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激活或阻断HLA-E/Qa-1限制性CD8 T细胞调控途径治疗免疫疾病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过激活或阻断HLA-E/Qa-1限制性CD8 T细胞调控途径治疗免疫疾病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60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393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37317.4
申请日:2008-02-22
复审请求人: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理事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爱群
合议组组长:幸颖
参审员:周洋
国际分类号:A61K38/08,A61P37/02,A61P37/06,A61P3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仍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合理的预测便能确定的,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37317.4,名称为“通过激活或阻断HLA-E/Qa-1限制性CD8 T细胞调控途径治疗免疫疾病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理事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2月22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02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The Qa-1 dependent CD8 T cell mediated regulatory pathway”,Hong Jiang,Cellular & Molecular Immunology,第2卷第3期,第161-167页,2005年06月30日)公开了QA-1依赖的CD8 T细胞介导的调节通路,具体公开了:Qa-1还可以与其他自身肽结合,包括热激蛋白的衍生物,不与NKG2A结合,被称为B型自身肽,并且可以推测:即B型自身肽是CD8 T细胞的目标,因为高或低亲和力的T细胞克隆不易被CD8 T调节,针对中等亲和力的T细胞容易被CD8 T细胞下调这一现象的合理解释就是Qa-1/b型自身肽复合物的差异化表达导致了亲和力的不同,可能是中等亲和力T细胞的激活导致了特定的b型Qa-1结合肽的表达,b型自身肽与Qdm以及Qdm样肽竞争性与Qa-1结合,并且与CD8 T细胞上的TCR相互作用,因此,Qa-1/b型自身肽相对于Qa-1/A型自身肽的表达在决定活性T细胞是否易被CD8 T细胞下调这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参见第164页左栏第2段)。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能够特异性结合负载有B型自身HLA-E携带性膜包覆组合物或包含膜结合或溶脂HLA-E和结合的B型自身肽的组合物的试剂在制备抗肿瘤药物中的用途,而对比文件2是公开了中等亲和力T细胞容易被CD8 T细胞下调的可能机制,即与Qa-1/b型自身肽的表达相关。基于以上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b型自身肽应用到具体疾病的治疗中。而基于上文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B型自身肽可以与Qa-1结合,并且公开了一种合理推测,即,Qa-1/b型自身肽复合在不同T细胞上的表达差异导致了其对CD8 T细胞下调的敏感性不同,B型自身肽是CD8 T细胞的目标,并且与CD8 T细胞上的TCR相互作用;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个推测,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公开内容时,容易想到采用常规实验验证推测是否成立,即Qa-1/b型自身肽是否能够增强(i)Qa-1限制性CD8 T细胞表面上的T细胞受体(TCR)和(ii)被Qa-1 T细胞表面的HLA-E提呈的B型自身肽间的结合,是否能够借此增强受试者中抗原激活的Qa-1 T细胞的向下调节功能。而HLA-E是Qa-1在人体中的同源物,在获得验证结果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用动机将上述验证过程转移到HLA-E与B型自身肽的组合物中,并常规选择HLA-E与B型自身肽的组合物的具体组合形式。当确定HLA-E与B型自身肽的组合物的生物活性之后,进行一个逆向的过程,即制备能够特异性结合上述组合物的试剂,并验证是否所述试剂能够阻断上述生物活性,即是否能够阻断或防止(i)HLA-E限制性CD8 T细胞表面上的T细胞受体(TCR)和(ii)被HLA-E T细胞表面的HLA-E提呈的B型自身肽间的结合,是否能借此抑制对受试者中抗原激活的HLA-E T细胞的向下调节功能,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并且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做到的。另一方面,在肿瘤治疗中,需要尽量减少对抗肿瘤免疫系统的抑制,若上述HLA-E限制性CD8 T介导的T细胞下调能够发挥作用,那么将限制抗肿瘤免疫系统,不利于肿瘤的治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测试对比文件2公开的调节机制是否也能在肿瘤免疫中发挥作用,并将能够阻断上述机制的能够特异性结合HLA-E和结合的B型自身肽的组合物的试剂用于抗肿瘤的研究中,进一步验证其是否有抗肿瘤效果,是否能用于制备抗肿瘤药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验证,并且也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实验结果。可见,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以及常规实验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验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是否可行,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是采用推理的形式记载上述技术方案,也并未用实验证实。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2-21进一步限定的属于常规知识范畴,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21也没有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能够特异性结合负载有B型自身肽的HLA-E携带性膜包覆组合物或包含膜结合或溶脂HLA-E和结合的B型自身肽的组合物的试剂在制备抗肿瘤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试剂阻断或防止(i)HLA-E限制性CD8 T细胞表面上的T细胞受体(TCR)和(ii)被HLA-E T细胞表面的HLA-E提呈的B型自身肽间的结合,借此抑制对受试者中抗原激活的HLA-E T细胞的向下调节功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试剂是特异性结合包含B型自身肽和HLA-E的复合体的抗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试剂是特异性结合包含B型自身肽和HLA-E的复合体的单克隆抗体。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单克隆抗体是人源化的单克隆抗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肿瘤选自癌性肿瘤和非癌性肿瘤。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癌性肿瘤选自胆道癌、脑癌、乳腺癌、宫颈癌、绒毛膜癌、结肠癌、子宫内膜癌、食道癌、胃癌、血液神经瘤、多发性骨髓瘤、与AIDS相关的白血病和成人T细胞白血病淋巴瘤、上皮内瘤、肝癌、肺癌、淋巴瘤、成神经细胞瘤、口腔癌、卵巢癌、胰腺癌、结肠直肠癌、肉瘤、皮肤癌、睾丸癌、甲状腺瘤和肾癌。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脑癌选自成胶质细胞瘤和成神经管细胞瘤。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血液神经瘤选自急性淋巴细胞和髓细胞性白血病。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上皮内瘤选自鲍文病和佩吉特氏病。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淋巴瘤选自霍奇金氏病和淋巴细胞性淋巴瘤。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口腔癌是扁平上皮癌。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卵巢癌选自上皮细胞、基质细胞、生殖细胞和间质细胞引起的那些癌症。
13.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肉瘤选自平滑肌肉瘤、横纹肌肉瘤、脂肪肉瘤、纤维肉瘤和骨肉瘤。
1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皮肤癌选自黑色素瘤、卡波济氏肉瘤、嗜碱性细胞癌和鳞状细胞癌。
15.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睾丸癌选自胚组织瘤、间质瘤和胚细胞瘤。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途,其中胚组织瘤选自精原细胞瘤和非精原细胞瘤。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途,其中非精原细胞瘤选自畸胎瘤和绒毛膜瘤。
1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甲状腺瘤选自甲状腺腺癌和髓质癌。
1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肾癌选自腺癌和维尔姆斯瘤。
20. 根据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B型自身肽是由SEQ ID NO:2构成的Hsp60sp肽或者与SEQ ID NO:2具有70%至99%的相似性的结构相关的肽。
2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B型自身肽具有序列SEQ ID NO:15并且具有结合HLA-E的能力。
申请人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理事会(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说明书第360段的描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抗肿瘤的制药用途。同时答复二通时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可以用于证实抗肿瘤的制药用途。并且提供附件1和2来证明“肿瘤抗原”具有“自身抗原”性质已在多种抗肿瘤免疫疗法临床实践得到证实。2)审查员误认为本申请前提是“自身抗原与肿瘤抗原不同”,引用的学说与本申请提出的学说完全相反;3)本申请的原创学说是对多种肿瘤有治疗效果的理论和生物基础;4)本申请所述抗体并非是普通的抗B型自身肽一级结构的抗体,其必须阻断HLA-E/Qa-1限制性CD T细胞对中等亲和力T细胞的特异性识别,是针对B型多肽和HLA-E复合体的抗体,将是顶级重大的突破;5)本申请认为肿瘤的发生发展与热休克蛋白并无直接关系,且抗肿瘤与抗自身免疫是反相关系,审查员误以为是同相关系,且即使可以逆向应用对比文件2中教导,也必须建立一个全新的肿瘤病因学,而该假说从没被公布。复审请求人提供附件1和附件2:
附件1:“Cutaneous, gastrointestinal, hepatic, endocrine, and renal side-effects of anti-PD-1 therapy”,Lars Hofmann等,European Journal of Cancer,2016年,第60卷,第190-209页,英文,复印件共20页。
附件2:“Autoimmune diseases surface after cancer treatment”,Jennifer Couzin-Frankel,Science,第358卷,第6365期,第852页,2017年11月17日,英文,复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第1)意见,说明书仅仅文字提到“除了明显的临床抗肿瘤效果”,并未明确记载何种抗肿瘤效果。不能证实当采用权利要求所述“能够特异性结合负载有B型自身肽的HLA-E携带性膜包覆组合物或包含膜结合或溶脂HLA-E和结合的B型自身肽的组合物的试剂”一定能够治疗肿瘤。对于第2)意见,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前提是“在肿瘤抗原为自身抗原”的条件下,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与肿瘤治疗相关的内容仅仅出现在说明书第359-360段,所述黑素瘤和前列腺癌实验也是肿瘤抗原为自身抗原的情况,然而,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其请求保护的是“制备抗肿瘤药物中的用途”,并未体现上述前提,也并未对肿瘤进行限定。对于意见4),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了QA-1/B型自身肽复合物介导中等亲和力T细胞下调通路,那么为了阻断该过程,相应地,制备的抗体需要阻断HLA-E/Qa-1限制性CD T细胞对中等亲和力T细胞的特异性识别,是针对B型多肽和HLA-E复合体的抗体,而审查员认为对于所述抗体的制备,是可以采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尝试的,而对于上述抗体的制备和验证,本申请也并未提供数据支撑,也仅仅是文字地泛泛提到所述抗体而已。对于3)和5)的意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Qa-1限制性CD8 T介导的T细胞下调通路,而HLA-E是Qa-1在人体中的同源物,在获得验证结果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用动机验证对比文件2公开的机制是否适用于HLA-E与B型自身肽的组合物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发挥所述调节通路的功能并将其应用到更广泛的疾病治疗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进行一个逆向的过程,即制备能够特异性结合上述组合物的试剂,并验证是否所述试剂能够阻断上述生物活性,即是否能够阻断或防止(i)HLA-E限制性CD8 T细胞表面上的T细胞受体(TCR)和(ii)被HLA-E T细胞表面的HLA-E提呈的B型自身肽间的结合,是否能借此抑制对受试者中抗原激活的HLA-E T细胞的向下调节功能,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并且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做到的。另一方面,在肿瘤治疗中,需要尽量减少对抗肿瘤免疫系统的抑制,若上述HLA-E限制性CD8 T介导的T细胞下调能够发挥作用,那么将限制抗肿瘤免疫系统,不利于肿瘤的治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测试对比文件2公开的调节机制是否也能在肿瘤免疫中发挥作用,并将能够阻断上述机制的能够特异性结合HLA-E和结合的B型自身肽的组合物的试剂用于抗肿瘤的研究中,进一步验证其是否有抗肿瘤效果,是否能用于制备抗肿瘤药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验证,并且也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实验结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CN1555272A,公开日2004年12月15日)公开了HLA-E结合肽在用于治疗肿瘤中的应用,所述肽是来自Hsp60的肽(参见权利要求1,3和7),还公开了由所述肽与HLA-E形成的复合体,及其治疗肿瘤中的应用(参见权利要求7,10-11)。所述肽可作为免疫原,通常以结合物的形式给药,还提供了针对结合肽的治疗抗体,包括单克隆抗体,人源化抗体,所述抗体特异性识别参与肽和HLA-E分子之间互作的肽的功能性部分。这些免疫治疗剂可以包括人源化的抗体(参见说明书第45-46页)。权利要求1实质上要求保护能够特异性结合B型自身肽与HLA-E的结合物的试剂用于制备抗肿瘤药物的用途,尽管该权利要求还限定了该试剂的作用机理,但是限定了该机理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仍然是要求保护所述试剂在制备治疗肿瘤的药物中的用途,即机理的限定既没有给试剂本身带来不同,也没有限定出所治疗的疾病的不同,所治疗的疾病还是肿瘤。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公开特异性结合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的试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特异性结合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的试剂在制备治疗肿瘤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以及该复合物具有免疫治疗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可以认识到,所述复合物给药后可以通过产生抗体达到治疗作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特异性识别参与肽和HLA-E分子之间互作的肽的功能性部分的抗体,以及复合物和抗体在治疗肿瘤中的应用。基于上面对比文件1公开的事实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特异性识别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的抗体同样可以治疗癌症,而且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并没有实施例验证本发明制备的针对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的抗体可以治疗癌症,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身也是基于现有技术的推测获得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20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可以将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获得,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些权利要求也没有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
1)无论是说明书第360段的描述还是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都没有证明特异性结合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的抗体具有治疗肿瘤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仅仅是复审请求人的推测,而基于前面的评述,这种推测由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是显而易见的。2)对于附件1和2的观点、复审请求人的第2、3和5的观点,基于本复审通知书前面的评述这些理由都不再存在了。本发明实际上涉及了与对比文件1描述的治疗癌症不同的机理,但是这种机理并没有带来所治疗的疾病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明白,对比文件1公开了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可以治疗肿瘤,并且其实际上是一种免疫治疗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尝试用该复合物的抗体进行直接给药也可以治疗所述疾病,而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抗B型自身肽(Hsp60)的抗体也具有同样的作用,因此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第4点意见,正如上面第2)意见所述,以及本通知书前面的评述即使是针对B型多肽和HLA-E复合体的抗体也是没有创造性的,而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制备针对B型多肽和HLA-E复合体的抗体,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获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和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教导的关于HLA-E结合肽hsp6Osp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只可能是,其本身或其与HLA-E的复合体可能可以直接用于抗肿瘤治疗,而抑制二者结合的复合物的抗体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8页确实提及了有关抗体的相关的内容,但其并不适用于促炎的HLA-E结合肽在抗肿瘤治疗中的用途。2)B7sp和Hsp60sp多肽属于两类截然不同的HLA-E结合肽。其结合后的复合物具有完全不同的生理功能。HLA-E/B7sp复合物被称为A型HLA-E结合肽。与此相反HLA-E/Hsp60sp复合物仅选择性地优先表达在中等亲合力的T细胞上而成为这一特殊细胞群体的“生物标志”,从而提供了HLA-E限制性CD8 T调节细胞选择性下调中等亲合力的T细胞群体从而达到确保自身耐受的生物基础,本申请发明人称这类多肽为B型HLA-E结合肽。3)复审请求人提供补充实验数据1-3来证实本发明试剂的杭肿瘤效果。4)复审请求人对本申请技术方案理论基础的《亲合力模式》的概念和理论进行简述,并引入了发明人发表的代表性系列论文。此外,复审请求人结合20篇参考文献更详细地介绍和解释《亲合力模式》的概念和理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未修改申请文件。此次答复意见与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答复文本的唯一区别在于更正第6页的图2中的图示显示不完整的问题,其他内容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6年03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仍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合理的预测便能确定的,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能够特异性结合负载有B型自身肽的HLA-E携带性膜包覆组合物或包含膜结合或溶脂HLA-E和结合的B型自身肽的组合物的试剂在制备抗肿瘤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试剂阻断或防止(i)HLA-E限制性CD8 T细胞表面上的T细胞受体(TCR)和(ii)被HLA-E T细胞表面的HLA-E提呈的B型自身肽间的结合,借此抑制对受试者中抗原激活的HLA-E T细胞的向下调节功能。
对比文件1公开了HLA-E结合肽在用于治疗肿瘤中的应用,所述肽是来自Hsp60的肽(参见权利要求1,3和7),还公开了由所述肽与HLA-E形成的复合体,及其治疗肿瘤中的应用(参见权利要求7,10-11)。所述肽可作为免疫原,通常以结合物的形式给药,还提供了针对结合肽的治疗抗体,包括单克隆抗体,人源化抗体,所述抗体特异性识别参与肽和HLA-E分子之间互作的肽的功能性部分。这些免疫治疗剂可以包括人源化的抗体(参见说明书第45-46页)。
该权利要求实质上要求保护能够特异性结合B型自身肽与HLA-E的结合物的试剂用于制备抗肿瘤药物的用途,尽管该权利要求还限定了该试剂的作用机理,但是限定了该机理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仍然是要求保护所述试剂在制备治疗肿瘤的药物中的用途,即机理的限定既没有给试剂本身带来不同,也没有限定出所治疗的疾病的不同,所治疗的疾病还是肿瘤。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公开特异性结合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的试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特异性结合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的试剂在制备治疗肿瘤的药物中的用途。
对比文件1公开了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以及该复合物具有免疫治疗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可以认识到,所述复合物给药后可以通过产生抗体达到治疗作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特异性识别参与肽和HLA-E分子之间互作的肽的功能性部分的抗体,以及复合物和抗体在治疗肿瘤中的应用。基于上面对比文件1公开的事实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特异性识别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的抗体同样可以治疗癌症,而且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并没有实施例验证本发明制备的针对HLA-E与B型自身肽(Hsp60)的复合物的抗体可以治疗癌症,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身也是基于现有技术的推测获得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试剂”的特征,权利要求2限定的特征已经在前面进行了评述,而制备权利要求3-4所述的抗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对肿瘤进行限定,该特征隐含公开在对比文件1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肿瘤的具体类型,其中对卵巢癌和霍奇金氏病的治疗的用途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9页表格下面第5行),对于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其他疾病类型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7-19进一步限定的疾病种类的技术方案,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肿瘤,例如卵巢癌、霍奇金氏病的治疗,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尝试将该抗体用于其他类型肿瘤的治疗,而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本发明也没有对所述疾病种类进行一一验证,同样也是基于现有技术的推测获得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1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0是对B型自身肽结构的进一步限定,分别限定为由SEQ ID NO:2构成的Hsp60sp肽或者与SEQ ID NO:2具有70%至99%的相似性的结构相关的肽。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9页表1明确记载了Hsp60sp肽的序列为“QMRPVSRVL”,属于“与SEQ ID NO:2具有70%至99%的相似性的结构相关的肽”的范围,即权利要求20中该部分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Hsp60sp肽结构可以实施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认识到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对其结构进行一定的变化可能也具有同样的功能,对比文件1中还描述了Hsp60sp肽的模拟物类似物等也具有同样的作用,而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本申请并没有对权利要求20限定的结构进行验证,所述技术方案也仅仅是根据现有技术推测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20所述的技术方案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结合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同理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0和21也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教导了HLA-E结合肽hsp6Osp其本身或其与HLA-E的复合体可以用于抗肿瘤治疗,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文本第13页第30行和第14页第1-2行进一步描述了本发明还提供了引发针对本发明的一种或多种促炎或抗炎结合肽的抗体的免疫应答的疫苗和其他免疫原性组合物。因此可以确认对比文件1的复合物是通过产生抗体发挥作用的,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毫无疑问可以得出抗HLA-E与hsp6Osp的复合物的抗体可以达到与HLA-E与hsp6Osp的复合物相同的治疗作用。
本申请虽然涉及了治疗肿瘤的新机理,但是对于制药用途权利要求,该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涉及制药过程,即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将抗HLA-E与hsp6Osp的复合物的试剂用于制备抗肿瘤的药物。该权利要求虽然限定了治疗机理,但由于其限定后没有体现出适应症的不同,因此该机理无法体现出制药过程的不同。此外,就一种药品而言,当给病人服用时,体内是以何种机理进行治疗并不能人为控制,而且一种药物的治疗也可以是同时存在几种治疗机理,因此不能否认对比文件1的复合物存在与本申请相同的治疗机理。
2)对比文件1的复合物与本申请复合物相同,也是B型结合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第2点意见与合议组的审查意见无关。
3)复审请求人提供补充实验数据1-3来证实抗HLA-E与hsp6Osp的复合物的试剂可以抗肿瘤,但这并不能证明本发明不能从对比文件1推导得出。尤其是复审请求人人提供补充实验数据1-3都是在申请日之后完成的,因此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复审请求人并没有通过实验来证实抗HLA-E与hsp6Osp的复合物的试剂可以抗肿瘤,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合议组认为的从现有技术推导得出的结论。
4)复审请求人对本申请技术方案理论基础的《亲合力模式》的概念和理论进行简述,与合议组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创造性的结论没有关系。因为合议组审查的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关系,考虑的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基于对比文件1推导获得。所述理论基础最接近也只是关联到治疗机理,关于这一点已在前面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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