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启动应用的方法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启动应用的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07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491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3196.6
申请日:2016-05-31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广平
合议组组长:王阜东
参审员:陈安安
国际分类号:G06F21/32,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3196.6,名称为“一种启动应用的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700016A,公开日2015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5353880A,公开日2016年02月24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时机为“在将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比较时”,而对比文件1中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时机为“指纹匹配通过后”;(2)所述移动终端采集每个应用的使用率,对每个应用的使用率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后的结果以及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数量来确定启动的应用,并自动生成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3)所述接收指纹数据,包括:在预设区域接收所述指纹数据,在所述预设区域以外接收到的指纹数据为无效指纹数据,并将所述预设区域进行隐藏。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降低用户操作的延时感;(2)如何自动设定运动参数与启动应用的对应关系以使得终端方便启动使用率较高的应用;(3)如何提高指纹数据输入的安全性和隐蔽性。针对区别(1)和(2),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启动不同应用的动作检测的时机的启示。而为了降低用户操作的延时感,将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比较时获取与不同应用的启动相对应的参数,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方式。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根据应用的使用率进行排序自动确定应用与启动应用的参数的对应关系,从而使得终端方便启动使用率较高的应用的启示。而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移动终端运动参数的历史统计运动参数的使用率并根据使用率的高低将其与对应使用率的应用进行自动关联,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3),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设置指纹采集区域,只有用户的手指放置在指纹采集区域中时才进行指纹数据的采集,此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提高隐蔽性,避免其他人看到该预设区域,将该预设区域设定为隐藏模式,此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8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9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0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启动应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指纹数据;
在将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比较时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
当确定所述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所述指纹模板数据匹配时解锁所述移动终端,并启动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采集每个应用的使用率,对每个应用的使用率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后的结果以及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数量来确定启动的应用,并自动生成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所述接收指纹数据,包括:
在预设区域接收所述指纹数据,在所述预设区域以外接收到的指纹数据为无效指纹数据,并将所述预设区域进行隐藏,
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能够确定所述移动终端当前处于运动状态或者静止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方向,所述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包括: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方向,判断是否存在与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方向相同的预设的运动方向;
若判断为是,则输出与所述预设的运动方向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至显示界面;
获取用户针对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的第一选取指令,根据所述第一选取指令获取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包括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加速度,所述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 参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包括: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加速度,判断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加速度是否达到预设加速度;
若判断为是,则输出与所述预设加速度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至显示界面;
获取用户针对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的第二选取指令,根据所述第二选取指令获取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包括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角速度,所述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包括: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角速度,判断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角速度是否达到预设角速度;
若判断为是,则输出与所述预设角速度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至显示界面;
获取用户针对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的第三选取指令,根据所述第三选取指令获取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指纹数据;
获取模块,用于在将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比较时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
启动模块,用于当确定所述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所述指纹模板数据匹配时解锁所述移动终端,并启动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采集每个应用的使用率,对每个应用的使用率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后的结果以及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数量来确定启动的应用,并自动生成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所述接收模块具体用于:
在预设区域接收所述指纹数据,在所述预设区域以外接收到的指纹数据为无效指纹数据,并将所述预设区域进行隐藏,
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能够确定所述移动终端当前处于运动状态或者静止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方向,则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方向,判断是否存在与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方向相同的预设的运动方向;
第一输出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是时,则输出与所述预设的运动方向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至显示界面;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针对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的第一选取指令,根据所述第一选取指令获取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包括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加速度,则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加速度,判断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加速度是否达到预设加速度;
第二输出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是时,则输出与所述预设加速度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至显示界面;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针对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的第二选取指令,根据所述第二选取指令获取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包括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角速度,则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三判断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角速度,判断所述移动终端运动的角速度是否达到预设角速度;
第三输出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三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是时,则输出与所述预设角速度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至显示界面;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针对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的第三选取指令,根据所述第三选取指令获取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9.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
存储器中存储一组程序代码,且所述处理器调用所述存储器中的程序代码,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启动应用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5。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事先将指纹与摇晃方向进行绑定形成指纹摇晃组合,并将指纹摇晃组合与预设的应用程序对应绑定,再接收指纹信息和终端的摇晃方向,通过指纹摇晃组合来启动绑定的对应应用程序,其中每一个指纹都可能是合法指纹;同时,只有通过指纹验证才可以检测移动终端被摇晃的方向;而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在将指纹信息与预设指纹信息比较的同时,检测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预先设置的是运动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仅根据运动参数可获得与其相关联的应用,最后在指纹匹配时解锁移动终端的同时,快速启动与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其中仅涉及一种合法指纹。另外,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启动应用;对比文件1的侧重点在于在启动应用的同时保护用户隐私,本申请的侧重点在于在保护安全的同时快速启动应用;本领域没有创造能力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教导的基础上,根本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核心发明点,指纹摇晃组合拆除,不采用指纹摇晃组合明显是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背道而驰的。(2)对比文件2仅仅给出的启示是可以根据指纹信息与手指的指部按压力度开启不同的应用程序,但采集用户指纹信息和手指按压力度是同一个动作,可以同时进行操作,而权利要求1中接收指纹信息和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所执行的不同动作,故而相关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外,即使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结合得到的方案也是基于“手指 按压力度 摇晃组合”启动不同的应用的方案。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启动应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指纹数据;
在将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比较时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
当确定所述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所述指纹模板数据匹配时解锁所述移动终端,并启动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采集每个应用的使用率,对每个应用的使用率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后的结果以及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数量来确定启动的应用,并自动生成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所述接收指纹数据,包括:
在预设区域接收所述指纹数据,在所述预设区域以外接收到的指纹数据为无效指纹数据,并将所述预设区域进行隐藏,
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能够确定所述移动终端当前处于运动状态或者静止状态;
移动终端在接收用户输入的指纹数据之后,在将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进行比较的同时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依据运动时产生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
所述移动终端预先存储指纹模板数据,所述指纹模板数据用于解锁。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指纹数据;
获取模块,用于在将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比较时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
启动模块,用于当确定所述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所述指纹模板数据匹配时解锁所述移动终端,并启动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采集每个应用的使用率,对每个应用的使用率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后的结果以及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数量来确定启动的应用,并自动生成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所述接收模块具体用于:
在预设区域接收所述指纹数据,在所述预设区域以外接收到的指纹数据为无效指纹数据,并将所述预设区域进行隐藏,
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能够确定所述移动终端当前处于运动状态或者静止状态;
移动终端在接收用户输入的指纹数据之后,在将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进行比较的同时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依据运动时产生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
所述移动终端预先存储指纹模板数据,所述指纹模板数据用于解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包含了一个指纹信息和多个运动方向信息对应启动不同应用的方案;此方案与本申请中公开的根据指纹和运动信息启动不同应用的发明构思相同。(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说明书第[0027]段):由于一枚指纹信息可以对应多个摇晃方向,用于快速开启多个不同的应用程序,打破了现有技术中摇晃手机仅开启一个应用程序的局限,大大扩展了快速启动应用程序的功能。故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中同样客观解决了保护安全的同时快速启动应用的问题。(3)对比文件2的引入是在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指纹和运动参数开启不同的应用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根据应用的使用率进行排序自动确定应用与气动应用的参数的对应关系,从而使得终端可以方便的启动使用率较高的应用。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共同点为均采用了指纹与其他参数的组合来启动不同的应用程序从而达到了方便启动不同应用的效果,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2中的获取其他参数的时机与根据其他参数与应用使用率的对应关系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启示。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有:(1)权利要求1中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时机为“在将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比较时”,而对比文件1中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时机为“指纹匹配通过后”;权利要求1中仅通过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对比文件1中则通过指纹信息与运动参数的组合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2)所述移动终端采集每个应用的使用率,对每个应用的使用率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后的结果以及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数量来确定启动的应用,并自动生成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3)在预设区域接收所述指纹数据,在所述预设区域以外接收到的指纹数据为无效指纹数据,并将所述预设区域进行隐藏。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降低用户操作的延时感,以及如何简单直接地获得要启动的应用;(2)如何自动设定运动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以方便启动使用频率较高的应用;(3)如何提高指纹数据输入的安全性和隐蔽性。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和(2),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用于对应不同应用的指部按压力度检测(相当于本申请中用于对应不同应用的运动参数的检测)的执行时机设置在指纹采集和识别之前、之中、之后任意时间,且形式上简单直接地仅通过指部按压力度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的技术启示。而使时间上不存在先后依赖关系的指纹采集与识别操作、运动参数的采集与识别操作同时进行,以缩短操作时间,增强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实施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根据应用的使用频率进行排序并自动确定应用与所检测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方便启动使用频率较高的应用的启示。而根据所检测运动参数的动作特点,将诸如不同操作难易程度、不同重复次数的运动参数与不同使用频率的应用相对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设置指纹采集区域,当用户的手指放置在指纹采集区域中时才进行指纹数据的采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为了提高安全性和隐蔽性,必要时将该预设区域设定为隐藏模式,也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这些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4中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的移动终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之一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本申请,都是将指纹信息和运动参数信息二者结合起来共同执行在解锁移动终端的同时启动应用的操作,所不同的只是这两种信息在采集或匹配时机上的先后关系以及通过何种信息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然而,首先,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将用于对应不同应用的指部按压力度检测(相当于用于对应不同应用的运动参数的检测)的执行时机设置在指纹采集和识别之前、之中、之后任意时间,且形式上简单直接地仅通过指部按压力度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的技术启示;而指纹信息和运动参数信息这两种信息的采集或匹配是分别进行而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依赖关系,因而指纹采集与识别操作、运动参数的采集与识别操作可同时进行,以缩短操作时间,增强用户体验(从而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快速”的效果),这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实施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即使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由于其最终目的是要“启动”相关联的应用,而想要顺利启动该应用,必然需要先在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匹配的前提下解锁移动终端,所以被启动的与运动参数相关联的该应用事实上也是与用于解锁移动终端的指纹模板数据相关联的,即本质上权利要求1中所启动的应用也是与运动参数和用于解锁移动终端的指纹模板数据的组合相对应,因而不存在所谓“对比文件1的核心发明点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背道而驰”的问题。最后,在对比文件1中,只有预先注册过的指纹才是合法指纹,并不是“每一个指纹都可能是合法指纹”,而在权利要求1中,也完全可能有多个预存的指纹模板和合法指纹,并不一定“仅涉及一种合法指纹”。(2)在对比文件2中,采集用户指纹信息与手指按压力度可以是同一个动作,但也不必是同一个动作,何况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可将获取对应不同应用的指部按压力度的执行时机设置在指纹采集和识别之前、之中、之后的任意时间。同时,权利要求1中接收指纹信息和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虽然通常会是不同的动作,但也是由同一用户主体来完成的,而不应理解为由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完成。对于同一用户主体为实现同一目的而需要完成的两个动作,为了提高操作效率(即“快速”)而在可能且需要时使它们同时进行,这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不仅可得到基于“手指 按压力度 摇晃组合”启动不同的应用的方案”这样技术特征简单堆砌的方案,基于上面的评述和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这样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再次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5。复审请求人认为:(a)本申请的区别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整体上都是为了快速的启动移动终端的应用,合议组将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三个区别特征分别对应了三个不同的技术问题,不仅没有从技术方案的整体出发去考虑,也没有从对比文件1在缺少上述区别特征的前提下所存在的缺陷的角度出发去考虑,对比文件1的方案已经基于指纹摇晃组合获得了要启动的应用,也设定了指纹摇晃组合与启动的应用的对应关系,完全不存在如何简单直接地获得要启动的应用以及如何自动设定运动参数与应用关系的技术缺陷从而使得本领域人员需要去改进并得到本申请的方案。(b)权利要求1明确保护的方案,并不存在事先要将指纹和运动方向绑定的步骤,是在将指纹信息与预设指纹信息进行比较的同时,再检测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而且预先设置的也是运动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仅根据运动参数可获得与其相关系的应用,最后在指纹匹配时解锁移动终端的同时,快速启动与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对比文件2只是建立了手指按压力度与应用的启动关系,是通过手指按压力度来启动应用程序,而不是通过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来启动应用。对比文件2采集用户指纹信息和用户的指部按压是同一个动作,即手指按压时,既可以获得指纹信息,又可以同时获得按压力度,对同一个动作当然是可以同时进行操作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启动应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指纹数据;
在将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比较时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所述移动终端预先设置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
当确定所述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所述指纹模板数据匹配时解锁所述移动终端,并启动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采集每个应用的使用率,对每个应用的使用率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后的结果以及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数量来确定启动的应用,并自动生成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所述接收指纹数据,包括:
在预设区域接收所述指纹数据,在所述预设区域以外接收到的指纹数据为无效指纹数据,并将所述预设区域进行隐藏;
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能够确定所述移动终端当前处于运动状态或者静止状态;
移动终端在接收用户输入的指纹数据之后,在将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进行比较的同时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依据运动时产生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所述移动终端预先存储指纹模板数据,所述指纹模板数据用于解锁。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指纹数据;
获取模块,用于在将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比较时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所述移动终端预先设置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
启动模块,用于当确定所述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所述指纹模板数据匹配时解锁所述移动终端,并启动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采集每个应用的使用率,对每个应用的使用率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后的结果以及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数量来确定启动的应用,并自动生成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
所述接收模块具体用于:
在预设区域接收所述指纹数据,在所述预设区域以外接收到的指纹数据为无效指纹数据,并将所述预设区域进行隐藏;
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能够确定所述移动终端当前处于运动状态或者静止状态;
移动终端在接收用户输入的指纹数据之后,在将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进行比较的同时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依据运动时产生的运动参数获取相关联的应用;
所述移动终端预先存储指纹模板数据,所述指纹模板数据用于解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0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700016A,公开日2015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5353880A,公开日2016年02月24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启动应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应用于移动终端的应用程序的启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40段):
预先分别用至少一个手指按压指纹识别模块,获取各个手指的指纹信息并进行保存。每次从预存的指纹信息中选出一枚指纹信息与一个摇晃方向进行绑定,组成指纹摇晃组合(即预先存储指纹模板数据);其中,预设的摇晃方向至少包含一个方向。多个指纹摇晃组合可以与移动终端上的多个应用程序APP绑定,并将各绑定信息写入存储器(即预先设置(指纹摇晃组合中的)运动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步骤104-105,在指纹识别模块被按压时,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处于灭屏待机或亮屏锁屏状态下,若是,则指纹识别模块启动并识别指纹信息(即接收指纹数据;同时,结合下文可知,与所识别的指纹信息相匹配的指纹摇晃组合中的指纹信息相当于用于解锁移动终端的指纹模板数据);步骤106-108,在存储器中存储的指纹摇晃组合中检索与指纹识别模块识别的指纹信息匹配的指纹信息,判断检索结果中是否存在与识别的指纹信息匹配的指纹信息,若是,则检测移动终端被摇晃的方向(即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且该运用参数能够确定移动终端当前处于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步骤109-111,在存储器中包含识别的指纹信息的指纹摇晃组合中,检索同时包含识别的指纹信息与检测到的摇晃方向的指纹摇晃组合,判断检索结果中是否存在同时包含识别的指纹信息与检测到的摇晃方向的指纹摇晃组合,若是,则启动与检测到的指纹摇晃组合绑定的应用程序(即当确定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匹配时解锁移动终端,并启动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此外,在步骤108中,当检索结果中不存在与识别的指纹信息匹配的指纹信息时,说明用户的指纹未预先注册在移动终端中,可能不是本移动终端的注册用户,这样,可以避免未注册的用户使用本移动终端,保护本移动终端的主人的隐私(相当于指纹模板数据用于解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有:(1)权利要求1中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时机为“在将接收的指纹数据与指纹模板数据比较时”,而对比文件1中获取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时机为“指纹匹配通过后”;权利要求1中仅通过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对比文件1中则通过指纹信息与运动参数的组合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2)所述移动终端采集每个应用的使用率,对每个应用的使用率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后的结果以及所述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的数量来确定启动的应用,并自动生成所述运动参数相关联的应用;(3)在预设区域接收所述指纹数据,在所述预设区域以外接收到的指纹数据为无效指纹数据,并将所述预设区域进行隐藏。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降低用户操作的延时感,以及如何简单直接地获得要启动的应用;(2)如何自动设定运动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以方便启动使用频率较高的应用;(3)如何提高指纹数据输入的安全性和隐蔽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和(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指部信息的应用程序启动控制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3]-[0074]段):若终端用户的指纹信息为合法指纹信息,则根据该终端用户的指部按压力度所对应的级别,启动与该级别相对应的应用程序。在本实施例中,既可以在终端判定用户输入的指纹信息为合法信息之后,才进行指部按压力度的检测;也可以在开始采集用户的指纹信息时,便对用户的指部按压力度进行检测;当然,根据实际的应用需要,也可以在采集用户的指纹信息之前便展开对指部按压力度的检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用于对应不同应用的指部按压力度检测(相当于本申请中用于对应不同应用的运动参数的检测)的执行时机设置在指纹采集和识别之前、之中、之后任意时间,且形式上简单直接地仅通过指部按压力度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的技术启示。而使时间上不存在先后依赖关系的指纹采集与识别操作、运动参数的采集与识别操作同时进行,以缩短操作时间,增强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时能够采用的实施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还进一步地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3]-[0074]段):生成指部按压力度的N个级别与N个应用程序的对应关系时,为了减少人工操作所带来的繁琐性以及增加生成方式的多样性,也可以令终端根据某些特定的筛选规则,例如根据应用程序使用频率由高至低的筛选顺序,从终端上所有的应用程序中选择特定的N个应用程序,并将选出来的N个应用程序与上述N个级别进行一对一的匹配,便可得到上述对应关系。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应用的使用频率进行排序并自动确定应用与所检测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方便启动使用频率较高的应用的启示。而根据所检测运动参数的动作特点,将诸如不同操作难易程度、不同重复次数的运动参数与不同使用频率的应用相对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时能够采用的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在移动终端的预设区域设置指纹采集区域,当用户的手指放置在指纹采集区域中时才进行指纹数据的采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为了提高安全性和隐蔽性,必要时将该预设区域设定为隐藏模式,也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40段):预设的摇晃方向至少包含一个方向(即以预设的运动方向为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多个指纹摇晃组合可以与移动终端上的多个应用程序APP绑定,并将各绑定信息写入存储器;检索同时包含识别的指纹信息与检测到的摇晃方向的指纹摇晃组合,启动与检测到的摇晃组合绑定的应用程序。此外,通过用户的点选来确定要启动应用程序以防止移动终端对运行参数的误判,这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均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而通过加速度、角速度等运动参数来检测终端的运动状态,以及通过用户的点选来确定要启动的应用程序以防止移动终端对运行参数的误判,这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这些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4中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的移动终端,而移动终端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以及处理器调用存储在存储器中的程序执行特定方法,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之一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详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a)权利要求1中的三个区别特征分别限定了获取运动参数的时机和通过运动参数获得相关联的应用,应用与运动参数的对应关系的自动设定,接收指纹数据的预设区域,这三者只有很松散的联系,并没有明显服务于同一技术问题而相互支持和紧密配合,因而合议组基于每个区别特征分别认定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不妥。具体地,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通过指纹信息与运动参数的组合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仅通过移动终端的运动参数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解决的正是“如何简单直接地获得要启动的应用”的技术问题,相对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相应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2)和(3)解决的也正是“如何自动设定运动参数与应用的对应关系以方便启动使用频率较高的应用”和“如何提高指纹数据输入的安全性和隐蔽性”的技术问题。
(b)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本申请,都是将指纹信息和运动参数信息二者结合起来共同执行在解锁移动终端的同时启动应用的操作,对比文件2则是将指纹信息与指部按压力度二者结合起来共同执行在解锁移动终端的同时启动应用的操作,这三个方案中所不同的只是作为所采集信息的两者在采集或匹配时机上的先后关系以及通过何种信息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首先,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通过包括“运动参数”的指纹摇晃组合来启动应用,对比文件2则给出了将用于对应不同应用的指部按压力度检测(相当于用于对应不同应用的运动参数的检测)的执行时机设置在指纹采集和识别之前、之中、之后任意时间,且形式上简单直接地仅通过作为所采集信息的两者中之一者即指部按压力度来获得相关联的应用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指部按压力度检测可以在指纹采集和识别的之前、之中、之后任意时间进行,这表明,对于指部按压力度的检测时机,本领域人员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其与复审请求人所谓“对同一个动作当然是可以同时进行操作的”不存在逻辑上的因果依从关系。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中指纹信息和运动参数信息这两种信息的采集或匹配是分别进行而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依赖关系,其运动参数的采集与识别操作同样可以在指纹采集与识别操作的之前、之中、之后任意时间进行,因而指纹采集与识别操作、运动参数的采集与识别操作可同时进行,以缩短操作时间,增强用户体验,这是本领域人员面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时能够采用的实施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最后,即使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本质上权利要求1中所启动的应用也是与运动参数和用于解锁移动终端的指纹模板数据的组合相对应的,即某种意义上此时的“运动参数和用于解锁移动终端的指纹模板数据”也存在临时的绑定关系。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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