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网络电机及其故障远程数据采集及诊断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60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626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52983.4
申请日:2009-06-21
复审请求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春春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黄君
国际分类号:H02P5/00,G08C19/00,G08C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没有给出获得该权利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52983.4,名称为“一种网络电机及其故障远程数据采集及诊断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0910040556.2,申请人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06月21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CN101231526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30日)公开了一种感应电机运行状态的分布式监控系统,权利要求1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有线通信模块内置或外置于电机控制器;权利要求1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通信接口模块包括无线通信模块,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外置于电机控制器。权利要求5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有线通信模块内置或外置于电机控制器;权利要求5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有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所述的通信网络是由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共同组成的网络;权利要求5方案三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通信接口模块包括无线通信模块,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外置于电机控制器,网络电机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通信网络连接,所述的通信网络是由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共同组成的网络,数字控制器通过无线网络,再经过有线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摘要,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网络电机,包括电机本体和电机控制器,其中电机本体包括定子部件、转子部件和壳体,电机控制器包括电源电路、数字控制器、驱动模块和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数字控制器还连接有通信接口模块,通信接口模块包括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其中
所述检测电路用于检测电机的运行参数并传送到所述数字控制器,所述数字控制器用于根据所述运行参数输出控制信号到所述驱动模块,所述驱动模块用于驱动所述电机本体按期望运行方式运行,所述数字控制器还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模块发送所述运行参数,并且所述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网络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无线通信模块是GSM手机模块或者是CDMA手机模块,所述的有线通信模块是基于INTERNET或者局域网的以太网模块。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网络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控制器通过串行接口与外置的GSM手机模块或者是CDMA手机模块或者以太网模块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一种网络电机,其特征在于:数字控制器是单片机MCU或者是数字信号处理器DSP。
5.一种网络电机故障远程数据采集及诊断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网络电机、通信网络以及后台计算机,其中:
网络电机包括电机本体和电机控制器,其中电机本体包括定子部件、转子部件和壳体,电机控制器包括电源电路、数字控制器、驱动模块和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数字控制器还连接有通信接口模块,通信接口模块包括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所述检测电路用于检测电机的运行参数并传送到所述数字控制器,所述数字控制器用于根据所述运行参数输出控制信号到所述驱动模块,所述驱动模块用于驱动所述电机本体按期望运行方式运行,所述数字控制器还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模块发送所述运行参数,网络电机通过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与通信网络连接,每台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
所述的通信网络是有线网络或者是由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共同组成的网络;
所述的后台计算机接入有线网络里面,后台计算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
网络电机里面的数字控制器,通过有线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或者通过无线网络,再经过有线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网络电机故障远程数据采集及诊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无线网络是GSM网络或者是CDMA网络, 有线网络是INTERNET网络或者是局域网。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网络电机故障远程数据采集及诊断系统,其特征在于:网络电机的数字控制器安装有电机终端监控软件模块,主要功能是停机时对电机及其控制器硬件进行自检,运行时监控电机运行状态和中间过程参数,对故障分类、计数、报警及干预,以及与后台计算机进行通信;后台计算机安装有电机故障采集与诊断专家系统应用软件包,功能主要包括与各终端电机的监控软件通信,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对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特定对象的在线监控,人机接口。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网络电机故障远程数据采集及诊断系统,其特征在于:数字控制器是单片机MCU或者是数字信号处理器DSP。
9.根据权利要求5、6、7或8所述的一种网络电机故障远程数据采集及诊断系统,其特征在于:通信网络采用TCP/IP协议通信,或者GSM短信协议进行通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9项权利要求),其中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5中增加技术特征“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并删除权利要求7中的“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中前端机应当对应多个感应电机,并非“一个感应电机对应一个前端机”,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网络电机”(即一个前端机与多个感应电机及其驱动控制的组合)会存在多个识别通信地址,完全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的网络电机;(2)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记载,对比文件1中的“电机控制器”存在感应电机侧的驱动控制DSP和前端机侧的DSP两个处理器,而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控制器中仅一个数字控制器,因此,对比文件1中前端机的DSP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控制器;(3)对比文件1中的前端机具有强大的处理能力,能够减轻上位机的配置要求,采用普通PC就能够完成相关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没有任何动机将前端机中处理电机故障的功能转移到上位机中执行,即“后台计算机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并非显而易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5、7如下:
“5.一种网络电机故障远程数据采集及诊断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网络电机、通信网络以及后台计算机,其中:
网络电机包括电机本体和电机控制器,其中电机本体包括定子部件、转子部件和壳体,电机控制器包括电源电路、数字控制器、驱动模块和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数字控制器还连接有通信接口模块,通信接口模块包括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所述检测电路用于检测电机的运行参数并传送到所述数字控制器,所述数字控制器用于根据所述运行参数输出控制信号到所述驱动模块,所述驱动模块用于驱动所述电机本体按期望运行方式运行,所述数字控制器还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模块发送所述运行参数,网络电机通过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与通信网络连接,每台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
所述的通信网络是有线网络或者是由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共同组成的网络;
所述的后台计算机接入有线网络里面,后台计算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
网络电机里面的数字控制器,通过有线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或者通过无线网络,再经过有线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网络电机故障远程数据采集及诊断系统,其特征在于:网络电机的数字控制器安装有电机终端监控软件模块,主要功能是停机时对电机及其控制器硬件进行自检,运行时监控电机运行状态和中间过程参数,对故障分类、计数、报警及干预,以及与后台计算机进行通信;后台计算机安装有电机故障采集与诊断专家系统应用软件包,功能主要还包括与各终端电机的监控软件通信,对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特定对象的在线监控,人机接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个前端机对应一个电机的情况;即使是一个前端机对应多个感应电机,前端机需要检查各个电机的状态,异常时发出控制信号控制对应异常的电机,因此也必然是可以区分每一个电机的,也即每个电机具备一个特定的区别其他电机的属性标记;(2)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1,下角公开的为感应电机及其驱动,即由前端机控制感应电机运行,即驱动侧是没有控制器的,即对比文件1仅仅包括一个DSP控制器。另外仅就权利要求1而言,其数字控制器能根据电机的运行参数下发控制信号至电机驱动,控制其运行,而这一作用,对比文件1中的DSP也具备对感应电机的控制作用。(3)如何分配上位机以及前端机的功能作用,是需要兼顾二者的配置要求以及网络传输压力的,选择谁负责故障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一个权衡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感应电机运行状态的分布式监控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信接口模块还可以包括无线通信模块,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2)所述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信接口模块还可以包括无线通信模块,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网络电机还可以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通信网络连接,所述通信网络还可以是由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共同组成的网络,网络电机里面的数字控制器还可以通过无线网络,再经过有线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2)每台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3)后台计算机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隐含公开了上位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且前端机也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为了提高前端机对感应电机控制的准确性,以及前端机对每一感应电机的专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每一感应电机配置一个前端机,该前端机与相应的感应电机组合则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也即,前端机与相应的感应电机组合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控制器。(3)后台计算机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属于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工程实际中,可以综合考虑前端机DSP的配置、采集数据处理的速度以及网络传输的压力和上位机的配置来选择在前端机的DSP中还是在上位机中设置故障类型的决策和处理的功能,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的是“网络电机 后台计算机”的两重架构,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感应电机及其驱动 前端机 上位机”的三重架构,其网络结构是存在显著差异的;(2)对比文件1中明确说明前端机具有强大的处理能力可以监控多个电机,可以在电机发生故障时控制电机运行,这样可以减轻网络传输压力和上位机的配置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是从布线复杂度、还是成本角度来考虑,都不会为每个电机配置一个前端机,也不会将故障处理交由上位机完成;(3)对比文件1中的数字信号处理器DSP、信号调理电路和控制信号输出电路组合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控制器;对比文件1中的电源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电路,对比文件1中的前端机中的传感器与接口板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路。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此外,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进一步提交了主动补正,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9项权利要求),其中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网络电机,包括电机本体和电机控制器”修改为“一种网络电机,包括一个电机本体和一个电机控制器”,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网络电机用于通过通信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所述后台计算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将权利要求5中的“网络电机包括电机本体和电机控制器”修改为“所述网络电机包括一个电机本体和一个电机控制器”。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并不容易想到为每一感应电机配置一个前端机,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每个感应电机配置一个前端机,这种感应电机及其驱动控制 前端机的结构也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网络电机;(2)对比文件1中的数字信号处理器DSP、信号调理电路和控制信号输出电路组合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控制器;对比文件1中的电源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电路,对比文件1中的前端机中的传感器与接口板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路;(3)对于网络电机的故障进行诊断所采用的是“网络电机 后台计算机”的两重架构,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感应电机及其驱动 前端机 上位机”的三重架构,其网络结构是存在显著差异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2019年05月28日主动补正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一种网络电机,包括一个电机本体和一个电机控制器,其中电机本体包括定子部件、转子部件和壳体,电机控制器包括电源电路、数字控制器、驱动模块和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数字控制器还连接有通信接口模块,通信接口模块包括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其中
所述检测电路用于检测电机的运行参数并传送到所述数字控制器,所述数字控制器用于根据所述运行参数输出控制信号到所述驱动模块,所述驱动模块用于驱动所述电机本体按期望运行方式运行,所述数字控制器还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模块发送所述运行参数,并且所述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所述网络电机用于通过通信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所述后台计算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
“5.一种网络电机故障远程数据采集及诊断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网络电机、通信网络以及后台计算机,其中:
网络电机包括一个电机本体和一个电机控制器,其中电机本体包括定子部件、转子部件和壳体,电机控制器包括电源电路、数字控制器、驱动模块和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数字控制器还连接有通信接口模块,通信接口模块包括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所述检测电路用于检测电机的运行参数并传送到所述数字控制器,所述数字控制器用于根据所述运行参数输出控制信号到所述驱动模块,所述驱动模块用于驱动所述电机本体按期望运行方式运行,所述数字控制器还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模块发送所述运行参数,网络电机通过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与通信网络连接,每台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
所述的通信网络是有线网络或者是由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共同组成的网络;
所述的后台计算机接入有线网络里面,后台计算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
网络电机里面的数字控制器,通过有线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或者通过无线网络,再经过有线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8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含9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摘要,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没有给出获得该权利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231526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30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网络电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感应电机运行状态的分布式监控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0行-第7页第8行及图1-2):包括感应电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本体)及其驱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模块)、前端机。前端机包括DSP处理与控制板、传感器与接口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路)。DSP处理与控制板包括电源电路、数字信号处理器DSP、信号调理电路、控制信号输出电路(数字信号处理器DSP、信号调理电路和控制信号输出电路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控制器)、网络通讯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讯接口模块,通信接口模块为有线通信模块)等。前端机利用网络通讯控制器经过Intranet/局域网连接到上位机。传感器与接口板主要包括感应电机监测所需传感器信号接入接口、控制信号接口,完成感应电机监测信号的输入和控制信号的输出,感应电机运行状态经过前端机的传感器与接口板端子进入到各类监测传感器中,传感器输出结果送到前端机的DSP处理与控制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检测电路用于检测电机的运行参数并传送到数字控制器),经过DSP数据处理后通过数据通讯网络上传至上位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数字控制器还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模块发送所述运行参数)。前端机如果发现感应电机出现运行故障,一方面报告上位机,一方面发出控制命令控制感应电机的运行。结合图1和图2所示,DSP处理与控制板中的控制信号输出电路发出的命令送至感应电机及其驱动,由此控制感应电机的运行,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数字控制器用于根据所述运行参数输出控制信号到所述驱动模块,所述驱动模块用于驱动所述电机本体按期望运行方式运行。另外,感应电机必然包括定子部件、转子部件和壳体。由于感应电机通过前端机来监测其运行状态并可以连接到Intranet/局域网,因此感应电机及其驱动和前端机构成了网络电机。由于上位机利用TCP/IP协议通过数据通讯网络如Intranet或局域网与前端机进行通讯;而使用TCP/IP协议通讯的主机都必须有一个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即IP地址,这是使用TCP/IP协议通讯的主机所具备的固有属性,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隐含公开了上位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且前端机也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信接口模块还可以包括无线通信模块,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2)网络电机包括一个电机本体和一个电机控制器,所述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后台计算机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减少布线以及如何设置通信接口模块;(2)使得网络电机小型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无线网因其具有不用架线、灵活性强等优点而作为有线以太网的一种补充和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为了减少布线,通常采用无线通信模块来代替采用网线的有线通信模块,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同时,为了在控制器上设置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而将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即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网络电机包括一个电机本体和一个电机控制器,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后台计算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并且后台计算机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上述特征之间相互关联,由此可以确定该网络电机是在普通电机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通信模块,使得原本不具有网络通信功能的普通电机具有了网络通信功能,可以及时地将数据通过通信模块上传至后台计算机,并由后台计算机对该网络电机的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感应电机运行状态的分布式控制系统来说,本申请的网络电机结构及其具体的控制过程与对比文件1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控制过程具有较大差异,发明构思是不同的,本申请更有利于网络电机的小型化。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前端机如果发现感应电机出现运行故障,一方面报告上位机,一方面发出控制命令控制感应电机的运行”(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0-13行),“前端机处理能力增强,减轻了网络传输的压力,减轻了上位机的配置要求,采用普通PC就能够完成相关的工作”(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5行),可见,对比文件1是借助前端机的强大处理能力,来完成一个甚至多个感应电机的故障检测、故障控制等,也就是说,对于感应电机的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是在前端机的信号处理器中完成的,并且其对于上位机的配置要求仅需要普通的计算机即可,不需要设置专门用于对电机故障进行决策处理的高配置的后台计算机,这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后台计算机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也是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使得网络电机小型化的问题,并且实现了结构简单、更利于系统的扩展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网络电机故障远程数据采集及诊断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感应电机运行状态的分布式监控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0行-第7页第8行及图1-2):包括感应电机(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电机本体)及其驱动(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驱动模块)、前端机、上位机(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后台计算机)、Intranet/局域网(即权利要求5中的通信网络,为有线网络)。前端机包括DSP处理与控制板、传感器与接口板(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检测电路)。DSP处理与控制板包括电源电路、数字信号处理器DSP、信号调理电路、控制信号输出电路(数字信号处理器DSP、信号调理电路和控制信号输出电路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数字控制器)、网络通讯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通讯接口模块,通信接口模块为有线通信模块)等。前端机利用网络通讯控制器经过Intranet/局域网连接到上位机(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后台计算机接入有线网络里面,网络电机里面的数字控制器,通过有线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传感器与接口板主要包括感应电机监测所需传感器信号接入接口、控制信号接口,完成感应电机监测信号的输入和控制信号的输出,感应电机运行状态经过前端机的传感器与接口板端子进入到各类监测传感器中,传感器输出结果送到前端机的DSP处理与控制板(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检测电路用于检测电机的运行参数并传送到数字控制器),经过DSP数据处理后通过数据通讯网络上传至上位机(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所述数字控制器还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模块发送所述运行参数)。前端机如果发现感应电机出现运行故障,一方面报告上位机,一方面发出控制命令控制感应电机的运行。结合图1和图2所示,DSP处理与控制板中的控制信号输出电路发出的命令送至感应电机及其驱动,由此控制感应电机的运行,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数字控制器用于根据所述运行参数输出控制信号到所述驱动模块,所述驱动模块用于驱动所述电机本体按期望运行方式运行。另外,感应电机必然包括定子部件、转子部件和壳体。由于感应电机通过前端机来监测其运行状态并可以连接到Intranet/局域网,因此感应电机及其驱动和前端机构成了网络电机。由于上位机利用TCP/IP协议通过数据通讯网络如Intranet或局域网与前端机进行通讯;而使用TCP/IP协议通讯的主机都必须有一个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即IP地址,这是使用TCP/IP协议通讯的主机所具备的固有属性,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隐含公开了上位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且前端机也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信接口模块还可以包括无线通信模块,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网络电机还可以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通信网络连接,所述通信网络还可以是由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共同组成的网络,网络电机里面的数字控制器还可以通过无线网络,再经过有线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2)网络电机包括一个电机本体和一个电机控制器,每台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后台计算机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减少布线以及如何设置无线通信模块;(2)使得网络电机小型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无线网因其具有不用架线、灵活性强等优点而作为有线以太网的一种补充和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为了减少布线,通常采用无线通信模块来代替采用网线的有线通信模块,数字控制器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通信网络连接,数字控制器通过无线网络,再经过有线网络连接到后台计算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同时,为了在控制器上设置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而将有线通信模块或者无线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权利要求5限定的网络电机包括一个电机本体和一个电机控制器,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后台计算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通信模块内置或者外置于电机控制器,可以确定该网络电机即是在普通电机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通信模块,使得原本不具有网络通信功能的普通电机具有了网络通信功能,可以及时地将数据通过通信模块上传至后台计算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感应电机运行状态的分布式控制系统来说,其具体的控制过程与对比文件1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控制过程也具有较大差异,更有利于网络电机的小型化。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前端机如果发现感应电机出现运行故障,一方面报告上位机,一方面发出控制命令控制感应电机的运行”(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0-13行),“前端机处理能力增强,减轻了网络传输的压力,减轻了上位机的配置要求,采用普通PC就能够完成相关的工作”(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5行),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对于感应电机的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是在前端机的信号处理器中完成的,并且其对于上位机的配置要求仅需要普通的计算机即可,不需要设置专门用于对电机故障进行决策处理的高配置的后台计算机,这与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后台计算机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也是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使得网络电机小型化的问题,并且实现了系统结构简单、更利于系统的扩展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2-4、6-9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9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当权利要求1、5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6-9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意见
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前端机对应一个电机的情况;即使是一个前端机对应多个感应电机,前端机需要检查各个电机的状态,异常时发出控制信号控制对应异常的电机,因此也必然是可以区分每一个电机的,也即每个电机具备一个特定的区别其他电机的属性标记;如何分配上位机以及前端机的功能作用,是需要兼顾二者的配置要求以及网络传输压力的,选择谁负责故障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一个权衡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第2页第21-24行公开了如下内容“感应电机运行状态的分布式监控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前端机通过网络通讯控制器连接到Intranet或局域网,与一个上位机进行数据通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个或多个前端机与一个上位机进行数据通讯的情况,说明书文字记载并没有一个前端机对应一个电机的情况;本申请中限定了网络电机包括一个电机本体和一个电机控制器,网络电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后台计算机具有唯一的识别通信地址,并且后台计算机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上述特征之间相互关联,由此可以确定该网络电机即是在普通电机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通信模块,使得原本不具有网络通信功能的普通电机具有了网络通信功能,可以及时的将数据通过通信模块上传至后台计算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感应电机运行状态的分布式控制系统来说,其具体的控制过程与对比文件1的分布式控制系统的控制过程也具有较大差异,更有利于网络电机的小型化;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前端机如果发现感应电机出现运行故障,一方面报告上位机,一方面发出控制命令控制感应电机的运行”(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0-13行),“前端机处理能力增强,减轻了网络传输的压力,减轻了上位机的配置要求,采用普通PC就能够完成相关的工作”(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5行),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对于感应电机的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是在前端机的信号处理器中完成的,并且其对于上位机的配置要求仅需要普通的计算机即可,不需要设置专门用于对电机故障进行决策处理的高配置的后台计算机,这与本申请中所限定的“后台计算机用于对故障类型进行决策和处理”也是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由于本申请是在普通电机的基础上增加网络通信模块,以便于电机中各类数据通过网络通信上传至后台计算机,从而构成的网络电机整体来看更为小型化,结构简单,更利于系统的扩展,即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提出的缺陷均已克服,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摘要,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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