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上传图像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上传图像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10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558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3771.0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邢鹏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G06T3/40,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中既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3771.0,名称为“一种上传图像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3369313A, 公开日:2013年10月23日;
对比文件2:CN 104462873A, 公开日: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上传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目标图像的上传指令;
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小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大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其中,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为目标图像的数据量与压缩后的图像的数据量之差与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的比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包括:
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大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时,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目标图像的纵边与横边的长度比例;根据预先存储的长度比例与数据量阈值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目标图像的纵边与横边的长度比例对应的第一数据量阈值;
所述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大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包括: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大于所述第一数据量阈值,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时,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包括: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小于所述第一数据量阈值时,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编码,得到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
向服务器发送携带有所述特征码的上传请求,以使服务器查询是否存储有所述特征码对应的所述目标图像;
所述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包括:
如果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未存储所述目标图像的反馈消息,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目标图像以及所述压缩后的图像进行编码,分别得到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对应的特征码;
向服务器发送携带有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对应的特征码的上传请求,以使服务器根据所述上传请求中携带的特征码查询是否存储有所述目标图像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小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大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包括:
如果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未存储所述目标图像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的反馈消息,则获取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如果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小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如果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大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压缩后的图像。
6. 一种上传图像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目标图像的上传指令;
压缩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上传模块,用于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小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大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其中,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为目标图像的数据量与压缩后的图像的数据量之差与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的比例。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模块,用于:
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大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上传模块,还用于:
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时,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一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图像的纵边与横边的长度比例;第二确定模块,用于根据预先存储的长度比例与数据量阈值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目标图像的纵边与横边的长度比例对应的第一数据量阈值;
所述压缩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大于所述第一数据量阈值,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上传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小于所述第一数据量阈值时,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编码模块,用于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编码,得到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携带有所述特征码的上传请求,以使服务器查询是否存储有所述特征码对应的所述目标图像;
所述压缩模块,用于:
如果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未存储所述目标图像的反馈消息,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编码模块,用于对所述目标图像以及所述压缩后的图像进行编码,分别得到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对应的特征码;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携带有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对应的特征码的上传请求,以使服务器根据所述上传请求中携带的特征码查询是否存储有所述目标图像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上传模块,用于:
如果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未存储所述目标图像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的 反馈消息,则获取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如果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小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如果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大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压缩后的图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应用场景不同,对比文件1应用在具有信息容量限制的场景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应用在没有信息容量限制的场景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并且相关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上传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目标图像的上传指令;
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其中,所述像素压缩比例为所述目标图像丢弃部分数据量后剩余的数据量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的比例,所述压缩后的图像为根据所述剩余的数据量合成的图像;
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小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大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其中,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为目标图像的数据量与压缩后的图像的数据量之差与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的比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包括:
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大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时,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目标图像的纵边与横边的长度比例;根据预先存储的长度比例与数据量阈值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目标图像的纵边与横边的长度比例对应的第一数据量阈值;
所述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大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包括: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大于所述第一数据量阈值,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时,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包括: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小于所述第一数据量阈值时,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编码,得到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
向服务器发送携带有所述特征码的上传请求,以使服务器查询是否存储有所述特征码对应的所述目标图像;
所述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包括:
如果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未存储所述目标图像的反馈消息,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目标图像以及所述压缩后的图像进行编码,分别得到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对应的特征码;
向服务器发送携带有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对应的特征码的上传请求,以使服务器根据所述上传请求中携带的特征码查询是否存储有所述目标图像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小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大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包括:
如果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未存储所述目标图像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的反馈消息,则获取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如果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小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如果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大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压缩后的图像。
6. 一种上传图像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目标图像的上传指令;
压缩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其中,所述像素压缩比例为所述目标图像丢弃部分数据量后剩余的数据量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的比例,所述压缩后的图像为根据所述剩余的数据量合成的图像;
上传模块,用于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小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 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大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其中,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为目标图像的数据量与压缩后的图像的数据量之差与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的比例。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模块,用于:
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大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上传模块,还用于:
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小于预设的数据量阈值时,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一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图像的纵边与横边的长度比例;第二确定模块,用于根据预先存储的长度比例与数据量阈值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目标图像的纵边与横边的长度比例对应的第一数据量阈值;
所述压缩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大于所述第一数据量阈值,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上传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小于所述第一数据量阈值时,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编码模块,用于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编码,得到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携带有所述特征码的上传请求,以使服务器查询是否存储有所述特征码对应的所述目标图像;
所述压缩模块,用于:
如果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未存储所述目标图像的反馈消息,则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编码模块,用于对所述目标图像以及所述压缩后的图像进行编码,分别得到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对应的特征码;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携带有所述目标图像对应的特征码和所 述压缩后的图像对应的特征码的上传请求,以使服务器根据所述上传请求中携带的特征码查询是否存储有所述目标图像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
所述上传模块,用于:
如果接收到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未存储所述目标图像和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的反馈消息,则获取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如果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小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如果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大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压缩后的图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像素压缩比例为所述目标图像丢弃部分数据量后剩余的数据量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的比例,所述压缩后的图像为根据所述剩余的数据量合成的图像”(隐含公开)。其次,从说明书第[0039]-[0040]段的内容可知压缩后的图像的数据量就是等于剩余的数据量,并且“压缩后的图像的数据量等于剩余的数据量”,这才是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认知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和预设的比例阈值之间的大小关系是固定的,上传目标图像还是上传压缩后的图像是根据用户意愿来设置的操作。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6仍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以及于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中既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369313A, 公开日:2013年10月23日;
对比文件2:CN 104462873A, 公开日:2015年03月2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上传图像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对彩信或者即时通讯工具的消息中的图像进行压缩的方法(相当于一种上传图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0192]段):在步骤S1中,用户设备根据多个待压缩图像的预定压缩下限信息以及其中每个待压缩图像的图像大小信息,确定所述多个待压缩图像在压缩后的图像最大减幅信息;其中,所述多个待压缩图像可经由多种方式来确定;例如,智能手机根据用户对彩信执行的图像插入操作,确定多个需要经压缩后加入彩信的图像作为待压缩图像(相当于接收目标图像的上传指令);接着,在步骤S2中,用户设备根据所述图像最大减幅信息,确定所述多个待压缩图像的压缩参数信息,具体地,用户设备根据图像最大减幅信息,确定多个待压缩图像的压缩参数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用户设备直接根据图像最大减幅信息,确定多个待压缩图像的压缩参数信息,例如,预定当图像最大减幅信息属于0-100k时,其压缩参数信息为90%,当图像最大减幅信息大于100k且小于等于200k时,其压缩参数信息为80%,当图像最大减幅信息大于200k时,其压缩参数信息为70%;2)在本步骤之前,用户设备还执行步骤S6,获取待发送信息中能够分配给压缩后的所述多个待压缩图像的图像容量信息;则本步骤中,用户设备根据图像最大减幅信息以及图像容量信息,确定所述多个待压缩图像的压缩参数信息;接着,在步骤S3中,用户设备根据压缩参数信息以及每个待压缩图像的图像大小信息及其在压缩后的图像最大减幅信息,分别确定每个待压缩图像的压缩比例信息,压缩比例信息=(图像最大减幅信息*压缩参数信息 图像大小信息-图像最大减幅信息)/图像大小信息(相当于根据像素压缩比例,对所述目标图像进行压缩处理,得到压缩后的图像,其中,所述像素压缩比例为所述目标图像丢弃部分数据量后剩余的数据量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的比例,所述压缩后的图像为根据所述剩余的数据量合成的图像);在步骤S4中,用户设备根据所述压缩比例信息,对每个待压缩图像执行压缩操作;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当在步骤S2中获得的压缩参数信息大于100%时,表示待发送信息中能够分配给压缩后的多个待压缩图像的图像容量信息足够大,无需对待发送图像进行压缩;则在此情况下,用户设备可不执行步骤S3至步骤S5,而直接将多个待压缩图像加入待发送信息中发送。
权利要求1中首先根据预设的压缩比例对图像执行压缩操作,压缩完成之后再根据压缩所造成实际的数据缩减比例来决定是上传原始的目标图像还是压缩的图像,以此避免对过度图像压缩而造成的图像质量劣化。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最大减幅信息确定图像的压缩参数信息,该压缩参数信息实际上是一个补偿参数,在进行计算压缩比例时利用图像最大减幅信息的压缩参数信息乘积对压缩进行补偿,从而确定了一个最优的压缩比例,然后根据计算得到的最优的压缩比例对图像执行压缩操作,如果压缩参数信息大于等于100%则实现了对图像最大减幅信息完全补偿,此时压缩比例为1即不对图像进行压缩,如果压缩参数信息小于100%则实现了对图像最大减幅信息部分补偿,压缩比例小于1仍然会对图像进行压缩,以此避免对图像的过度压缩而造成的图像质量劣化。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对图像压缩是根据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进行压缩;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小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目标图像,如果所述压缩后的图像相对于所述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缩减比例大于预设的比例阈值,则上传所述压缩后的图像,其中,所述数据量缩减比例为目标图像的数据量与压缩后的图像的数据量之差与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的比例,而对比文件1中根据压缩参数信息的大小决定是发送未压缩图像还是压缩图像。基于此区别技术特征本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何种条件判断来避免过度压缩而造成的图像质量劣化。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言,对比文件1是根据压缩参数信息的大小决定是发送未压缩图像还是压缩图像,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两种计算压缩参数信息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用户设备直接根据图像最大减幅信息,确定多个待压缩图像的压缩参数信息,对于该方式而言,图像的减幅信息越大压缩参数信息越小,由于压缩比例下限是一定的那么图像的减幅信息越大说明该图像的数据量越多,因此该方式实质上暗示了图像的数据量越大压缩越多。第二种方式是用户设备根据图像最大减幅信息以及图像容量信息,确定所述多个待压缩图像的压缩参数信息,对于该方式而言,如果图像容量信息足够大则无需对图像进行压缩。首先,从对比文件1中上述两种压缩参数信息计算方式可知,压缩参数信息的计算都是在图像实际上还未进行压缩的情况下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其判断是否上传压缩图像的时机是在图像未压缩之前,而权利要求1中按照预设的像素压缩比例图像执行压缩操作,其判断是否上传压缩图像的时机是在图像压缩之后,两者时机不同。其次,对比文件1是根据压缩参数信息来决定是否上传压缩图像,压缩参数信息与图像最大减幅信息有关或者与图像最大减幅信息以及图像容量信息有关;而权利要求1是根据数据量缩减比例来决定是否上传压缩图像,权利要求1中预设的压缩比例是期望执行的压缩比例,数据量缩减比例为目标图像的数据量与压缩后的图像的数据量之差与目标图像的数据量的比例,数据量缩减比例是实际执行压缩操作之后计算得到,而实际压缩的数据量是跟具体的压缩算法密切相关的,压缩比例与数据量缩减比例关系并不固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压缩参数信息与权利要求1中数据量缩减比例不同,也并无关联关系。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图片处理方法,该方法中通过提取图片特征码的形式来计算图像与图像之间的是否相似,从而找出相似图片(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其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均不相同。
综上,对比文件1和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且该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使用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避免图像质量劣化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独立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完全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在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他从属权利要求2-5,7-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以及于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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