅速、使用方便、刺激性小的特点,用后还可在皮肤表面形成油性薄膜,起到保护和滋润皮肤的作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87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洗手霜时容易想到选用其他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活性剂和保湿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脂肪醇硫酸钠(AS)代表性产品是月桂醇硫酸钠(即二十烷基硫酸钠),由于有很好的发泡和去污能力,水溶性是中性的并具有耐硬水性,生物降解性良好且无毒的特点,在化妆品中已多方面取代了肥皂。AS是工业和民用上广为使用的一类表面活性剂,还可作为膏霜类化妆品的乳化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50页)。可见,十二烷基硫酸钠作为乳化剂被应用于去污产品的优点和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表面活性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洗手霜时容易想到选用十二烷基硫酸钠作为乳化剂,并结合产品所需性能进一步添加其他常见的乳化剂,例如单甘脂,以获得适宜的去污能力。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无水清洁霜主要含有白矿油(即白油)等油性组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87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乙二醇、十八醇和复合甘油具有保湿作用的基础上,在将乳液改变剂型为霜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产品组分中的油相,相应减少水相组分,而添加油性组分白油作为保湿剂并舍去水溶性组分聚乙二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将保湿剂十八醇和复合甘油替换为具有相似保湿功效的16-18醇和甘油也是本领域的一般选择。选择去离子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实验数据证明采用特定组成的乳化剂和保湿剂使制得的洗手霜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公知,清洁霜中油相通常占65-75%,水相占25-35%,属高含油量的洁肤化妆品(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87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功效、原料特性、剂型因素等,可以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调整和优化,通过常规实验筛选即可确定,并且能够合理的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限定还包含甘草酸及其含量、杀菌剂及其含量、防腐剂及其类型和含量、香精及其含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披露的免水洗手液其水质量份比为900,占其总质量95%以上,其有免水效果是因其自身含大量水分,虽在使用后无需再次用水冲洗,但是其只是形式上具备免水功能,实质上在配置过程中大量使用了水分,按其水的配比可看出其完全成液态。公知常识证据1虽披露了清洁霜的性能特点,具备洁肤作用,但其在最终去除时还需用软纸擦去或清洁水洗去才可达到最终清洁目的,故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1均是形式上具备免水功能,但实质上不具备节水目的,即使对比文件1依照公知常识1改变剂型其也达不到节水目的。2)霜剂的形成与乳化剂种类的选择及乳化剂分量的选择相辅相成,公知常识1虽然披露了乳化剂可选AS,但未披露本发明中的另外一种乳化剂单甘酯,且本发明中单甘酯所占分量更多,其所占乳化效果更重,故无论是从乳化剂种类的选择还是乳化剂分量的选择方面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1均没有给出具体的成分及配比。故无法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1中得知本发明所披露的乳化剂及配比,也不能使其剂型由液态变为霜剂。3)公知常识1中关于清洁霜的产品特点其油相通常占65%-75%,水相占25%-35%,而本发明中的无水洗手霜其水相占比60%左右,其与公知常识1的清洁霜特点有显著差别,故公知常识1在组分分量方面无法给予对比文件1参考价值,单独从对比文件1也无法得知本发明中各组分的分量。此外使用产品照片也充分证明本发明具备优异效果。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无水洗手霜,其特征在于:其含有水,保湿剂,乳化剂和聚乙稀醇,水为去离子水,具体组分含量以重量比分比计为:保湿剂9-24 份,乳化剂3.5-10 份,聚乙稀醇3-11 份,加水至100 份;所述保湿剂包含甘油、白油、16-18醇,具体组分含量以重量比分比计为:甘油4-8 份,白油2-8 份,16-18 醇3-8 份;所述乳化剂包含十二烷基硫酸钠和单甘酯,具体组分含量以重量比分比计为:十二烷基硫酸钠0.5-2 份,单甘酯3-8 份。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免水洗手液,并具体公开了其原料配比(质量份),A:绞股蓝提取物 3、吐温20 2、茶皂素 5,B:甘草酸 4、富硒脱臭菜油 5,C:聚乙烯醇 5、聚乙烯吡咯烷酮 2,D:聚乙二醇(为保湿剂的下位概念) 8、香料 2、十八醇(为保湿剂的下位概念) 4、水 900、复合甘油(为保湿剂的下位概念) 10、消毒杀菌剂 适量。其制备方法:(1)将A组固体原料溶于水后,加入B组,一起搅拌溶解40min-1h;(2)将溶液(1)逐步加温,在5-15min内,温度达到90-95℃;(3)固体颗粒全部溶解均匀后,加入C组的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及D组的聚乙二醇、十八醇和复合甘油,充分反应;(4)物料呈均匀淡黄色乳液后,降温冷却至40-45℃,加入D组中的消毒杀菌剂、香料和水,搅拌均匀,在常温下陈化8h,呈乳液状,即为成品。原料中,A组是天然表面活性剂,采用茶皂素和绞股蓝提取物为洗手液的主体成分,取代合成的阴离子、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复配体系。茶皂素具有高效的乳化、分散、湿润等表面活性,药理上有消炎、镇痛作用。绞股蓝提取物的有效成分是绞股蓝皂苷,具有天然表面活性剂的化学结构,安全无毒,能够滋润皮肤,还具有明显的去污能力和降低水的表面张力能力,能增强渗透作用。B组是天然皮肤皲裂防治剂,其中甘草酸对多种细菌和病毒有广谱性杀灭作用;富硒脱臭菜油是一种高级保健食用油,所含有的有机硒通过乳化过程,分散在洗手剂中,经皮肤吸收进入人体,可软化皮肤角质层,同时可增强洗手剂乳液的稳定性。C组是成膜剂,采用聚乙烯醇和聚乙烯吡咯烷酮复配体系,使成膜时间减少,缩短了洗手去污时间,并能有效防止污垢再沉淀到皮肤上。D组是添加剂,是为加强润肤、保温、消毒、杀菌及商品性能的需要而配制的各种原料。本品可用于手部去污、消毒、杀菌、去臭及滋润皮肤,同时还可防治皮肤皲裂,对手脱皮、湿疹等炎症也有预防和治疗作用。产品综合去污力强,且无毒,无刺激性,使用安全(参见第205页第24行-第206页第32行)。由上述免水洗手液的制备方法可知,其制备得到的是免水洗手乳液。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剂型为洗手霜,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洗手乳液;(2)权利要求1限定了乳化剂包含十二烷基硫酸钠和单甘脂,保湿剂包含甘油、白油和16-18醇,具体选择水为去离子水;(3)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效类似的无水洗手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洗手乳液和洗手霜都属于本领域洗手产品的常用剂型,除物理形态外,其使用效果和方法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此外,本领域公知,清洁霜是一种半固体状的洁肤化妆品,使用时将其涂抹在皮肤上,能随皮肤温度而触变、液化流动,将皮肤上的油性污垢和化妆品残留油渍等溶解,略加按摩后,用软纸擦去或清洁水洗去,达到使皮肤清洁的作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87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免洗洗手乳液的基础上,为了丰富产品种类,适应市场需求等,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常识容易想到将乳液剂型改变为霜剂,以用于手部清洁,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且说明书中并没有充分的实验数据可以证明,当所述产品剂型采用霜剂时,较其他剂型而言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在乳液剂型中表面活性剂通常具有乳化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免水洗手液为乳液剂型,其中A组的绞股蓝提取物、吐温20、茶皂素作为表面活性剂,也就具有乳化作用;而D组中的聚乙二醇、十八醇和复合甘油均具有保湿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变手部清洁产品剂型时有动机根据改变的剂型相应调整产品中的乳化剂和保湿剂的种类,以便于制剂成型。其次,本领域公知,目前的清洁霜多是乳化型产品,其成分中包括油相、水相和乳化体系。油相作清洁剂或溶剂,如油、脂、蜡类;水相作溶剂,调节洗净作用及使用感,如水、保湿剂等;乳化体系包括W/O型和O/W型,以及无水液化型,乳化剂主要是合成表面活性剂及其多组分的混合体系等。这类化妆品是利用表面活性剂的润湿、渗透、乳化作用去污,并通过油性原料的渗透和溶解作用辅助去污,具有除油污迅速、使用方便、刺激性小的特点,用后还可在皮肤表面形成油性薄膜,起到保护和滋润皮肤的作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87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洗手霜时容易想到选用其他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活性剂和保湿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脂肪醇硫酸钠(AS)代表性产品是月桂醇硫酸钠(即二十烷基硫酸钠),由于有很好的发泡和去污能力,水溶性是中性的并具有耐硬水性,生物降解性良好且无毒的特点,在化妆品中已多方面取代了肥皂。AS是工业和民用上广为使用的一类表面活性剂,还可作为膏霜类化妆品的乳化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50页)。可见,十二烷基硫酸钠作为乳化剂被应用于去污产品的优点和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表面活性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洗手霜时容易想到选用十二烷基硫酸钠作为乳化剂,并结合产品所需性能进一步添加其他常见的乳化剂,例如单甘脂,以获得适宜的去污能力。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无水清洁霜主要含有白矿油(即白油)等油性组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87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乙二醇、十八醇和复合甘油具有保湿作用的基础上,在将乳液改变剂型为霜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产品组分中的油相,相应减少水相组分,而添加油性组分白油作为保湿剂并舍去水溶性组分聚乙二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将保湿剂十八醇和复合甘油替换为具有相似保湿功效的16-18醇和甘油也是本领域的一般选择。而将水选择为去离子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任何的实验数据可以证明,采用特定组成的乳化剂和保湿剂使制得的洗手霜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公知,清洁霜中油相通常占65-75%,水相占25-35%,属高含油量的洁肤化妆品(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87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功效、原料特性、剂型因素等,可以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调整和优化,通过常规实验筛选即可确定,并且能够合理的预期其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无水洗手霜还包含甘草酸及其含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甘草酸4重量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实际功效来调整优化甘草酸的用量,并通过实验筛选即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无水洗手霜还包括杀菌剂和防腐剂及其含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消毒杀菌剂(为杀菌剂的下位概念)。而防腐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添加成分。对于杀菌剂和防腐剂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功效、原料特性等,可以对其进行调整和优化,并通过实验筛选即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无水洗手霜还包括香精及其含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香料2重量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选用香精来调整产品的味道,对于其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功效、原料特性等进行调整和优化,并通过实验筛选即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所述防腐剂的类型及其含量。然而,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防腐剂类型。对于其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功效、原料特性等进行调整和优化,并通过实验筛选即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免水洗手液并不是单一相的液体,而是由油相和水相乳化而成且明显具有一定黏度的乳液,和本申请的霜剂是相似的,都属于非均相体系,这种通过组分的调整进行剂型的改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技术上难度。而无水的特性,是由于洗手产品本身安全无毒,即使成分残留于皮肤,也不会造成毒害和刺激。虽然对比文件1的免水洗手液中含有大量水分,按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免水洗手液中所含的水占其总质量95%以上;经换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无水洗手霜中,当保湿剂、乳化剂和聚乙烯醇的重量比取下限值时,其所含有的水占其总质量的84.5%,可见,本申请的无水洗手霜的含水量并不比对比文件1的免水洗手液中含水量明显减少,其节水效果非常有限。2)虽然对比文件1未披露单甘酯,公知常识证据1也未记载单甘酯,但单甘酯是乳化性能很强的乳化剂,也是乳化剂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表面活性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洗手霜时容易想到选用十二烷基硫酸钠作为乳化剂,并结合产品所需性能进一步添加其他常见的乳化剂单甘脂,以获得适宜的去污能力。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任何的实验数据可以证明,采用十二烷基硫酸钠和单甘酯特定组成的乳化剂使制得的洗手霜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虽然公知常识1中关于清洁霜的产品的水相占比与本申请的无水洗手霜的水相占比不同,但这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功效、原料特性、剂型因素等对组分的含量进行调整和优化,并通过常规实验筛选即可确定。且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任何的实验数据可以证明,采用特定含量的水制得的洗手霜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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