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88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635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5678.3
申请日:2016-06-16
复审请求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玲
合议组组长:王秀丽
参审员:代云丽
国际分类号:A41B11/00;A41B17/00;G08B2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又不是公知常识,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5678.3,名称为“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申请人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5342625A,公开日期为2016年0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105389958A,公开日期为2016年03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2、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2018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包括袜口、袜筒、袜跟、袜脚、袜尖和传感提醒装置,所述袜口通过袜筒连接到袜脚和袜跟,所述袜脚与袜跟连接,袜脚前端连接有袜尖,袜筒内侧脚踝位置设置有传感提醒装置;所述袜口为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所述袜筒包括复合编织的平针密实组织与提花组织,所述袜筒外侧脚踝位置嵌织有温感变色材料;
智能健康耐穿袜使用时包括以下步骤:
A、传感器检测脚部位移,如果人处于静坐状态,进入步骤B;如果人处于活动状态,维持检测;
B、控制器开始计时,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一时长阈值,则控制振动器进行低频次震动和/或控制蜂鸣器进行第一频次鸣叫;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二时长阈值,则提高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至第二频次;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三时长阈值,则再次提高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至第三频次;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四时长阈值,则将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提高到第四频次;传感器每隔0.5秒检测依次脚部被测位置在单位时间内的位移,如果单位时间内的位移超过0.1mm则记录一个有效值,如果单位时间内的位移小于0.1mm则记录一个无效值,如果连续的20个记录结果中有大于或等于15个为有效值,则判定当前处于活动状态,如果有效值少于15个则判定当前处于静坐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为双面罗纹组织形成的凹凸纵条,纵条长度为2-10cm,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中还编织有莱卡弹性纤维包覆纱,莱卡弹性纤维包覆纱的质量为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的3%-1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所述袜跟与袜尖中包含有加固线,加固线为双股或三股,其中的一股为涤纶长丝,规格为75D-300D。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感变色材料为纱线结构,温感变色材料以提花方式嵌入在袜筒中,面积为0.5-2.5cm?,当温感变色材料接触位置低于10℃时显示与袜筒相异的颜色。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提醒装置包括传感器、控制器、无线通信模块、电源模块、蜂鸣器和振动器,所述传感器、无线通信模块、蜂鸣器和振动器都与控制器电连接,所述电源模块为其他各模块供电,所述提醒装置表面印有包含APP软件下载网址的二维码。
6. 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传感器检测脚部位移,如果人处于静坐状态,进入步骤B;如果人处于活动状态,维持检测;
B、控制器开始计时,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一时长阈值,则控制振动器进行低频次震动和/或控制蜂鸣器进行第一频次鸣叫;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二时长阈值,则提高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至第二频次;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三时长阈值,则再次提高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至第三频次;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四时长阈值,则将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提高到第四频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第一频次为5~15次/分钟;第二频次为16~25次/分钟;第三频次为26~35次/分钟;第四频次为36~45次/分钟。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时长阈值为45~75分钟,第二时长阈值为75~105分钟,第三时长阈值为105~135分钟,第四时长阈值为135~165分钟。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频次、第二频次、第三频次、第四频次、第一时长阈值、第二时长阈值、第三时长阈值和第四时长阈值都由用户通过APP软件进行设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具体为:传感器每隔0.5秒检测依次脚部被测位置在单位时间内的位移,如果单位时间内的位移超过0.1mm则记录一个有效值,如果单位时间内的位移小于0.1mm则记录一个无效值,如果连续的20个记录结果中有大于或等于15个为有效值,则判定当前处于活动状态,如果有效值少于15个则判定当前处于静坐状态。”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为智能耐穿袜子,包括袜口、袜筒、袜跟、袜脚、袜尖和传感提醒装置,所述袜口通过袜筒连接到袜脚和袜跟,所述袜脚与袜跟连接,袜脚前端连接有袜尖,传感提醒装置设置于袜筒内侧脚踝位置,袜口为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所述袜筒包括复合编织的平针密实组织与提花组织;(2)袜筒外侧脚踝位置嵌织有温感变色材料;(3)A、传感器检测脚部位移,如果人处于静坐状态,进入步骤B;如果人处于活动状态,维持检测;B、控制器开始计时,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一时长阈值,则控制振动器进行低频次震动和/或控制蜂鸣器进行第一频次鸣叫;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二时长阈值,则提高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至第二频次;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三时长阈值,则再次提高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至第三频次;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四时长阈值,则将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提高到第四频次;所述传感器为每隔0.5秒检测依次脚部被测位置在单位时间内的位移,如果单位时间内的位移超过0.1mm则记录一个有效值,如果单位时间内的位移小于0.1mm则记录一个无效值,如果连续的20个记录结果中有大于或等于15个为有效值,则判定当前处于活动状态,如果有效值少于15个则判定当前处于静坐状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该权利要求限定了智能健康耐穿袜提醒方法、传感器检测脚部位移、若处于运动则继续检测,若处于静坐则控制器开始计时,设置了不同的时长阈值,共四个阈值,静坐达到各个阈值时,进行依次递增频次的震动或控制蜂鸣器鸣叫,通过获取累计数值中的有效值和无效值的数量来判断姿势,对比文件2中为一可获取用户身上运动数据并进行提醒的方法,设置于用户身上的重力传感器获取三轴数据并对静坐和运动时长进行判断、提醒。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7-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智能健康耐穿袜使用时包括的步骤,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传感提醒装置包括传感器、控制器、无线通信模块、电源模块、蜂鸣器和振动器,所述传感器、无线通信模块、蜂鸣器和振动器都与控制器电连接,所述电源模块为其他各模块供电”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将其中的“传感器”限定为“检测袜筒和脚踝之间的相对位移的传感器”;将从属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所述提醒装置表面印有”修改为“所述传感提醒装置表面印有”;同时对说明书第[0007]段作适应性修改,使得其与权利要求1表述一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为:
“1. 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包括袜口、袜筒、袜跟、袜脚、袜尖和传感提醒装置,所述袜口通过袜筒连接到袜脚和袜跟,所述袜脚与袜跟连接,袜脚前端连接有袜尖,袜筒内侧脚踝位置设置有传感提醒装置;所述袜口为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所述袜筒包括复合编织的平针密实组织与提花组织,所述袜筒外侧脚踝位置嵌织有温感变色材料,所述传感提醒装置包括检测袜筒和脚踝之间的相对位移的传感器、控制器、无线通信模块、电源模块、蜂鸣器和振动器,所述传感器、无线通信模块、蜂鸣器和振动器都与控制器电连接,所述电源模块为其他各模块供电。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提醒装置表面印有包含APP软件下载网址的二维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的检测结果更加准确,对比文件1中的姿态监测装置为重力传感器,用于检测人体的加速度变化,人在坐下和站立两个状态之间切换时,膝盖以上部位有明显的加速度变化,而膝盖以下部位,尤其是“脚踝位置”几乎是不动的,没有明显变化,将该重力传感器应用到袜子上,将难以监测,经过非创造性改造后,会造成装置失效;对比文件2的“重力传感器”获取到的是加速度值,依靠加速度的“差值”判断“晃动”幅度的“大小”是不严谨的。晃动幅度是位移量,而加速度直接影响是速度值,假设,使用者缓慢而大幅度的作动作,比如打太极拳、做瑜伽动作,会导致对比文件2的方法检测不到有效“大幅晃动”,进而发出警告,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使用者正在健身;
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采用的传感器不同,本申请采用了“通过检测袜筒和脚踝之间的位移”的传感器,即首先监测到脚踝,确定装置被穿着使用,再进行位移检测;其检测所依据的原理是:人体产生动作时,服装被拉扯变形,与人体皮肤之间产生相对位移,即使使用者动作缓慢,人体皮肤都会与服装产生明显的“相对位移”,因而本申请在应用的服装时,更契合服装的特性,无论使用者动作快速或者缓慢,都具有更严谨、准确的判断结果。
2)本申请降低对硬件要求,取得有益效果,在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重力传感器为复杂传感器,产生的是“三轴数据”,且对比文件2记载:“依次计算当前时刻三轴数据与前一时刻三轴数据的差值并予以保存;将计算获得的各差值与差值阈a进行比较,统计大于该大幅晃动的差值阈值a的个数m”,其数据和算法较为复杂,需要消耗较多计算能力。
而本申请采取的技术方案,仅采取计数的方式,计算简单,应用到服装上的电子设备,尤其是如袜子这样贴身的服饰上时,为避免电子影响服饰穿着舒适度,应当尽可能简化算法,降低对硬件性能的要求,从而容易减小硬件体积,提高穿着舒适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首先,在久坐提醒领域,通过在腰带、衣服的裤子内裤等处设置姿态检测装置,例如三轴加速度传感器等来判断佩戴者或者穿着者是否运动或静坐是所属技术领域非常规的设置。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的知晓,人身体的主要部位在坐着和站立或活动时都会产生运动或发生变化,例如腰部以上由坐着到站立变化较大,同时,由坐着到站立脚部、腿部、膝盖等部位也是会发生运动/产生变化的,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检测装置应用于袜子等并不会造成失效。
此外,利用传感器来判断物体是否发生的相对位移也是检测物体是否发生移动、运动的较为常规的方式;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的知晓,在人体由静止到运动或者由坐着到站立/活动时,身体上的贴身衣物或者穿戴物在人体活动关节处会与衣服发生相对位移,因此在衣物或者贴身穿戴物的对应人体活动关节处设置位移传感器来检测人体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能够获得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对检测物品的实际需求来选择采用加速度传感器还是位移传感器来实现由静止到运动的检测,同时,腰带、裤子、内裤、袜子等均是所属技术领域较为常见的贴身服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求将检测所需传感器设置于其上,以满足实际的需求,例如选择位移传感器时,以检测服饰和所对应身体部位的位移,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5月27日和2019年05月28日主动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中,将权利要求6的前序部分“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提醒方法”修改为“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健康耐穿袜的提醒方法”,将从属权利要求7-10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的提醒方法”。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包括袜口、袜筒、袜跟、袜脚、袜尖和传感提醒装置,所述袜口通过袜筒连接到袜脚和袜跟,所述袜脚与袜跟连接,袜脚前端连接有袜尖,袜筒内侧脚踝位置设置有传感提醒装置;所述袜口为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所述袜筒包括复合编织的平针密实组织与提花组织,所述袜筒外侧脚踝位置嵌织有温感变色材料,所述传感提醒装置包括检测袜筒和脚踝之间的相对位移的传感器、控制器、无线通信模块、电源模块、蜂鸣器和振动器,所述传感器、无线通信模块、蜂鸣器和振动器都与控制器电连接,所述电源模块为其他各模块供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为双面罗纹组织形成的凹凸纵条,纵条长度为2-10cm,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中还编织有莱卡弹性纤维包覆纱,莱卡弹性纤维包覆纱的质量为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的3%-1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所述袜跟与袜尖中包含有加固线,加固线为双股或三股,其中的一股为涤纶长丝,规格为75D-300D。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感变色材料为纱线结构,温感变色材料以提花方式嵌入在袜筒中,面积为0.5-2.5cm?,当温感变色材料接触位置低于10℃时显示与袜筒相异的颜色。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提醒装置表面印有包含APP软件下载网址的二维码。
6.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健康耐穿袜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传感器检测脚部位移,如果人处于静坐状态,进入步骤B;如果人处于活动状态,维持检测;
B、控制器开始计时,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一时长阈值,则控制振动器进行低频次震动和/或控制蜂鸣器进行第一频次鸣叫;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二时长阈值,则提高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至第二频次;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三时长阈值,则再次提高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至第三频次;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四时长阈值,则将振动器的震动频次和/或蜂鸣器的鸣叫频次提高到第四频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第一频次为5~15次/分钟;第二频次为16~25次/分钟;第三频次为26~35次/分钟;第四频次为36~45次/分钟。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时长阈值为45~75分钟,第二时长阈值为75~105分钟,第三时长阈值为105~135分钟,第四时长阈值为135~165分钟。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频次、第二频次、第三频次、第四频次、第一时长阈值、第二时长阈值、第三时长阈值和第四时长阈值都由用户通过APP软件进行设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具体为:传感器每隔0.5秒检测依次脚部被测位置在单位时间内的位移,如果单位时间内的位移超过0.1mm则记录一个有效值,如果单位时间内的位移小于0.1mm则记录一个无效值,如果连续的20个记录结果中有大于或等于15个为有效值,则判定当前处于活动状态,如果有效值少于15个则判定当前处于静坐状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并于2019年05月27日和2019年05月28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1-39段,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又不是公知常识,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健康耐穿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腰带以及基于该腰带的监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1]至[0043]段,附图1-3):智能腰带上包括:姿态检测装置1、计时装置2、提醒装置 3和分别与姿态检测装置1、计时装置2、提醒装置3电连接的数据处理装置4,其中,姿态检测装置1被配置为检测佩戴该腰带的用户的姿态,所述姿态包括:坐下和站立,计时装置2被配置为计算用户的姿态为坐下时的第一时间,提醒装置3用于提醒用户坐下的时间过长,其中提醒装置3包括以振动的方式提醒用户的振动装置,数据处理装置4被配置为根据姿态检测装置1所检测的姿态信息为坐下或站立,向计时装置2发送计算第一时间的电信号,且当计时装置2计算的第一时间大于或等于第一预定值时,向提醒装置3发送控制其进行提醒的电信号,通过该配置,可以实现当用户坐下的时间过长时,对用户进行提醒,而且由于腰带本身的特点,其本身不会有多余的活动,因此检测的准确度较高。另外,姿态检测装置1可以是重力传感器,该重力传感器可以检测加速力的变化,如晃动、上升和下降。
本实施例的腰带上还设置有与数据处理装置4电连接的通信装置5,如蓝牙模块和WiFi模块等无线通信装置,且数据处理装置4还配置为当第一时间大于第一预定值时,控制通信装置5向与其通信连接的终端设备发送提醒信号,以提醒用户;另外,通信装置5还可以配置为接收来自终端设备的控制信号,且数据处理装置4还根据控制信号控制计时装置2、姿态检测装置1、提醒装置3、通信装置5和存储装置6的操作,以实现对智能腰带的个性化设置;本实施例的终端设备可以是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
另外,该腰带上还可以设置有控制上述各装置的工作的开关,以根据用户的开启或关断,控制上述装置是否工作而且还可以设置有为各装置提供电力的电源装置,该开关和电源装置都与数据处理装置4电连接,以保证本实施例的智能腰带的工作。
在对比文件1中,姿态检测装置1为重力传感器,数据处理装置4控制计时装置2进行计时并控制提醒装置3进行提醒,因此数据处理装置4和计时装置2构成控制器,对应本申请的控制器,提醒装置3包括以振动的方式提醒用户的振动装置,对应本申请的振动器,通信装置5可以为蓝牙模块和WiFi模块等无线通信装置,对应本申请的无线通信模块,电源装置为其他装置提供电力,对应本申请的电源模块,而上述各装置对应于本申请的传感提醒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智能穿戴物为智能健康耐穿袜子,袜子包括袜口、袜筒、袜跟、袜脚、袜尖,所述袜口通过袜筒连接到袜脚和袜跟,所述袜脚与袜跟连接;袜脚前端连接有袜尖,所述袜口为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所述袜筒包括复合编织的平针密实组织与提花组织,袜筒外侧脚踝位置嵌织有温感变色材料;(2)传感提醒装置还包括蜂鸣器;(3)传感提醒装置设置于袜筒内侧脚踝位置,传感提醒装置中的传感器为检测袜筒和脚踝之间相对位移的传感器;由此确定,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更加准确地检测用户姿态的智能袜,使其穿着舒适、袜筒能够随温度变色以提醒用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所属技术领域中,袜口、袜筒、袜跟、袜角和袜尖是袜子所具有的常见组成部分,袜口通过袜筒连接到袜脚和袜跟、袜脚与袜跟连接、袜脚前端连接有袜尖也是袜子的常规结构;为了使袜口穿着舒适、不紧勒,袜筒美观耐穿,将袜口设置为可折叠松式结构组织、袜筒设置为复合编织的平针密实组织与提花组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温感变色材料已广泛用于服装中以提醒穿着者温度变化,因此为了使袜子具备温度提醒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袜筒外侧脚踝位置嵌织有温感变色材料以方便观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中蜂鸣器和振动器均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见的提醒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常规选择,并且为了增强提醒效果,可以同时选择蜂鸣器和振动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久坐提醒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至[0034]段,附图1-2):所述久坐提醒系统包括:阈值设定单元20、数据获取单元21、差值计算单元22、统计单元23、判断单元24以及提醒单元25,其中数据获取单元为重力传感器,利用其实时获取三轴数据,计算并统计前后时刻的三轴数据差值,根据统计结果判定用户是否处于端坐状态,并于判断用户长时间处于坐姿时,给予用户及时地提醒,以保护用户的健康。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
驳回决定和前置中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具有提醒装置的智能腰带,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久坐提醒系统,均没有明确记载上述的提醒装置可以设置在袜子上,尤其是设置在袜筒内侧脚踝位置;另外,对比文件1、2中均采用的是重力传感器,设置于人体的膝盖以上部位,用于检测人体膝盖以上人体加速度变化,而人在坐下和站立两个状态之间切换时,膝盖以上部位有明显的加速度变化,但是膝盖以下部位,尤其是“脚踝位置”几乎是不动的,没有明显变化,因此将该对比文件中的重力传感器应用到袜子上,将难以监测或使得检测结果不准确;
其次,虽然位移传感器和重力传感器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传感器类型,针对不同的检测方式和检测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常规选择,然而在本领域公知的是通过位移传感器或者重力传感器来直接检测人体的运动变化,因此即使为了使袜子具备检测人体姿态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仅是:将位移传感器设置在袜子上,利用位移传感器的常规性能来检测人体脚部是否有位移来判定人体是否移动,而不是通过检测袜子与人体之间的相对位移来判定人体是否由坐姿转换为站姿。由此可见,基于目前的证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而本申请是将传感器设置在袜筒内侧脚踝位置,并用于检测袜筒和脚踝之间的相对位移,首先监测到脚踝,确定装置被穿着使用,再进行位移检测,并且在检测过程中利用了人体皮肤和服装的相对位置变化,即人体产生动作时,无论是从坐姿转换为站姿,还是从坐姿转换为行走,服装均被拉扯变形,从而与人体皮肤,尤其是关节部位之间产生相对位移,因此本申请的提醒装置能够准确地判定出人体的姿态变化,尤其是从坐姿转换为站姿,提高了检测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即使将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也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健康耐穿袜的提醒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久坐提醒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至[0034]段,附图1-2):久坐提醒系统包括:阈值设定单元20、数据获取单元21、差值计算单元22、统计单元23、判断单元24以及提醒单元25,久坐提醒方法包括步骤101至106;其中阈值设定单元20用于执行步骤101,预先设定大幅晃动的差值阈值a、中等幅度晃动的差值阈值a1以及运动状态时大于大幅晃动差值a的次数阈值b、运动状态时大于中等幅度晃动差值阈值a1的次数阈值b1和坐着状态时大于大幅晃动差值a的次数阈值c、坐着状态时大于中等幅度晃动差值a1的次数阈值c1;数据获取单元21执行步骤102,利用设置于用户身上的重力传感器获取三轴数据,并将t时间内获取的三轴数据作为一个单位保存数据;差值计算单元22执行步骤103,依次计算当前时刻三轴数据与前一时刻三轴数据的差值并予以保存;统计单元23执行步骤104,将差值计算单元22(即步骤103)计算获得的各差值与预先设定的大幅晃动的差值阈值a与中幅晃动的差值阈值a1进行比较,计差值中大于该大幅晃动的差值阈值a的个数m与大于该中幅晃动的差值阈值a1的个数m1;判断单元24执行步骤105,将大于该大幅晃动的差值阈值a的个数m与大于该中幅晃动的差值阈值a1的个数m1与次数阈值b、b1、c、c1进行比较,以判断用户当前的状态,具体地,若个数m〈c且m1〈c1,则表示当前用户为坐姿;若个数m〉b或者m1〉b1即判定用户为运动状态,即m〉b为大幅运动状态,m1〉b1且m〈b则为小幅运动状态;提醒单元25执行步骤106,于确定用户状态后,定时若干时间,并于定时时间到时,对用户状态予以提醒,即,若确定用户当前为坐姿状态时,则定时若干时间后提醒用户当前处于坐姿,且已做了多长时间,不宜久坐;若确定用户当前为运动状态,则定时若干时间提醒用户已运动多长时间,应注意休息。
在对比文件2中,久坐提醒系统对应本申请的传感提醒装置,数据获取单元21中的重力传感器对应本申请的传感器,提醒单元25对应本申请的提醒装置,而久坐提醒方法中的步骤101至105对应本申请的步骤A,该步骤中,利用用户身上的重力传感器检测的数据来判断用户的当前状态,为坐姿状态或运动状态,即公开了本申请步骤A中的“利用传感器检测,如若人处于静坐状态,进入步骤B”,步骤106对应本申请的步骤B,该步骤中,定时若干时间,并于定时时间到时,对用户状态予以提醒,即公开了本申请步骤B中的“开始计时,如果静坐时间达到第一时长阈值,则提醒用户”。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还包括:(1)本申请是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健康耐穿袜的提醒方法,首先传感器检测脚部位移;(2)本申请中的步骤A还包括步骤:如果人处于活动状态,维持检测,而对比文件2中则无论人处于静坐还是活动状态,均进入步骤B,且达到预定时间时,提醒用户静坐或运动的时间;(3)在步骤B中,采用控制器计时,并采用振动器或蜂鸣器进行震动或鸣叫用以提醒,且依次设置四个时长阈值,静坐时间达到各个阈值时,控制振动器或蜂鸣器进行依次递增的震动频次或鸣叫频次以提醒用户,而对比文件2中的方法仅进行一次提醒。由此确定,该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仅针对静坐时间过长进行提醒的用于健康耐穿袜的方法,并增强检测的准确性和提醒的有效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久坐提醒系统及方法,以在人们处于久坐状态下给予及时提醒,以提醒用户注意身体健康(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因此为了简化系统和方法,仅针对静坐时间过久进行计时和提醒,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步骤106设置为,仅当用户为坐姿状态时,则定时若干时间后提醒用户久坐时间过长,而当用户为运动状态时,则不进行提醒,维持当前检测状态,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方便对久坐系统及方法的控制和操作,在其中设置控制器为常规手段,而振动器和蜂鸣器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提醒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常规选择;另外为了保证提醒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多个时长阈值,并针对各个阈值设置不同频次的震动提醒和鸣叫提醒,例如依次设置四个时长阈值,并针对各个时长阈值设置四个频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上述意见1可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检测袜筒和脚踝之间相对位移的传感器,因此也没有公开该权利要求6中的用传感器检测脚部位移的方法,基于目前的证据,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通过在袜筒上设置用于检测袜筒和脚踝之间的相对位移的传感器,能够准确地判定出人体的姿态变化,尤其是从坐姿转换为站姿,提高了检测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2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即使将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也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7-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