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冰箱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82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74242
优先权日:2013-02-28
申请(专利)号:201410069448.9
申请日:2014-02-27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布文峰
合议组组长:程应欣
参审员:仇颖
国际分类号:F25D11/00,F25D23/12,A47J31/00,F25D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69448.9,名称为“冰箱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优先权日为2013年2月28日,申请日为2014年2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9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WO 2012178044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7日;对比文件2:WO0183360A2,公开日为2001年11月8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冰箱,所述冰箱包括:
碳酸水箱,碳酸水储藏在所述碳酸水箱中;
水位传感器,所述水位传感器感测储藏在碳酸水箱中的碳酸水的水位;
水箱,所述水箱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
二氧化碳罐,所述二氧化碳罐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
控制器,被构造成如果由水位传感器感测的碳酸水的水位小于或等于预定的最低水位,则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如果由水位传感器感测的碳酸水箱中的过滤水的水位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水位,则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排出碳酸水的分配器,
其中,如果通过所述分配器排出碳酸水,则所述控制器计算自生成碳酸水起排出所有碳酸水的累计排出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累计排出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累计排出时间,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生成碳酸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未排出碳酸水,则所述控制器计算自排出碳酸水起的排出等待时间,如果所述排出等待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排出等待时间,并且累计排出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累计排出时间,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生成碳酸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排出碳酸水,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水位传感器感测储藏在碳酸水箱中的碳酸水的水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排出碳酸水的分配器,
其中,如果通过所述分配器排出碳酸水,则所述控制器计算自生成碳酸水起排出所有碳酸水的累计排出时间,如果所述累计排出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累计排出时间,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生成碳酸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从用户输入启用碳酸水生成的指令的输入单元,
其中,如果从用户通过输入单元输入启用碳酸水生成的碳酸水生成启用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启用碳酸水生成,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然后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从用户输入碳酸水生成启用指令,则所述控制器确定在输入所述碳酸水生成启用指令时是否正在执行碳酸水生成,如果确定在输入所述碳酸水生成启用指令时正在执行碳酸水生成,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重新开始正在执行的碳酸水生成。
9. 一种控制冰箱的方法,所述冰箱包括产生并储藏碳酸水的碳酸水箱,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储藏在碳酸水箱中的碳酸水的水位;
如果检测的碳酸水的水位小于或等于预定的最低水位,则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
检测储藏在碳酸水箱中的过滤水的水位;
如果检测的过滤水的水位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水位,则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碳酸水的水位包括:如果从用户输入排出碳酸水的碳酸水排出指令,则感测碳酸水的水位。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从用户输入排出碳酸水的碳酸水排出指令,则排出碳酸水;
如果碳酸水的排出完成,则计算排出碳酸水的时间;
基于计算的排出碳酸水的时间,计算自生成碳酸水起排出碳酸水的累计排出时间。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如果碳酸水的累计排出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累计排出时间,则生成碳酸水。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计算与自输入碳酸水排出指令起逝去的时间对应的碳酸水排出指令等待时间;
如果累计碳酸水排出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累计排出时间,碳酸水排出指令等待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排出指令等待时间,则生成碳酸水。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从用户输入生成碳酸水的碳酸水生成指令,则确定在输入碳酸水生成指令时是否正在执行碳酸水生成;
如果确定在输入碳酸水生成指令时不是正在执行碳酸水生成,则生成碳酸水。”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碳酸水箱、水位传感器、水箱和二氧化碳罐;具有两个或更多个传感器和相关电子控制装置用来在饱和器中的碳酸水液位落到设置阈值下面时,启动高压泵将水注入到饱和器中,然后当罐充注到适当液位时停止水注入,并且将二氧化碳供应该碳酸化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水位传感器测得最大水位,根据对比文件1、2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水位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水位,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已生成碳酸水。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主要的修改是:独立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控制器,被构造成响应于排出碳酸水而控制水位传感器感测储藏在碳酸水箱中的碳酸水的水位”、独立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检测碳酸水的水位包括:响应于排出碳酸水而检测碳酸水的水位”。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供应二氧化碳之前,可首先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如果由水位传感器感测的碳酸水箱中的水位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水位,则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可更容易地控制碳酸水的浓度,并且即使正在生成碳酸水也可根据用户需求调整浓度级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意识到何时加入二氧化碳会影响碳酸水的浓度控制。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冰箱,所述冰箱包括:
碳酸水箱,碳酸水储藏在所述碳酸水箱中;
水位传感器,所述水位传感器感测储藏在碳酸水箱中的碳酸水的水位;
水箱,所述水箱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
二氧化碳罐,所述二氧化碳罐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
控制器,被构造成响应于排出碳酸水而控制水位传感器感测储藏在碳酸水箱中的碳酸水的水位,如果由水位传感器感测的碳酸水的水位小于或等于预定的最低水位,则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如果由水位传感器感测的碳酸水箱中的水位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水位,则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排出碳酸水的分配器,
其中,如果通过所述分配器排出碳酸水,则所述控制器计算在生成碳酸水之后排出的所有碳酸水的累计排出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累计排出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累计排出时间,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生成碳酸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未排出碳酸水,则所述控制器计算自排出碳酸水起的排出等待时间,如果所述排出等待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排出等待时间,并且累计排出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累计排出时间,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生成碳酸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排出碳酸水的分配器,
其中,如果通过所述分配器排出碳酸水,则所述控制器计算在生成碳酸水之后排出的所有碳酸水的累计排出时间,如果所述累计排出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累计排出时间,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生成碳酸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所述冰箱还包括从用户输入启用碳酸水生成的指令的输入单元,
其中,如果从用户通过输入单元输入启用碳酸水生成的碳酸水生成启用指令,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启用碳酸水生成,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然后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冰箱,其中,如果从用户输入碳酸水生成启用 指令,则所述控制器确定在输入所述碳酸水生成启用指令时是否正在执行碳酸水生成,如果确定在输入所述碳酸水生成启用指令时正在执行碳酸水生成,则所述控制器进行控制以重新开始正在执行的碳酸水生成。
8. 一种控制冰箱的方法,所述冰箱包括产生并储藏碳酸水的碳酸水箱,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储藏在碳酸水箱中的碳酸水的水位;
如果检测的碳酸水的水位小于或等于预定的最低水位,则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
检测碳酸水箱中的水位;
如果检测的碳酸水箱中的水位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水位,则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
其中,检测碳酸水的水位包括:响应于排出碳酸水而检测碳酸水的水位。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从用户输入排出碳酸水的碳酸水排出指令,则排出碳酸水;
如果碳酸水的排出完成,则计算排出碳酸水的时间;
基于计算的排出碳酸水的时间,计算在生成碳酸水之后排出碳酸水的累计排出时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如果碳酸水的累计排出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累计排出时间,则生成碳酸水。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计算与自输入碳酸水排出指令起逝去的时间对应的碳酸水排出指令等待时间;
如果累计碳酸水排出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累计排出时间,碳酸水排出指令等待时间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排出指令等待时间,则生成碳酸水。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用户输入生成碳酸水的碳酸水生成指令,则确定在输入碳酸水生成指令时是否正在执行碳酸水生成;
如果确定在输入碳酸水生成指令时不是正在执行碳酸水生成,则生成碳酸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具有控制器控制碳酸化器水和气体进口阀,具有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水位传感器和控制器,根据水位控制供水,对比文件2也具水位传感器和控制器。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理由不予接受,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2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以及其于2014年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9段,说明书附图图1-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冰箱,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控制冰箱的方法。
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分配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33页、附图1-11):
主水供给源102包括储存器(对应于本申请的水箱,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5行、附图1-2,4);
冷却水管线包括碳酸化器水进口阀109,该碳酸化器水进口 阀109由控制器200控制,以选择性地允许水从过滤器104流动到碳 酸化器108(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3-9行);
碳酸化器气体进口阀112由控制器200控制,以选择性地允许来自加压气体源113(例如罐筒,对应于本申请的二氧化碳罐)的碳酸化气体的流动(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0-13行);
当碳酸化器气体进口阀112关闭时,只有水流动到碳酸化器,碳酸化器输出冷却的是不含气体的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我监控的智能分配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8行-第17页、附图1):碳酸化水箱20,控制器100检测水位传感器38的高和低液位探针的状态,以确定合适启动碳酸化水箱阀24以将水添加到碳酸化水箱20中,当水位下降到水位传感器38的低水位探针42时向碳酸水箱供水,并在水位上升到高水位探针40对应的水位时停止供水,使得水与二氧化碳接触时间长,提高碳酸化水平。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还包括碳酸水箱,碳酸水储藏在所述碳酸水箱中;水位传感器,所述水位传感器感测储藏在碳酸水箱中的碳酸水的水位;控制器,被构造成响应于排出碳酸水而控制水位传感器感测储藏在碳酸水箱中的碳酸水的水位,如果由水位传感器感测的碳酸水的水位小于或等于预定的最低水位,则将过滤水供应给碳酸水箱,如果由水位传感器感测的碳酸水箱中的水位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水位,则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水箱,以生成碳酸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容易地控制碳酸水的浓度。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碳酸化器相当于本申请的碳酸水箱,对比文件1的冷却罐充注传感器相当于本申请的水位传感器,对比文件1具有两个或更多个传感器和相关电子控制装置用来在饱和器中的碳酸水液位落到设置阈值下面时,启动高压泵将水注入到饱和器中,然后当罐充注到适当液位时停止水注入,并且将二氧化碳供应该碳酸化器。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第10页第14-16行公开了:“冷却水管线105包括在线碳酸化器108,在线碳酸化器108不像常规碳酸化系统中那样要求笨重的饱和罐”。结合附图5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碳酸化器为在线碳酸化器,二氧化碳和水分别通过入水口109和二氧化碳入口112进入碳酸化器108中,即时生成碳酸水后即时排出,在线碳酸化器并不具备碳酸化水箱,不具备储水功能。对比文件1第12页第27行至第3页第19行公开了:“热交换器114包括冷却罐116,冷却罐116充注有冷却流体,罐充注传感器将信号发送到控制器 200,该信号表示冷却罐116的充注液位,如果充注液位降到阈值液位下面(例如,由于蒸发),则将充注阀117打开,以将罐充注直到达到所需充注液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冷却罐充注传感器检测的是冷却罐内冷却液的液位,避免冷却液减少而导致冷却效果变差,并不是对碳酸化器内的碳酸水液位进行检测,更没有公开“具有两个或更多个传感器和相关电子控制装置用来在饱和器中的碳酸水液位落到设置阈值下面时,启动高压泵将水注入到饱和器中,并且然后当罐充注到适当液位时停止水注入,并且将二氧化碳供应该碳酸化器”。
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探测碳酸水水位的水位传感器,当水位下降到水位传感器38的低水位探针42时向碳酸水箱供水,并在水位上升到特定水位时停止供水,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水位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水位,使得水与二氧化碳接触时间长,提高碳酸化水平。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通过对二氧化碳的供应速度或供应量进行干预以控制二氧化碳的浓度,也没有公开二氧化碳供应到碳酸化水箱的时机,没有给出碳酸水箱中的水位大于或等于预定的最大水位后再将二氧化碳供应给碳酸化水箱,以更容易地控制碳酸水的浓度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水位稳定后输入二氧化碳,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的输入量能够更容易地控制碳酸水的浓度,更容易地根据用户需求调整浓度级别。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2-7、9-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