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平地坪的施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超平地坪的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335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573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21705.X
申请日:2014-12-26
复审请求人:上海科德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七华
合议组组长:王继龙
参审员:王利
国际分类号:E04G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要具体考虑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具体限定作用,当某些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实质上并无限定作用时,这些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没有影响,在创造性评价时也不予考虑。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21705.X,名称为“超平地坪的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科德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超平地面施工探讨”,朱向锋,《广东建材》,公开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对比文件2(“超平耐磨工业地坪施工监理要点”,杨保玄,《建设监理》,公开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31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超平地坪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施工步骤为:(1)、分仓浇筑,并将施工缝设于货架下方;
(2)、确定基准点,确保找平层的厚度;
(3)、对原地面基层进行铣刨,以除去原有表面的浮浆;
(4)、浇筑前对导轨进行调整至标高面;
(5)、涂刷界面剂;
(6)、检测每一批次混凝土的塌落度;
(7)、采用进口的气动振桥对混凝土进行有效振捣密实;
(8)、振捣过后,复测水平度;
(9)、使用超长刮尺对地面分别进行刮平处理;
(10)、在混凝土初凝时干撒硬化剂材料;
(11)、使用手扶式抹光机进行提浆作业;
(12)、多次打磨处理;
(13)、找平作业;耐磨表面收光;使用驾驶型抹光机收光;
(14)、次日,对完成后的地面进行平整度与水平度的检测,并出具报告;
(15)、三天内对地面进行切割伸缩缝,一般不超过6米为一跨;
(16)、对诱导缝进行填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两个区别特征,即:(1)本申请在混凝土初凝时干撒硬化剂材料,并进行提浆作业后进行多次打磨处理;(2)在使用驾驶型抹光机对耐磨表面进行收光前,进行了找平作用。同时围绕上述两点区别陈述了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即:在提浆作业后进行多次打磨处理可大大提高混凝土凝固过程中的平整度,并为后期研磨表面收光打好基础,进而使得施工完成的地坪的平整度更高;在收光前进行找平作业,可大大提高收光过程中对混凝土表面水平度的控制,进而使得施工完成的地坪水平度更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如下特征:“所述平整度及水平度的检测的测量标准为:地坪完成后72小时内进行测量;测量位置应离地板边沿、施工缝、柱头等地方不少于600mm的距离;避免跨越施工缝进行测量;沿巷道的纵向位置进行直线测量;测量路线不能少于3.35米;测量路线平行距离应不少于1.22米。”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对于平整度和水平度检测的具体测量标准的限定。通过采用该优化后的检测标准,可精准的对超平地坪进行检测,以即时准确的对存在缺陷的地坪进行修复,使得施工完成的地坪的平整度和水平度更高。先进行检测再完成对地面的切割伸缩缝,可避免伸缩缝对检测工作的影响,从而充分提高对地面检测的精确程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超平地坪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施工步骤为:(1)、分仓浇筑,并将施工缝设于货架下方;
(2)、确定基准点,确保找平层的厚度;
(3)、对原地面基层进行铣刨,以除去原有表面的浮浆;
(4)、浇筑前对导轨进行调整至标高面;
(5)、涂刷界面剂;
(6)、检测每一批次混凝土的塌落度;
(7)、采用进口的气动振桥对混凝土进行有效振捣密实;
(8)、振捣过后,复测水平度;
(9)、使用超长刮尺对地面分别进行刮平处理;
(10)、在混凝土初凝时干撒硬化剂材料;
(11)、使用手扶式抹光机进行提浆作业;
(12)、多次打磨处理;
(13)、找平作业;耐磨表面收光;使用驾驶型抹光机收光;
(14)、次日,对完成后的地面进行平整度与水平度的检测,并出具报告;所述平整度及水平度的检测的测量标准为:地坪完成后72小时内进行测量;测量位置应离地板边沿、施工缝、柱头等地方不少于600mm的距离;避免跨越施工缝进行测量;沿巷道的纵向位置进行直线测量;测量路线不能少于3.35米;测量路线平行距离应不少于1.22米;
(15)、三天内对地面进行切割伸缩缝,一般不超过6米为一跨;
(16)、对诱导缝进行填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要具体考虑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具体限定作用,当某些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实质上并无限定作用时,这些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没有影响,在创造性评价时也不予考虑。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原审查部门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超平地面施工探讨”,朱向锋,《广东建材》,公开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
对比文件2:“超平耐磨工业地坪施工监理要点”,杨保玄,《建设监理》,公开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超平地坪的施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平地面施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62页第2栏“5 施工工艺及操作要点”部分):(1)基面处理:采用铣刨机清除浮浆及杂物,随后用2000磅高压水枪将处理后的基面清洗干净(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3)、对原地面基层进行铣刨,以除去原有表面的浮浆);(2)根据分仓平面布置图及超平地面面积定位图设置导轨支撑,最后用高精度的水准仪调整导轨水平度(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4)、浇筑前对导轨进行调整至标高面);(3)在现有建筑物四周设置5mm厚的压缩泡沫板;(4)涂刷“混凝土专用界面剂”(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5)、涂刷界面剂);(5)浇筑混凝土,混凝土坍落度宜控制在70~100mm之间(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6)检测每一批次混凝土的塌落度),采用气动桥梁振捣混凝土,有效振实,控制平整度和水平度(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7)、采用气动振桥对混凝土进行有效振捣密实);(6)在震桥振捣后再用高精度水准仪调整导轨水平度(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8)、振捣过后,复测水平度);(7)随后在混凝土表面倾倒耐磨剂和胶混合物;(8)利用特制超平地坪超长刮刀进行混凝土表面平整一遍(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9)、使用超长刮尺对地面分别进行刮平处理);(9)利用拖尺平整三遍,不平处再次倾倒耐磨剂和胶混合物;(10)混凝土初凝前,在混凝土表面撒“磨耐顶FE”天然氧化铝助平硬化剂(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10)、在混凝土初凝时干撒硬化剂材料);(11)采用手推式抹光机进行提浆、压光(三遍)(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11)、使用手扶式抹光机进行提浆作业);(12)地坪表面收光采用驾驶型抹光机(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13)、耐磨表面收光,使用驾驶型抹光机收光);(13)喷洒水养护;(14)在混凝土浇灌完后72 小时内采用切割机切割诱导缝,间距不大于6m(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15)、三天内对地面进行切割伸缩缝,一般不超过6米为一跨);(15)根据美国及英国超平地坪的严格标准,在浇灌完混凝土72h 内利用专用仪器DIPSTICK 测量地坪平整度、水平度,并由计算机出具专业报告(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14)、对完成后的地面进行平整度与水平度的检测,并出具报告);(16)覆盖土工布养护4~5 天;(17)用清洗机清洗地面表面,然后在地面表面涂刷专用养护剂进行混凝土及硬化剂养护;(18)交工前清洗地面并用水泥基聚合物填缝剂进行填缝(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步骤(16)、对诱导缝进行填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在对基层进行处理前还包括步骤(1)、分仓浇筑,并将施工缝设于货架下方和步骤(2)确定基准点,确保找平层的厚度;并且在采用手扶式抹光机进行提浆作业后还包括多次打磨处理、找平作业;气动振桥为进口气动振桥,出具报告时间为次日;对于平整度与水平度检测的具体测量标准的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保证地坪平整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平耐磨工业地坪施工监理要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3 超平工业地坪施工监理要点”部分)项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业地坪的最小控制厚度为8cm,根据对基层混凝土平整度测量数据的分析,确定基准标高(相当于公开了确定基准点,确保找平层的厚度);根据仓库具体尺寸和仓库货架平面布置图以及考虑施工条件来划分每幅地坪施工的宽度,尽量将竖向分隔缝设置在货架范围内(相当于公开了分仓浇筑,并将施工缝设于货架下方);待混凝土初凝,在混凝土表面粗抹出浆后,将规定用量硬化剂 2/3 撒在混凝土表面,当材料吸收混凝土水分而均匀变暗时,用抹光机进行打磨,这一阶段不可过度打磨,经过一段时间,将余下的 1/3 撒在混凝土表面,再用抹光机进行打磨,方向与第一次垂直,并视地面的硬化程度,调整抹光机叶片的运转速度和角度,保证打磨效果(相当于公开了多次打磨)。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保证地坪平整度,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还需进行找平作业是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气动振桥的类型以及出具报告时间是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效果是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得到的。
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另一区别,即新增的关于平整度与水平度检测的具体测量标准的限定,该限定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超平地坪的施工方法并无实质上的限定作用,其仅仅是对完成后的地面所进行的具体的检测,是对施工方法所完成的地面的平整度与水平度的一个具体的检测标准,是精确测量的需要,因此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施工方法并无实质上的限定作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如前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对于平整度和水平度检测的具体测量标准的限定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超平地坪的施工方法并无实质上的限定作用,其仅仅是对完成后的地面所进行的具体的检测,是对施工方法所完成的地面的平整度与水平度的一个具体的检测标准,是精确测量的需要,因此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施工方法并无实质上的限定作用,因此在创造性评述时不予考虑;其次,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测量标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确定的,从其具体限定的内容来看,都是为了更加精准地测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精准测量而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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