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655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592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50075.8
申请日:2012-12-1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崇举
合议组组长:杨丽丽
参审员:窦明生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包括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50075.8,发明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CN102301316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8日)相比区别在于: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执行所述位置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11中所包含的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2-3、5中的方法步骤对应一致,基于与权利要求2-3、5相同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于申请日2012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包含或连接有一图像采集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有M个显示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获得第一操作体针对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第一显示对象的第一操作的第一操作图像;
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生成一调整指令;具体为: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获取所述第一操作图像中所述第一操作体的头部图像信息;解析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并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信息中眼部运动轨迹图像;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
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具体为:
执行所述位置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生成一调整指令,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在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确定所述第一显示对象,并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调整指令。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具体为:
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第一显示效果调整为第二显示效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在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确定出与所述头部图像对应的所述第一显示对象,并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调整指令,具体包括:
解析所述头部图像信息,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信息中的眼部图像信息;
根据所述眼部图像信息,在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的确定出与所述面部图 像对应的所述第一显示对象,并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调整指令。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以及所述第二显示位置,确定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与所述第二显示位置之间的显示距离;
在所述显示距离中至少确定N个临时显示位置,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
通过所述N个临时显示位置,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逐阶显示到所述第二显示位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眼球运动轨迹图像信息,生成针对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眼球运动轨迹图像信息,确定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第一显示对象的第二显示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第二显示位置,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生成包含所述第二显示位置信息的所述位置调整指令。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触摸检测单元检测第二操作体的触摸操作,其中,所述第二操作体与第一操作体为不同的操作体。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M个显示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通过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第一操作体针对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第一显示对象的第一操作以的第一操作图像;
指令生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生成一调整指令;所述指令生成单元包括:解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获取所述第一操作图像中所述操作体的第一头部图像信息;解析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头部图像,并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中眼部运动轨迹图像;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
执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具体用于:根据所述位置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第一显示效果调整为第二显示效果。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指令生成单元还包括:
指令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在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确定出与所述头部图像对应的所述第一显示对象,并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调整指令。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第一显示效果调整为第二显示效果。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具体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以及所述第二显示位置,确定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与所述第二显示位置之间的显示距离;
显示位置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显示距离中至少确定N个临时显示位置,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
执行模块,用于通过所述N个临时显示位置,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逐阶显示到所述第二显示位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分别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10中技术特征“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获取所述第一操作图像中所述第一操作体的头部图像信息;解析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并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信息中眼部运动轨迹图像;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和“所述指令生成单元包括:解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获取所述第一操作图像中所述操作体的第一头部图像信息;解析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头部图像,并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中眼部运动轨迹图像;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其公开的各种显示控制方式与本申请执行由图像解析生成调整指令,将显示对象从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没有共通点,其不能够给出调整显示对象的显示位置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用户移动显示对象操作不便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增加显示对象移动方式,提升电子设备操作性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2)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一,现有技术用户需要通过长距离触控操作来选择显示对象从而导致选择方式单一;二,大屏触控设备对显示对象移动方式单一使得用户移动显示对象操作不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能够通过图像采集装置获取头部图像,并通过对该图像进行解析估计出多个目标的关心度,从而进行画面26的显示控制,包括可以改变多个目标中的估计出的关心度最高的目标的显示方式,具体通过增大目标的显示面积、增加显示亮度、或者增大鲜明度等来改变目标的显示方式,即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对确定的关心度最高的目标的具体显示方式进行调整。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解决了本申请欲解决的第一个技术问题,而第二个技术问题实际上是第一个技术问题的延伸,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出发,为进一步提升电子设备操作性,方便用户操作,提升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的针对显示对象的调整指令包括:例如通过增大目标的显示面积、增加显示亮度、或者增大鲜明度等来改变目标的显示方式,而对目标显示面积的调整实质上会带来显示位置的变化。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还包括:视线方向检测部11在检测黑眼球方向时,进行黑眼球中心的检测,视线方向检测部11使用计算出的视线方向基准面和检测到的黑眼球中心的三维位置来检测黑眼球方向,因此,如果得知朝向作为基准的方向时的黑眼球中心的位置,则能够求出从该位置到当前的黑眼球中心的位置的位移,从而在黑眼球方向进行转换计算。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7,其中距离d即为当前眼球与处在中心位置时的距离,为此次眼球的移动距离,因此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可以跟踪眼球的移动轨迹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解析图像中的眼睛视线方向来确定待控制的显示对象,并通过解析该图像来调整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大屏电子设备显示对象移动方式单一,用户移动显示对象操作不便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进而容易想到通过跟踪眼球移动轨迹来调整显示对象的位置,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料的。此外,现有技术中也给出了通过解析图像来控制显示对象移动的启示,例如,在2006年任天堂就发布了体感游戏主机Wii,2010年微软发布了Kinect体感游戏主机,都是通过摄像头捕获人的图像进而控制显示对象移动。(4)审查员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CN102566747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其公开了通过相机捕获操作图像,进而通过解析该图像来控制显示的指针的位置移动,即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通过解析图像来控制显示对象位置移动的启示。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4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10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获取所述第一操作图像中所述第一操作体的头部图像信息;解析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并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信息中眼部运动轨迹图像;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在独立权利要求8(原独立权利要求10)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指令生成单元包括:解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获取所述第一操作图像中所述操作体的第一头部图像信息;解析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头部图像,并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中眼部运动轨迹图像;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5、6、13、14,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和9(原从属权利要求11)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同时,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其控制方式没有给出本申请调整显示对象显示位置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具有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实现了增加电子设备显示对象移动方式,提升电子设备操作性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性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包含或连接有一图像采集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有M个显示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获得第一操作体针对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第一显示对象的第一操作的第一操作图像;
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生成一调整指令;具体为: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获取所述第一操作图像中所述第一操作体的头部图像信息;解析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并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信息中眼部运动轨迹图像;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
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包括:执行所述位置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生成一调整指令,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在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确定所述第一显示对象,并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调整指令。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具体为:
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第一显示效果调整为第二显示效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在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确定出与所述头部图像对应的所述第一显示对象,并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调整指令,具体包括:
解析所述头部图像信息,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信息中的眼部图像信息;
根据所述眼部图像信息,在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的确定出与所述面部图 像对应的所述第一显示对象,并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调整指令。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以及所述第二显示位置,确定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与所述第二显示位置之间的显示距离;
在所述显示距离中至少确定N个临时显示位置,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
通过所述N个临时显示位置,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逐阶显示到所述第二显示位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眼球运动轨迹图像信息,生成针对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眼球运动轨迹图像信息,确定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第一显示对象的第二显示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第二显示位置,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生成包含所述第二显示位置信息的所述位置调整指令。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触摸检测单元检测第二操作体的触摸操作,其中,所述第二操作体与第一操作体为不同的操作体。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M个显示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通过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第一操作体针对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第一显示对象的第一操作以的第一操作图像;
指令生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生成一调整指令;所述指令生成单元包括:解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获取所述第一操作图像中所述操作体的第一头部图像信息;解析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头部图像,并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中眼部运动轨迹图像;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
执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包括:执行所述位置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指令生成单元还包括:
指令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在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确定出与所述头部图像对应的所述第一显示对象,并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调整指令。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第一显示效果调整为第二显示效果。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具体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以及所述第二显示位置,确定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与所述第二显示位置之间的显示距离;
显示位置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显示距离中至少确定N个临时显示位置,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
执行模块,用于通过所述N个临时显示位置,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逐阶显示到所述第二显示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于申请日2012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审查意见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如果复审请求人将从权利要求中删除的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中,克服了修改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大的缺陷,则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10中部分技术特征,上述修改扩大了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上述删除的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8(原独立权利要求10)。因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包括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2301316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8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户界面输入方法(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9-0104段,图1-4):应用于一用户界面系统,所述用户界面系统100具有用户界面装置10、显示装置20以及照相机30,显示装置20在画面26上显示多个目标,目标是在画面26上的一部分或全部中显示的信息,具体而言,目标包含照片、影像或文本等的内容,并且,目标包含被用作GUI的图标、菜单或按钮等;另外照相机30可以安装在显示装置20的画面26的上端部,并且,例如如图2B所示,照相机30也可以不安装在显示装置20上,而设置在画面26附近,并且,例如如图2C所示,照相机30还可以设置在设有显示装置20的房间的墙面或天花板等上,即,照相机30可以设置在设有显示装置20的空间内的适当位置(相当于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电子设备包含或连接有一图像采集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有M个显示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照相机30对用户(相当于第一操作体)进行拍摄而生成图像信息;由于画面显示了多个目标,系统将根据采集图像获得关心度最高的目标,因此,用户的操作必然是针对画面中感兴趣的一目标(相当于通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获得第一操作体针对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第一显示对象的第一操作的第一操作图像);视线方向检测部11检测用户的视线方向,然后,视线滞留时间计算部12计算针对显示在画面上的多个目标中的每一个目标的视线滞留时间,并且,吸引强度计算部13按照每个目标计算吸引强度,最后,关心度估计部14估计用户对多个目标中的每一个目标的关心度,画面控制部25根据估计出的关心度来进行画面26的显示控制(相当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生成一调整指令);如图4所示,对根据由设置在显示装置20附近的照相机30拍摄到的图像来检测用户的视线方向的处理进行说明,根据用户的面部朝向和用户眼睛中的黑眼球部分的方向的组合来计算视线方向(相当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获取所述第一操作图像中所述操作体的头部图像信息);如图4所示,对根据由设置在显示装置20附近的照相机30拍摄到的图像来检测用户的视线方向的处理进行说明,根据用户的面部朝向和用户眼睛中的黑眼球部分的方向的组合来计算视线方向;视线方向检测部11在检测黑眼球方向时,进行黑眼球中心的检测,视线方向检测部11使用计算出的视线方向基准面和检测到的黑眼球中心的三维位置来检测黑眼球方向;因此,如果得知朝向作为基准的方向时的黑眼球中心的位置,则能够求出从该位置到当前的黑眼球中心的位置的位移,从而在黑眼球方向进行转换计算(相当于解析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并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中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画面控制部25可以改变多个目标中的估计出的关心度最高的目标的显示方式,具体而言,画面控制部25例如通过增大目标的显示面积、增加显示亮度、或者增大鲜明度等来改变目标的显示方式(相当于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
由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包含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执行所述位置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电子设备对显示对象的移动方式。
根据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请求书、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的相关意见可知,原实质审查部门和复审请求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根据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位置调整指令进而调整显示对象的显示位置是否显而易见。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针对现有技术中大屏触控设备移动显示对象时,通常需要用户选定显示对象,通过触控操作使其移动,导致大屏触控设备对显示对象的移动方式单一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先解析操作体的操作图像,获取头部图像信息进而获取眼部运动轨迹图像,再根据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位置调整指令,然后执行位置调整指令以调整显示对象的显示位置的技术方案;达到了增加电子设备中显示对象移动方式,提升用户体验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针对现有技术中在判断用户关心度时,仅根据视线滞留时间的长度来估计关心度存在估计精度低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在用户对各目标的视线滞留时间的基础上,根据各目标的吸引强度来估计用户的关心度的技术方案;达到了高精度地估计用户对显示画面上多个目标的关心度技术效果。
通过上述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进行整体考量可知,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达到不同的技术效果,二者的发明构思在整体上并不相同。
同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执行所述位置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正是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其技术效果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之一。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仅根据用户关心度对显示对象进行输入处理,例如增大显示面积、增加显示亮度、或者增大鲜明度等改变其显示方式,其中并不涉及显示对象位置的调整,也不涉及生成位置调整指令,因此在没有其它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时,想到根据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位置调整指令,进而根据位置调整指令移动显示对象的显示位置是非显而易见的,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可见,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发明构思不同,在没有其它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根据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位置调整指令进而调整显示对象的显示位置是非显而易见的。
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触控设备中移动显示对象的技术手段通常为触控操作,根据眼部运动轨迹图像来移动触控设备中显示对象以调整其位置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执行位置调整指令将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其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现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进一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大屏触控设备对显示对象移动方式单一的技术问题,具有增加显示对象移动方式、提升用户体验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则对其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户界面装置(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9-0104段,图1-4):应用于一用户界面系统,所述用户界面系统100具有用户界面装置10、显示装置20以及照相机30,显示装置20在画面26上显示多个目标,目标是在画面26上的一部分或全部中显示的信息,具体而言,目标包含照片、影像或文本等的内容,并且,目标包含被用作GUI的图标、菜单或按钮等;另外照相机30可以安装在显示装置20的画面26的上端部,并且,例如如图2B所示,照相机30也可以不安装在显示装置20上,而设置在画面26附近,并且,例如如图2C所示,照相机30还可以设置在设有显示装置20的房间的墙面或天花板等上,即,照相机30可以设置在设有显示装置20的空间内的适当位置(相当于包括一显示单元,用于显示M个显示对象,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照相机30对用户(相当于第一操作体)进行拍摄而生成图像信息;由于画面显示了多个目标,系统将根据采集图像获得关心度最高的目标,因此,用户的操作必然是针对画面中感兴趣的一目标(相当于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通过图像采集单元采集获得第一操作体针对所述M个显示对象中第一显示对象的第一操作的第一操作图像);视线方向检测部11检测用户的视线方向,然后,视线滞留时间计算部12计算针对显示在画面上的多个目标中的每一个目标的视线滞留时间,并且,吸引强度计算部13按照每个目标计算吸引强度,最后,关心度估计部14估计用户对多个目标中的每一个目标的关心度,画面控制部25根据估计出的关心度来进行画面26的显示控制(相当于指令生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生成一调整指令);如图4所示,对根据由设置在显示装置20附近的照相机30拍摄到的图像来检测用户的视线方向的处理进行说明,根据用户的面部朝向和用户眼睛中的黑眼球部分的方向的组合来计算视线方向(相当于解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图像,获取所述第一操作图像中所述操作体的头部图像信息);如图4所示,对根据由设置在显示装置20附近的照相机30拍摄到的图像来检测用户的视线方向的处理进行说明,根据用户的面部朝向和用户眼睛中的黑眼球部分的方向的组合来计算视线方向;视线方向检测部11在检测黑眼球方向时,进行黑眼球中心的检测,视线方向检测部11使用计算出的视线方向基准面和检测到的黑眼球中心的三维位置来检测黑眼球方向;因此,如果得知朝向作为基准的方向时的黑眼球中心的位置,则能够求出从该位置到当前的黑眼球中心的位置的位移,从而在黑眼球方向进行转换计算(相当于解析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头部图像信息,并获取所述头部图像中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画面控制部25可以改变多个目标中的估计出的关心度最高的目标的显示方式,具体而言,画面控制部25例如通过增大目标的显示面积、增加显示亮度、或者增大鲜明度等来改变目标的显示方式(相当于执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调整指令,调整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
由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包含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执行单元执行所述位置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电子设备对显示对象的移动方式。
综合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请求书、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的相关意见可知,原实质审查部门和复审请求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根据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位置调整指令进而调整显示对象的显示位置是否显而易见。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针对现有技术中大屏触控设备移动显示对象时,通常需要用户选定显示对象,通过触控操作使其移动,导致大屏触控设备对显示对象的移动方式单一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先解析操作体的操作图像,获取头部图像信息进而获取眼部运动轨迹图像,再根据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位置调整指令,然后执行位置调整指令以调整显示对象的显示位置的技术方案;达到了增加电子设备中显示对象移动方式,提升用户体验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针对现有技术中在判断用户关心度时,仅根据视线滞留时间的长度来估计关心度存在估计精度低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在用户对各目标的视线滞留时间的基础上,根据各目标的吸引强度来估计用户的关心度的技术方案;达到了高精度地估计用户对显示画面上多个目标的关心度技术效果。
通过上述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进行整体考量可知,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达到不同的技术效果,二者的发明构思在整体上并不相同。
同时,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指令生成子模块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所述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执行单元执行所述位置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正是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其技术效果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之一。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仅根据用户关心度对显示对象进行输入处理,例如增大显示面积、增加显示亮度、或者增大鲜明度等改变其显示方式,其中并不涉及显示对象位置的调整,也不涉及生成位置调整指令,因此在没有其它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时,想到根据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位置调整指令,进而根据位置调整指令移动显示对象的显示位置是非显而易见的,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可见,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发明构思不同,在没有其它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根据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位置调整指令进而调整显示对象的显示位置是非显而易见的。
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触控设备中移动显示对象的技术手段通常为触控操作,根据眼部运动轨迹图像来移动触控设备中显示对象以调整其位置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根据所述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针对第一显示对象的位置调整指令,执行位置调整指令将第一显示对象从当前的第一显示位置调整到与其不同的第二显示位置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现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进一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大屏触控设备对显示对象移动方式单一的技术问题,具有增加显示对象移动方式、提升用户体验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9-11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11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8,鉴于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则对其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9-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估计用户对显示目标关心度的精度,尽管在估计关心度之后,改变了关心度最高的目标的显示方式,或者改变关心度最高的目标之外的目标的显示方式,例如改变目标的显示面积、显示亮度或鲜明度等,最后会显示关心度最高目标的有关信息,例如在目标是电影时显示电影的情节、导演、演员表等。综合考量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未公开关于调整显示目标位置的技术手段,也不涉及解决触控设备中移动显示对象单一的技术问题,其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不相同。因此,在没有其它技术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要在显示所关心目标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想到增加显示对象移动方式并非水到渠成,需要跨越技术障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其改进时想到根据眼部运动轨迹图像生成位置调整指令进而调整显示对象的显示位置是非显而易见的。至于前置审查意见中列举的体感游戏,其主要是将用户动作解析为游戏操作,并非用于移动显示对象的显示位置,因此不能证明根据眼部运动轨迹生成位置调整指令进而调整现实对象的显示位置这一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仅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进行评述,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实质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2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