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压监测方法、装置及汽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胎压监测方法、装置及汽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19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450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58595.6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尚颖
合议组组长:孙金凤
参审员:曲金芳
国际分类号:B60C2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58595.6,名称为“胎压监测方法、装置及汽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7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7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9(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 CN203344662U, 公告日:2013年12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胎压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汽车每个轮胎内部的压力传感器,用于监测所在轮胎的气压并将获取的气压数据发送给中央处理模块;
所述中央处理模块用于根据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所述对应关系发送给显示器;
所述显示器,用于显示所述对应关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处理模块包括:
安装在汽车每个轮胎上、与所述压力传感器一一对应的轮速传感器,用于监测所在轮胎的转动圈数;
安装在汽车方向盘上的转角传感器,用于监测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
接收器,用于接收所述压力传感器发送的气压数据、所述轮速传感器发送的所在轮胎的转动圈数和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
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所述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进而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表明所述汽车向右前方行驶时,获取预设时间段内所述轮速传感器监测到的转动圈数;判断监测到最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前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二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后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三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前轮胎,判断监测到最小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后轮胎。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表明所述汽车向左前方行驶时,获取预设时间段内所述轮速传感器监测到的转动圈数;判断监测到最大 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前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二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后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三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前轮胎,判断监测到最小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后轮胎。
5. 根据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器与所述压力传感器、所述轮速传感器和所述转角传感器之间通过无线进行通信。
6. 一种胎压监测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所述压力传感器监测所在轮胎的气压;
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
显示所述对应关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胎压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包括:
利用所述轮速传感器监测所在轮胎的转动圈数;
利用所述转角传感器监测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
根据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所述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进而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胎压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所述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包括:
在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表明所述汽车向右前方行驶时,获取预设时间段内所述轮速传感器监测到的转动圈数;
判断监测到最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前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二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后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三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前轮胎,判断监测到最小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后轮胎。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胎压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方 向盘的转动角度和所述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包括:
在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表明所述汽车向左前方行驶时,获取预设时间段内所述轮速传感器监测到的转动圈数;
判断监测到最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前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二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后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三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前轮胎,判断监测到最小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后轮胎。
10. 一种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压力传感器设置在轮胎内部,并将获取的气压数据发送到中央处理模块;中央处理模块用于根据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中央处理模块将所述位置对应关系发送给显示器,显示器用于显示所述对应关系。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轮速能够判断轮胎位置,而轮胎的转动圈数只是表征车轮速度的一种常规替换,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能够得到中央处理模块根据轮胎的转动圈数来判断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即可得出;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显示所述对应关系。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即可得出,因此,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基于加速度信号和刹车信号来判断车轮的位置,而基于加速度信号来判断车轮的位置会存在误差,因为在车轮匀速行驶包括匀速转弯时,车轮的加速度为0。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根据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据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即根据车轮的速度来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不受加速度信号的影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特征“根据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一采集模块101接收到转向角信号表明汽车左转,第三采集模块103采集的轮速信号表明汽车左侧轮胎的轮速较小,验证了汽车的确左转;第一采集模块101接收到转向信号表明汽车右转,第三采集模块103采集的轮速信号表明汽车右侧轮胎的轮速较小,验证了汽车的确右转。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这样的技术启示:即在获知汽车左右转向的条件下能够通过轮胎的轮速判断出轮胎位于左侧还是右侧,每个轮胎上都安装有压力传感器,即能够判断出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左右位置,此外,由于车辆上具有差速器,使得汽车在转弯时各轮胎的转速不同得以使车辆完成平稳的转弯过程,左转时,左前轮的轮速<><><>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中央处理模块根据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的轮胎位置;(2)压力传感器设置在轮胎内部,中央处理模块将所述位置对应关系发送给显示器,显示器用于显示所述对应关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显示所述对应关系。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包括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汽车,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解读为: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所需的参数包括轮胎的转动圈数。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所需的参数包括轮速信号的技术方案。轮胎的转动圈数是表征轮速的一种常规替换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从属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根据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即根据车轮的速度来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不受加速度信号的影响,能够精确地判断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根据轮胎的转动圈数和方向盘的转动角度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有益效果为:能够精确地判断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也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从属权利要求6并入权利要求5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5,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胎压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汽车每个轮胎内部的压力传感器,用于监测所在轮胎的气压并将获取的气压数据发送给中央处理模块;
所述中央处理模块用于根据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所述对应关系发送给显示器;
所述显示器,用于显示所述对应关系;
所述中央处理模块包括:
安装在汽车每个轮胎上、与所述压力传感器一一对应的轮速传感器,用于监测所在轮胎的转动圈数;
安装在汽车方向盘上的转角传感器,用于监测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
接收器,用于接收所述压力传感器发送的气压数据、所述轮速传感器发送的所在轮胎的转动圈数和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
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所述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进而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表明所述汽车向右前方行驶时,获取预设时间段内所述轮速传感器监测到的转动圈数;判断监测到最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前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二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后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三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前轮胎,判断监测到最小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后轮胎。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表明所述汽车向左前方行驶时,获取预设时间段内所述轮速传感器监测到的转动圈数;判断监测到最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前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二大转动圈数的轮 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后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三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前轮胎,判断监测到最小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后轮胎。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器与所述压力传感器、所述轮速传感器和所述转角传感器之间通过无线进行通信。
5. 一种胎压监测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所述压力传感器监测所在轮胎的气压;
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
显示所述对应关系;
所述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包括:
利用所述轮速传感器监测所在轮胎的转动圈数;
利用所述转角传感器监测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
根据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所述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进而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胎压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所述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包括:
在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表明所述汽车向右前方行驶时,获取预设时间段内所述轮速传感器监测到的转动圈数;
判断监测到最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前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二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后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三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前轮胎,判断监测到最小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后轮胎。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胎压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所述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包括:
在所述方向盘的转动角度表明所述汽车向左前方行驶时,获取预设时间段 内所述轮速传感器监测到的转动圈数;
判断监测到最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前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二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右后轮胎,判断监测到第三大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前轮胎,判断监测到最小转动圈数的轮速传感器所在轮胎为左后轮胎。
8. 一种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胎压监测装置,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轮胎压力监测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0005-0018段),该系统可以尽可能少的部件确定出胎压传感器位于车辆的哪个车轮,该系统包括:在汽车中各车轮上均配置的用于监测轮胎压力的胎压传感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压力传感器);第一采集模块,用于采集汽车的方向盘转向角信号(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角传感器),并在采集到转向角信号时采集由各车轮胎压传感器传送的车轮加速度信号;第二采集模块,用于采集汽车的刹车信号及安全气囊控制器发出的车辆加速度信号,并在采集到汽车的刹车信号和车辆加速度信号两者的情况下,采集各车轮胎压传感器所传送的车轮的压力;以及,判断模块(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中央处理模块),其分别与第一采集模块和第二采集模块电性连接,并依据由第一采集模块采集的方向盘转向角信号判断汽车的转向方向,进而通过车轮加速度信号确定胎压传感器位于车辆的左轮/右轮,在第二采集模块采集到刹车信号且车辆加速度信号为负时,根据第二采集模块采集的车轮压力确定胎压传感器位于车辆的前轮/后轮(隐含公开了中央处理模块包括处理器),此外可通过第三采集模块10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安装在每个轮胎上、于压力传感器一一对应的轮速传感器)采集四个车轮的轮速信号,通过第四采集模块104采集车速信号,由第一验证模块20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中央处理模块)利用轮速信号验证车辆是否转弯,由第二验证模块20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中央处理模块)利用车速信号验证车辆是否刹车;在系统工作过程中,判断模块100接收第一采集模块101的方向盘转角信号、车轮加速度信号,以及,第二采集模块102的刹车信号、车辆加速度信号、和车轮压力信号;第一验证模块103接收第三采集模块103的车轮速度信号;第四验证模块104接收第四采集模块104的车速信号(隐含公开了中央处理模块包括用于接收胎压传感器发送的气压数据、轮速传感器发送的所在轮胎的轮速和方向盘转动角度的接收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汽车轮胎压力监测系统包括:设置在汽车每个轮胎上的压力传感器,用于监测所在轮胎的气压并将获取的气压数据发送给中央处理模块;中央处理模块用于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建立气压数据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包括:(1)压力传感器设置在轮胎内部,中央处理模块将所述位置对应关系发送给显示器,显示器用于显示所述对应关系;(2)处理器根据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进而建立气压数据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在不需要定义各个传感器对应的轮胎位置的情况下,在汽车的轮胎位置改变时保证监测数据的正确性。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汽车轮胎压力监测系统在确定各个胎压传感器对应的车轮的具体位置时,既需要转向信号,以根据车轮加速度大小确定胎压传感器位于车辆的左轮还是右轮,同时又需要刹车信号,以根据车轮压力大小确定胎压传感器位于车辆的前轮还是后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汽车轮胎压力监测系统需要汽车处于转向状态,同时还需要汽车处于刹车状态,才能最终确定各个胎压传感器对应的车轮位置。而本申请的胎压监测装置只需要汽车处于转向状态,无需对车辆进行刹车操作,即可依据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各个胎压传感器对应的轮胎位置。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或教导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就是说,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汽车轮胎压力监测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仅依据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各个胎压传感器对应的轮胎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采用如本申请所述的处理器根据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进而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本申请的胎压监测装置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汽车轮胎压力监测系统相比,解决了如何在不需要定义各个传感器对应的轮胎位置的情况下,在汽车的轮胎位置改变时保证监测数据的正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了不受加速度信号影响,利用轮胎转动圈数即可精确判断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的有益效果。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条规定的创造性。
2.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胎压监测方法,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轮胎压力监测方法,其利用配置于各轮胎上的压力传感器监测各轮胎的气压,确定每个压力传感器所处轮胎的位置,建立气压数据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0005-0018段)。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显示所述对应关系;(2)根据方向盘的转动角度和轮胎的转动圈数确定每个轮胎的位置,进而建立气压数据于轮胎位置之间的对应关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在不需要定义各个传感器对应的轮胎位置的情况下,在汽车的轮胎位置改变时保证监测数据的正确性。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相对应,基于与2.1中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条规定的创造性。
2.4在独立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6-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在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包括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胎压监测装置的汽车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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