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成像镜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学成像镜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250
决定日:2019-06-04
委内编号:1F2553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5614.8
申请日:2015-08-10
复审请求人:玉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娜
合议组组长:黄非
参审员:陈亚娟
国际分类号:G02B13/18,G02B13/06,G02B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5614.8、名称为“光学成像镜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申请人为玉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4月13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1434932Y,公开日期为2010年03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3段、说明书附图1-43、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成像镜头,从物侧至像侧沿一光轴依序包括一第一透镜、一第二透镜、一第三透镜、一第四透镜及一第五透镜,每一透镜都具有屈光率,且具有一朝向物侧且使成像光线通过的物侧面及一朝向像侧且使成像光线通过的像侧面,其中:
该第一透镜具有负屈光率,其物侧面上并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
该第二透镜具有正屈光率,其物侧面上并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凹面部;
该第三透镜的该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
该第四透镜的该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凹面部;及
该第五透镜的该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
其中,该第三透镜在该光轴上的厚度小于该第一透镜与该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气间隙宽度,该光学成像镜头只具备上述五片具有屈光率的透镜,并满足下列关系式:
10≧G12/G23≧2.05;
G12代表该第一透镜与该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一空气间隙宽度,G23代表该第二透镜与该第三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一空气间隙宽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G23/(G34 T4)≧0.53,G34代表该第三透镜与该第四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一空气间隙宽度,T4代表该第四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T2/T3≧1,T2代表该第二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T3代表该第三透镜在该 光轴上的一厚度。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T2/T5≧1.65,T2代表该第二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T5代表该第五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AAG/G34≧17,G34代表该第三透镜与该第四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一空气间隙宽度,AAG代表该第一透镜至该第五透镜之间在光轴上的四个空气间隙宽度总和。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T2/T3≧1,T2代表该第二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T3代表该第三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T2/T5≧1.65,T2代表该第二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T5代表该第五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ALT/G12≧2.7,ALT代表该第一透镜至该第五透镜在光轴上的五片透镜厚度总和。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G12/T1≦3,T1代表该第一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
10. 一种光学成像镜头,从物侧至像侧沿一光轴依序包括一第一透镜、一第二透镜、一第三透镜、一第四透镜及一第五透镜,每一透镜都具有屈光率,且具有一朝向物侧且使成像光线通过的物侧面及一朝向像侧且使成像光线通过的像侧面,其中:
该第一透镜具有负屈光率,其物侧面上并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
该第二透镜的该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凹面部;
该第三透镜的该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
该第四透镜的该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凹面部;及
该第五透镜的该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且其像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圆周附近区域的凸面部;
其中,该第三透镜在该光轴上的厚度小于该第一透镜与该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气间隙宽度,该光学成像镜头只具备上述五片具有屈光率的透镜,并满足下列关系式:
10≧G12/G23≧2.05;
G12代表该第一透镜与该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一空气间隙宽度,G23代表该第二透镜与该第三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一空气间隙宽度。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G23/(G34 T4)≧0.53,G34代表该第三透镜与该第四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一空气间隙宽度,T4代表该第四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AAG/G34≧17,G34代表该第三透镜与该第四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一空气间隙宽度,AAG代表该第一透镜至该第五透镜之间在光轴上的四个空气间隙宽度总和。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ALT/G12≧2.7,ALT代表该第一透镜至该第五透镜在光轴上的五片透镜厚度总和。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G12/T1≦3,T1代表该第一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T1/G23≦3.4,T1代表该第一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
16.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T2/G23≦9,T2代表该第二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
17.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T4/G23≦2.4,T4代表该第四透镜在该光轴上的一厚度。
18.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AAG/G23≦12,AAG代表该第一透镜至该第五透镜之间在光轴上的四个空气间隙宽度总和。
19.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成像镜头,其特征在于:该光学成像镜头更满足|v1-v2|≧15,v1代表该第一透镜的一阿贝数,v2代表该第二透镜的一阿贝数。”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第五透镜的该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第三透镜在光轴上的厚度小于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0的第五透镜的该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第三透镜在光轴上的厚度小于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9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玉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镜头的设计是由不同光学特征相互牵制搭配而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对已公开的实施例进行个别光学特征的改变,因为如果改变个别光学特征,例如将对比文件2的第五透镜物侧面设置光轴附近区域由平面改为凸面,光线将由平行变为会聚,光学镜头无法成像。并且申请人给出了一种参数的修改方法证明光学镜头无法成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第五透镜的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第三透镜在光轴上的厚度小于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0的第五透镜的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第三透镜在光轴上的厚度小于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9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不同的面型结构可以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焦距特性,例如正弯月透镜、平凸透镜、双凸透镜均可实现相同的焦距,这句话是在古典光学的几何光学中,在近轴近似(也称为小角近似)的高斯光学才成立,成立于将光学系统简化再简化的近轴光学系统。对于现实的光学系统要将非近轴的成像光线一同设计考量,因此焦距、光轴、圆周形状、材料、甚至非球面系数每一个光学参数的改变,都会使得光学系统的成像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于对比文件2的第五透镜的焦距,使用高斯光学的厚透镜公式计算值为6.834,但以光学软件计算值却为6.813如附表,证明高斯光学的计算值确实与光学软件的计算值不同。此外,固定第五透镜的焦距而将透镜的形状改为双凸、平凸、正弯月,但改变面形形状会使得光学系统近轴以外的成像光线无法聚焦,因为正弯月透镜、平凸透镜、双凸透镜均可实现相同的焦距仅成立于高斯光学的简化再简化的近轴光学系统,并非适用于近轴以外的光学系统,以简化再简化的近轴光学系统的不同的面型结构可以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焦距特性核驳近轴以外的光学成像系统的创造性并不恰当。改变一个透镜厚度与两个透镜间隙的特征使得该第三透镜在该光轴上的厚度小于该第一透镜与该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气间隙宽度,必使光学成像镜头无法达到在成像面成像的发明目的,并非如审查员所述可提升光学质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3段、说明书附图1-43、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学成像镜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百万像素广角镜头,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1-5):该光学镜头包括从物方开始依次设有第一透镜元件L1、第二透镜元件L2、光阑r5、第三透镜元件L3、第四透镜元件L4、第五透镜元件L5。第一透镜元件L1为具有负的光焦度、两面都是球面的、并凸向物方的弯月型玻璃镜片;第二透镜元件L2为具有正的光焦度、两面都是非球面的塑料镜片;第三透镜元件L3为具有正的光焦度、两面都是球面的双凸玻璃镜片;第四透镜元件L4为具有负的光焦度、两面都是双凹非球面的塑料镜片;第五透镜元件L5为具有正的光焦度、两面都是球面的玻璃镜片。表1还公开了第二透镜元件的物侧面曲率半径为-15.581,第三透镜元件L3的厚度为3.29,第一透镜元件与第二透镜元件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为3.11,并且由表1可以计算出: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光轴上的空气间隙宽度G12和第二透镜与第三透镜之间在光轴上的空气间隙宽度G23之间的关系G12/G23=3.11/0.81=3.84,而且从附图可以看出该广角镜头只具备上述五片具有屈光率的透镜,并且该镜头具有良好的成像效果。
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对比文件2中的广角镜头相当于光学成像镜头,第一透镜元件L1两面都是球面并凸向物方相当于第一透镜物侧面包括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从表1所公开的第二透镜元件的物侧面曲率半径为-15.581以及图1可以确定第二透镜物侧面包括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凹面部;第三透镜元件L3两面都是球面的双凸玻璃镜片相当于第三透镜物侧面包括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第四透镜元件L4为两面都是双凹非球面的塑料镜片相当于第四透镜物侧面包括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凹面部;G12/G23=3.11/0.81=3.84则落入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第五透镜的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第三透镜在光轴上的厚度小于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提升成像质量。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同的面型结构可以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焦距特性,例如正弯月透镜、平凸透镜、双凸透镜均可实现相同的焦距,因此在保证焦距的前提下,可以对面型稍作修改以满足其他成像需要;所以,在保证对比文件2第五透镜的焦距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成像需要将第五透镜的物侧面的光轴附近区域设计为凸面部以更好地提升光学质量,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作的常规选择。而对于“第三透镜在光轴上的厚度小于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三透镜的厚度为3.29,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为3.11,两者的差别很小,而且对比文件2的目的也是为了缩小镜头长度又兼具良好成像质量,其与本申请目的相同,此时对光学参数稍作修改,使得第三透镜在光轴上的厚度小于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不存在技术难度。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不同的面型结构可以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焦距特性,例如正弯月透镜、平凸透镜、双凸透镜均可实现相同的焦距,不仅适用于古典光学的几何光学中,也同样适用于现实的光学系统,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给出的附表就是不同的面型平凸、双凸、正弯月透镜实现了相同的焦距6.813,这即是一个很好的佐证。而且,复审请求人给出的固定第五透镜的焦距而将透镜的形状改为双凸、平凸、正弯月会使得光学系统近轴以外的成像光线无法聚焦的例子仅仅是特例,从附表中可以看出,复审请求人仅给出了球面的例子,但在实际操作中,将透镜的物面或者像面设置成非球面透镜以改善光学系统的离轴光线的成像质量是非常常见的,而对于非球面透镜来说,圆周形状、材料、非球面系数等每一个光学参数的改变,都会使得光学系统的成像受到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成像需求对透镜中的参数做适当的调整以使其成像,或对镜头中的其他透镜的参数进行调整以保证整个镜头的成像质量,因此复审请求人仅以几个特例认为相同焦距但面型不同导致无法成像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其次,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光学成像镜头的总焦距,甚至仅对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的正、负进行了限定,第三透镜、第四透镜、第五透镜的正、负并未进行限定,更未限定第一透镜至第五透镜每个透镜的具体焦距,因此权利要求1实质上涵盖了非常多种透镜的结构和参数的搭配形式,在满足权利要求1目前限定的光学系统的基本结构和参数下,将对比文件2的第五透镜稍作改变,使得物侧在光轴附近具有凸面的是非常容易实现的,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在光学透镜系统中针对某参数作调整时,不可能单单只调整这一个参数,而是基于需要的成像效果动态地调整面型或参数,因此不存在无法成像的问题。而且动态调整某一透镜的参数是光学设计软件,例如Zemax的常见功能,给定所需条件,软件则会给出多种实现方式。而且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第三透镜的厚度为3.29、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为3.11这两者的差别很小,采用软件对其进行调整使其满足第三透镜的厚度比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很容易用软件实现。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意见不成立。
2、从属权利要求2-9分别对光学成像镜头的不同参数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表1以及附图1):G23/(G34 T4)=0.81/(0.05 0.7)=1.08(落入权利要求2的数值范围内),AAG/G34=4.657/0.05=93.14(落入权利要求5的数值范围内),T2/T3=4/3.29=1.216(落入权利要求3、6的数值范围内),T2/T5=4/1.9=2.1(落入权利要求4、7的数值范围内),ALT/G12=11.32/3.11=3.64(落入权利要求8的数值范围内),G12/T1=3.11/1.43=2.175(落入权利要求9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光学成像镜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百万像素广角镜头,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1-5):该光学镜头包括从物方开始依次设有第一透镜元件L1、第二透镜元件L2、光阑r5、第三透镜元件L3、第四透镜元件L4、第五透镜元件L5。第一透镜元件L1为具有负的光焦度、两面都是球面的、并凸向物方的弯月型玻璃镜片;第二透镜元件L2为具有正的光焦度、两面都是非球面的塑料镜片;第三透镜元件L3为具有正的光焦度、两面都是球面的双凸玻璃镜片;第四透镜元件L4为具有负的光焦度、两面都是双凹非球面的塑料镜片;第五透镜元件L5为具有正的光焦度、两面都是球面的玻璃镜片。表1还公开了第二透镜元件的物侧面曲率半径为-15.581,第三透镜元件L3的厚度为3.29,第一透镜元件与第二透镜元件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为3.11,第五透镜的像侧面的曲率半径为-4.24,并且由表1可以计算出: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光轴上的空气间隙宽度G12和第二透镜与第三透镜之间在光轴上的空气间隙宽度G23之间的关系G12/G23=3.11/0.81=3.84,而且从附图可以看出该广角镜头只具备上述五片具有屈光率的透镜,并且该镜头具有良好的成像效果。
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0进行比较,对比文件2中的广角镜头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光学成像镜头,第一透镜元件L1两面都是球面并凸向物方相当于第一透镜物侧面包括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从表1所公开的第二透镜元件的物侧面曲率半径为-15.581以及图1可以确定第二透镜物侧面包括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凹面部;第三透镜元件L3两面都是球面的双凸玻璃镜片相当于第三透镜物侧面包括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第四透镜元件L4为两面都是双凹非球面的塑料镜片相当于第四透镜物侧面包括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凹面部;第五透镜元件L5两面都是球面且像侧面的曲率半径为-4.24相当于公开了第五透镜的像侧面包括位于圆周附近区域的凸面部;G12/G23=3.11/0.81=3.84则落入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0的第五透镜的物侧面上包括一位于光轴附近区域的凸面部,第三透镜在光轴上的厚度小于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之间在该光轴上的空隙间隙。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因此基于上述理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11-18分别对光学成像镜头的不同参数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表1以及附图1):G23/(G34 T4)=0.81/(0.05 0.7)=1.08(落入权利要求11的数值范围内),AAG/G34=4.657/0.05=93.14(落入权利要求12的数值范围内),ALT/G12=11.32/3.11=3.64(落入权利要求13的数值范围内),G12/T1=3.11/1.43=2.175(落入权利要求14的数值范围内),T1/G23=1.43/0.81=1.765(落入权利要求15的数值范围内),T2/G23=4/0.81=4.93(落入权利要求16的数值范围内),T4/G23=0.7/0.81=0.864(落入权利要求17的数值范围内),AAG/G23=4.657/0.81=5.749(落入权利要求18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19对透镜的阿贝数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v1-v2|=60.32-56.26=4.06,不在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之内,但对于透镜领域而言,调整透镜的阿贝数使其满足|v1-v2|≧15是减小色散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1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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