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蓄水装置及净水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71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467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9309.2
申请日:2015-06-29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梅奋永
合议组组长:高晓颖
参审员:梅海燕
国际分类号:B67D7/78(2010.01);C02F1/00(2006.01);C02F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根据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来确定,不能从申请文件中得到的技术效果不能作为其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依据。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从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9309.2,名称为“蓄水装置及净水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蓄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蓄水装置包括罐体、设于所述罐体内的柔性蓄水袋、与所述罐体连通的注气装置、与所述罐体连通的排气装置及与所述柔性蓄水袋连通的水位开关,所述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所述注气装置向所述罐体内注气,压缩所述柔性蓄水袋,以使得存储于所述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所述水位开关排出,并提供给用户端;所述排气装置将所述罐体内的气体排出,所述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所述柔性水袋内注水,所述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所述进气电磁阀设于所述空气泵与所述罐体之间;所述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
2. 一种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净水系统包括过滤系统及连接所述过滤系统的蓄水装置,所述蓄水装置包括罐体、设于所述罐体内的柔性蓄水袋、与所述罐体连通的注气装置、与所述罐体连通的排气装置及与所述柔性蓄水袋连通的水位开关,所述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所述注气装置向所述罐体内注气,压缩所述柔性蓄水袋,以使得存储于所述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所述水位开关排出,并提供给用户端;所述排气装置将所述罐体内的气体排出,所述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所述柔性水袋内注水,所述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所述进气电磁阀设于所述空气泵与所述罐体之间;所述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系统包括与供水管路连接的第一过滤单元、与所述第一过滤单元连接的第二过滤单元及一端与所述第二过滤单元连接,另一端与用户端连接的第三过滤单元,所述蓄水装置设于所述第二过滤单元与所述第三过滤单元之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单元与所述第二过滤单元之间还设有进水电磁阀及增压泵。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过滤单元为反 渗透滤芯,所述第二过滤单元连接有废水管路,所述废水管路上设有用于调节进水压力的调节阀。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过滤单元与所述用户端之间还设有高压电磁阀。”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845216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4591341A,公布日为2015年05月06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为一种蓄水装置,柔性袋为柔性蓄水袋、与其连通的是水位开关,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水位开关排出,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连接;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柔性蓄水袋内注水;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进气电磁阀设于空气泵与罐体之间,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但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蓄水装置包括罐体、设于罐体内的柔性蓄水袋、与罐体连通的注气装置、与罐体连通的排气装置及与柔性蓄水袋连通的水位开关,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注气装置向罐体内注气,压缩柔性蓄水袋,以使得存储于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水位开关排出,并提供给用户端;排气装置将罐体内的气体排出,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柔性水袋内注水,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进气电磁阀设于空气泵与罐体之间;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将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2中,并在权利要求2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净水系统还包括漏水检测装置以检测有无漏水”。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属于净水技术领域,而对比文件1属于燃料技术领域,在不了解本申请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从对比文件1中寻找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的动机,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存在技术难度的。本申请中的蓄水装置用于净水系统中,以存储经过滤系统过滤后得到的净水,并在用户需要使用时排出净水,由于净水系统中主要采用RO反渗透的方式实现过滤,因此蓄水装置是与动态的水源相连,也就是对动态的水进行存储。而对于燃料罐来说,出于安全性的考虑,燃料罐并不与燃料源直接相连,也不会在燃料罐中的燃料被消耗时由燃料源随时进行补充,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燃料罐中的燃料总量不会增加,燃料罐用以实现对静态的燃料进行存储。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而本申请中,通过柔性蓄水袋、水位开关、注气装置和排气装置的共同作用,方能实现对柔性蓄水袋里的水位的控制,从而避免了出现水不鲜活、滋生细菌等问题,即上述改进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液体储存容器中有很多种在硬质的容器中加入袋状结构,例如本申请的水或对比文件1的液态燃料。单独的硬质容器由于形状限制可能出现不易排空这一技术问题,进而在这一类容器中均存在排空液体这一需求,也存在解决这一技术需求的技术手段如通过向容器与其内的袋之间注入加压介质挤压袋的方式实现排空液体,即使具体到净水装置的蓄水装置中也不难发现这一构思的常规使用,从对比文件1出发,能够将该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手段应用到结构功能相同、存在同样技术问题的相近领域,同样产生了排空液体的技术效果,由此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请求人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净水系统的压力水罐中的水无法完全排出,而导致的水不鲜活”,与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的叙述不一致,且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叙述的技术问题与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手段不一致。在流体控制已经具有较为成熟的手段的情况下,在介质流路上设置检测和控制手段具体实现加压的调节是基于现有技术能够产生的合理的技术构思。为检测是否漏水设置漏水检测装置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与罐体连通的注气装置、与罐体连通的排气装置及与柔性蓄水袋连通的水位开关,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注气装置向罐体内注气,压缩柔性蓄水袋,以使得存储于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水位开关排出,并提供给用户端;排气装置将罐体内的气体排出,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柔性水袋内注水,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进气电磁阀设于空气泵与罐体之间;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2)第二过滤单元仅为反渗透滤芯,第三过滤单元与所述用户端之间设有高压电磁阀,所述净水系统还包括漏水检测装置以检测有无漏水。基于上述区别,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柔性蓄水袋内的水完全排出及净水系统部件的变化。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料罐,给出了在罐内加注压力以使罐内柔性袋内的液体燃料排出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以使用气压的方式将罐体内柔性水袋内的水尽力排空。而在此基础上,再使用气压的方式向袋内注水,以及对罐体及水袋管路部件进行相应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二过滤单元为反渗透滤芯和过滤器,将第二过滤单元设置为反渗透滤芯是常规选择,且漏水检测是净水器领域常规技术,高压电磁阀也是本领域常规部件。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蓄水装置实质上已经包含在权利要求2所述的净水系统”中,出于节约程序的目的并在不超出复审请求人预期的情况下,合议组使用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与罐体连通的注气装置、与罐体连通的排气装置及与柔性蓄水袋连通的水位开关,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注气装置向罐体内注气,压缩柔性蓄水袋,以使得存储于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水位开关排出,并提供给用户端;排气装置将罐体内的气体排出,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柔性水袋内注水,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进气电磁阀设于空气泵与罐体之间;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基于上述区别,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气压的方式实现水袋的进水和排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料罐,给出了在罐内加注压力以使罐内柔性袋内的液体燃料排出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以使用气压的方式将罐体内柔性水袋内的水尽力排空。而在此基础上,再使用气压的方式向袋内注水,以及对罐体及水袋管路部件进行相应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公开了带有罐体的蓄水装置,罐体内具有柔性水袋820。对比文件1属于燃料技术领域,但其给出了使用压力将罐体内柔性袋内的液体排出的技术启示,这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即,通过气压的方式将袋内的液体排空。(2)对比文件2公开的蓄水容器800,存储经过滤系统过滤后得到的净水,并在用户需要时排出净水,蓄水容器800与动态水源连接。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水位检测装置以对水位进行准确的控制。将技术方案作为整体理解,与使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并不冲突。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2中分别加入“所述蓄水装置用于反渗透净水系统”及“所述净水系统为反渗透净水系统”。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蓄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蓄水装置用于反渗透净水系统,所述蓄水装置包括罐体、设于所述罐体内的柔性蓄水袋、与所述罐体连通的注气装置、与所述罐体连通的排气装置及与所述柔性蓄水袋连通的水位开关,所述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所述注气装置向所述罐体内注气,压缩所述柔性蓄水袋,以使得存储于所述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所述水位开关排出,并提供给用户端;所述排气装置将所述罐体内的气体排出,所述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所述柔性水袋内注水,所述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所述进气电磁阀设于所述空气泵与所述罐体之间;所述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
2. 一种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净水系统为反渗透净水系统,所述净水系统包括过滤系统及连接所述过滤系统的蓄水装置,所述蓄水装置包括罐体、设于所述罐体内的柔性蓄水袋、与所述罐体连通的注气装置、与所述罐体连通的排气装置及与所述柔性蓄水袋连通的水位开关,所述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所述注气装置向所述罐体内注气,压缩所述柔性蓄水袋,以使得存储于所述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所述水位开关排出,并提供给用户端;所述排气装置将所述罐体内的气体排出,所述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所述柔性水袋内注水,所述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所述进气电磁阀设于所述空气泵与所述罐体之间;所述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
所述过滤系统包括与供水管路连接的第一过滤单元、与所述第一过滤单元连接的第二过滤单元及一端与所述第二过滤单元连接,另一端与用户端连接的第三过滤单元,所述蓄水装置设于所述第二过滤单元与所述第三过滤单元之间;
所述第一过滤单元与所述第二过滤单元之间还设有进水电磁阀及增压泵;
所述第二过滤单元为反渗透滤芯,所述第二过滤单元连接有废水管路,所述废水管路上设有用于调节进水压力的调节阀;
所述第三过滤单元与所述用户端之间还设有高压电磁阀;
所述净水系统还包括漏水检测装置以检测有无漏水。”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基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反渗透净水系统的蓄水装置中的水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中寻找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克服了难以控制与动态水源相连的蓄水装置中的水位的技术困难,进一步通过对水位准确的控制,解决了如何排尽蓄水装置中的水以避免产生细菌滋生的技术问题。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本申请带来一系列有益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与罐体连通的注气装置、与罐体连通的排气装置及与柔性蓄水袋连通的水位开关,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注气装置向罐体内注气,压缩柔性蓄水袋,以使得存储于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水位开关排出,并提供给用户端;排气装置将罐体内的气体排出,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柔性水袋内注水,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进气电磁阀设于空气泵与罐体之间;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2)第二过滤单元仅为反渗透滤芯,第三过滤单元与所述用户端之间设有高压电磁阀,所述净水系统还包括漏水检测装置以检测有无漏水。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柔性蓄水袋内的水完全排出及净水系统部件的变化。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罐内加注压力以使罐内柔性袋内的液体燃料排出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以使用气压的方式将罐体内柔性水袋内的水尽力排空。而在此基础上,再使用气压的方式向袋内注水,以及对罐体及水袋管路部件进行相应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不具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了反渗透滤芯,也即,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反渗透净水系统。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与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的认定相同。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气压的方式实现水袋的进水和排水,而不是“如何控制反渗透净水系统的蓄水装置中的水位”。本申请说明书(见第0003段)明确记载的是,解决压力水罐中的水无法完全排出的问题,本申请的申请文件未记载“如何控制反渗透净水系统的蓄水装置中的水位”,而气压排出液体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克服了难以控制与动态水源相连的蓄水装置中的水位的技术困难,进一步通过对水位准确的控制。(2)将技术方案作为整体理解,与使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并不冲突。创造性判断时,要从整体上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3)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是“有效排出蓄水袋内的纯净水,避免残留,保证纯净水一致保持鲜活”。达到该技术效果的技术手段是,气压排空蓄水袋内的水。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气压排空液体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即可达到该技术效果。净水系统的水位控制是净水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对比文件2中也已经明确公开水位检测装置用来控制水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依然是如何控制反渗透净水系统的蓄水装置的水位。燃料罐不会在一边使用的同时一边补充。权利要求1带来了保证纯净水鲜活的技术效果。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2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净水系统,对比文件2(CN104591341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公开了一种净水系统,所述进水系统为反渗透净水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2-0047段,附图1):净水系统包括一级滤芯1400、前置滤芯1500、后置滤芯1600及反渗透滤芯100构成的过滤系统和连接过滤系统的内置蓄水容器800(相当于蓄水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4段,附图1),蓄水容器800包括罐体810,设置于罐体内的柔性水袋820,柔性水袋内设置有水位检测装置,作为蓄水袋,其必然(见附图1)与进水及出水装置(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通过过滤系统向内置蓄水容器800内注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段,附图1)。过滤系统包括与供水管路连接的一级滤芯1400(相当于第一过滤单元)、与一级滤芯1400连接的前置滤芯1500和反渗透滤芯100构成的第二过滤单元及一端与前置滤芯1500和反渗透滤芯100构成的第二过滤单元连接、另一端与用户端连接的后置滤芯1600(相当于第三过滤单元),内置蓄水容器800设于前置滤芯1500和反渗透滤芯100构成的第二过滤单元与后置滤芯1600之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4段,附图1),一级滤芯1400与前置滤芯1500和反渗透滤芯100构成的第二过滤单元之间还设有进水控制阀500及增压泵1700(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4段,附图1),前置滤芯1500和反渗透滤芯100构成的第二过滤单元,反渗透滤芯100连接有浓缩水出水管400(相当于废水管路),浓缩水出水管400上设有废水比控制阀600(相当于调节阀)。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与罐体连通的注气装置、与罐体连通的排气装置及与柔性蓄水袋连通的水位开关,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注气装置向罐体内注气,压缩柔性蓄水袋,以使得存储于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水位开关排出,并提供给用户端;排气装置将罐体内的气体排出,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柔性水袋内注水,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进气电磁阀设于空气泵与罐体之间;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2)第二过滤单元仅为反渗透滤芯,第三过滤单元与所述用户端之间设有高压电磁阀,所述净水系统还包括漏水检测装置以检测有无漏水。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柔性蓄水袋内的水完全排出及净水系统部件的变化。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CN203845216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24日)公开了一种燃料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23、24段,附图1):燃料罐包括外壳2(相当于罐体)、设于外壳2内的柔性内囊3(相当于柔性袋)、与外壳2连通的注入口5、管接头10,注入介质可以是空气,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注入介质必然通过管路连接注入口,即必然具有与外壳2连通的注气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23段,附图1)、与外壳2连通的排出口12用以将加压腔4内的介质排出,及与柔性内囊3连通的阀1,液体燃料经阀1排出并供使用,阀1必然与用户端连接。注入口5向外壳2内注气,压缩柔性内囊3,以使得存储于柔性内囊内的液体燃料由阀1排出,并供使用(相当于提供给用户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24段,附图1)。在柔性内囊3内的燃料用尽时,可将加压腔4内的介质排出,再次向柔性内囊3内加入燃料循环使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4段,附图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罐内加注压力以使罐内柔性袋内的液体燃料排出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以使用气压的方式将罐体内柔性水袋内的水尽力排空。而在此基础上,再使用气压的方式向袋内注水,以及对罐体及水袋管路部件进行相应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二过滤单元为反渗透滤芯和过滤器,将第二过滤单元设置为反渗透滤芯是常规选择,且漏水检测是净水器领域常规技术,高压电磁阀也是本领域常规部件。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蓄水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净水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蓄水容器800(相当于蓄水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4段,附图1),该蓄水容器用于反渗透净水系统(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0025、0030段),蓄水容器800包括罐体810,设置于罐体内的柔性水袋820,柔性水袋内设置有水位检测装置,作为蓄水袋,其必然(见附图1)与进水及出水装置(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通过过滤系统向内置蓄水容器800内注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段,附图1),通过开停开关700等向用户供水。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与罐体连通的注气装置、与罐体连通的排气装置及与柔性蓄水袋连通的水位开关,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注气装置向罐体内注气,压缩柔性蓄水袋,以使得存储于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水位开关排出,并提供给用户端;排气装置将罐体内的气体排出,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柔性水袋内注水,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进气电磁阀设于空气泵与罐体之间;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气压的方式实现水袋的进水和排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料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23、24段,附图1):燃料罐包括外壳2(相当于罐体)、设于外壳2内的柔性内囊3(相当于柔性袋)、与外壳2连通的注入口5、管接头10,注入介质可以是空气,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注入介质必然通过管路连接注入口,即必然具有与外壳2连通的注气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23段,附图1)、与外壳2连通的排出口12用以将加压腔4内的介质排出,及与柔性内囊3连通的阀1,液体燃料经阀1排出并供使用。注入口5向外壳2内注气,压缩柔性内囊3,以使得存储于柔性内囊内的液体燃料由阀1排出,并供使用(相当于提供给用户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24段,附图1)。在柔性内囊3内的燃料用尽时,可将加压腔4内的介质排出,再次向柔性内囊3内加入燃料循环使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4段,附图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罐内加注压力以使罐内柔性袋内的液体燃料排出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以使用气压的方式将罐体内柔性水袋内的水尽力排空。而在此基础上,再使用气压的方式向袋内注水,以及对罐体及水袋管路部件进行相应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蓄水装置用于反渗透净水系统,蓄水装置包括与罐体连通的注气装置、与罐体连通的排气装置及与柔性蓄水袋连通的水位开关,水位开关与过滤系统及用户端连接;注气装置向罐体内注气,压缩柔性蓄水袋,以使得存储于柔性蓄水袋内的水由所述水位开关排出,并提供给用户端;所述排气装置将罐体内的气体排出,过滤系统通过水位开关向柔性水袋内注水,注气装置包括空气泵及进气电磁阀,进气电磁阀设于空气泵与罐体之间;排气装置为排气电磁阀。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反渗透净水系统的蓄水装置中的水位。水位开关用于决定是否制水。本申请中的蓄水装置用于反渗透净水系统中,以存储经过滤系统过滤后得到的净水,并在用户需要使用时排出净水,蓄水装置是与动态的水源相连,也就是对动态的水进行存储。而在静态存储燃料的燃料罐中,是在燃料用尽后才会补充新的燃料,因此不会出现燃料罐底部的燃料始终不能被用到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中寻找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同时,由于蓄水装置与动态的水源相连,净水系统中各部分水压的变化将导致对柔性蓄水袋中水位的控制难度增大,因此,通过设置水位开关对柔性蓄水袋内的水位进行监测,并在空气泵、进气电磁阀和排气电磁阀的共同作用下控制蓄水装置的注水和排水。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克服了难以控制与动态水源相连的蓄水装置中的水位的技术困难,进一步通过对水位准确的控制,解决了如何排尽蓄水装置中的水以避免产生细菌滋生的技术问题。
(2)本申请实现如下有益效果:蓄水装置用于反渗透净水系统,蓄水装置中的水位开关、空气泵、进气电磁阀及排气电磁阀联合作用,实现了柔性蓄水袋进水与出水的控制,能有效排出与动态水源相连的柔性蓄水袋内的纯净水,避免残留,进而保证了柔性袋内的纯净水一直保持鲜活,不会滋生细菌,保证使用该纯净水的用户的身体健康。通过水位开关获取水位状态,根据水位状态控制过滤系统向柔性蓄水袋内注水,可以保障蓄水装置和净水系统中的水位平衡,并实现对进水和排水的速率的控制,从而改善了蓄水装置的进水和排水效果。
对于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了反渗透滤芯,也即,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反渗透净水系统。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与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的认定相同。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气压的方式实现水袋的进水和排水,而不是“如何控制反渗透净水系统的蓄水装置中的水位”。本申请说明书(见第0003段)明确记载的是,本申请旨在解决压力水罐中的水无法完全排出的问题,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未记载“如何控制反渗透净水系统的蓄水装置中的水位”,而气压排出液体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克服了难以控制与动态水源相连的蓄水装置中的水位的技术困难,进一步通过对水位准确的控制。
(2)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是“有效排出蓄水袋内的纯净水,避免残留,保证纯净水一致保持鲜活”。达到该技术效果的技术手段是,气压排空蓄水袋内的水。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气压排空液体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即可达到该技术效果。净水系统的水位控制是净水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对比文件2中也已经明确公开水位检测装置用来控制水位。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