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接地引上线的接线端子连接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接地引上线的接线端子连接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40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637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3404.1
申请日:2013-04-18
复审请求人:国家电网公司 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 江苏省电力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燕
合议组组长:冉春艳
参审员:倪光勇
国际分类号:H01R4/50,H01R11/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容易想到的,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3404.1,名称为“一种接地引上线的接线端子连接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为分案申请,母案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8日,分案申请的提交日为2015年10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3(CN200953384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26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连接对象为接地引上线,且引上线由钢质芯棒以及紧密包裹其外围的不锈钢包覆套组成,接线端子为钢质,抓紧爪为三爪,而对比文件3为四爪。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部分是简单的结构变形,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8,2017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0001段-0019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接地引上线的接线端子连接结构,具有引上线(4)和接线端子(1),其特征在于:所述引上线(4)由钢质芯棒(4-1)以及紧密包裹其外围的不锈钢包覆套(4-2)组成;所述接线端子(1)由上部的钢质矩形板(1-1)和下部的钢质圆柱(1-2)组成,钢质矩形板(1-1)和钢质圆柱(1-2)是一体的;钢质圆柱(1-2)的底面上具有中心孔(1-2-1),接线端子(1)利用中心孔(1-2-1)套在引上线(4)上,接线端子(1)的钢质圆柱(1-2)上设有外螺纹,一个套在引上线(4)上的螺母(2)螺纹连接在接线端子(1)钢质圆柱(1-2)的外螺纹部位上,螺母(2)的内孔下部(2-2)具有锥度,螺母(2)和引上线(4)之间设有抓紧三爪(3),三个爪的下部都具有锥度,抓紧三爪(3)的锥度和螺母(2)的锥度匹配,旋松螺母(2),即能转动接线端子(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接地引上线的接线端子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端子(1)的钢质矩形板(1-1)上设有两连接孔,分别为圆孔(1-1-1)和腰形孔(1-1-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内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引上线(4)由钢质芯棒(4-1)以及紧密包裹其外围的不锈钢包覆套(4-2)组成”修改为“所述引上线(4)包括钢质芯棒(4-1),……所述引上线(4)还包括紧密包括其外围的不锈钢包覆套(4-2)”。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不锈钢套不仅能起到提高引上线表面耐蚀性的作用,还能起到使接线端子与接地引上线牢固连接的作用。(2)本申请中的抓紧三爪与接线端子是分体设置的,因此能起到避免螺纹损坏的作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接地引上线的接线端子连接结构,具有引上线(4)和接线端子(1),所述引上线(4)包括钢质芯棒(4-1);所述接线端子(1)由上部的钢质矩形板(1-1)和下部的钢质圆柱(1-2)组成,钢质矩形板(1-1)和钢质圆柱(1-2)是一体的;钢质圆柱(1-2)的底面上具有中心孔(1-2-1),接线端子(1)利用中心孔(1-2-1)套在引上线(4)上,接线端子(1)的钢质圆柱(1-2)上设有外螺纹,一个套在引上线(4)上的螺母(2)螺纹连接在接线端子(1)钢质圆柱(1-2)的外螺纹部位上,螺母(2)的内孔下部(2-2)具有锥度;其特征在于:所述引上线(4)还包括紧密包裹其外围的不锈钢包覆套(4-2);所述螺母(2)和引上线(4)之间设有抓紧三爪(3),三个爪的下部都具有锥度,抓紧三爪(3)的锥度和螺母(2)的锥度匹配,旋松螺母(2),即能转动接线端子(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接地引上线的接线端子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端子(1)的钢质矩形板(1-1)上设有两连接孔,分别为圆孔(1-1-1)和腰形孔(1-1-2)。”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为了使得端子牢固连接,设置不锈钢包覆套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次关于“抓紧三爪”,权利要求1的记载为“螺母和引上线之间设有抓紧三爪,抓紧三爪的三个爪的下部都具有锥度,抓紧三爪的锥度和螺母的锥度匹配”,该内容仅公开了抓紧三爪的位置和形状,并不能说明抓紧三爪与接线端子一体还是分体的,事实上,对比文件3的收缩部(相当于抓紧爪)与权利要求1的“抓紧三爪”的位置描述是相同的;退一步讲,将对比文件3的抓紧爪的一体的结构替换为分体的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作出如下说明:(1)在接地引上线的表面设置不锈钢套为本领域为了提高接地引上线的表面耐蚀性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想到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上增加不锈钢套时,其在提高电缆的表面耐蚀性的同时,必然能起到使电缆与接地端子之间牢固连接的作用。(2)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抓紧三爪与接线端子是分体设置的,即使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该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内容为: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抓紧三爪(3)是独立的零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抓紧三爪是一个独立的零件,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取得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①在将引上线(4)连接于接线端子(1)的过程中,预紧时,在保持接线端子(1)不转动的状况下,抓紧三爪(3)可以相对于引上线(4)转动,或者跟随引上线(4)一同转动,从而使得在安装引上线(4)时可以在预紧中调整方位,贴合性较好。②在旋松螺帽(2)时,在引上线(4)不转动的情况下,即能方便地转动接线端子(1),此时的抓紧三爪(3)在螺帽(2)的旋松中松开对引上线(4)的压紧,此时转动接线端子(1),即可相对于引上线(4)转动,达到接线端子(1)在任意方向上与外部电气设备接地排连接的目的,而且快速方便。③加工简单,抓紧三爪(3)的开模较为简单,节省材料。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接地引上线的接线端子连接结构,具有引上线(4)和接线端子(1),所述引上线(4)包括钢质芯棒(4-1);所述接线端子(1)由上部的钢质矩形板(1-1)和下部的钢质圆柱(1-2)组成,钢质矩形板(1-1)和钢质圆柱(1-2)是一体的;钢质圆柱(1-2)的底面上具有中心孔(1-2-1),接线端子(1)利用中心孔(1-2-1)套在引上线(4)上,接线端子(1)的钢质圆柱(1-2)上设有外螺纹,一个套在引上线(4)上的螺母(2)螺纹连接在接线端子(1)钢质圆柱(1-2)的外螺纹部位上,螺母(2)的内孔下部(2-2)具有锥度;其特征在于:所述引上线(4)还包括紧密包裹其外围的不锈钢包覆套(4-2);所述螺母(2)和引上线(4)之间设有抓紧三爪(3),三个爪的下部都具有锥度,抓紧三爪(3)的锥度和螺母(2)的锥度匹配,旋松螺母(2),即能转动接线端子(1),所述的抓紧三爪(3)是独立的零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接地引上线的接线端子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端子(1)的钢质矩形板(1-1)上设有两连接孔,分别为圆孔(1-1-1)和腰形孔(1-1-2)。”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经合议组审
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10月13日的说明书第0001段-001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容易想到的,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继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以下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3:CN200953384Y,公告日为2007年09月26日。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接地引上线的接线端子连接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气接头,具体公开
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3):电气接头用于连接电缆,电气接头由接头接线端1(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钢质矩形板)和接头封装端2(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钢质圆柱)和接头紧固端3组成,接头接线端1和接头封装端2是一体的;接头封装端2的底面上具有中心孔,电气接头利用中心孔套接在电缆上,接头封装端2上设有外螺纹21,套在电缆上的接头紧固端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螺母)螺纹连接在接头封装端2的外螺纹21上,接头紧固端3的下部具有锥度,接头紧固端3与电缆之间设有四个抓紧爪,四个爪的下部都具有锥度,抓紧四爪的锥度和接头紧固端3的锥度匹配,旋松接头紧固端3,即能转动电气接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接地端子连接的是接地引上线,接线端子为钢质材料;引上线还包括紧密包裹在其外围的不锈钢包覆套;(2)本申请设有抓紧三爪,对比文件设有抓紧四爪;(3)本申请的抓紧三爪是独立的零件,对比文件中的抓紧爪是与接头封装端一体形成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接线端子可以应用于接地引上线中的接线端子;提高接地引上线的表面耐蚀性;提供另外一种与引上线贴合紧密、节省材料的抓紧爪的设置方式。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电气接头中连接接地引上线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采用钢质材料制成电气接头是本领域为了提高电气接头的耐蚀性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接地引上线的表面包裹不锈钢包覆套是本领域为了提高接地引上线的表面耐蚀性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以上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接头紧固端3与电缆之间设有四个抓紧爪的基础上,想到将抓紧爪设置为三个仅仅是抓紧爪数量的简单改变,该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机械领域而言,为了制造方便,通常将一些机械结构设计为一体成型的结构,但是如果为了满足其他需求,其也可以设计为分体式结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封装端2的端部具有抓紧爪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抓紧爪与封装端2的另一端部在结构上是相互独立的,其所起的作用也是各自独立的,因此容易想到也可以将该抓紧爪单独制成为一个与封装端2分离的部件。且其带来的有益效果,包括与引上线贴合紧密、节省材料等也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钢质矩形板上设置的连接孔的类型,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
作用是便于连接端子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接线端1上设有一个圆孔1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便于电气接头与外部设备的连接,可以再单独设置一个腰形孔以匹配不同的外部设备。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机械领域而言,为了制造方便,通常将一些机械结构设计为一体成型的结构,但是如果为了满足其他需求,其也可以设计为分体式结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封装端2的端部具有抓紧爪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抓紧爪与封装端2的另一端部在结构上是相互独立的,其所起的作用也是各自独立的,因此容易想到也可以将该抓紧爪单独制成为一个与封装端2分离的部件。且其带来的有益效果,包括与引上线贴合紧密、节省材料等也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在此基础上,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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