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424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276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73728.1
申请日:2014-06-19
复审请求人: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海鹏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肖晶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73728.1,名称为“一种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其特征是:其活性成分由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及黄精多糖复配而成,所述各组分的质量份配比为灵芝多糖125、枸杞多糖10、黄精多糖 4;所述的灵芝多糖、枸杞多糖或黄精多糖通过以下方法制备获得:选取灵芝、枸杞或黄精原料,采用沸水提取多次,合并提取液并浓缩得浓缩液a1,将浓缩液a1采用透析袋进行透析得透析液b1,将透析液b1浓缩后得浓缩液a2,在浓缩液a2中加入三氯乙酸水溶液进行蛋白沉淀后离心,取上清液进行中和、透析处理得透析液b2,将透析液b2浓缩得浓缩液a3,在浓缩液a3中加入乙醇水溶液进行醇沉处理,所得沉淀物经干燥处理即为灵芝多糖、枸杞多糖或黄精多糖;透析袋的截留分子量为3500 Da。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其特征是:采用沸水提取时,共提取1(5次,每次提取时沸水的用量为灵芝、枸杞或黄精原料总质量的10(20倍,每次提取时间为4(5h。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其特征是:所述的三氯乙酸水溶液中三氯乙酸的体积百分含量为15(35%,其用量与浓缩液a2的体积相同,进行蛋白沉淀的时间为3(4h。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其特征是:所述的乙醇水溶液中乙醇的体积百分含量为70(95%,乙醇水溶液的用量为浓缩液a3总体积的2(4倍。
5.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1)选取灵芝、枸杞或黄精原料,采用沸水提取多次,合并提取液并浓缩得浓缩液a1;
(2)将浓缩液a1采用透析袋透析得透析液b1,将透析液b1浓缩后得浓缩液a2;
(3)在浓缩液a2中加入三氯乙酸水溶液进行蛋白沉淀后离心,取上清液进行中和、透析处理得透析液b2,将透析液b2浓缩得浓缩液a3;
(4)在浓缩液a3中加入乙醇水溶液进行醇沉处理,所得沉淀物经干燥处理即为灵芝多糖、枸杞多糖或黄精多糖;
(5)将灵芝多糖、枸杞及黄精多糖按照上述计量比混匀,即制得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步骤(1)中采用沸水提取时共提取1(5次,每次提取时沸水的用量为灵芝、枸杞或黄精原料总质量的10(20倍,每次提取时间为4(5h;步骤(3)中所述三氯乙酸水溶液中三氯乙酸的体积百分含量为15(35%,其用量与浓缩液a2的体积相同,进行蛋白沉淀时间为3(4h;步骤(4)中所述乙醇水溶液中乙醇的体积百分含量为70~95%,乙醇水溶液的用量为浓缩液a3总体积的2(4倍。
7.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在制备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保健食品中的应用。”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郝习等,“灵芝多糖和枸杞多糖联合应用对荷瘤小鼠抗肿瘤活性和免疫功能的影响”,《中医研究》,第24卷,第5期,第33-35页,2011年05月)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黄精多糖,限定了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的配比,限定了多糖的制备方法和透析袋的截留分子量。基于这些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抗肿瘤效果更好的复合多糖。对于加入黄精多糖,对比文件2(张峰等,“黄精多糖抗肿瘤作用的实验研究”,《中国实用医药》,第2卷第21期,第95-96页,2007年07月)公开了黄精多糖有显著的抗肿瘤作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黄精多糖具有抗肿瘤活性的启示,为了增强对比文件1公开的灵芝多糖和枸杞多糖的抗肿瘤效果在其中加入具有抗肿瘤活性的黄精多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的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实验可以确定的;对于制备方法为本领域提取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的常规步骤,且透析袋的截留分子量也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申请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透析袋截留分子量的复合多糖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多糖制备方法与本申请不同,制备方法不同导致有效成分具有差异,本申请中枸杞多糖、灵芝多糖和黄精多糖仅指截留分子量为3500Da的多糖,与对比文件1和2不同。此外,本申请中关于灵芝、枸杞和黄精多糖的制备方法也不是本领域常规提取方法。(2)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将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组合使用,也没有研究三者之间的用量关系,三者是否能配合使用,是否具有抗肿瘤活性,未经试验是未知的。本申请复合多糖调节肿瘤微环境生物活性测定结果表1-3表明,通过配伍用量优化,发挥了药物间的相辅相成作用,明显提高疗效。(3)本领域技术人员未经试验不可预知对比文件1和2中的效果是否由截留分子量为3500Da的多糖带来,还是由其他截留分子量的多糖带来。另外,不同的配伍发挥作用不同,本申请发现灵芝、枸杞和黄精多糖在权利要求1的质量份配比下,抗肿瘤活性最好,明显提高疗效。(4)根据对比文件1和2中记载的内容,无法预期灵芝、枸杞和黄精多糖对多种肿瘤有抑制作用。按照分子量进行纯化后,物质基础的不同导致功效也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7依然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复合多糖还包括黄精多糖,并限定了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的重量配比以及制备方法。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的复合多糖组合物并优选其配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黄精多糖也可以通过调节免疫活性和抗肿瘤而调节肿瘤微环境。权利要求1中的多糖提取方法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7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的实验数据不能证明复合多糖配比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表1-3的数据没有显示其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不同配比的组合物的效果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实施例11-13中单纯抑制率或激活率的绝对数值不能证明配比对组合物效果的影响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3项1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黄精多糖,对比文件2中黄精多糖的制备方法与本申请不同,二者提取溶剂、温度、步骤不同,制备方法不同导致有效成分具有差异,本申请中枸杞多糖、灵芝多糖和黄精多糖仅指截留分子量为3500Da的多糖,除去了黄精多糖中的蛋白成分。对比文件2中声称的黄精具有抗肿瘤作用和免疫调节活性,是由分子量高于3500Da黄精多糖、蛋白成分和3500Da以下的黄精多糖共同带来,并不一定由单一的截留分子量为3500Da以下的多糖带来,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1中灵芝多糖和枸杞多糖的制备方法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将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组合使用。(2)关于效果,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三者是否能配合使用以及组合之后的效果如何,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知。本申请复合多糖调节肿瘤微环境生物活性测定结果表1-3表明,通过合理组合、配合共用,发挥了药物间的相辅相成作用,明显提高疗效,工艺简单,稳定功效,适合工业化生产。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其特征是:其活性成分由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及黄精多糖复配而成,所述各组分的质量份配比为灵芝多糖125、枸杞多糖10、黄精多糖 4;所述的灵芝多糖、枸杞多糖或黄精多糖通过以下方法制备获得:选取灵芝、枸杞或黄精原料,采用沸水提取多次,合并提取液并浓缩得浓缩液a1,将浓缩液a1采用透析袋进行透析得透析液b1,将透析液b1浓缩后得浓缩液a2,在浓缩液a2中加入三氯乙酸水溶液进行蛋白沉淀后离心,取上清液进行中和、透析处理得透析液b2,将透析液b2浓缩得浓缩液a3,在浓缩液a3中加入乙醇水溶液进行醇沉处理,所得沉淀物经干燥处理即为灵芝多糖、枸杞多糖或黄精多糖;透析袋的截留分子量为3500 Da;采用沸水提取时,共提取3次,每次提取时沸水的用量为灵芝、枸杞或黄精原料总质量的10倍,每次提取时间为5h;所述的三氯乙酸水溶液中三氯乙酸的体积百分含量为30%,其用量与浓缩液a2的体积相同,进行蛋白沉淀的时间为3(4h;所述的乙醇水溶液中乙醇的体积百分含量为85%,乙醇水溶液的用量为浓缩液a3总体积的3倍。
2.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1)选取灵芝、枸杞或黄精原料,采用沸水提取多次,合并提取液并浓缩得浓缩液a1;
(2)将浓缩液a1采用透析袋透析得透析液b1,将透析液b1浓缩后得浓缩液a2;
(3)在浓缩液a2中加入三氯乙酸水溶液进行蛋白沉淀后离心,取上清液进行中和、透析处理得透析液b2,将透析液b2浓缩得浓缩液a3;
(4)在浓缩液a3中加入乙醇水溶液进行醇沉处理,所得沉淀物经干燥处理即为灵芝多糖、枸杞多糖或黄精多糖;
(5)将灵芝多糖、枸杞及黄精多糖按照上述计量比混匀,即制得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
3.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在制备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保健食品中的应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3项,1页),经审查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4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如案由部分记载。
对比文件1公开了灵芝多糖和枸杞多糖联合使用时(二者各5mg/kg·d),能够更明显增强小鼠免疫功能和提高抗肿瘤活性,二者联合应用具有协同作用(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第35页“3讨论”第3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复合多糖还包括黄精多糖,并限定了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的重量配比以及制备方法,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灵芝多糖和枸杞多糖及其比例,并未涉及多糖的制备方法。
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近年发现一些多糖及其复合物对多种疾病,如免疫紊乱、癌症、糖尿病、高血压、肝炎、血栓、肺炎、病毒等都具有显著疗效,并且参与细胞各种生命现象的调节并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的作用。目前尚未有人以灵芝、枸杞和黄精为原料提取多糖并配制复合多糖,并用于辅助抑制肿瘤保健食品方面的应用。本申请调节肿瘤微环境活性是通过抑制肿瘤新生血管生成、免疫激活及抑制小鼠移植瘤生长等多种途径实现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4、22和51段),而对比文件1的多糖也具有增强小鼠免疫功能和提高抗肿瘤活性的作用,所以对比文件1的复合多糖客观上同样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的复合多糖组合物并确定其具体配比。
对比文件2公开黄精多糖具有显著的抗肿瘤作用和免疫调节活性,增强免疫功能是黄精多糖抗肿瘤的可能途径之一(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和“4讨论”)。可见,黄精多糖也可以通过调节免疫活性和抗肿瘤而调节肿瘤微环境。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灵芝多糖和枸杞多糖组合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基础上,再加入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多糖,从而得到一种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的复合多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来看,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分别具有抗肿瘤作用和增强免疫力的作用,三者组合之后仍然发挥抗肿瘤作用和增强免疫力的作用,可见三者属于发挥同类作用的同类化学成分,组合后的用途也没有发生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搭配发挥同类作用的同类化学成分的配比时具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同时通过对比试验选择效果相对较好的配比也是开发组合物产品的常规步骤。多糖类成分是一类已知且常见的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掌握其提取分离方法,并能够选择常规的手段和参数获得一种多糖的制备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沸水提取、浓缩、透析、去除蛋白、醇沉、干燥等步骤都是常规的提取多糖的手段。而多糖通常由一百个以上甚至几千个单糖基组成,分子量也从几千到几万或几十万不等,所以选择截留分子量为3500Da的透析袋也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的制备方法,并限定了具体步骤。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的复合多糖还包括黄精多糖,并限定了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的重量配比以及制备方法,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灵芝多糖和枸杞多糖及其比例,并未公开多糖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备复合多糖的具体方法并确定其配比。如前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形成的复合多糖的基础上加入对比文件2公开的黄精多糖用于调节肿瘤微环境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通过常规实验选择其配比也是容易的,通过沸水提取、浓缩、透析、去除蛋白、醇沉、干燥等步骤提取多糖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灵芝、枸杞及黄精复合多糖在制备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的保健食品中的应用。如前所述,本申请的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实际是通过抑制血管生成、免疫激活及抑制小鼠S180移植瘤生长实现的。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的复合多糖还包括黄精多糖,并限定了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的重量配比以及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灵芝多糖和枸杞多糖组合具有抗肿瘤和增强机体免疫力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黄精多糖具有抗肿瘤和增强机体免疫力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灵芝多糖、枸杞多糖和黄精多糖组合用于抗肿瘤和增强机体免疫力,并能够预期能够实现该效果,而抗肿瘤和增强机体免疫力即发挥了调节肿瘤微环境功效。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将灵芝、枸杞和黄精多糖组合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该组合物具有调节肿瘤微环境的作用,复合多糖的制备方法以及配比属于常规选择。其次,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记载选择截留分子量为3500Da透析袋或制备方法中的其它步骤和参数对技术效果的影响,而且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中也并未记载不同分子量的多糖在抗肿瘤方面有不同的效果。最后,本申请说明书的实验数据不能证明复合多糖配比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体理由如下: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1和12记载“数据均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多组间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但是表1和表2的数据并没有以均数±标准差(.x±s)的形式表示数据,也没有显示其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实施例13记载“使用OriginPro 8或者GraphPad Prism 4软件行数据处理,两组数据间比较使用t-test以及Two-way ANOVO方法,而多组间比较则用One-way ANOVO方法进行统计学分析。p <>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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