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储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存储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90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487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448894.1
申请日:2012-11-11
复审请求人: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毅斐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詹芊芊
国际分类号:G06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448894.1,名称为“存储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 2011/0167201A1,公开日:2011年07月07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数量不同于第二数量;(2)其中,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且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且所述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3)第一电路板与第二电路板的短边沿第三电路板的同一长边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CN 101593549A,公开日:2009年12月02日)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三项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包括:其中存储器芯片具有相同的存储容量,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中还例举了《实战电脑装机与维修》(广达工作室编著,2009年09月30日)以说明在电路板上的不同通道上的存储器芯片数量不同,从而提供更多的存储容量选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2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4。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存储设备,包括第一电路板、第二电路板和第三电路板;
所述第一电路板上布置有多个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二电路板上布置有多个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三电路板上布置有控制器和主机接口;
所述第一电路板同所述第三电路板相耦合,所述第二电路板同所述第三电路板相耦合,使得经由所述主机接口通过所述控制器访问布置在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多个存储器芯片以及布置在所述第二电路板上的多个存储器芯片,其中
所述第一电路板与所述第二电路板的短边沿所述第三电路板的同一长边放置;
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所述多个存储器芯片配置为第一通道与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包括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二通道包括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一数量不同于所述第二数量;以及
其中,所述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且所述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所述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且所述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电路板上还包括第三通道,所述第三通道包括第三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三数量不同于所述第一数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
所述第二电路板上的所述多个存储器芯片配置为第四通道与第五通道,所述第四通道包括第四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五通道包括第五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四数量不同于所述第五数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
所述第二电路板上的所述多个存储器芯片的数量不同于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所述多个存储器芯片的数量。
5. 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
其中所述第一电路板通过布置在所述第三电路板上的第一连接器耦合到所述第三电路板,所述第二电路板通过布置在所述第三电路板上的第二电连接耦合到所述第 三电路板;以及
所述第一连接器与所述第二连接器相同,使得所述第一电路板可通过布置在所述第三电路板上的第二连接器耦合到所述第三电路板,所述第二电路板可通过布置在所述第三电路板上的第一电连接耦合到所述第三电路板。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连接器的一个或多个引脚用于传输指示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存储器芯片的数量的信号;
所述第二连接器的一个或多个引脚用于传输指示所述第二电路板上的存储器芯片的数量的信号。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连接器的一个或多个引脚用于传输指示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每个信道所具有的存储器芯片的数量的信号;
所述第二连接器的一个或多个引脚用于传输指示所述第二电路板上的每个信道所具有的存储器芯片的数量的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存储器芯片具有相同的存储容量。
9. 一种存储设备,包括控制器、第一存储器通道和第二存储器通道;
所述第一存储器通道与所述第二存储器通道分别耦合到所述控制器;
所述第一存储器通道包括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二存储器通道包括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一数量不同于所述第二数量,其中存储器芯片具有相同的存储容量;所述第一电路板与所述第二电路板的短边沿所述第三电路板的同一长边放置;以及
其中,所述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和控制总线,且所述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所述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和控制总线,且所述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对于驳回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3)无异议,认为: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具有多种不同存储容量的存储设备,而不显著增加成本。2、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提供了更多的存储容量选择;节省了控制器的引脚以及电路板连接器资源,并且控制器能单独地操作每个存储器芯片,对每个通道实施有效控制;在第三电路板的有限空间内,可容纳更多的第一电路板与第二电路板。3、技术方案应当被整体考虑,区别技术特征(1)与(2)紧密关联,相互影响,其组合使得本申请放置存储芯片的电路板有了更多的容量选择。对于属于同一电路板的两个通道配置不同数量的存储芯片,现有技术无法提供,对比文件3不能实现本申请中控制器单独地控制第一通道与第二通道的各个存储器芯片的使能端口的效果。4、现有技术未能给出存储设备的用于连接控制器与存储器芯片的多个通道具有彼此不同的存储器芯片数量,且控制器独立控制各个通道的存储器芯片的启示或教导。另外,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实战电脑装机与维修》不是教科书和工具书,不能证明区别技术特征(1)是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主要认为:驳回决定引用的是对比文件3的背景技术部分,并且既然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的各个存储器芯片的使能端口能够单独控制,那么两个通道中的存储器芯片的数量是否相同都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实现,其能根据用户的需要进行自主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要求请求书以及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前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有限的空间内布置更多的存储芯片,并实现多种存储容量与装配的便捷性,而不显著增加成本。即使考虑其他对比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存储设备,包括第一电路板、 第二电路板和第三电路板;
所述第一电路板上布置有多个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二电路板上布置有多个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三电路板上布置有控制器和主机接口;
所述第一电路板同所述第三电路板相耦合,所述第二电路板同所述第三电路板相耦合,使得经由所述主机接口通过所述控制器访问布置在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多个存储器芯片以及布置在所述第二电路板上的多个存储器芯片,其中
所述第一电路板与所述第二电路板的短边沿所述第三电路板的同一长边放置;
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所述多个存储器芯片配置为第一通道与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包括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二通道包括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一数量不同于所述第二数量;以及
其中,所述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且所述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所述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且所述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
所述存储设备还包括第一柔性电路板和第二柔性电路板,所述第一柔性电路板用于将所述第一电路板耦合到所述第三电路板,所述第二柔性电路板用于将所述第二电路板耦合到所述第三电路板;
所述第一电路板具有相对的第一边和第二边;
所述第二电路板具有相对的第三边和第四边;
所述第一柔性电路板具有相对的第五边第六边,所述第五边耦合到所述第一电路板的第一边;
所述第二柔性电路板具有相对的第七边第八边,所述第七边耦合到所述第二电路板的第三边;
所述第六边耦合到所述第三电路板的第一连接器,所述第八边耦合到所述第三电路板的第二连接器;
所述第六边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一边的宽度,所述第八边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三边的宽度;
所述第一电路板的第一边位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上方,所述第二电路板的第三边位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的上方;
所述第二电路板的第四边位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上方,所述第一电路板的第二边位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的上方;
第一电路板与第二电路板相互平行,且共享第一连接器与第二连接器所形成的空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电路板上还包括第三通道,所述第三通道包括第三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三数量不同于所述第一数量。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
所述第二电路板上的所述多个存储器芯片配置为第四通道与第五通道,所述第四通道包括第四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五通道包括第五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四数量不同于所述第五数量。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
所述第二电路板上的所述多个存储器芯片的数量不同于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所述多个存储器芯片的数量。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连接器的一个或多个引脚用于传输指示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存储器芯片的数量的信号;
所述第二连接器的一个或多个引脚用于传输指示所述第二电路板上的存储器芯片的数量的信号。
6.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连接器的一个或多个引脚用于传输指示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每个信道所具有的存储器芯片的数量的信号;
所述第二连接器的一个或多个引脚用于传输指示所述第二电路板上的每个信道所具有的存储器芯片的数量的信号。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储设备,其中存储器芯片具有相同的存储容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2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4。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2011/0167201A1,公开日:2011年07月07日;
对比文件3:CN 101593549A,公开日:2009年12月02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存储设备。对比文件1涉及可扩展容量的固态硬盘(即公开了一种存储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1]-[0069]段,特别是第[0045]段,图2-9):可使用两块子板扩展SSD的容量;子板608和610的每个都包含多个闪存芯片609和连接器607(子板608和610相当于第一电路板和第二电路板,闪存芯片609相当于存储器芯片,即公开了第一电路板上布置有多个存储器芯片,第二电路板上布置有多个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一电路板具有相对的第一边和第二边,所述第二电路板具有相对的第三边和第四边);每个子板可以被连接器606接收;每个子板608或610可被单独或共同连接到主PCB 601(主PCB 6O1相当于第三电路板,因而也公开了:所述第一电路板同所述第三电路板相耦合,所述第二电路板同所述第三电路板相耦合;第三电路板上有第一连接器和第二连接器),当子板被连接到主PCB时,控制器602(相当于位于第三电路板上的控制器)可以访问子板上的闪存芯片并将其容量通过接口603(相当于主机接口)呈现给主机(即公开了所述第三电路板上布置有控制器和主机接口,使得经由所述主机接口通过所述控制器访问布置在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多个存储器芯片以及布置在所述第二电路板上的多个存储器芯片);从图6所示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子板608具有两个通道,每个通道上具有相等数量的闪存芯片609(即公开了所述第一电路板上的所述多个存储器芯片配置为第一通道与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包括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所述第二通道包括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一数量不同于所述第二数量;(2)所述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且所述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所述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且所述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3)所述第一电路板与所述第二电路板的短边沿所述第三电路板的同一长边放置;(4)所述存储设备还包括第一柔性电路板和第二柔性电路板,所述第一柔性电路板用于将所述第一电路板耦合到所述第三电路板,所述第二柔性电路板用于将所述第二电路板耦合到所述第三电路板;所述第一柔性电路板具有相对的第五边第六边,所述第五边耦合到所述第一电路板的第一边;所述第二柔性电路板具有相对的第七边第八边,所述第七边耦合到所述第二电路板的第三边;所述第六边耦合到所述第三电路板的第一连接器,所述第八边耦合到所述第三电路板的第二连接器;所述第六边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一边的宽度,所述第八边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三边的宽度;(5)所述第一电路板的第一边位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上方,所述第二电路板的第三边位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的上方;所述第二电路板的第四边位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的上方,所述第一电路板的第二边位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的上方;第一电路板与第二电路板相互平行,且共享第一连接器与第二连接器所形成的空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更多的存储容量选择、如何控制不同通道上的存储器芯片、如何容纳更多的第一和第二电路板以及如何实现第一和第二电路板与第三电路板的电连接与布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涉及多非易失性存储器封装系统及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2页第3段,图1):由于受限于目前每一控制总线的驱动能力仅能驱动4个闪速存储器,因此闪速存储器储存系统100会包括用以对第一闪速存储器芯片104、第二闪速存储器芯片106、第三闪速存储器芯片108与第四闪速存储器芯片110执行控制指令的第一控制总线120以及用以对第五闪速存储器芯片112、第六闪速存储器芯片114、第七闪速存储器芯片116与第八闪速存储器芯片118之间执行控制指令的第二控制总线122。另外,类似地由于受限于目前每一I/O总线的驱动能力仅能驱动4个闪速存储器,因此闪速存储器储存系统100会用以对第一闪速存储器芯片104、第二闪速存储器芯片106、第三闪速存储器芯片108与第四闪速存储器芯片110执行指令与传送数据的第一I/O总线124以及用以对第五闪速存储器芯片112、第六闪速存储器芯片114、第七闪速存储器芯片116与第八闪速存储器芯片118执行指令与传送数据的第二I/O总线126(可见,第一至第四闪速存储器芯片构成第一通道,共享执行控制指令的第一控制总线120和执行指令与传送数据的第一I/O总线124,第五至第八闪速存储器芯片构成第二通道,共享执行控制指令的第二控制总线122和执行指令与传送数据的第二I/O总线126,即公开了:其中,所述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所述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共用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闪速存储器储存系统100的控制器140可分别地通过第一芯片致能脚位CEO、第二芯片致能脚位CE1、第三芯片致能脚位CE2、第四芯片致能脚位CE3、第五芯片致能脚位CE4、第六芯片致能脚位CE5、第七芯片致能脚位CE6与第八芯片致能脚位CE7来致能第一至第八闪速存储器芯片(即,公开了“所述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一通道的第一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和“所述控制器单独地控制所述第二通道的第二数量的存储器芯片的芯片使能端口”)。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2),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配置控制器与存储芯片之间的数据、控制(包括芯片致能)连接来实现控制器对第一和第二通道上多个存储芯片的访问控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如何控制不同通道上的存储器芯片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中固态硬盘所扩展的存储容量为每个子板608、610上两个通道的存储容量总和,而子板存储容量是由其上包含的闪存芯片数量确定的,因而通过对各个通道上闪存芯片数量的选择,不论如对比文件1中的子板608、610上两通道的闪存芯片数量相同,还是如该权利要求中的两通道的闪存芯片数量不同,都是用以实现不同存储容量扩展,以便提供更多存储容量选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如对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中所述,现有技术中控制器对每个闪存芯片是单独致能控制的,因此两通道上闪存芯片配置数量的不同相比数量相同时不会带来技术上的本质区别,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困难,更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在主板上容纳更多的用于扩展存储容量的子板,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将子板608、610的短边沿主板601的同一长边放置(即,相当于第一电路板与所述第二电路板的短边沿所述第三电路板的同一长边放置),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其是关于第一、二电路板与第三电路板的具体电连接的限定。由于柔性电路板具有厚度薄、弯折性好等优点,可以节省产品体积,是电子设备中所公知和普遍使用的用于电性连接的部件,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同样涉及在存储设备的有限空间内扩展存储容量(例如说明书第[0055]、[0056]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柔性电路板来实现子板608和610与主PCB 601之间的电性连接。由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每个子板可以被主PCB 601上的连接器606接收,因此进而将柔性电路板与连接器606耦合而实现子板608和610与主PCB 601之间的电性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至于上述电路板的各个边的定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对应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连接上述电路板时的区分需要而定义编号并进行配合连接的,而有关第一、二电路板(对比文件1中的子板608和610)与第一、二柔性电路板相应边的宽度关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第三电路板(对比文件1中的主PCB 601)上的连接器的大小和保证连接可靠性而进行选择设计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其是关于第一、二电路板的布置的限定。同样为了节约空间的需求以及方便子板与连接器的连接,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布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通过扩展子板上的通道数量以及选择该通道上的存储器芯片数量,以进一步扩展存储设备的存储容量并提供多种容量选择,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采用相同方式配置子电路板以方便电路连接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需要配置各扩展子板上存储器芯片的数量以提供多种容量选择,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器602将子板上闪存芯片的容量呈现给主机(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通过与各子板相连的连接器上的一个或多个引脚来传输指示子板上的存储芯片数量的信号,或者是子板上每个通道所具有的存储芯片数量的信号,从而使得主机获知可扩展的容量,这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对比文件1中图6所示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各扩展子板的各通道上所使用的都是相同的闪存芯片609,即存储器芯片具有相同的存储容量。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只是指出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基于上述区别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并未具体说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尽管进一步限定了有关第一、二电路板与第三电路板的电性连接以及安装布置方式,但是上述限定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和节约子板占用空间、保证连接可靠性等的需要而可以进行设计和调整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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