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皮肤调理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48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671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70524.7
申请日:2017-10-18
复审请求人:陈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海鹏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肖晶
国际分类号:A61K8/978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重要义务。如果申请文件中描述的技术效果明显存疑,则不能以此作为确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70524.7,名称为“一种皮肤调理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潇(2019年01月16日由森知(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8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6821952A,公开为2017年06月13日)、对比文件2(CN102961364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对比文件3(CN104861013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和对比文件4(CN1556101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2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0段;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皮肤调理剂,其特征在于,按照重量份计,所述皮肤调理剂的制备原料包含:
所述黄蘖树皮提取物的提取方法如下:
取500g黄蘖树皮,研磨至100-200目,加入4000mL蒸馏水/乙醇混合液,加热回流12h,冷却至室温,过滤,收集滤液,加入NaOH至pH=11,然后加入500mL甲苯,分液,收集甲苯层,再加入15mL多聚磷酸,搅拌后加入100mL的蒸馏水,静置2小时后,分液,去除甲苯层,减压蒸馏,将溶液体积浓缩至100mL,过滤,收集固体,再加入800mL蒸馏水,加热回流45min,然后加入50mL饱和硫化钠溶液,继续回流1h,然后冷却至室温,再加入100mL饱和氯化钙溶液,搅拌30min,过滤,收集滤液,加入盐酸至pH=6,再使用旋转蒸发仪将溶液浓缩至50mL,过滤,收集固体,真空干燥12h,即得;
所述白柳树皮提取物的提取方法如下:
取500g白柳树皮,洗涤、干燥后,研磨至100-200目,加入1000mL蒸馏水和5g抗坏血酸,采用超声逆流连续提取的方法,在40-70℃的条件下提取2小时后,离心,取滤液,经旋转蒸发仪将滤液蒸干,得到褐色固体;对褐色固体进行柱层析分离,固定相采用中性氧化铝,先用第一流动相洗脱,待洗脱完全后,再使用第二流动相洗脱,收集第二流动相的洗脱产物,真空干燥4h,得到干燥物;将干燥物溶解在30mL的20wt%盐酸中,搅拌2小时后,加入5mL的68wt% 的硝酸,30min后,在冰水浴中降温至5℃后,收集固体,经去离子水洗涤后,干燥,即得;
所述乳酸杆菌/梨汁发酵产物滤液的制备过程如下:
(1)将西洋梨,洗净,去皮,磨浆;取1000g磨浆,加入蒸馏水水,控制磨浆的含糖量在8~18%;
(2)按0.01%~0.05wt%添加量将干酵母加入复合果汁发酵原料,28℃~30℃条件下发酵9~17天制得一次发酵液,酸度控制在2g/L~5g/L之间;
(3)二次发酵:酵母菌、醋化醋杆菌、嗜酸乳杆菌和乳酸杆菌种活菌数均≥0.8×107cfu/mL,按体积比酵母菌:醋化醋杆菌:嗜酸乳杆菌:乳酸杆菌=1:1:1:4制成混合菌种;按8%接种量将混合菌种加入一次发酵液,28℃条件下发酵1~3天制得复合果汁发酵液,发酵液总酸控制在4.5g/dL以上;
(4)取上述发酵液,采用硅藻土真空抽滤、静置,取滤液;
所述印度楝叶提取物的提取方法如下:
取印度楝叶300g,洗净、切碎,加入2000mL无水乙醇,在4℃下浸泡24h,50℃下回流提取3小时,过滤,收集滤液,减压浓缩至200mL,再加入200mL氯仿,分液,收集氯仿萃取液,加入200mL 4wt%NaOH,分液,收集水层,然后加入盐酸至pH=6,再加入200mL氯仿,分液,收集氯仿层,用旋转蒸发仪蒸干溶剂,得到固体;
将固体分散在水中,加入0.01g葡萄糖和0.2g/L的棘根过氧化物酶和5mL的20wt%过氧化氢,在40℃下搅拌反应2小时后,过滤,经10mL乙醚洗涤3次后,干燥,即得;
所述黄芩根提取物的提取方法如下:
取500g黄芩根,研磨至100-200目,加入1000mL的蒸馏水,蒸馏水的温度为60-70℃,浸泡24小时后,过滤,取沉淀物;在沉淀物中加入300mL的苯和0.05g二茂铁,加热回流3小时后,收集苯液,冷却后浓缩至100mL,加入100mL的蒸馏水,收集蒸馏水层,用旋转蒸发仪蒸干溶剂,得到固体,然后采用柱层析,固定相为聚酰胺柱,流动相分别为30vol%乙醇、50vol%乙醇、80vol%乙醇,先采用3000mL 30vol%乙醇洗脱,然后采用6000mL 50vol%乙醇洗脱,最后采用4000mL 80vol%乙醇洗脱,收集80vol%乙醇的洗脱液,减压蒸馏至无 乙醇,然后加入200mL无水乙醚,过滤,将滤液蒸干,得到固体,真空干燥2h,即得;
所述一种皮肤调理剂的制备步骤如下:
按重量份称取各组分,将皮傲宁和黄芩根提取物加入到丁二醇中,搅拌均匀后,先依次加入乳酸杆菌/梨汁发酵产物滤液、黄蘖树皮提取物,待搅拌均匀后,加热至40℃后,依次加入剩余物质,搅拌均匀后,冷却至室温。”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理化性能稳定、保湿性能、紧致毛孔以及具有抗炎作用的皮肤调理剂。另外,皮傲宁与黄芩提取物等组分复配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痤疮丙酸杆菌达到很好的抑菌作用,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用同种植物的市售提取物代替本申请的植物提取物(如实施例5、6),或者减少提取过程中的添加剂(如实施例7、10),或者改变组分的混合顺序(实施例11),均会导致紧致毛孔、破损消退、保湿和抑菌效果下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合议组有理由谨慎地质疑本申请皮肤调理剂的临床疗效实验结果的真实性。在复审请求人证明实验结果的真实性之前,本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所体现的效果不能作为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用效果不确定的新的皮肤调理组合物。在无需考虑使用效果的情况下,仅是为了提供一种新的皮肤护理组合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经过任意调整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理化性能稳定、保湿性能、紧致毛孔以及具有抗炎作用的皮肤调理剂。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抗菌剂以及制备方法。本申请的抗菌剂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痤疮丙酸杆菌具有非常好的抑菌作用,将皮傲宁与黄芩提取物混合后加入丁二醇酯,有效解决了两个物质不稳定的问题,对整体治疗效果有很大作用,因此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供了“表1 不同实施例针对三种菌的抑菌圈直径”和“表2”用于证明本申请实验数据的真实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0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2.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重要义务。如果申请文件中描述的技术效果明显存疑,则不能以此作为确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皮肤调理剂,其特征在于,按照重量份计,所述皮肤调理剂的制备原料包含:丁二醇13份、乳酸杆菌/梨汁发酵产物滤液12份、黄蘖树皮提取物3份、白柳树皮提取物2份、中国地黄根提取物2份、印度楝叶提取物1份、黄芩根提取物0.5份、鱼腥草提取物0.3份、野大豆蛋白0.3份、皮傲宁0.003份,并限定了黄蘖树皮提取物、白柳树皮提取物、乳酸杆菌/梨汁发酵产物滤液、印度楝叶提取物和黄芩根提取物的制备方法。
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采用植物提取液为原料的保湿性能好、可去除死皮的祛死皮凝露,并具体公开了一种祛死皮凝露,其中,组份A内各组份的质量份为:卡波姆2-5份、西曲氯铵2.5-2.8份、甘油1.8-2.2份、水90-96份;组份B内各组份的质量份为:DMDM乙内酰脲0.15-0.35份、香精0.08-0.15份;组份C内各组份的质量份为:丁二醇0.15-0.35份、羟基乙酸0.05-0.15份、PEG-60氢化蓖麻油0.8-1.2份、乙基己基甘油0.28-0.6份、甘油辛酸酯0.15-0.35份、乳酸杆菌/梨汁发酵产物滤液5-8份、o-伞花烃-5-醇1-2.2份、黄檗树皮提取物5-8份、白柳树皮提取物1-5份、地黄根提取物2-6份、印度楝叶提取物1-2.2份、黄芩根提取物2-3.5份、鱼腥草提取物1-2.2份、野大豆蛋白2-3.8份。上述配方的制备方法第三步骤:分别按配比加入组份C的各组份,逐渐加热升温至55-65℃,升温过程中采用低速搅拌,搅拌机转速为25~35转/分,再中速搅拌10分钟,搅拌机转速为200-280转/分,搅拌后开冷却水,低速搅拌并使均质降温至30-35℃。上述配方中,卡波姆可以去除皮肤表面的死皮,在反复磨擦的过程中,也可使死皮软化脱落,以最快的速度美白肌肤;o-伞花烃-5-醇为杀菌剂,可以有效对皮肤表面进行杀菌;野大豆蛋白具有抗氧化、活化细胞、抗衰老、改善皮肤粗糙的性能;采用植物提取液可以补充皮肤各种微量元素,使用后保持皮肤润滑,对皮肤进行补水和保湿(参见权利要求1,摘要,说明书第3和31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均为含有植物提取物的护肤品,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二者均包含丁二醇、植物提取物、野大豆蛋白、抗菌剂,而且植物提取物的植物来源也相同。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抗菌剂不同,权利要求1为皮傲宁,对比文件1为o-伞花烃-5-醇;(2)权利要求1限定了植物提取物的提取方法,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限定具体的提取方法;各组分重量比不同;(3)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原料的加入顺序以及温度,而对比文件1对组份C的原料加入顺序并无特殊限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理化性能稳定、保湿性能、紧致毛孔以及具有抗炎作用的皮肤调理剂。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抗菌剂以及制备方法。而且,本申请的抗菌剂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痤疮丙酸杆菌具有非常好的抑菌作用,将皮傲宁与黄芩提取物混合后加入丁二醇酯,有效解决了两个物质不稳定的问题,对整体治疗效果有很大作用,因此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实施例10与实施例1的区别仅在于提取500g黄芩根的过程中没有加入0.05g二茂铁,而黄芩根提取物在产品中所占比例仅为1.5%,却在紧致毛孔治愈率(实施例1为90%,实施例10为55%)、破损治愈率(实施例1为90%,实施例10为56%)、4小时和8小时相对湿度(实施例1为65%和62%,实施例10为30%和27%)以及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痤疮丙酸杆菌的抑菌等级(实施例1均为 ,实施例10均为 )方面均表现出显著差异。仅在提取过程中加入微量的二茂铁却导致终产品在多个不同方面的效果同时出现显著变化,不符合常理。虽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供了“表1 不同实施例针对三种菌的抑菌圈直径”和“表2”(1200人的治疗率)用于证明本申请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但是,表1和表2并不是原始的实验数据,均属于加工整理后的数据,其在证明力上与本申请说明书的数据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本申请说明书的实验数据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下,表1和表2并不能证明本申请说明书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上述效果。
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确认本申请实施例4-11产品与实施例1-3产品的效果差异,而且,本申请实施例4、5、6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将某一种植物提取物替换为市售产品,但也不能代表对比文件1的产品,所以实施例4、5、6与实施例1在紧致毛孔、破损消退、保湿和抑菌效果方面即使存在差异也不能代表本申请的产品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之间的效果差异。同理,本申请实施例7-11与实施例1即使存在效果差异也不能代表本申请产品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之间的差异。因此无法认可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将皮傲宁与黄芩提取物等组分复配相对于对比文件1将o-伞花烃-5-醇与黄芩提取物等组分复配具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主张。
另外,除了本申请之外,本申请的复审请求人陈潇以发明人身份提交的多件发明专利申请中均出现细微的物质改变导致显著的效果差异。例如申请号为201710805577.3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含有北美金缕梅提取物、蜂王浆提取物、海淤泥提取物、寡肽-1、白柳树皮提取物的紧致毛孔组合物,其中实施例1与实施例2的区别仅在于提取100g北美金缕梅时加入了10g北美金缕梅树皮,最终导致二者紧致毛孔的治愈率和无效率明显改变(实施例1为86%和0%,实施例2为64%和17%)。申请号为201710970389.6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含有糖类同分异构体复合物、复合神经酰胺、卵磷脂、胆甾醇和牛油果提取物的护肤组合物,其中实施例1与实施例8的区别仅在实施例1的牛油果提取物是等份的牛油果和牛油皮提取而来,而实施例8只有牛油果没有牛油皮,最终导致紧致毛孔治愈率(实施例1为92%,实施例8为58%)、皮损治愈率(实施例1为93%,实施例8为57%)、4小时和8小时相对湿度(实施例1为66%和62%,实施例8为31%和27%)、感官测试(实施例1无异常,实施例8异常)、耐热耐寒和离心测试结果(实施例1均稳定,实施例8均不稳定)明显改变。申请号为201810104951.1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含有朝鲜白头翁提取物、花椒提取物、西班牙苔藓提取物的植物源抑菌剂,实施例5与对比例1的区别仅在于提取白头翁提取物时添加了N-磺酸丁基-3-甲基吡啶对甲苯磺酸,最终导致对6种菌的抑菌圈直径差异明显(实施例5分别为16.8、17.0、16.0、16.6、16.5、16.4,对比例1分别为5.6、6.4、5.5、5.7、6.1、5.0)。申请号为201810172121.2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由维生素衍生物和桑根提取物组成的美白组合物,其中实施例3与对比例5的区别仅在于提取桑根的过程中加入了30ml离子液体,最终导致酪氨酸酶活性抑制率和黑色素降低率明显变化(实施例3为67.1%和12.1%,对比例5为37.7%和6.9%),两周后酪氨酸酶活性抑制率和低温稳定性也明显变化(实施例3为54.4%和 ,对比例5为13.6%和 )。
可见,以上在2017年和2018年提交的多件与植物提取物相关的化妆品专利申请的发明点均在于植物部位的变化(例如用牛油皮代替部分牛油果)或在提取植物的过程中加入添加剂(例如离子溶液N-磺酸丁基-3-甲基吡啶对甲苯磺酸),然而植物中成分繁多,高效能的活性成分含量通常不高,复审请求人在两年时间内多次发现植物提取物的上述改变能够显著改善包括紧致毛孔、抑菌、皮损、稳定性等多种效果,在含植物提取物的化妆品领域并不常见。
如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表1和表2不能证明本申请说明书实验数据的真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复审请求人宣称的技术效果,所以该效果不能作为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用效果不确定的新的皮肤调理组合物。
在不考虑使用效果的情况下,为了提供一种新的皮肤调理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任意调整组分及其用量和提取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季铵盐-73(即本申请的皮傲宁)具有抗细菌,抗真菌,防止黑色素形成,活化细胞防止皱纹、老化、促进细胞新陈代谢,抗脂质过氧化防止自由基侵害等作用(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0015]-[0024]段)。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抗菌剂o-伞花烃-5-醇替换为皮傲宁。各组分的用量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从白柳皮中提取水杨苷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黄芩药材的提取方法(参见说明书实施例2)。在无需考虑使用效果的情况下,仅是为了提供一种新的皮肤护理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3和4以及本领域常用的提取手段随意组合得到新的植物提取或发酵的方法,并确定各组分的混合顺序和温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经过任意调整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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