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和包括窗口的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和包括窗口的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53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55781
优先权日:2013-04-05
申请(专利)号:201410049166.2
申请日:2014-02-12
复审请求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艳
合议组组长:孟杰
参审员:宋加金
国际分类号:B32B27/06,G09F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9166.2,名称为“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和包括窗口的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5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所述窗口包括:
第一塑料基板,包括环烯聚合物;
第二塑料基板,位于第一塑料基板的一侧上,第二塑料基板包括环烯聚合物;以及
第三塑料基板,位于第二塑料基板的一侧上,
其中,第一塑料基板和第二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小于或等于0.05,
其中,第二塑料基板和第三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小于或等于0.0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其中,第二塑料基板具有50μm至150μm的厚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其中,第三塑料基板包括紫外可固化树脂。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其中,第三塑料基板包括丙烯酸类化合物、环氧类化合物或它们的组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其中,第一塑料基板具有400μm至800μm的厚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其中,第三塑料基板具有5μm至150μm的厚度。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所述窗口还包括位于第一塑料基板和第二塑料基板之间的粘结剂层。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其中,粘结剂层和第一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以及粘结剂层和第二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均小于或等于0.05。”
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部分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2060267A1,公开日为2012年5月10日)的区别在于:第一塑料基板包括环烯聚合物;第一塑料基板和第二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小于或等于0.05,第二塑料基板和第三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小于或等于0.05。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为:如何减少外观缺陷。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选择环烯聚合物作为基板材料是本领域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2(CN101680968A,公开日为2010年3月24日)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透明硬涂层16至多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塑料基板对应,防反射层18至多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塑料基板对应,如此对应,对比文件2中的实验例中记载了两者折射率之差均大于0.1,与本申请的小于或等于0.05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将其设置在0.08以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还指出: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8页)的透明硬涂层16是紫外线照射交联固化的聚合物并可添加优选二氧化硅,其起到的作用也是提高光学薄膜的表面硬度,其应对应于对比文件1的硬涂层4,也就是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三塑料基板,因为硬涂层4和第三塑料基板的材料都是紫外光固化树脂,也都可以添加填料,如二氧化硅等(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0022段,本申请说明书第0041-0044段),所以它们都是相类似的层,虽然对比文件2的透明硬涂层的外侧还有防反射层,但是防反射层起到的作用是减少透明硬涂层表面部分的反射,提升光学薄膜整体的全光线透过率,其要实现的功能不影响其它层功能的发挥,因此不能因为防反射层在最外侧而将其机械的与本申请第三塑料基板对应。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降低相邻两层材料的折射率之差以达到表面反射的光变色更小,确保高品质外观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申请文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所述窗口包括:
第一塑料基板,包括环烯聚合物;
第二塑料基板,位于第一塑料基板的一侧上,第二塑料基板包括环烯聚合物;以及
第三塑料基板,位于第二塑料基板的一侧上,
其中,第一塑料基板和第二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小于或等于0.05,
其中,第二塑料基板和第三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小于或等于0.05,
其中,第一塑料基板具有400μm至800μm的厚度,
其中,第一塑料基板和第二塑料基板彼此接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其中,第二塑料基板具有50μm至150μm的厚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其中,第三塑料基板包括紫外可固化树脂。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其中,第三塑料基板包括丙烯酸类化合物、环氧类化合物或它们的组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其中,第三塑料基板具有5μm至150μm的厚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所述窗口还包括位于第一塑料基板和第二塑料基板之间的粘结剂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11日和2019年3月6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3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显示装置的窗口。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硬涂层的聚碳酸酯(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2、0025、0032段,实施例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本发明的带有硬涂层的聚碳酸酯的透明性、高表面硬度性、耐候性、耐化学品性、耐久性和生产性优异。因此,是以CRT显示器、液晶显示器、等离子体显示器、有机EL显示器等显示装置为首,适合保护玻璃、建材用窗玻璃、车辆用窗玻璃等建筑、各种工业用途的带有硬涂层的聚碳酸酯。硬涂膜由树脂层和透明塑料的膜2构成的情况下,如图1中所示,依次包括作为基材的聚碳酸酯树脂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塑料基板),粘接层2,透明塑料膜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塑料基板),树脂层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塑料基板)。透明塑料膜的材质,能够例示例如COP(环烯烃聚合物)、COC(环烯烃共聚物)。聚碳酸酯树脂3的厚度为0.5mm。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为:(1)第一塑料基板包括环烯聚合物;(2)第一塑料基板和第二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小于或等于0.05,第二塑料基板和第三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小于或等于0.05;(3)第一塑料基板和第二塑料基板彼此接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为:如何使显示装置的窗口表面反射的光变色更小,确保高品质外观。
对于区别特征(1),环烯聚合物是本领域常规的窗口材料,其透明度高、吸湿率低、硬度高,而且在对比文件2(CN101680968A,公开日为2010年3月24日)中公开的类似的光学薄膜中,其透明基材层可采用环状烯烃,聚碳酸酯等材料,可见这两种材料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性能需求选择利用环烯烃聚合物代替对比文件1的聚碳酸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能实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学用薄膜、层叠体及触摸面板(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1段、第11页第1段、第11页倒数第2行-第12页第4行),图1所示的光学用薄膜1具有透明基材层12。在透明基材层12的至少一面层叠有底层14。底层14上层叠有透明硬涂层16。在透明硬涂层16上层叠有防反射层18。当透明基材层12的折射率为n0,底层14的折射率为n1,透明硬涂层16的折射率为n2,防反射层18的折射率为n3时,设计为满足n3<n2≤n1≤n0,且(n0-n3)≤0.5的关系,优选为满足(n0-n3)≤0.3的关系。在透明基材层12与透明硬涂层16之间配置底层14,透明基材层12,底层14以及透明硬涂层16的折射率n0,n1及n2满足上述关系时,这3层的界面折射率之差将会变小。通过配置底层14并适当的设定3层的折射率之差而避免此种问题的产生可抑制干涉不均。此外,在此实施方式中,在透明硬涂层16上进一步以较薄的膜厚层叠折射率n3低于此种透明硬涂层16的折射率n2的防反射层18。由此,在防止表面部分上的反射的同时,以较高的水平维持光学用薄膜的透视析像性。n0与n1之差为0.2以下,较优选为0.1以下。n1与n2之 差为0.15以下,较优选为0.1以下。如此,通过缩小相邻接的各层的折射率之差而可更加有利于干涉不均的抑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缩小相邻接的各层的折射率之差,并具体公开了n2=n1(即折射率之差为0)和n1=n0的技术方案(即折射率之差为0),且作用相同,都是抑制干涉不均(即:使反射的光变色更小),由此形成更好的视觉效果(即:高品质外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第一塑料基板和第二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缩小,例如等于0,第二塑料基板和第三塑料基板之间的折射率差缩小,例如等于0;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的作为基材的聚碳酸酯树脂3通过粘接层2与透明塑料膜1粘接在一起,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粘接层的作用就在于提高叠层材料的粘接性,如果叠层材料能够通过自身粘接在一起,或者产品对叠层材料的结合强度要求不高,那就可以不使用粘接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材料的性质和产品对结合强度的要求来合理选择是否使用粘接层,其能实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5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6、0037)树脂层(即第三塑料基板)的厚度优选20-150um,树脂层和透明塑料膜厚度的比率为0.1以上和5.0以下,透明塑料膜(相当于第二塑料基板)的厚度0.05mm以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2、0028)树脂层使用含有具有光固化性的笼型的硅倍半氧烷树脂的光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对于光固化性树脂组合物中的笼型的硅倍半氧烷树脂的含量,优选含有3重量%以上,更优选含有5~30重量%。优选为分子量分布和分子结构受控,并且在全部硅原子具有由具有(甲基)丙烯酰基、缩水甘油基或乙烯基的有机官能团组成的反应性官能团的笼型硅倍半氧烷树脂。本发明的光固化性树脂组合物也可以是以这样的笼型硅倍半氧烷树脂为主成分(优选地,3重量%以上)、含有其他的树脂的树脂混合物,作为适合混合的树脂,只要是与笼型硅倍半氧烷树脂具有相容性和反应性的树脂即可,则并无特别限制,优选(甲基)丙烯酸酯和环氧树脂、聚氨酯树脂等。作为该光固化,一般是紫外线照射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6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粘接层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1不会想到去除聚碳酸酯树脂3和透明塑料膜1中间的粘接层,因为去除粘接层难以实现硬涂膜与基材的黏贴。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粘接层的作用就在于提高叠层材料的粘接性,如果叠层材料能够通过自身粘接在一起,或者产品对叠层材料的结合强度要求不高,那就可以不使用粘接层;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第一塑料基板和第二塑料基板都包括环烯聚合物,两种性能相同的塑料在不需要粘接层的情况下也能很好的结合在一起,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也将基材选择为环烯聚合物,那么也同样能够省略粘接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材料的性质和产品对结合强度的要求等来合理选择是否使用粘接层,其能实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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